意定监护操作指引·致计特家庭父母
文/木兰
2026年3月,上海律协发布了《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这部指引不仅是律师行业的开创性实务文件,更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从法律文本走向落地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计划办理意定监护的家庭而言,它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筑牢未来生活保障的坚实前提,让我们在人生不同阶段,依然能主动、安心地规划生活、安排后事,把选择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
对于有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监督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这份操作指引也是系统学习、规范履职不可或缺的专业参考与行动依托。
我们愿以这份操作指引,为大家推开一扇守护之门,照亮一条可预期、可信赖、可依靠的前行之路。
若您有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监督人,愿意志愿为计特家庭父母提供相关支持与帮助,可添加微信:bjsswxh,添加时请备注:意定监护。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目 录
引言
1.【制定背景】
2.【概念说明】
3.【意定监护类律师业务范围】
第一章 意定监护关系的设立
第一节 意定监护方案的制定
第二节 意定监护文件的公证
第三节 监护启动前的事务
第四节 监护的启动
第五节 律师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 意定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关于人身照护事务的履职
第三节 关于医疗事务的履职第
四节 关于财产事务的履职
第五节 关于纠纷应对事务的履职
第六节 监护履职的终止
第三章 对意定监护人履职的监督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节 调查监护相关情况
第四节 对监护人履职提出督促、建议
第五节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及追究责任
附则
引言
1.【制定背景】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引入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展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6年1月29日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本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地方立法依据。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为社会组织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本市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
为了向本市律师提供办理不同类型意定监护业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编写本指引。
2.【概念说明】
本指引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本指引对设立意定监护的本人,在监护启动前,称其为监护委托人;监护启动后,称其为被监护人。
本指引对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在监护启动前,称其为监护受托人;监护启动后,称其为监护人。本指引所称监护人还包括被监护人去世后受托为其处理身后事务的原监护人。
3.【意定监护类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可以办理的意定监护类业务包括:协助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关系;受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的委托代为履行监护、监督职责,但监护委托人明示不得转委托或者依其性质不宜转委托的事务除外;直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督人;其他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