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民政部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准化,现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解读。要将《指引》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人员,通过培训交流、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系统掌握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置方式、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建设管理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提升三级网络建设质效。

二、纳入建设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十五五”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目标,倒排工期,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要推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相关重大工程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在既有设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密设施布局,提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水平。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既要遵循有关建设标准,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进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结合实际通过邻里互助、结对帮扶、设立农村助老员等多种方式开展互助性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失能刚需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强化以失能失智照护为重点的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和资源协调等功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开展培训;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健康、康复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四、做好认定管理。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引》明确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建成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逐一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引》要求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由地市级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逐一标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要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标注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五、做好指导评价。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施利用率、功能完备性、可持续性、群众满意度等的监测,及时改进完善。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加强指导调度。

各地贯彻落实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附件: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民 政 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为加快构建统筹协调、供需适配、运转高效、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一)设置方式

整合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民政部门管理或依托社会力量运维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力量,在县(市、区、旗)设置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养老服务资源县域统筹协调,有条件的可以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接事务性工作。省级、地市级养老机构可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加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促进区域联动。

(二)功能定位

1.服务示范。开展技术创新示范、设备推广应用、养老服务标准贯彻实施示范等,推进县域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

2.行业指导。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品牌输出、托管运营等服务;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开展县域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设立投诉监督渠道等。

3.应急救援。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县域养老服务应急预案,协助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按照“平急两用”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床位、救援物资和养老服务支援队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面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灾害紧急救援、受灾老年人临时安置等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需要提供紧急救助、集中转移安置、医疗转介等服务。

4.资源协调。统筹推动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其他各类服务资源等高效利用,实现供需高效对接,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社区、农村延伸;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区域内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提供信息化服务。

5.数据归集。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整合老年人信息,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老年助餐补贴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日常监管等数据,实现与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实现老年人相关信息与政务服务相关信息高效利用。

6.为老服务。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老年大学或教学点、老年用品产品展示租赁销售点,对外开放康复、文娱等服务设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涉老公共服务事项代办。

(三)运行机制

1.建立协作机制。支持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为枢纽,推动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联体”建设,贯通居家、机构、社区服务形态,实现医养康养相结合。

2.推广智慧管理。探索将全县(市、区、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利用智能设备对老年人状况和需求进行精准画像并及时匹配服务,实现异常预警和远程干预。

3.培育连锁品牌。着力培育品牌化、连锁化、本土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一)设置方式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老龄化率、老年人口流动趋势、服务需求密度、服务覆盖半径等因素,依托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一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辐射能力覆盖多个乡镇(街道),促进服务资源纵向贯通与横向协同,推动供需衔接和资源统筹。

(二)功能定位

1.专业照护。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日间照料床位等,按照协议面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安宁疗护等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认知障碍早期筛查干预,面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

2.服务转介。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对接专业照护机构、老年食堂、老年大学等各类服务供应方,提供专业化转介方案,提供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精准匹配需求与服务。

3.资源链接。纵向与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服务联动,横向与乡镇卫生院、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等实现服务协同,共同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服务。

4.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领导下,重点面向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按照其意愿组织实施探访关爱,分级分类建立动态管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探访关爱。

5.家庭支持。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提供老年用品产品试用推介、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喘息照护等服务。

6.其他服务。可结合设施条件拓展服务功能,根据周边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文娱服务等。

(三)运行机制

1.探索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对人、财、物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2.鼓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探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点”方式运营。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接运营区域内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中心带动站点、站点辐射居家”的服务链。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

(一)设置方式

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门或社区养老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综合考虑周边老年人实际需求、运营方实际服务能力和经营状况,发挥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备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功能。

1.日间照料。可结合设施和人员配备条件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为术后康复、轻度失能老年人设计个性化日间照护计划。

2.上门服务。提供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上门服务,开发“照护服务包”(如失能护理包、术后康复包)供老年人家庭选择。

3.转介服务。发挥设施站点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对站点无法提供的服务及时向其他专业机构转介或通过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介。

4.文娱服务。利用活动场所和配备人员,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备条件的可提供“老幼一体”服务。

5.短期托养。所在场所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建设、消防标准并通过消防审验的,可设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6.助餐服务。开设老年助餐点,提供营养均衡的堂食、配送、代买代购等服务。

7.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协调下,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探访关爱活动;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设置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展服务。

(三)运行机制

1.推动基层党组织加强领导。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辖区内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2.发挥村(居)委会群众自治作用。促进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村(居)委会依法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支持发展互助养老。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网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与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支持发展“党建+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互助睦邻点等载体,充分发挥农村“五老”、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志愿服务作用。

4.探索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优先利用闲置设施,采取改造盘活、转型提升等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降低新建成本。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捐赠食材、日常用品。鼓励老年人通过“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为中更好实现老有所养。

木兰推荐 | 聚焦“照护困境” 北京西城广内创新“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兜底养老保障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8月21日 侵删

随着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无人照管失能老人”的案例时有发生。即便养老制度框架日益健全,仍有个别拥有稳定收入却无法定近亲属、失去唯一照料人的失能老人,可能落在保障体系的“缝隙”之中。近日,北京西城区广内街道、西便门西里社区联合建行集团,以一次“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联动实践,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基层解题样本。

广内街道一位九十岁高龄的老人,早年丧偶,无其他亲属,长期与独生女相依为命。2026年1月,女儿突发意外离世,老人瞬间失去唯一照料人。广内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与西便门西里社区发现情况后快速响应,迅速联动多部门,形成涵盖补贴津贴办理、社保待遇清算、涉法问题指导、丧葬事宜协助在内的应急工作链条。街道与社区主动扛起民生兜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成为老人的公职监护人,率先解决了“有人管”的燃眉之急。

公职监护虽破解了照料主体缺位的问题,却难以覆盖养老保障的全链条需求。一方面,社区作为公职监护人,核心职能聚焦人身照料,缺乏专业的金融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若同一主体既负责人身照料又管理财产,难免产生道德风险。此前,上海首例“意定监护+信托”相结合的养老方案落地,为独居、无子女老人提供了新路径。广内街道民生保障办主动借鉴相关经验,提出“人身照料与财产管理分离”的思路,积极对接建行集团探索“监护+信托”模式,实现金融机构的专业补位。双方共同构建起“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双轨协同服务体系。

在这一模式下,社区作为公职监护人,专职负责人身照料,开展日常探视和信息反馈,全程不接触老人资产;信托机构作为专业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与定向支付;街道作为监察人,可随时在线查看资金明细,实施监管。每一笔支出均按标准化清单执行,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这套机制让“线下有照料、线上有监管”成为现实,也让人身照料的温度与财产管理的专业各归其位。

“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一位老人照护的燃眉之急,更在于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民生保障方法。广内街道在关注“经济困境”之外,特别聚焦“照护困境”这一老龄化背景下的新难题,在政府兜底基础上引入金融手段,既安顿好“身子骨”,又守住了“钱袋子”。该模式立足普惠养老定位,降低特殊困难群体参与门槛,让制度保障真正走近普通老人。

下一步,广内街道将持续深入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协同模式,完善特殊困难老人发现、监护、服务、监督的兜底保障机制,让更多有需要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另据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建设银行将继续聚焦失能、孤寡、心智障碍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联动民政、街道、司法、康养机构等多方主体,探索特殊需要信托与公职监护融合发展路径,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养老服务信托标准化解决方案。

木兰推荐 | 全国首个慈善信托赋能意定监护案例正式落地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6年7月29日 侵删

近日,由英大信托智慧养老慈善信托资助项目支持的无子女独居老人意定监护协议顺利完成签约,标志着全国首个慈善信托赋能意定监护案例正式落地,英大信托慈善信托项目在养老金融和普惠金融领域再一次彰显社会价值,“金融为民、金融向善”政治底色持续擦亮。

2024年12月,英大信托设立“2024首善东城·慈孝守护智慧养老慈善信托”,该项目是国内首单智慧养老慈善信托,旨在通过支持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和产品创新,助力打造智能化居家养老的东城样板。2026年1月,由该慈善信托项目支持发起,东城区正式启动“同心护老 监护赋能”公益服务项目,英大信托与东城区有关部门密切联动,在业内首创搭建以慈善信托为底座,系统化赋能、流程化协同的意定监护服务平台,将民法典赋予老年人自主规划养老生活的权利转化为标准化、公益化的民生服务。目前,已完成全区17个街道近130名社区工作人员专项培训,建立动态更新的监护困境老年人家庭台账,编制印发《东城区意定监护服务指南》,成功打造“需求摸排—专业评估—协议定制—同步签约—长期跟踪”的全链条服务闭环。

本案例创新搭建了“慈善信托+意定监护+专业监督+社区见证”的四维服务架构。在慈善信托的支持下,无子女独居老人按照意愿选定信任的监护人,细化监护权责边界,叠加专业机构长效监督、基层社区见证存档双重保护,精准补齐无子女、独居、失独、老残一体等特殊老年群体的监护保障短板,实现老年监护从政府“被动兜底救助”向居民“主动提前规划、多方协同守护”模式转变,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老年人权益保护和意定监护工具提供了首都实践案例和公益赋能样本。此案例得到了人民日报、人民网、光明日报、北京日报、民政部官网、新浪财经等重要媒体的关注报道。

今后,英大信托将持续发挥慈善信托项目的公益效能,积极推动政企合作和多方协同,打通更多“金融服务+场景赋能”,展现更高的专业水准和更强的责任担当,奋力写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英大答卷。

木兰推荐 |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问答解读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最近市民政局又出台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和之前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什么区别?

《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

《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

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更多一份权益保障。

财产管理人——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点复杂,能不能再解释一下?

当然可以。我给您举个例子——

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您看,这样说明是不是就清楚多了?

那么,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条件就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些其实前面已介绍过,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不要等到需要了才想起来办。

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那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当然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前面在介绍“财产管理人”时,已提到《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就是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财产就安全多了。

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这个确实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 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3. 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4. 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5. 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最后还想问一下,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了,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使用示范文本时,还有几点提醒:

按需选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选择条款内容,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照搬,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自身意愿。

建议办理公证:为保障各方权益,强烈建议就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能够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还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以后万一有争议,白纸黑字加上公证书,说话都有底气。

木兰推荐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7月13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现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4日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涉及以下各类主体。

1.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并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组织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登记,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配备具有法律、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

鼓励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监护监督人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

监督人的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4.财产管理人

鼓励老年人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逐条明确其财产处理权限,包括用途、数额限制等。财产管理人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除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财产管理人一般应具备基本的财产管理和财务规划能力。

二、设立流程及相关事务处理

5.意定监护的设立

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见证流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操作指引。

6.意定监护的启动

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结合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查认定。

7.意定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协议到期或解除等。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由监督人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

8.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

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9.财产管理服务

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保障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详列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等财产。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

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三、服务支持

10.完善服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落地。区民政局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顾问作用,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受老年人邀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

11.加强社会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12.培育和监管专业监护组织

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从事监护相关服务。市民政局培育市级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从事监护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区民政局在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13.强化法制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对意向监护人选或组织开展背景考察,排除不适合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4.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

南海推荐|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上海意定监护实践

来源:上海高院 2026年7月6日 侵删

导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监护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意定监护制度为特定群体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筑牢法治根基。2025年9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这一规定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提供了除公证之外的“家门口”便捷路径,但如何推动这一规定成为可落地的实操规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创设“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通过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重保障机制,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规范化实施”提供了实践样本。

母亲年近古稀 残疾儿子谁来守护

罗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小刘。丈夫离世后,年近七旬的罗阿姨便与儿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小刘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罗阿姨一人照料。

2024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儿子的权益,罗阿姨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小刘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罗阿姨的诉请。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罗阿姨依旧忧心忡忡:“我如今身体还算硬朗,但毕竟上了年纪。万一哪天我倒下了,该怎么办?”她曾与关系亲密的侄子张某商量,希望在自己失能之后,由侄子照料他们母子。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罗阿姨始终未能与侄子签订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

更让罗阿姨揪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一纸协议是否能为他们提供保障?自己失能后,如何保证辛苦积攒的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元存款能切实用于自己和儿子小刘的医疗及养老?这件事成了罗阿姨的一块心病。

权益新规落地 联动破解监护难题

2025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明确除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外,还可利用见证机制,在属地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下,在家门口完成意定监护设立流程,并鼓励将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监护监督服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更多细化指引,为老年人借助意定监护规划未来提供了更为规范、便捷的途径。

在案件判后回访中,罗阿姨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担忧。了解相关情况后,静安区法院牵头协调罗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会、静安区“银发盾牌”公益项目、闸北公证处、残联及公益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经过反复研讨与沟通,最终创新形成“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方案。

2026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会和“银发盾牌”公益项目的见证下,罗阿姨和侄子正式签订《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及《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明确侄子张某作为自己和儿子小刘的意定监护人,对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的细节等作了约定,并同步向公证处申请财产提存监管。静安区法院还配套出具《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列明被监护人生活所需、个人习惯等信息,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以前总担心自己百年之后,智力残疾的儿子无人照料,现在有了法院的专业指导和这份意定监护协议,我终于能安心了。”困扰自己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罗阿姨感激地说道。

这是上海市落实由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次重要实践,不仅为类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更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与完善提供了基层样本和可复制的操作路径。

“三保险”制度创设 夯实被监护人权益保障

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的首要难点在于适格监护人的选定与履职的全程监督,而人身照料与财产事务分开处置也是财产关系复杂情况下监护履职的常见形态。以罗阿姨与其子的监护需求为例,如何既满足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需要,又确保财产不被滥用、保障其长期生活质量?

对此,静安区法院联合多方协作,首创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保险”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协议分类约定方面,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进行了明确分离:人身照管协议详细列明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饮食偏好、医疗需求等个性化信息,财产管理协议则专门约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履职协同配合方面,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财产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处分别分类管理,监护人按需申请支取,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监管闭环运行方面,“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同步建立:居委会定期了解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街道助残员持续调查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居委会老龄干部也会及时跟进反馈。

“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将监护的‘管理权’与‘支配权’适度分离,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又降低了监护不善的风险。”静安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表示。

静安区法院还参与编写了《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监管申请书等7类文本材料,构建起“协议签署—监护履职—跟踪监督”的全链条闭环保障体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法理解析

见证实现“双托举”

在社会实践中,“我死了,孩子怎么办?”的监护困境是“老养残”家庭最核心的焦虑。“老养残”家庭往往没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选择“托付”对象一般也非近亲属,如何有效规范监护履职,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托付余生”的全新方案。本案例就“老养残”家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及后续监护履职监督等进行了探索。

首先,罗阿姨能否通过意定监护进行“双托付”?

相较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赋予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本案中,罗阿姨、未来监护人张某就罗阿姨自身及其儿子的监护事宜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双托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是否具备监护人身份。监护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非法定监护人所订立的委托监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罗阿姨之子系智力残疾,法院于2024年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阿姨为儿子的监护人,故罗阿姨系合法监护人。

二是意定监护人身关系与财产管理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在两份协议中约定,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愿意接受合同约束,但罗阿姨仍然是儿子的监护人;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罗阿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才由未来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并代罗阿姨履行其对智力残疾儿子的监护职责,故罗阿姨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亦属其职权范围事项,当合法有效。

其次,为什么要对罗阿姨及其子的意定监护进行见证?

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第二十条中新增了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除了公证外,还可以邀请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见证的规定。

相较于事后的监护人指定、监督人设定、监护履职监督等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事前积极联合街道、民政、公证、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引导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监护监督事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理、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这对促进协议内容完善及成立生效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居委会不仅对罗阿姨与侄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见证,而且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熟悉被监护人日常情况,如发现监护人侵害两被监护人情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侄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再次,如何做好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与财产监护?

为确保监护人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应通过内、外监督方式形成闭环。

一是“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居委会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现场见证,公证处对相关财产进行保管提存,未来监护人根据相关协议申领生活照护费,医疗、护理及康复费,以及善后丧葬费用等,该分类约定方案,为罗阿姨及其子今后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明确监护履职报告。主动公开监护情况,提升监护的透明度,协议要求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后每年主动向残联、居(村)委会和监督人书面报告一次监护履职情况,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情况、医疗救治、重大财产处置、收支情况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设立监护监督人。外部监督也是有效的监督方式,“银发盾牌”公益项目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对后续监护履职进行监督和回访,为意定监护再加一道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专家点评

传承中华优秀文化 筑牢意定监护之基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 孙颖

“意定监护”要在中国社会实现良法善治的落地效果,应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自觉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取相关治理智慧。静安区法院的实践探索,为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有益范本,也为新时代司法参与基层治理、护航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一,完善居(村)委会见证机制,彰显区域性民事自治的传统治理智慧。数千年来,中国人的民事生活始终与特定区域空间紧密联结,从古代的“闾里”“街坊”到现代的社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特定区域的公序良俗、舆论评价与权威认同,对以养老敬老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建构与保障作用。这种区域性民事自治模式,兼具制度弹性与实践理性,能够精准适配民事生活的复杂性,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

如何将传统区域性民事自治智慧转化为现代社区治理效能,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命题。在此背景下,静安区法院以法治力量护航居(村)委会参与意定监护实务,具有多重法治与社会价值。

一方面,居(村)委会可在协议签订前协助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愿、提示法律风险,在协议签订后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形成全链条、全方位的权利保障闭环,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居(村)委会通过具体事务指引,将高质量监护标准延伸至各类监护场景,以点带面培育区域内尊老爱老、依法监护的良好风尚,助力基层养老治理体系完善。

第二,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在《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的形成过程中,静安区法院的法官们也参与起草工作。法院提供全程法治支撑与保障,法官也进行了法律宣传、法理释明。这一履职姿态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司法官员的社会定位高度契合。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已逾十年,但实践运行效果尚未达到预期,核心症结在于规则实施环节不够完善,加之监护事务本身矛盾繁杂,极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静安区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从“见证”这一关键环节切入,参与制定操作指引,有效填补了实践空白,打通了制度运行堵点。从法治历史视角审视,这种合理补位、统筹协调的司法实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为邦本”“以和为贵”等精神内核一脉相承。

司法活动适时介入、有效调和,这种履职理念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特有的“天道责任”与“时代担当”。正如荀子所言:“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古代司法官员所秉持的“君子风范”,核心就在于立足实践完善法律运行、广泛吸纳民意畅通治理路径。

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持续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才能让现代法律制度更贴合中国实际、更彰显中国特色、更惠及全体人民。

木兰推荐|深度解读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

视频剪辑、文字整理:木兰

近日,央视《新闻1+1》将目光聚焦上海,深度解读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从有需要的老人“挂号难、流程难、陪同难”的真实痛点出发,上海率先探路,覆盖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规范与监督保障等体系,推动“就医陪诊”这一高频刚需由零散化向职业化转型。这套方案又为全国推动助医陪诊提供了怎样的“温度解法”?让我们跟随镜头,一起探寻。

木兰推荐 | 案例分享:当老人进入生命最后阶段后,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哪些支持工作?

来源:尽善监护 侵删

随着独居、失独、高龄等特殊家庭不断增加,越来越多老人开始提前思考:

如果未来自己进入生命最后阶段,
谁能够协助处理后续的医疗安排、身后事务以及遗愿执行。

相比于“谁来照顾自己”,很多老人更关心的是:

在自己失去能力、甚至离世之后,
后续事务是否仍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被妥善完成。

案例:徐阿姨的故事

徐阿姨出生于上世纪40年代,晚年长期居住于养老机构。她曾经历两段婚姻,两任丈夫均已离世,唯一的孩子也因故去世,家庭支持系统已经十分薄弱。

后来,徐阿姨被查出癌症,医生曾判断其生命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徐阿姨开始认真思考自己未来的医疗安排与身后事务,并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与「尽善监护」建立了长期监护服务关系。

临终关怀
生命最后阶段的长期陪伴

在建立监护关系后,「尽善监护」开始长期参与徐阿姨后续的医疗与生活支持,包括:

· 门诊及住院协调;

· 医疗陪护;

· 临终阶段照护支持;

· 日常生活协助;

· 情绪陪伴与沟通……

疫情封控期间,工作人员曾在医院连续陪伴徐阿姨50余天,协助其完成治疗、生活照护及后续事务处理。

对于许多缺乏家庭支持的老人而言,临终阶段真正困难的,往往并不仅仅是疾病本身。还包括:

· 长期住院中的现实支持;

· 医疗过程中的持续协调;

· 情绪陪伴;

· 生活安排;

· 生命最后阶段的尊严维护……

而这些,也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监护服务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身后事务
从殡葬办理到意愿落实

在徐阿姨去世后,「尽善监护」继续协助处理其后续身后事务,包括:

· 丧葬协调;

· 骨灰领取;

· 落葬安排;

· 多部门手续办理;

· 医院及殡仪机构沟通……

由于当时正值疫情封控时期,相关流程受到较大影响。工作人员持续协调医院、殡仪机构及相关单位,并最终按照徐阿姨生前意愿完成了后续安排。

对于很多特殊家庭而言,老人离世之后的事务处理,同样是一项现实而复杂的问题。

而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也不仅仅是“代办”。更包括:

· 身后事务协调;

· 多部门流程衔接;

· 生前意愿落实;

· 尊严维护;

· 后续风险处理……

遗嘱执行
完成最后的托付

徐阿姨生前曾明确表示,希望在自己离世后,将部分遗产用于帮助其他失独家庭。

在其去世后,尽善作为遗嘱执行人,开始协助推进后续遗嘱执行工作,包括:

· 家访调查;

· 失独家庭筛选;

· 遗产执行协调;

· 法律及相关流程处理……

整个遗嘱执行过程持续近一年,最终完成了徐阿姨生前的公益意愿。

对于很多老人而言,遗嘱不仅仅是财产安排。很多时候,也是一种对人生最后意愿的托付。而遗嘱执行工作的背后,同样涉及:

· 法律流程;

· 财产协调;

· 人员沟通;

· 长期执行;

· 风险管理……等大量现实事务。

2026年7月31日~8月2日,「尽善监护」即将举办【全国社会监护人培训】,详情可在“尽善监护”公众号了解。

木兰推荐 | 养老服务信托来了!“意定监护+信托+服务”全链条护航晚年

来源:上海民政 2026年6月8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增进老年人福祉,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委金融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

《通知》聚焦老年人及备老人群在人身监护、财产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上的独特优势。以养老服务信托为纽带,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生态,推动形成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监护、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服务的专业体系,共同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的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

01
助力意定监护制度在沪落地,实现“管人”“管财”分离

意定监护是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力补充。上海在全国率先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并持续培育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托机制的引入,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权责分离,从机制上守住财产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合法权益,为上海养老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02
创新“意定支付”功能,提供全场景、全资产类别的养老服务信托体系

养老服务信托以“意定支付”为核心功能,在老年人失能失智或突发疾病情形下,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老年人指定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职能,确保突发情形下的财产安全和可持续支付。同时,养老服务信托还可以装入老年人名下的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实现财产隔离、保值增值、传承安排和公益慈善等目的。

03
对接养老服务供给平台,深化养老金融内涵

本市民政部门将搭建养老服务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涵盖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涉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信托,可以选择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产品”,享受量身定做的差异化养老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意定监护组织的基本要求,对养老服务信托设立、运作管理、监督与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宣传教育、行业人才培育等工作。《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发挥渠道优势,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养老服务信托支付结算提供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协同推进宣传培训工作,共同为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支持保障。

近年来,城市居民的养老金融需求从单一资产管理向全场景养老综合服务转变,在此进程中,信托制度凭借其财产隔离、多元资产装入、代际传承等功能,正逐步填补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服务空白。此次养老服务信托创新试点,是上海继不动产、股权信托登记试点后,又一项信托制度创新,再次展现了信托机制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价值,为大都市应对老龄化、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模式”。

下一步,上海将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信托机制在财产可持续支付、财富管理传承等领域的积极作用,聚焦意定监护老人、独居老人、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老养残”家庭等重点对象,按需叠加意定监护服务,推动试点案例落地,持续打造上海养老金融创新样本,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附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支付保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22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上海养老金融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银发〔2025〕65号)、《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沪金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就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发挥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的优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在本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本市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

二、定义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本通知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试点要求

(一)信托机构。试点信托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清晰的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操作规程。

(二)服务机构。试点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并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或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能力、良好的运营记录和合规的经营状况。

(三)意定监护人。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其中,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组织,一般应当为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意定监护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社工,以及具备法律、医疗等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试点流程

(一)试点筹备。试点信托机构、服务机构等应当制定详细的试点业务方案,包括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选、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安排、纠纷处理机制等,分别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报备。

(二)养老服务信托的设立。试点信托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资产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目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需要选定意定监护人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服务信托可设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实现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忠实、审慎管理职责,做好适当性管理,规范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保障受托资产安全。受托人可依托本市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对接,完善对接养老服务的支付体系建设。

(四)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督与信息披露。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包括养老服务费用支付等情况。披露信息的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披露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鼓励在养老服务信托中设立监察人,对受托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养老服务信托的终止与清算。养老服务信托因期限届满、目的实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时,受托人应依法进行清算,按合同约定处置剩余信托财产,并出具清算报告。鼓励委托人就剩余财产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业。

五、工作任务

(一)拓宽意定监护制度覆盖面。民政部门推动落地意定监护制度,支持有需要的老年或备老群体选择养老服务信托,指导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与信托机构合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信托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意定监护人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实现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有效衔接。

(二)建立服务资源平台。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服务供给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试点信托机构可依托服务供给平台宣传推介养老服务信托,结合委托人需求选择相关服务产品。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和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应严格遵照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有关要求,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与养老资金支付需求。信托机构应规范开展面向公众的养老服务信托的宣传和推介,严禁以养老服务信托的名义推介资产管理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强化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四)构建养老金融生态体系。推动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在养老服务信托中深化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搭建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养老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推出链接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有关产品或权益的金融服务。鼓励相关商业银行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相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优化支付结算方案,并减免相关手续费。支持养老服务信托与其他金融业态的融合,解决老年及备老群体全方位金融需求。

六、工作要求

建立民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试点服务机构、试点信托机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等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通过社区宣导、媒体报道、公益讲座、文字或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和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民政部门、市委金融办分别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培养能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财富规划和养老生活规划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