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四大创新”之 缓和医疗——《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九

来源:老龄与未来

摘要:缓和医疗作为一种独特的医疗手段,日益受到大众的重视。它与安宁疗护有一定的区别,它不仅关注患者的生理健康,还涵盖心理、社会和灵性的全方位需求。本节从缓和医疗的概念、发展脉络、本土服务模式、发展困境等多个方面详细梳理,帮助公众正确理解和认识缓和医疗,消除误解,让更多需要帮助的患者及家属能够受益于这一重要的医疗模式。

1、缓和医疗的概念

1989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对缓和医疗(Palliative Care)做出定义,缓和医疗是一种积极的、全面的护理模式,针对那些治愈性治疗不再奏效的患者。它致力于控制疼痛和其他症状,同时解决患者面临的精神、社会和心理问题。姑息治疗的核心目标是为患者及其家人提供尽可能高的生活质量(Quality Of Life,QOL),这一理念不仅适用于晚期患者,更应在患者治疗的早期阶段就得到应用。2002年,世界卫生组织进一步明确了缓和医疗的定义,强调缓和护理是一种专为因患有威胁生命疾病而面临挑战的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的系统性照护方法。该方法从疾病的早期阶段就开始介入,旨在通过严谨的评估和有效管理,对患者可能遭遇的疼痛、身体问题、心理社会问题以及精神上的困扰进行准确的评价,进而采取预防或应对措施,确保这些问题不会成为他们生活中的障碍。缓和护理的目标是显著提升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并增强他们面对疾病危机的能力。

提到缓和医疗需要注意的是,缓和医疗与经常一同提到的安宁疗护概念均秉持着“避免过度医疗,注重心理护理,以减轻患者痛苦”的核心理念,虽然也常常能够见到安宁缓和医疗的称法,但是安宁疗护与缓和医疗仍然是不同概念,它们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区别。安宁疗护主要针对剩余寿命较短的患者,通常指预期生命不超过6个月的个体,为他们提供生命末期全面的临终关怀。而缓和医疗则更多地服务于癌症等重大疾病的早期确诊患者,旨在通过减轻病痛和提供心理支持,帮助患者更好地应对疾病带来的挑战。这是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异(见图),也是容易混淆的地方。可以说,相比安宁疗护,缓和医疗的适用对象和情况更为广泛。

▲缓和医疗与安宁疗护的概念示意图 图源:北京协和医院关于缓和医疗的讲座 黄光宇

2、缓和医疗在中国

在中国,缓和医疗与安宁疗护的起源和发展紧密相连,两者在概念引入及法律政策层面的支持上均展现出高度的融合性,没有显著的差异化界限。30余年间,缓和医疗在中国的发展已取得长足进步。与此同时,在相关知识与观念更新教育的基础上,政府和包括临床医疗工作者、学术研究者、社会组织、媒体及公众等社会力量,一直在探索中国缓和医疗的发展模式。从医疗专业角度看,目前中国缓和医疗的发展主要有3种模式。

(1)缓和医疗与疾病专科深度融合服务模式

以肿瘤学领域的缓和医疗整合模式为典范,该模式的核心在于全面提升肿瘤专科医护人员的缓和医疗能力,确保缓和医疗的理念与技能无缝融入肿瘤诊疗的全过程,成为肿瘤综合治疗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不仅要求医护人员在关注抗肿瘤治疗的同时,也需重视肿瘤及其治疗过程所引发的身体与心理症状的缓解与防治。此整合模式的显著优势在于,它能够有效提升重症疾病患者在长期治疗过程中的生活质量,通过优化医疗决策,减少不必要的过度治疗,特别是避免生命末期的无效医疗干预,从而支持患者以积极态度面对生活,直至平静地走向生命终点。以全国广泛实施的癌症疼痛规范化治疗(Good Pain Management,GPM)为例,它正是缓和医疗与肿瘤学科深度融合的生动实践。在此过程中,如何合理应用与管理麻醉性镇痛药成为关键挑战。作为缓和医疗止痛治疗的基础药物,这类药物虽不可或缺,却也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因此,该模式强调对全体肿瘤专科医护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其掌握麻醉性镇痛药的合理应用原则、不良反应防治知识及技能,以保障每位癌痛患者都能及时获得充分且合理的止痛治疗。

(2)缓和医疗专科与学组体系模式

缓和医疗作为一门独立且交叉性强的学科,其专科化建设已成为必然趋势。设立专业化的缓和医疗专科或学组,不仅加速了学科的专业化发展进程,也为普及教育、深化科学研究提供了坚实平台。相较于学组,缓和医疗专科在人员稳定性、发展动力及紧迫性上展现出更显著的优势。这一体系,关键在于整合来自疼痛科、精神心理学、康复科、临床药学、社会工作等多个学科的资源,形成跨学科协作的团队。专科医生与护士作为核心力量,需与这些领域的专家紧密合作,共同推动缓和医疗的实践与发展。目前,中国部分肿瘤专科医院及大型综合医院已率先迈出步伐,尝试设立缓和医疗专科,并以多样化的名称(如姑息医学科、姑息关怀科、姑息治疗中心、关怀科、关爱病房等)体现其特色。然而,从整体看,中国缓和医疗的专科化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更多地倾向于成立缓和医疗学组,以灵活多样的形式促进学术交流与知识传播。

(3)安宁疗护机构模式

缓和医疗起源于对生命终末期患者的终极医疗关怀,即安宁疗护。因此,安宁疗护是缓和医疗的概念核心。生命终末期的安宁疗护,需要依据患者疾病状况、个人意愿等因素,提供不同场所及医疗照护方式。其中场所大致分为居家,住院,医养结合三种形式。而安宁疗护机构形式大致分为包括医院、社区、居家三种模式。

3、中国缓和医疗的发展制约

(1)公立医院现行问责机制的制约

公立医院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也是中国缓和医疗实践与创新的主要战场,直接影响中国缓和医疗实施的质量和效率。目前,公立医院问责机制较薄弱,尽管公立医院在提升医疗效率、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需接受多方监管,但管理体制上的特殊性——即医院主要管理者由上级人事部门任命,且其行政级别往往不低于甚至高于监管官员,导致问责机制相对薄弱。这种管理格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立医院改进服务质量和社会责任履行的动力与效果。

(2)社会办医政策环境的制约

近年来,我国社会办医规模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然而,社会资本在缓和医疗领域的参与度却相对较低,这一现象深受我国医疗制度环境及社会办医普遍挑战的双重影响。

民办医疗机构在开展缓和医疗时,一是由于缓和医疗强调非侵入性、非治愈性的照护,其经济效益相对有限,与民办机构逐利的本性存在矛盾,导致许多机构缺乏足够的动力投入缓和医疗服务;二是医保政策对民营医疗机构在缓和医疗方面的支持有限,患者报销难度大,影响了患者选择民营机构接受缓和医疗的意愿;三是缓和医疗需要跨学科的专业团队支持,包括医生、护士、社工、心理咨询师等,而民办医疗机构在人才吸引与培养方面常面临挑战,难以满足缓和医疗的全面需求;四是社会认知度不足也是一大障碍,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对缓和医疗的理解有限,更倾向于选择传统的治疗手段,使得民办机构在推广缓和医疗服务时面临诸多困难。

(3)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手段的制约

当前,尽管我国医保支付体系已覆盖多数公立医院提供的缓和医疗服务费用,但是缓和医疗的支付难题并不在于服务本身未纳入医保范畴,而在于医院对开展此类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患者难以获得病床分配及相对应的医保福利。

实际上,缓和医疗的服务模式灵活多样,并非全然依赖于医院病床,国际经验显示,多数接受缓和医疗的患者选择居家或社区机构接受服务。这种服务模式的转变,意味着缓和医疗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包括公立医院、社会办医、社区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及家庭等,形成了一个分级纵向一体化的服务体系。然而,这一复杂的付费网络超出了现行医保支付政策的处理能力,尤其是当服务不在公立医院内发生时,患者往往无法享受医保报销。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的制约

目前,中国正致力于构建以公办继承医疗机构为核心,并推行分级诊疗体系,确保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就医格局。然而,在推动基层医疗机构成为缓和医疗重要阵地的进程中,面临着若干难点。

一是行政化管理的束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着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于居民健康管理的重任,其运营高度依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预算管理、人员编制及薪酬核定,奖金分配亦受限于收支结余。这种模式下,机构自主性受限,更倾向于执行有专项资金支持的任务。缓和医疗作为新兴服务领域,缺乏直接的财政激励,难以激发其开展动力,尤其是民政系统“医养结合”的专项补贴无法直接应用与此。

二是基层服务能力的薄弱。目前,在中国,服务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生、护士等专业医护人才比例不高,特别是农村地区,高学历医疗人才匮乏,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务人员占比远低于城市地区,多数人员教育背景有限,难以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导致服务能力受限。

三是患者信任度不足。长期以来,基层医疗机构因人才流失、培训不足等原因,整体医疗水平难以提升,患者对其诊疗能力持怀疑态度。这种信任缺失促使患者更倾向于选择县级以上医院就医,进一步削弱了基层医疗机构在缓和医疗领域的发展潜力。

木兰推荐 |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四大创新”之 安宁疗护(下)——《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八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6年1月22日 侵删

摘要:本节承接上一章,继续谈论安宁疗护。安宁疗护作为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的重要一环,旨在提高疾病终末期患者和老年患者临终前生命质量,帮助他们舒适、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最后阶段。本节梳理了中国安宁疗护的实践模式以及本土发展安宁疗护存在的问题与挑战,通过研究为大家普及四种不同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并针对安宁疗护发展存在的痛点和难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5、中国安宁疗护的实践模式

(1)医院安宁疗护模式

医院安宁疗护旨在为那些患有难治性或复杂性临床症状的终末期患者提供全方位的照护服务,特别适用于在社区或居家环境中无法满足其全面护理需求的情况。此项服务提供跨区域的、专业的、非治愈性的综合医疗服务,旨在解决危急重症和疑难复杂症状,同时充分满足患者及其家属在心理、社会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一般而言,多数医院安宁疗护病房主要服务于诊断明确、病情持续恶化、现代医学手段无法治愈、属于不可逆转的慢性疾病终末期,且预期存活期小于6个月的患者。

(2)社区安宁疗护模式

社区安宁疗护服务旨在为终末期患者提供住院医疗机构、门诊及居家模式相融合的全方位照护。为确保服务的规范性与专业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时,需向本区县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通过这一体系,社区安宁疗护能够确保为终末期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包括住院、门诊、居家在内的基本服务,全面满足他们在身体、心理、社会及精神等多方面的需求。

(3)居家安宁疗护模式

居家安宁疗护致力于为处于生命终末期的患者提供在家庭环境下的全方位照护。它不仅涵盖缓解症状、舒适护理等直接服务,还深度关注患者的生理、心理、社会及精神层面的需求,旨在全方位解除其痛苦,尊重并满足患者在家中安享最后时光、有尊严离世的愿望。同时,这一服务亦重视家属的心理健康,通过专业支持帮助他们减轻丧亲之痛,积极应对生活变化,从而整体上提升了从疾病确诊至哀伤过程的生命质量。其服务团队由来自医院、宁养院、安宁疗护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护人员组成,灵活采用探访、电话或互联网咨询等多种方式,为愿意接受居家疗护的患者提供个性化照护方案与心理社会支持。

(4)“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安宁疗护模式

在老龄社会背景下,随着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对机构养老需求的增长,安宁疗护服务在养老机构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截至2020年底,全国范围内已设立510个安宁疗护科医院及5,857家两证齐全的医养结合机构,这些机构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奠定了基础。其中,北京松堂关怀医院作为1987年成立的先驱,成功融合了颐养与安宁疗护服务,迄今已助力3.6万名老人安详离世,彰显了医养结合模式(生活护理+医疗支持+心理关怀)的迫切社会需求与社会价值。然而,生命晚期患者在选择养老方式时仍面临困境:养老机构可能缺乏专业医疗护理,医院则可能带来过度医疗担忧;同时,长期住院受限于医疗机制,居家休养则加重家庭负担且缺乏专业护理。尽管如此,随着社会对健康养老“最后一公里”需求的增加及政策导向的转变,医养结合模式正受到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探索。尽管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但已汇聚了医学界、学术界、社会团体、管理人员、志愿者、民间机构、公司、保险金融、媒体及公众等多方力量,共同推动中国缓和医疗发展模式的实践,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照护服务。

6、中国安宁疗护发展的问题与挑战

(1)工作人员沟通技巧待提升

在安宁疗护的实践中,医护人员发挥着无可替代的核心作用。然而,目前医护工作者普遍对安宁疗护的重视度和认知程度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已成为制约提供高质量安宁疗护服务的主要障碍之一。面对死亡这一人生终极课题,医疗工作人员内心往往充满矛盾,一方面,受传统伦理和文化知识的影响,他们对死亡持有畏惧心理,不愿主动提及或护理临终患者,这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安宁疗护的推广速度。另一方面,在医疗环境日益紧张的背景下,沟通技巧对于医生而言愈发重要,它直接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与后续治疗的效果。然而,我国医务人员目前在与终末期患者的沟通上仍显不足,缺乏必要的沟通技巧,这进一步加大了提供有效安宁疗护的难度。

(2)本土价值观结合待加强

老年人由于普遍面临经济基础薄弱和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双重挑战,导致他们对安宁疗护这一起源于西方的医疗理念获取和理解受限,使得其尚未广泛深入人心。尽管当前我国的诊疗模式已参照国外经验,涵盖安宁疗护机构、综合性医院、医养结合等多种形式,但真正符合中国本土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的安宁疗护诊疗模式尚未形成,这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受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的深刻影响,许多家属对安宁疗护存在误解,担心被视为“不孝”,因此更倾向于选择积极治疗以延长生命,却往往忽视了生命质量的重要性。这一现象不仅受到患者个体特征、医护告知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还导致了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消耗,并在患者临终时给家庭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此外,社会经济地位、家庭收入、保险状况以及教育和卫生知识的普及程度,也都与患者对安宁疗护的接受度和参与度密切相关。因此,推动安宁疗护在中国的发展,需要充分考虑并融合传统价值观,以形成更符合中国国情的安宁疗护模式。

(3)安宁疗护需求待释放

尽管我国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且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的发病率居高不下,但安宁疗护服务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广泛推广,其提供远远无法满足当前健康老龄化的迫切需求。有数据明确显示,能够享受到安宁疗护服务的临终患者比例不足1%,这凸显了当前安宁疗护服务的严重不足和迫切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

(4)专业性实操人员待增加

专业型人才的极度匮乏是安宁疗护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其核心在于。这一困境根源于多方面:缺乏针对性教材、专业培训机构不足以及高校课程体系中安宁疗护相关课程的缺失或边缘化,即便部分高校尝试开设,也常因非必修性质、学时紧凑及内容覆盖不全面而难以达成有效教学。此外,医学教育体系内尚未设立安宁缓和医疗专业,专科设置缺位,专业培训与继续教育体系薄弱,加之医院受经济效益考量,缺乏培养此类人才的内在动力,导致从业人员晋升通道不畅,专业队伍构建艰难。因此,迫切需要加大对安宁疗护教育的投入,完善教材体系与培训体系,确保课程质量与教学效果,以培育出既具有专业素养又具备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从而为安宁疗护事业的持续进步与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石。

木兰推荐 |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四大创新”之 安宁疗护(上)——《中国老年人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七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5年1月21日 侵删

摘要:安宁疗护,作为一种专注于生命末期患者的医疗照护模式,正逐渐走进公众视野,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本篇从概念、起源、目标、内容等多个方面阐述安宁疗护的相关内容,带我们一起深入了解安宁疗护,感受它在生命终点所绽放出的温暖光芒。

1、安宁疗护的概念

安宁疗护的概念源自西方国家,其英文“Hospice”一词,源自拉丁语“Hospitium”,原意是为巡礼者和伤病者提供安息之所。这一传统始于11世纪,当时远征的“十字军”为巡礼者和旅行者设立了住宿和避难场所。随着时间的演进,这一理念在1879年由爱尔兰都柏林的天主教修女组成的慈善团体“圣母安宁疗护”中得以发扬光大,为现代安宁疗护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1963 年,西塞莉·桑德斯博士(Dame Cicely Saunders)首次系统总结出对临终患者提供全面医疗照护的方案,正是她的一次面向医学院学生、护士、社工和牧师的著名演讲开启了现代安宁疗护事业。1967年,桑德斯博士首次正式提出“Hospice Care”,即安宁疗护概念,自此,安宁疗护从宗教概念转变为医学概念。在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地区,多被译为“慈怀疗护”“善终服务”“安宁疗护”等。在中国,天津医学院临床关怀研究中心于1988年成立时将“Hospice Care”一词翻译为“临终关怀”,此后还出现了姑息疗法、舒缓治疗等多种名称。2017年,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计委”,现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中明确将临终关怀、舒缓医疗、姑息治疗等统称为安宁疗护。自此安宁疗护一词开始广泛使用,并且逐渐被大众知晓。

安宁疗护,旨在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提供全方位的关怀。它涵盖了身体、心理、精神等多方面的照料和人文关怀,并且通过跨学科团队的协作(包括专业医护人员、心理咨询师、社工、志愿者等),控制患者的痛苦和不适症状,提升患者在人生最后阶段的生命质量,缓解家属心理悲伤,帮助患者及其家属坦然面对生命终结。安宁疗护不仅关注患者的生理需求,更强调患者的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力求让患者能够舒适、安详、有尊严地度过人生最后一段旅程。这一服务通过早期识别、全面评估和治疗疼痛以及其他生理、心理、精神问题,预防和缓解患者的痛苦,同时为患者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慰藉。安宁疗护将患者视为自然人、社会人,关注其生命质量和临终尊严,将治疗的焦点从“疾病的治愈”转向“人本身的无痛苦”,为患者和家属带来温暖与关怀。

2、安宁疗护的意义

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将安宁疗护纳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整合细化的公共健康模型。2014年,世界卫生大会强调死亡质量为不容忽视的人权之一,194个国家承诺将安宁疗护作为卫生系统的工作重点。截至2023年,136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安宁疗护机构,20多个国家和地区把安宁疗护纳入了全民医保体系。近年来,全生命周期健康观念逐渐普及,安宁疗护作为关注生命最后阶段质量和尊严的“以人为本”整合健康服务体系的关键部分,社会需求日益增长。研究显示,安宁疗护能显著改善病患生活质量,降低医疗费用,并减少病患家属因悲痛而自杀的风险。同时,安宁疗护通过无创治疗、镇痛治疗等综合手段,取代对终末期病人的过度治疗,减轻患者和家属的经济与心理负担。作为以老年群体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服务模式,完善安宁疗护相关制度对推动我国健康老龄化战略实施,解决老龄化问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安宁疗护的目标

现代安宁疗护核心目标涵盖五大方面:

一是心灵与人际的关怀:致力于消除患者内心的冲突,修复和强化人际关系,协助患者达成特殊心愿,安排未完成的事业,并让他们与亲朋好友道别,以实现心灵的平和。

二是疼痛与不适的缓解:安宁疗护不追求疾病的治愈,而是专注于通过控制症状来减轻患者的不适和痛苦,进而提升其生活质量。

三是患者尊严的维护:尊重患者对于生命末期治疗的自主选择权,充分考虑他们的文化和习俗需求,采取患者自愿接受的治疗方法。视患者为完整的个体,而非疾病的代名词,以维护他们的尊严。

四是平静离世的协助:与患者及家属深入沟通,了解并满足他们在生命末期的需求、人际关系网络及愿望,帮助他们实现内心的平和与精神健康,从而能够平静地离开人世。

五是丧亲者的支持:通过安宁疗护的多学科团队照护,不仅能够减轻家属的照护负担,还为丧亲者提供居丧期的专业帮助和支持,陪伴他们度过哀伤阶段。

4、安宁疗护的服务内容

(1)症状控制
终末期患者常面临疼痛、呼吸困难、厌食、吞咽困难、恶心、呕吐、便秘、无力、昏迷和压疮等一系列身体上的不适症状,这些不适极大地影响了患者的生活质量。针对这些症状的控制及护理成为安宁疗护的核心任务,它不仅是改善患者生理痛苦的关键,也为心理、社会、精神层面的照护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安宁疗护通过精准的症状管理措施,旨在有效缓解终末期患者的症状负担,减轻他们的痛苦,从而最大程度地提升患者的生活质量。

(2)舒适照护
随着生命终末期的到来,终末期患者的症状逐渐恶化,常见的包括呼吸困难、喉间痰鸣音、神志不清、指甲苍白或发绀、出冷汗、四肢厥冷等。在这一关键时刻,为终末期患者提供全方位的舒适照护成为安宁疗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舒适照护内容广泛,涵盖环境管理、床单位管理、口腔护理、肠内与肠外营养护理、静脉导管维护、留置导尿护理、会阴护理,以及协助患者进行沐浴、床上擦浴、床上洗头、进食饮水等日常活动。此外,还包括对排尿、排便异常的照护,以及卧位的护理和体位转换的指导,确保患者能够使用轮椅或平车等辅助设备,从而在身体和精神上得到最大程度的舒适和安宁。

(3)人文关怀
当一个人面临生命的终结,恐惧、惊慌和悲伤等情绪往往会涌现。安宁疗护工作人员通过细致观察患者的表情、言语、姿势和行为,深入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理解他们内心的苦闷和恐惧。在交流的过程中,工作人员不仅努力了解患者的心理需求和意愿,还积极帮助他们缓解情感上的不安,协助他们适应这一突发的临终事件。

(4)精神慰藉
终末期患者常常陷入对生命意义的深刻反思,他们或许会疑惑“为何我会遭受这样的病痛?”“我的生命旅途是否实现了其价值?”以及“是否还有一些未竟的心愿?”这些疑虑令他们在精神上寻求某种信仰或寄托。在生命的最后阶段,部分患者深感时日无多,他们渴望与亲人进行最后的告别,希望能在离世前化解恩怨,得到心灵的宽恕与慰藉。他们更期待在熟悉的环境中,有亲人的陪伴与关怀,得以平静地告别这个世界。为了缓解这些患者的精神困扰,安宁疗护工作者运用倾听、同理心和冥想等精神抚慰方法,不仅帮助他们寻求生命的意义、实现自我价值,还给予他们爱与宽恕的力量,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感受到宁静与温暖。

(5)哀伤辅导
安宁疗护通过死亡教育普及正确的生死观念,帮助人们正确面对自我之死和他人之死,理解生与死是人类自然生命历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旨在消除人们对死亡的恐惧和焦虑,让人们能够坦然面对生命的终结。然而,当终末期患者离世后,患者的亲人和家属往往会经历一个情感的高峰期,部分家属在居丧时期难以接受丧亲的事实,无法适应丧亲后的环境改变,表现出严重的焦虑、烦躁、愤怒,甚至自毁行为。这时,安宁疗护工作者会及时与家属进行深入的交流沟通,再次进行死亡教育,聆听家属的诉说,并鼓励和引导他们宣泄情感。他们通过电话、邮件或探访等多种方式,与家属保持密切的联系,运用哀伤辅导技术帮助患者家属逐步摆脱丧亲之痛,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轨道。

总之,安宁疗护致力于通过精心运用沟通技巧与患者建立起深厚的信任关系,这一过程中,不仅引导患者勇敢面对并接受自身的疾病状况,还协助他们有效应对由此产生的各种情绪反应。同时,安宁疗护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积极参与治疗与护理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在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做出明智的决策。通过这一系列的支持与关怀,患者能够在生命终末期保持乐观顺应的态度,从而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

木兰推荐 | 把意定监护从“听说过”变成“办成了”:松江用一纸协议,托付安心

来源:上海民政 2026年2月3日

一个多月前,松江区中山街道八旬孤老张阿婆在公证处,郑重签下包含意定代理、意定监护协议及医疗预嘱的公证文件。陪伴在侧一同签字的,是两名她信任的晚辈。这一刻,张阿婆为自己未来可能面临的失能失智风险,提前筑起了法律与情感双重“安全网”。

这是中山街道联合专业社会组织幸福时光社会发展中心(下称“幸福时光”)完成的第二例意定监护公证。自2023年起,针对辖区千余名独居或事实独居老人的监护缺位风险,中山街道率先探索,联动多方破解意定监护制度“落地难”问题,让法律条文转化为老人可感可及的安全保障。

社工支持老人完成监护梳理和公证

从“悬空”到安心:一纸协议背后的温情托付

“我有兄弟姐妹,但他们年纪也大了,而且都不在松江生活。”72岁的孤老王老伯曾向社工吐露心声。2024年底,他确诊癌症后行动不便,无子女无配偶的他陷入医疗与监护双重困境。街道和居委会得知后,启动了历时近半年的支持服务。

王老伯希望由关系亲近的外甥担任监护人,却担心给对方家庭添负担。“毕竟照顾老人、管理财产都不简单。”他的顾虑道出了许多老人的心声。

社工未急于讲解法律条款,而是多次上门与老人建立信任,协助梳理生活照料、医疗、财产管理等真实意愿。同时,他们充当“中间协调人”,分别与老人及潜在监护人沟通疏导,并引入公证员、律师的专业意见厘清权责边界。“我们让双方明白,监护核心是法律决策权的授权,而非要求监护人亲力亲为照料或经济托底,重点是帮助委托人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即便失能失智也能实现预先意愿。”有关负责人解释。

最终,王老伯的意愿被细致写入协议,去年11月他与外甥共同完成意定监护、医疗预嘱及遗产管理三项公证。该案例创新将意定监护与遗产管理、医疗预嘱相结合,社会组织以第三方身份参与遗产管理监督,形成“政社联动”新模式。

政社协同“织网”:从风险摸排到服务落地

意定监护制度的有效落地,离不开前端精准发现与中端专业支持。中山街道老龄化程度较高,60岁以上老人占比超24%,独居、失独等潜在监护风险群体不在少数。

“调研发现,很多老人对意定监护知之甚少,难以区分其与法定监护的差异。”负责人表示。自2023年底起,在松江区民政局指导下,中山街道联合华东政法大学、“幸福时光”及公证处,启动覆盖24个居民区的深度摸排。社工与居委干部通过走访、问卷了解老人状况,识别高风险群体,并开展数十场社区宣讲。

街道同时赋能社区一线工作者,通过系列培训,让民政、计生、助残等条线干部掌握监护相关法律与实务要点,成为服务的“需求发现者”和“链接者”。截至目前,街道已排查50多户监护风险家庭,提供持续入户关爱与服务支持,并在充分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逐步推进意定监护咨询与服务。

该探索构建了“政策解读—风险筛查—个案介入—跟踪服务”全链条工作机制。其中,政府提供政策与平台支持,居委会发挥触角作用,社会组织承担评估、咨询、支持等核心专业工作,公证处等机构提供法律保障,各方协同支持老人发挥主体能动性,构建预防性监护支持体系。

普及监护知识

从试点到推广:专业守护让政策落地可感

中山街道的探索已初见成效。除王老伯、张阿婆的案例外,多个案例正稳步推进。两年来,有关团队走遍街道所有居委会,举办宣讲活动40场,覆盖超800人次,对数百名重点群体进行风险摸排与建档。

尊重每一名需求群体的个体意愿,让关怀在法律框架内清晰且有温度地传递。目前,在中山街道试点基础上,2026年相关服务计划拓展至洞泾镇,并已对接小昆山镇、广富林街道。其目标是逐步构建区域监护服务网络,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松江经验”。

木兰推荐 |【老陆问答】未雨绸缪:老年人意定监护十二问

来源:上海民政 2025年12月31日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如何落地?听听资深民政干部老陆怎么说……

01、陆老师您好,“意定监护”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名词,能不能给我们讲讲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

您好,您非常关注现在的新政策,说明您与时俱进,为您点赞!我和您一样,也很关注这个政策,为此我专门学习了《民法典》《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和《若干意见》,并向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请教。

我想可以这样说,“意定监护”是一项“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当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由事先确定好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里,我特别要向您划两个重点。

第一个重点是: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的前提是“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要确保老年人能够表达真实意思。如果老年人已经出现了认知障碍,那他就无法再设立意定监护了。

第二个重点是: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出现了认知障碍、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经法院等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了,这时监护关系就即时生效,意定监护人就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了。

02、老人在尚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入住养老机构签字、住院手术签字等,是否可以?

当然可以,通过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就可以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

03、陆老师,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这个怎么理解?

这里所谓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比如老年人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组织”,比如专门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具体找自然人还是找“组织”,每个老年人情况不一样,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04、有一个问题我不理解,老年人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子女,还能不能设立意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是什么关系?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监护关系,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等。而意定监护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老年人在已存在子女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仍有权指定意定监护人。而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将优先于法定监护。我举一个例子,朱老伯的儿子居住在国外,为此朱老伯请了一家社会组织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虽然朱老伯的儿子仍是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因为朱老伯指定了那家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那么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该社会组织优先于他的儿子。

这里我还想说一句,意定监护是一个比较新的制度,我建议老年人在决定设立意定监护前,最好找相关法律人士咨询咨询。

05、老人指定了意定监护人,是不是在老人百年之后,意定监护人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监护不等于继承!这是两码事!

我了解到,有些老人误以为,一旦指定了意定监护人,自己身后的财产就必然会被这位监护人继承。这种想法显然不对,因为“监护”与“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监护的核心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继承则需遵循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顺位规则。结合前面朱老伯例子来说吧,尽管那家社会组织在朱老伯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会依照协议履行监护职责,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朱老伯百年后的财产继承,仍需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顺位规则来处理。

06、陆老师,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示范文本供我们参考?

《若干意见》明确“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据我所知,市民政局正在会同市公证协会研制《示范文本》,未来还会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07、陆老师,那老年人如何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呢?

对意定监护进行公证实在太重要了。对于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老年人,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等,可建议老年人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要求意定监护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老年人与意定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承办公证员会询问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原因与目的,详细告知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同时也可协助申请人起草协议文本。针对询问、告知、签署文件等关键环节,公证机构会进行录音录像并归档保存。

据了解,徐汇公证处(联系电话:021-64310286)与普陀公证处(联系电话:021-52562233)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方面起步较早、经验成熟,老年人可前往咨询。

为保障公证过程的规范与透明,《若干意见》要求市司法局加强对公证机构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详尽的意定监护公证办证规范,明确办证流程、所需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以此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08、“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也十分令人关注,文件中有规定哪些组织可以受邀请对意定监护的现场情况进行见证吗?

《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当老年人选定意定监护人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邀请住所地熟悉其个人及家庭情况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方,见证现场签订过程。这些机构不仅能为协议签订提供场地支持,还可协助当事人记录、存档签署过程,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正式性与约束力。

此外,民政部门也将尽快制定更细致规范的见证活动工作指引,明确见证程序、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书要求,确保见证行为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民政部门还将为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提供系统性指导与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及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09、陆老师,我想了解一下,上海是否已经有社会组织在从事意定监护服务工作?

您的问题非常好。我想这也是不少老年朋友关心的。据我所知,经过多年培育,上海现在有两家专业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其中2020年成立的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我相信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培育,这样的社会组织会越来越多。

10、如果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该怎么办,谁来处理?

对您关心的这个问题,《若干意见》也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了明确。如果发现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不当行为,意定监护监督人、老年人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个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组织都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当监护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11、陆老师,如果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了,法院又还没指定新的监护人,涉及到的老年人该怎么办?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您完全不必担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老年人的监护事宜需要重新安排时,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有责任依照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监护措施,比如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协助、财产临时保管等,以确保老年人在监护关系过渡期间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直至人民法院依法最终指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持续保护和人文关怀,有效避免了监护空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困难。

12、陆老师,如果不是老年人,能不能申请意定监护?

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就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形式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协议方式指定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未来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操作涉及签署协议、办理公证等程序,建议有需要者向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咨询详细信息,以确保合法有效。

木兰推荐 | 生前预嘱认知误区澄清手册

来源:生前预嘱库 2025年12月19日

对公众在生前预嘱认知中最易混淆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进行专业澄清,避免因误解影响决策:

误区 1:“生前预嘱就是放弃治疗,是对生命不负责任”

澄清:生前预嘱并非 “放弃所有治疗”,而是 “拒绝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同时可明确要求接受疼痛管理、护理照料等安宁疗护服务。例如,立嘱人可在预嘱中写 “拒绝心肺复苏,但接受抗生素治疗感染”,核心是在 “延长生命” 与 “保障质量” 间选择更符合个人意愿的方式,是对生命尊严的负责。

误区 2:“只有生病的老人才需要订立生前预嘱,年轻人没必要”

澄清:突发意外(如车祸、心梗)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段,年轻人提前订立预嘱,可在意外发生后避免 “为了抢救而承受不可逆伤害”(如植物人状态)。例如,一位 28 岁的运动员订立预嘱,明确 “若因意外导致永久性瘫痪,拒绝长期生命维持治疗”,体现了对生命质量的主动规划。

误区 3:“生前预嘱必须公证才有效,不公证就是废纸一张”

澄清:我国目前未规定生前预嘱必须公证,公证仅为 “额外保障手段”,而非生效必要条件。通过中国生前预嘱库备案的预嘱,只要符合 “立嘱人意识清醒、自愿签署、有非亲属见证人” 等条件,即可作为医疗机构执行的参考依据。实践中,80% 以上的顺利执行案例均未经过公证。

误区 4:“订立生前预嘱后,就不能再接受任何积极治疗了”

澄清:生前预嘱具有 “条件性生效” 特点,仅在 “疾病不可治愈、预计生存期短、失去自主决策能力” 时生效。若立嘱人在订立后患上可治愈的疾病(如肺炎、骨折),仍可正常接受积极治疗,预嘱不会影响常规医疗服务。例如,一位老人订立预嘱后突发阑尾炎,接受手术治疗,预嘱并未生效。

误区 5:“医疗代理人可以随便修改我的预嘱内容”

澄清:医疗代理人的权限是 “按预嘱内容执行决策”,而非 “修改预嘱”。若遇到预嘱未覆盖的情况,代理人需根据预嘱核心意愿(如 “优先减轻痛苦”)代做选择,且需向医疗机构与平台提交《决策说明》,说明决策依据;若代理人擅自修改预嘱核心内容,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代理资格,并追究责任。

误区 6:“生前预嘱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拒赔”

澄清:保险公司理赔的核心依据是 “保险合同条款”,与是否订立生前预嘱无直接关联。只要被保险人的死亡 / 伤残原因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如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就应按合同理赔,不得以 “被保险人订立预嘱” 为由拒赔。实践中,尚未出现因生前预嘱导致理赔失败的案例。

误区 7:“告诉医生有生前预嘱,医生就会不管我了”

澄清: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责是 “尊重患者意愿,提供合理医疗服务”。医生了解预嘱后,会根据预嘱内容制定更贴合患者需求的方案,而非 “不管不顾”。例如,医生知道患者拒绝心肺复苏后,会将重点放在疼痛控制、心理疏导上,提高患者临终前的舒适度,这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而非漠视。

误区 8:“生前预嘱一旦订立,就不能更改或撤销了”

澄清:生前预嘱的核心是 “尊重立嘱人实时意愿”,只要立嘱人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修改时需重新走 “意愿梳理 – 见证 – 备案” 流程,旧预嘱自动失效;平台收到后会在备案系统中标注 “已失效”,确保新意愿优先。

误区 9:“生前预嘱是‘西方产物’,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

澄清:生前预嘱的核心 “尊重生命自主” 与中国传统文化中 “孝亲敬老”“慎终追远” 的理念并不矛盾。例如,孔子提出 “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对生命的敬畏,而生前预嘱正是通过提前规划,让家人避免 “两难决策”,减轻心理负担,这是新时代 “孝道” 的体现 —— 既尊重长辈意愿,又不让家人背负道德压力。

木兰推荐 | 上海市元旦起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尽善监护 2026年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意见包括:

一、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四、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五、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六、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七、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八、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从政策法条的制定,到对落地实践的支持,是上海这座养老大城先行先试的勇气,也是充满温度的爱心。

 

木兰推荐 | 让“监护”不再孤单:在成年监护中引入社会组织担任监督人的制度构想

来源: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2025年11月22日 侵删

——从上海135万元“监护财产失守案”谈起

01
典型案件折射出的制度困境:
监护权巨大,却缺乏过程监督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患精神疾病的刘先生由大姐长期照料并管理财产。13 年间,大姐从其账户支取 135 万元,最终被认定应返还 70 万元。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并不是个案偶发,而是成年监护制度普遍存在的结构性漏洞:

  • 监护权高度集中:涉及财产管理、医疗决定、生活安排等重大事项;
  • 家庭监护“自我运转”:缺乏定期审查与第三方核查;
  • 账目不透明:不记账、不留痕、无佐证;
  • 角色冲突突出:亲属既管理又可能受益。

法院的裁判只能事后补救,而监护制度真正需要的是事前规划与过程监督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无论谁当监护人,只要没有独立监督机制,监护关系就天然存在风险。

02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路径不同,但都共享同一个监督漏洞

我国成年监护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两种制度,表面差异较大,但在实际运作中,都面临监督不足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普遍、自然形成,但最易“无人看守”

法定监护,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当然取得监护资格。现实中,绝大多数类似虹口案件属于这一类型:

  • 监护关系自动生成,缺少专业评估;
  • 没有统一的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 财务管理完全依赖监护人自觉;
  • 法院、民政、居委等仅在出现需要指定监护人或出现争议后被动介入。

这种“自然发生—缺乏备案—缺少核查”的过程,使法定监护长期处于隐形运行状态。

(二)意定监护:制度先进,但实践中仍可能“重授权、轻监督”

意定监护优势在于:可提前选择监护人、约定财产管理方式、通常经公证确认。但现实中不少协议仍将重点放在“谁来管”,却未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纳入制度化条款。

(三)不同制度、相同权力:监督机制必须同步设计

无论监护来源如何,一旦启动,监护人都获得对被监护人生身和财产事务的高度处置权。

既然权力结构相同,监督需求理应一致。

因此,正确的监护制度应当是:“法定监护 + 意定监护”两条路径,均应同时配置“独立监督人”。

03
监督人为何必须“外部化”:
情感基础不能替代制度保障

(一)亲属监护的固有局限

情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良好治理。家庭监护普遍存在:

  • 利益混同与财务界限模糊;
  • 缺乏记账习惯与留痕意识;
  • 冲突发生后难以还原事实。

虹口案的核心问题就是:监护关系运行了 13 年,却从未有外部力量站在现场。

(二)现行法律虽有监督机制安排,但仍停留在“事后救济”

《民法典》第 36 条规定,对于监护人严重侵害、怠于履职的行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且民政部门负兜底申请义务。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基层组织也承担一定监督职责。

然而,这些机制:

  • 主要在问题发生后介入;
  • 缺乏“持续性、专业性、前端化”的监管;
  • 无法替代理想的过程监督。

因此,无论法定或意定监护,目前都面临“宽授权、弱监督”的制度现实。

04
制度构想:
统一建立“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要让监护不再孤单,关键是把“监护监督人”从原则条款变成可操作的制度设计。核心思路是:

无论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只要监护权启动,就同步启动“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谁来担任“独立监督人”?——社会组织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家庭成员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更具备三重优势:

1.专业性

公证机构、律师机构、从事遗嘱和监护家事服务的专业机构(比如上海浦东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擅长财产核查、法律审查、证据留存;
社会工作机构、老年服务机构:擅长探访评估、照护质量评估。

2.独立性

不参与家庭利益分配,本身不介入财产使用,立场更中立。

3.可持续性

可建立制度化的档案、固定的巡查频率和流程化监督标准。

(二)法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配置路径

对法定监护,可以考虑:

  • 由街镇(居委会、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成年监护备案制度”;
  • 对一定金额以上财产、无子女独居老人、残疾或重症患者等高风险群体,“强制或准强制”配置社会组织作为监督人;
  •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公益基金方式,向受托社会组织支付基本监督费用。

(三)意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预设

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把“监督人”作为必备条款之一:

  • 当事人可以在监护协议中同时指定监护人和监督人;
  • 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遗嘱和家事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
  • 公证员对监护条款和监督条款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释明;
  • 明确监督人的权限:查阅账目、提出异议、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等。

这样,意定监护不再只是“预先选好谁来管”,

而是“预先规划好谁来管 + 谁来监督 + 监督做到什么程度”。

05
从“软监督”走向“硬约束”:
构建可操作的监督体系

1.监护财产清单备案

由监督人协助列明资产、收入及基本支出并存档,防止隐性账目。

2.年度账目审核与报告制度

监督人定期审查账目,并形成《年度监督报告》,必要时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异常。

3.重大事项“事前意见 + 留痕记录”

如大额支出、房产处分、投资借贷等,都需先征求监督人意见。

4.社会探访与照护质量评估

对住院或养老机构内的被监护人进行定期探访,确保人身照护不被忽视。

5.购买服务与责任保险

通过财政购买服务、公益支持及责任保险机制,确保制度的经济可持续性。

06
公证机构:
连接两类监护与监督体系的制度枢纽

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设立、法定监护备案、财产核查、数字存证及监督文书出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构建监护监督体系的核心节点。

尤其是由公证处发起设立的非营利遗嘱服务中心(如“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更具备:

  • 专业优势家事法律、遗嘱、监护财产管理)
  • 公信优势(与公证机构治理联动、规范性高)
  • 持续优势(团队稳定、流程化监督、可追溯档案)

由此形成:

“公证机构 + 遗嘱服务中心 + 数字平台”

构成第三方、可追溯、长期化的监护监督网络。

未来可探索:

“监护 + 监督人 + 公证 + 数字平台”一体化系统,使监护从家庭内部事务转变为纳入公共治理的开放系统。

07
结语:
“法定 + 意定”都不是万能的,真正缺的是“监督”

虹口案件的教训十分明确:

  • 靠亲情自觉无法支撑现代老龄社会;
  • 靠个案审判无法弥补多年风险累积;
  • 监护制度必须从“授权为中心”转向“监督为核心”。

真正可靠的监护体系应当是:

  • 法定监护:补上“备案 + 社会监督”;
  • 意定监护:把“监督人”作为标准配置;
  • 公证与社会组织参与:让监督做在前端、落在过程。

只有当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都与独立监督人同步运行,监护制度才算真正实现从家庭事务向公共法治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让每一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都不再孤立,

让监护不再成为“无人看守的权力”,而成为在爱与规则共同作用下的安全制度安排。

木兰推荐 | “孤独死”现象愈发普遍,意定监护与遗嘱很必要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5年12月17日 侵删

读:“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最近有一个热议话题,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突发脑溢血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处理成为问题。相关民政部门表示,如果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要购置墓地,则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由吴先生承担。

一时间,“孤独死”者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负责和出资?这些都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其实,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晚婚、不婚、少子化、丁克以及老龄化,无伴侣、无子女者在未来会明显增加,即便是有子女的老人,如果子女不在身边,那么其遇到突发事件该由谁来解决也是个问题,类似上述蒋女士这样的“孤独死”状况会越来越多。此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而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遗产。

笔者了解到,死亡对于很多人而言都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因此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订立遗嘱或者生前预嘱,这就造成一旦发生意外,缺乏直系继承人的“孤独死”者遗产处理很复杂,比如旁系、远亲是否可以继承?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堂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如果的确没有合适的法定继承人,则“孤独死”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接收。

在欧美国家,不少人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对于遗产分配以及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进行哪种医疗护理做好说明,以免在最后救治关头、遗产分配时发生纠纷。但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即便是老人也会因为避讳而不谈论遗嘱话题,至于处理伤病末期治疗的生前预嘱更是鲜有人知。

因此在笔者看来,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很有必要,尤其是无配偶和无子女者更应该提前通过这些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与需求,也减少身后事所引发的纠纷。

除了遗嘱、生前预嘱等,笔者认为更有意义的是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未来会有更多无配偶、无子女的中老年人出现,他们在需要照料、重要场合签字时,意定监护人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多位律师和研究意定监护的专业人士交流后了解到,在神志尚清时,用一纸协议把未来的自己托付给最信任的人,是自我决定权最大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老年人,可跳过法律规定的亲属顺序,自主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并提前约定监护的范围、方式与启动条件,实现“我的晚年我做主”。意定监护人需全方位维护老人利益,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法律代理、身后事务等。

然而,意定监护人这一概念目前并不普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她对笔者透露,她此前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还有不少人质疑意定监护人的可靠性,比如会不会危害自身财产等。对此,在欧美会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意定监护人,且可以委托多位意定监护人互相监督,以免发生财产或其他纠纷。

费超是从事社会监护的民非组织尽善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曾对笔者表示,尽善监护这类组织在全国仅数家,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意定监护的了解以及对意定监护人的信任度都不够。

如今,“孤独死”案例让大家看到了意定监护的必要性,相关制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晓明向笔者透露,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该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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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老龄

案例5

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
——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系李某某之子)与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独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曾某自幼丧父,由其母李某某抚养长大。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是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三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裁判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鉴于以上情况,审理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存在对银行的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所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当场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规则。本案中,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双方父母因继承子女遗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理清独生子女去世后双方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数额,一体解决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偿还问题。本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