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民政部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部署要求,加快健全覆盖城乡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养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和精准化,现印发《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传解读。要将《指引》迅速传达到基层民政部门和养老服务人员,通过培训交流、观摩学习等多种方式,系统掌握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置方式、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建设管理要求,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提升三级网络建设质效。

二、纳入建设规划。省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十五五”养老服务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目标,倒排工期,将任务分解到市县,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要推动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纳入相关重大工程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人口老龄化程度高、人口密度大的地区可在既有设施充分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密设施布局,提高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覆盖水平。新建或改扩建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既要遵循有关建设标准,也要符合《指引》的功能要求,不符合的要进一步完善。要因地制宜推进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建设,结合实际通过邻里互助、结对帮扶、设立农村助老员等多种方式开展互助性服务。

三、突出工作重点。聚焦失能刚需扩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要强化以失能失智照护为重点的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和资源协调等功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应当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面向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开展培训;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强化居家失能失智老年人上门服务。鼓励通过公建民营、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依托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供心理健康、康复指导等专业化服务。

四、做好认定管理。地市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指引》明确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建成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逐一认定。经认定符合《指引》要求的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与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由地市级民政部门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逐一标注,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要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填报相关信息。省级民政部门要依据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标注情况,加强相关数据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工作进度。

五、做好指导评价。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的设施利用率、功能完备性、可持续性、群众满意度等的监测,及时改进完善。对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要加强指导调度。

各地贯彻落实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民政部。

附件: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民 政 部

2026年5月29日

附件

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管理指引

为加快构建统筹协调、供需适配、运转高效、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

(一)设置方式

整合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民政部门管理或依托社会力量运维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以及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等单位力量,在县(市、区、旗)设置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强化养老服务资源县域统筹协调,有条件的可以接受县级民政部门委托,承接事务性工作。省级、地市级养老机构可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加强对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的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促进区域联动。

(二)功能定位

1.服务示范。开展技术创新示范、设备推广应用、养老服务标准贯彻实施示范等,推进县域养老服务标准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

2.行业指导。组织辖区内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开展专业培训,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品牌输出、托管运营等服务;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开展县域养老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开展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设立投诉监督渠道等。

3.应急救援。配合县级民政部门实施县域养老服务应急预案,协助指导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科学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按照“平急两用”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床位、救援物资和养老服务支援队伍;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面向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灾害紧急救援、受灾老年人临时安置等服务;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根据需要提供紧急救助、集中转移安置、医疗转介等服务。

4.资源协调。统筹推动辖区内养老服务资源、医疗资源,以及其他各类服务资源等高效利用,实现供需高效对接,推动各类养老服务资源向社区、农村延伸;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搭建区域内服务资源共享平台,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提供信息化服务。

5.数据归集。完善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功能,整合老年人信息,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老年助餐补贴和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日常监管等数据,实现与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共享,实现老年人相关信息与政务服务相关信息高效利用。

6.为老服务。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老年大学或教学点、老年用品产品展示租赁销售点,对外开放康复、文娱等服务设施。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涉老公共服务事项代办。

(三)运行机制

1.建立协作机制。支持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为枢纽,推动县域内养老服务机构“养联体”建设,贯通居家、机构、社区服务形态,实现医养康养相结合。

2.推广智慧管理。探索将全县(市、区、旗)6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信息纳入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建立老年人服务电子档案,利用智能设备对老年人状况和需求进行精准画像并及时匹配服务,实现异常预警和远程干预。

3.培育连锁品牌。着力培育品牌化、连锁化、本土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机构规模化、专业化发展。

二、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

(一)设置方式

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老龄化率、老年人口流动趋势、服务需求密度、服务覆盖半径等因素,依托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综合为老服务中心等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一个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可根据辐射能力覆盖多个乡镇(街道),促进服务资源纵向贯通与横向协同,推动供需衔接和资源统筹。

(二)功能定位

1.专业照护。根据需求设置全日集中照料床位、日间照料床位等,按照协议面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长期照护、日间照料、医疗护理、康复训练、安宁疗护等服务,组织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认知障碍早期筛查干预,面向社区老年人开放公共活动场所和设施。

2.服务转介。结合老年人身体状况和意愿,对接专业照护机构、老年食堂、老年大学等各类服务供应方,提供专业化转介方案,提供政策咨询、代办服务等,精准匹配需求与服务。

3.资源链接。纵向与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村(社区)养老服务站实现服务联动,横向与乡镇卫生院、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等实现服务协同,共同为周边老年人提供服务。

4.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领导下,重点面向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按照其意愿组织实施探访关爱,分级分类建立动态管理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台账。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依托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开展探访关爱。

5.家庭支持。开展失能失智老年人家庭照护者培训,提供老年用品产品试用推介、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喘息照护等服务。

6.其他服务。可结合设施条件拓展服务功能,根据周边老年人需要提供上门服务、老年助餐、文娱服务等。

(三)运行机制

1.探索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管,按照“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对人、财、物等集中管理,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2.鼓励社会力量委托运营。探索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

3.推行“中心+站点”方式运营。支持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同时承接运营区域内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形成“中心带动站点、站点辐射居家”的服务链。

三、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

(一)设置方式

统筹基层服务资源和各方力量,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宣传普及养老服务政策资讯,就近就便提供居家上门或社区养老服务。

(二)功能定位

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综合考虑周边老年人实际需求、运营方实际服务能力和经营状况,发挥智慧科技助老作用,可具备以下一种或同时具备几种功能。

1.日间照料。可结合设施和人员配备条件提供日间生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为术后康复、轻度失能老年人设计个性化日间照护计划。

2.上门服务。提供助浴、助洁、助医、助行、康复训练等上门服务,开发“照护服务包”(如失能护理包、术后康复包)供老年人家庭选择。

3.转介服务。发挥设施站点链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对站点无法提供的服务及时向其他专业机构转介或通过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介。

4.文娱服务。利用活动场所和配备人员,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开设老年教育课程,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具备条件的可提供“老幼一体”服务。

5.短期托养。所在场所符合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建设、消防标准并通过消防审验的,可设置短托床位,提供短期托养服务。

6.助餐服务。开设老年助餐点,提供营养均衡的堂食、配送、代买代购等服务。

7.探访关爱。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组织协调下,在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探访关爱活动;具备条件的可通过设置养老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开展服务。

(三)运行机制

1.推动基层党组织加强领导。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和辖区内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2.发挥村(居)委会群众自治作用。促进和规范村(居)委会依法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动村(居)委会依法设立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置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等,支持发展互助养老。将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孤寡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纳入网格化管理。

3.建立健全多方参与机制。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强化养老服务设施与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衔接和整合利用,提升整体服务效能。支持发展“党建+养老”、“物业+养老”、“家政+养老”等服务模式,依托基层老年协会、红白理事会、互助睦邻点等载体,充分发挥农村“五老”、低龄健康老年人、留守妇女等志愿服务作用。

4.探索可持续发展机制。鼓励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普惠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和能力提升,改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条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优先利用闲置设施,采取改造盘活、转型提升等发展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降低新建成本。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等捐赠食材、日常用品。鼓励老年人通过“互助工坊”等增加收入,在老有所为中更好实现老有所养。

木兰推荐 | 聚焦“照护困境” 北京西城广内创新“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兜底养老保障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8月21日 侵删

随着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无人照管失能老人”的案例时有发生。即便养老制度框架日益健全,仍有个别拥有稳定收入却无法定近亲属、失去唯一照料人的失能老人,可能落在保障体系的“缝隙”之中。近日,北京西城区广内街道、西便门西里社区联合建行集团,以一次“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联动实践,为这一难题提供了基层解题样本。

广内街道一位九十岁高龄的老人,早年丧偶,无其他亲属,长期与独生女相依为命。2026年1月,女儿突发意外离世,老人瞬间失去唯一照料人。广内街道民生保障办公室与西便门西里社区发现情况后快速响应,迅速联动多部门,形成涵盖补贴津贴办理、社保待遇清算、涉法问题指导、丧葬事宜协助在内的应急工作链条。街道与社区主动扛起民生兜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成为老人的公职监护人,率先解决了“有人管”的燃眉之急。

公职监护虽破解了照料主体缺位的问题,却难以覆盖养老保障的全链条需求。一方面,社区作为公职监护人,核心职能聚焦人身照料,缺乏专业的金融运营能力;另一方面,若同一主体既负责人身照料又管理财产,难免产生道德风险。此前,上海首例“意定监护+信托”相结合的养老方案落地,为独居、无子女老人提供了新路径。广内街道民生保障办主动借鉴相关经验,提出“人身照料与财产管理分离”的思路,积极对接建行集团探索“监护+信托”模式,实现金融机构的专业补位。双方共同构建起“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双轨协同服务体系。

在这一模式下,社区作为公职监护人,专职负责人身照料,开展日常探视和信息反馈,全程不接触老人资产;信托机构作为专业受托人,负责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与定向支付;街道作为监察人,可随时在线查看资金明细,实施监管。每一笔支出均按标准化清单执行,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这套机制让“线下有照料、线上有监管”成为现实,也让人身照料的温度与财产管理的专业各归其位。

“公职监护+特殊需要信托”的意义,不仅在于解决一位老人照护的燃眉之急,更在于形成可持续、可复制、可推广的基层民生保障方法。广内街道在关注“经济困境”之外,特别聚焦“照护困境”这一老龄化背景下的新难题,在政府兜底基础上引入金融手段,既安顿好“身子骨”,又守住了“钱袋子”。该模式立足普惠养老定位,降低特殊困难群体参与门槛,让制度保障真正走近普通老人。

下一步,广内街道将持续深入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支撑的协同模式,完善特殊困难老人发现、监护、服务、监督的兜底保障机制,让更多有需要的老人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另据中国建设银行发布:建设银行将继续聚焦失能、孤寡、心智障碍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联动民政、街道、司法、康养机构等多方主体,探索特殊需要信托与公职监护融合发展路径,打造可推广、可复制的养老服务信托标准化解决方案。

木兰推荐|深度解读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

视频剪辑、文字整理:木兰

近日,央视《新闻1+1》将目光聚焦上海,深度解读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从有需要的老人“挂号难、流程难、陪同难”的真实痛点出发,上海率先探路,覆盖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规范与监督保障等体系,推动“就医陪诊”这一高频刚需由零散化向职业化转型。这套方案又为全国推动助医陪诊提供了怎样的“温度解法”?让我们跟随镜头,一起探寻。

木兰推荐 | 养老服务信托来了!“意定监护+信托+服务”全链条护航晚年

来源:上海民政 2026年6月8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增进老年人福祉,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委金融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

《通知》聚焦老年人及备老人群在人身监护、财产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上的独特优势。以养老服务信托为纽带,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生态,推动形成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监护、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服务的专业体系,共同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的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

01
助力意定监护制度在沪落地,实现“管人”“管财”分离

意定监护是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力补充。上海在全国率先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并持续培育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托机制的引入,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权责分离,从机制上守住财产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合法权益,为上海养老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02
创新“意定支付”功能,提供全场景、全资产类别的养老服务信托体系

养老服务信托以“意定支付”为核心功能,在老年人失能失智或突发疾病情形下,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老年人指定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职能,确保突发情形下的财产安全和可持续支付。同时,养老服务信托还可以装入老年人名下的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实现财产隔离、保值增值、传承安排和公益慈善等目的。

03
对接养老服务供给平台,深化养老金融内涵

本市民政部门将搭建养老服务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涵盖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涉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信托,可以选择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产品”,享受量身定做的差异化养老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意定监护组织的基本要求,对养老服务信托设立、运作管理、监督与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宣传教育、行业人才培育等工作。《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发挥渠道优势,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养老服务信托支付结算提供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协同推进宣传培训工作,共同为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支持保障。

近年来,城市居民的养老金融需求从单一资产管理向全场景养老综合服务转变,在此进程中,信托制度凭借其财产隔离、多元资产装入、代际传承等功能,正逐步填补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服务空白。此次养老服务信托创新试点,是上海继不动产、股权信托登记试点后,又一项信托制度创新,再次展现了信托机制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价值,为大都市应对老龄化、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模式”。

下一步,上海将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信托机制在财产可持续支付、财富管理传承等领域的积极作用,聚焦意定监护老人、独居老人、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老养残”家庭等重点对象,按需叠加意定监护服务,推动试点案例落地,持续打造上海养老金融创新样本,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附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支付保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22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上海养老金融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银发〔2025〕65号)、《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沪金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就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发挥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的优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在本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本市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

二、定义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本通知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试点要求

(一)信托机构。试点信托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清晰的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操作规程。

(二)服务机构。试点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并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或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能力、良好的运营记录和合规的经营状况。

(三)意定监护人。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其中,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组织,一般应当为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意定监护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社工,以及具备法律、医疗等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试点流程

(一)试点筹备。试点信托机构、服务机构等应当制定详细的试点业务方案,包括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选、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安排、纠纷处理机制等,分别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报备。

(二)养老服务信托的设立。试点信托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资产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目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需要选定意定监护人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服务信托可设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实现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忠实、审慎管理职责,做好适当性管理,规范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保障受托资产安全。受托人可依托本市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对接,完善对接养老服务的支付体系建设。

(四)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督与信息披露。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包括养老服务费用支付等情况。披露信息的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披露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鼓励在养老服务信托中设立监察人,对受托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养老服务信托的终止与清算。养老服务信托因期限届满、目的实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时,受托人应依法进行清算,按合同约定处置剩余信托财产,并出具清算报告。鼓励委托人就剩余财产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业。

五、工作任务

(一)拓宽意定监护制度覆盖面。民政部门推动落地意定监护制度,支持有需要的老年或备老群体选择养老服务信托,指导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与信托机构合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信托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意定监护人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实现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有效衔接。

(二)建立服务资源平台。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服务供给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试点信托机构可依托服务供给平台宣传推介养老服务信托,结合委托人需求选择相关服务产品。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和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应严格遵照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有关要求,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与养老资金支付需求。信托机构应规范开展面向公众的养老服务信托的宣传和推介,严禁以养老服务信托的名义推介资产管理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强化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四)构建养老金融生态体系。推动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在养老服务信托中深化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搭建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养老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推出链接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有关产品或权益的金融服务。鼓励相关商业银行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相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优化支付结算方案,并减免相关手续费。支持养老服务信托与其他金融业态的融合,解决老年及备老群体全方位金融需求。

六、工作要求

建立民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试点服务机构、试点信托机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等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通过社区宣导、媒体报道、公益讲座、文字或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和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民政部门、市委金融办分别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培养能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财富规划和养老生活规划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编者按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冷暖安危,始终是民生保障里牵动人心的重要议题。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已连续11年开展”关爱失独暖心行动”公益项目,为失独家庭送去精神慰藉;同时,基金会积极联动各方力量,全力推动相关政策落地。为精准摸清群体真实诉求、找准帮扶痛点难点,基金会多次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倾听失独家庭的心声,梳理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意定监护等迫切需求,以真实调研数据与实际情况,为政策优化完善提供可靠参考依据。由衷感谢杜明燕委员八年如一日坚守初心,心系失独家庭,连续提交提案为失独家庭发声,建言过程中也多次参考引用基金会的调研成果。未来我们也将继续携手各方力量,持续关注政策推进成效,凝聚社会善意与制度保障合力,守护失独家庭的晚年生活。

以下为人民政协报报道全文:

“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本报记者:曾宇昕 贺春兰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6年05月25日 第 10 版)

杜明燕(左三)到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走访

在我国人口发展进程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含失独、伤残等家庭)。他们曾响应国家号召,践行计划生育政策,却因种种意外,在人生晚年陷入“失独”或子女伤残的深渊,既要承受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还可能面对养老无依、医疗无靠、身后事无人照料的现实难题。这份困境,不仅是个体家庭的隐痛,更是党中央在民生保障工作中正着力补齐的短板。

2018年,杜明燕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从十三届到十四届,履职多年来,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成为她不变的牵挂。

今年,她再次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提案》。据悉,这已经是她第8次为这个群体发声、建言。

人民政协报:杜委员您好,今年您的提案聚焦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您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什么背景下?当时人们对这个群体的帮扶现状和社会普遍认知是怎样的?现在有什么变化?

杜明燕:我最早关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十余年前在基层乡镇工作时,当时我分管计生工作,在年节慰问中偶然接触到这个群体。那时候整个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认知度非常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群父母在承受着失子之痛。我当时工作的乡镇只有5000多口人、10个村,每个村都有一两个这样的家庭。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最怕去这类家庭慰问,因为家里的气氛格外压抑,满是绝望感。

当时的帮扶体系刚刚建立,还没有系统的政策支撑,各地的经济补助标准不一、而且普遍偏低,我们只能从民政慰问金里拿一点钱,再送些米面粮油,精神慰藉几乎空白,养老问题更是让人忧心。很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害怕生病,遇到困难只能自己硬扛,他们就像刺猬一样缩起来,既渴望帮助,又不愿被过多关注、议论,普遍存在自卑、封闭、不愿与人交往的状态,整个群体是沉默的、被忽视的。

这些年来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国家层面出台了系列专项扶助政策,经济补助逐年提高,各地陆续建立起帮扶机制;社会层面的理解和善意也越来越多,很多志愿者、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进来。但同时我在调研中也看到,政策落地不均衡、城乡差距大、养老照护、丧葬兜底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也是我坚持发声的原因。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您提及了2026年大连失独母亲用儿子书包装丈夫骨灰的事,得知这件事时,您的心情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思考?

杜明燕:这件事确实是今年提案进一步深化的契机。看到这条新闻时,我内心非常沉重。一位年迈母亲用离世儿子的书包,装着丈夫的骨灰,独自面对生离死别,而这种困境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并不鲜见。

这件事也让我深刻意识到,我们以往的帮扶更多集中在日常生活补助、精神慰问,但忽略了他们人生最后一程的终极困境:当特殊家庭的父亲或母亲离世,谁来送其中一人的最后一程?谁来处理后事?这件事坚定了我今年的提案必须把丧葬兜底、身后事保障作为重点内容,补齐政策最薄弱、最温情的一块短板。

人民政协报: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调研过程中您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故事?

杜明燕:印象最深的是扎兰屯市铁东街道的特殊家庭老两口,儿子25岁时因车祸意外离世,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父亲就承受不住打击,突然昏厥变成了植物人,行动不便。他们居住在一处平房里,出门要过铁路桥洞,生活十分不便。我上门走访时,老太太反复念叨一句话:“我们不怕穷,就怕哪天突然倒下,没人管、没人埋。”她说老伴儿病倒时,凌晨两点钟自己一个人在医院跑上跑下,她边哭边想,儿子要在,即使再不孝顺,父亲生病也能跑个腿儿吧!现在她还能照顾老伴儿,等她动不了的时候,谁来照顾她?

他们不是不想求助,而是不知道找谁求助,帮扶联系人偶尔打个电话就算完成任务,真遇到急事根本找不到人。老人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有个稳定的结对帮扶人,能在突发疾病、需要照料时有人搭把手。这个家庭让我真切感受到,很多特殊家庭需要的不只是钱,而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陪伴和兜底。

2020年起,我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群体联系,得知他们的诉求主要是养老问题,就连续提交了相关提案。在这个过程中,我接触到了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毛爱珍——她因为独子因抑郁症离世而成立这家基金会,致力于推动民间抗郁联合行动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2022年底—2023年间,该基金会发起的一项调研显示,养老规划缺失、保险保障不足、监护方式尚未确定是参与本次调研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报:我们了解到,您连续8年提交涉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提案,今年的提案在以往基础上做了哪些完善和补充?

杜明燕:这8年其实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补齐短板的过程。前几年更多聚焦计生特殊家庭三代人抚养问题、提高扶助金标准、建立常态化走访、引入精神慰藉服务;随着持续调研,我发现新的矛盾不断凸显,比如部分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导致失联漏管,还有的家庭抚养第三代却无法享受相关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完善并提交了这件提案。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出要建立特殊家庭精准化动态管理机制。您在调研中发现了相关问题?

杜明燕:对,调研中发现,当前底数摸排和信息管理问题十分突出。第一,部分地区底数不清,存在漏排、错排,很多独居、偏远地区的特殊家庭没有纳入帮扶范围;第二,信息更新不及时,老人患病、失能、搬迁、家庭情况变化后,档案长期不变,帮扶措施滞后,比如有的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却不知情,导致补助无法发放、帮扶无法开展;第三,档案管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用于匹配服务、精准帮扶。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到了丧葬事宜兜底保障,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特殊家庭“无力安葬”等极端情况,您是如何思考从而最终形成“民政、殡葬部门全程协助”这一具体建议的?

杜明燕:在调研中,我多次听到特殊家庭老人哭诉,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死后无人安葬”。有些高龄失能老人没有亲友,一旦离世,后事无人操办,这是他们晚年最大的心病。

当然,社会上有很多爱心人士,比如大连那位失独母亲就得到了周边人的很多帮助。但是,个人善意代替不了制度支撑。我认为不能只靠临时救助,必须建立能够兜底的制度。相当部分特殊家庭大多无亲可依,有的人甚至不愿相信自家亲戚,担心被贪图家产,宁可委托陌生人或志愿者,所以需要政府牵头搭建保障体系。我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殡葬机构、社区、志愿者建立联动机制,对无亲友的特殊家庭,从后事办理、骨灰安放、费用减免实行全程协助、全程兜底,让这些一生孤苦的老人走得有尊严、有体面。

人民政协报:除了这些特殊家庭外,您还面向什么人进行过调研、听取过意见?

杜明燕:基层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是政策落地的最后执行者,我也多次和他们座谈,从中获得很多启发。很多基层干部坦言,不是不想做好帮扶,而是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缺乏刚性考核,导致有心无力;一线志愿者也告诉我,精神慰藉、日常陪伴比单纯给钱更重要,但缺乏系统支持。还有很多走出悲痛的“同命人”,也主动成为志愿者,他们更能理解特殊家庭的痛苦,帮扶效果更好,比如毛爱珍女士,虽然自己未能完全走出伤痛,却用基金会帮助了无数家庭。这些真实声音让我的提案更多聚焦基层可操作、能落地的问题:比如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参与精神关爱。同时,我也意识到,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很重要,这也是提案中重点强调的内容。

人民政协报:您认为,要真正打通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您对未来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完善有怎样的期待?

杜明燕:我认为打通“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是压实基层责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政策再好,如果基层执行打折扣、帮扶浮于表面,特殊家庭依然享受不到真正的温暖。必须把责任落实到社区、落实到人,建立闭环式服务,让帮扶从“节日慰问”变成日常照料。同时,要完善监护人制度,比如刚刚提到的,很多特殊家庭不愿委托亲属,希望由陌生人、志愿者担任监护人,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避免出现侵占财产的情况,这也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细节。

对于未来,我最大的期待有三点:一是实现全链条兜底保障,从日常养老、医疗照护到身后丧葬,从第三代抚养到独居老人照料,让特殊家庭无后顾之忧;二是推动城乡帮扶均衡发展,缩小牧区、偏远地区与城市的服务差距,农村牧区特殊家庭养老条件相对较差,很多老人不愿离开家乡,需要完善居家养老和社区照料服务;三是让全社会形成理解、关爱特殊家庭的氛围,消除社会歧视,让他们不再孤独封闭,真正融入社会。我也会继续履职发声,持续跟踪提案落实,助推政策不断优化,让每一位失独家庭的父母都能安享晚年、老有所依。

冯立柱推荐 | 关于印发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2026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落实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要求,满足重点人群居家医疗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年5月11日

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满足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居家医疗需求,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二、基本要求

(一)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同时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适合在居住场所检查、治疗、康复和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龄、残疾的患者;

2.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3.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

4.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连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医疗安全、防范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对象及具体收治病种。

(二)服务机构

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应的全科医学科、内科等诊疗科目,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供给能力,根据需要由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应与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相适应,确保家庭病床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三)服务人员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单独或组合上门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四)设备配置

应配置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便于携带的相关诊断、检查、治疗、康复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配置巡诊车辆。开展远程访视服务的家庭病床还应配置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要求。

(五)场所环境要求

患者居住场所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需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居住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三、服务内容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住场所使用。

各地应在调查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执业风险和服务现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选择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服务: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

2.检查检验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常规检验项目的采样送检及心电图、常规B超、血糖监测等床旁检查;

3.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

4.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各种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

5.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评价药物治疗需求、用药清单整理和制作、药物咨询、用药教育、整理家庭药箱、药品不良反应筛查、药物相互作用筛查、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6.安宁疗护服务:评估服务、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等;

7.中医服务:针刺、灸法、推拿等临床安全有效、适宜在家庭病床中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等;

8.咨询指导:建床指导、预约转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中医指导、护理指导、营养指导、病情咨询等;

9.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在线查床,互联网+护理、互联网+康复、互联网+中医、互联网+药学等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和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规定执行。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提出申请

患者(或监护人)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资料,如就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检验结果、用药清单等。

(二)开展评估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结合患者居住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否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以及可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知情同意

对符合建床条件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签订协议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与符合建床条件的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频次)、建床周期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根据患者情况制订治疗计划,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频次、时间等为患者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要保证服务质量。

1.查床服务要求。责任医师和护士应当在建床24小时内完成对患者的首次访视,首次访视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开展生命体征和其他必要检查,并根据患者状况为患者制订治疗方案。责任医师或护士应根据治疗方案定期开展查床服务,一般每周不少于1次。患者病情变化时,根据病情需要提高查床频次,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查床时应做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理,并向患者(或监护人)交代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2.护理服务要求。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强化基础护理,拓展延续护理服务。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指南,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3.会诊、转诊服务要求。患者病情变化或治疗计划需要调整时,责任医师可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病情加重,因技术或设备限制等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协助患者及时转诊。患者(或监护人)拒绝转诊的,医务人员应告知可能的风险,在病历上做好记录并要求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医疗记录

医务人员应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家庭病床病历,其中日常病程记录可根据实际查床频次填写,保证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服务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家庭病床服务终止并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按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七)服务评价与改进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加强与患者(或监护人)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可通过问卷、电话、服务回访等形式,开展对家庭病床服务的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八)服务终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2.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入医疗机构内进一步治疗;

3.患者(或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4.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要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明确负责家庭病床的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建立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如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上报,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二)强化医疗安全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有关培训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医护人员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患者(或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及时采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家庭病床服务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

(三)积极防控风险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病床签订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在场。鼓励医疗机构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医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牵头医院双向转诊通道,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木兰推荐 | 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国民政 2026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残联、老龄办: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守望相助、和衷共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一)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摸排需求和供给情况,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支持通过设立“中心户+互助员”、组建志愿服务队、分片区服务等方式,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培养专业化互助性养老服务运营团队,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履职事项清单,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台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各地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居住偏远、相关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集中搬迁居住在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的同一社区、院落、楼宇等聚居生活,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提供服务。人口较少、自然灾害多发、生活环境恶劣的自然村(组)可按规定集中搬迁居住,组织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康复护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等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

(三)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各级老龄办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组织以“互助养老”为主题的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建立跨区域通存通兑平台;探索建立时间(积分)转让机制,将本人服务时间(积分)转让给直系亲属使用;创新互助性养老服务价值转化机制,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积分)兑换为养老服务、社会实践学分等。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资共享站”,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助行、助视等康复辅助器具,开展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三、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四)加强互助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建设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未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多样化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鼓励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改造利用闲置房屋、村(社区)空余场地等开展服务。加强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适老化建设和改造。

(五)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统筹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化针对老年人的文明实践活动。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业、村卫生室等场所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六)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融入“养联体”建设,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探索“物业+互助养老”,发挥物业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优势,对互助性养老服务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四、强化互助服务要素支持保障

(七)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应加强对参与互助服务人员的培训,针对专业化程度较强、风险较高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转介,并做好服务衔接。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提升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完善支持发展措施。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支持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重点内容和老年大学志愿服务活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九)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专业化引导和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各地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促进供需对接、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或者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预防和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对积极参与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激励。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互助文化。

(十一)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引导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帮助提升服务规范化、机制化水平。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研究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互助性养老服务理念,弘扬孝亲敬老、守望相助传统美德。结合重阳节、敬老月等开展主题宣传、政策解读、案例分享等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互助养老主题日”等活动,增强老年人互助意识。

(十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作为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支持引导,组织开展好新时代“银龄行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任务范围,指导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升互助性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职能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土地或者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企业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并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帮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宣传活动。体育部门指导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体育活动为纽带促进老年人互助,助力完善互助性养老服务。残联负责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做好残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6年3月3日

木兰推荐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一问一答

来源:精准民政 2026年4月1日

问:谁能领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经评估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但不包括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老年人。

问:老年人之前评估过,还需要再评吗?
答:如果2024年7月后评估过,并确定是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不需重新评估,但相关评估等级结果须经民政部门认定。

问:老年人进行失能等级评估需要自己花钱吗?
答:被评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领取评估消费券抵扣评估费用,最高可以抵扣100元评估费用。但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老年人,相关评估费需自付或按当地政策执行。满足条件的老年人项目期内至多享受一次评补贴。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对户籍有要求吗?
答:消费券领取不限户籍。所有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均可在“民政通”信息系统上领取并在当前居住地使用,不需居住证等其他材料。

问:港澳台籍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能否享受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能领取并使用消费券。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后可以跨省跨市使用吗?
答:消费券使用范围以地级市为单位,老年人领取消费券后应在所在市范围使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后怎样可以跨省跨市使用?
答:如老年人离开A市前往B市,需在“民政通”上及时更改答居住地地址,在B市重新领取消费券,但不用再次评估。

问: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是给老年人发现金吗?
答:不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领取的是电子消费券(折扣券),用于抵扣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费用。

问:消费券可以抵扣多少钱?
答:目前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40%,每人每月取多能抵扣800元费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最多能抵扣800元费用。

问:怎么申请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在“民政通”上注册账号,进入首页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专题页面,按照指引或视频操作。

问:养老服务消费券能用来干什么?
答:消费券能用于抵扣购买养老服务的费用,比如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喘息服务、日托服务等。

问:养老服务消费券可以领多久?
答:目前,按月领取,一直到2026年12月。

问: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还能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吗?
答:可以。在扣除已享受的长护险待遇后,剩下个人自费购买养老服务支出的费用可以使用消费券抵扣。

问: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好转,失能等级发生变化,还可以领取并使用消费券吗?
答:如老年人不再处于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状况,则不能再领取消费券。当老年人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时,本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要及时告诉当地民政部门。

问:可以在哪些机构(企业)使用消费券?
答:老年人可以在“民政通”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展示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喘息服务页面查询机构并下单使用消费券。

问:一个代办人可以为几位老年人代办消费券相关业务?
答:目前,一个代办人最多可为12位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

问:代办人帮老年人申请时,打开“民政通”小程序里面没有代办信息选项,如何修改?
答: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个人中心-代办信息-添加老年人-录入代办老年人信息-我的-切换人员,点击领券。

问:老年人忘记“民政通”密码该如何找回?
答: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我的-登录-忘记密码,选择人脸识别方式或短信验证方式,也可点击页面下方“忘记账号”等找回。

问:老年人领券时选择了现金支付渠道,还可以换成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支付渠道吗?
答:如老年人还未使用过本月领取的消费券,则可以。更换途径如下: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消费券领取-立即领取-换券,更换支付渠道。

木兰推荐 木兰推荐 |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龄 2026年4月2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晋民发〔2026〕3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山西境内居住,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在山西境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涵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将在“民政通”—“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模块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市县已有补贴政策的,应结合实际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政务服务平台(含APP、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个人账户,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1.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用于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每人每月限领取一张电子消费券,不得折现,只能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抵扣消费金额。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评估补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抵扣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属地安排。

(五)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4〕19号)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三、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

(一)补贴申请

1.补贴对象。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包括配偶、子女、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等搜索“民政通”小程序或下载“民政通”APP,进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模块“个人中心”页面完成线上个人账号注册,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2.服务和评估机构。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承担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需在“民政通”注册并开通账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能力等级评估申请”模块,原则上向就近的能力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及时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民政通”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民政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将评估结果直接汇总到省民政厅,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无需再次评估即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首月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消费券,个人通过“民政通”点击领取。电子消费券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老年人在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兑付消费券资金使用额度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服务机构要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承诺服务真实、价格稳定、杜绝欺诈套补等行为。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五、监督管理

(一)信息监管(略)
(二)评估监管(略)
(三)服务监管(略)
(四)机构监管(略)
(五)资金监管(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已于1月1日正式启动,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补贴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尽快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实施流程,加强服务监管,定期调度报告,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典型经验,全力推进补贴项目落地,确保应入尽入,应发尽发。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对接完成相关数据归集整理入库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二)做好专业培训(略)
(三)推动服务发展(略)
(四)强化调度评估(略)
(五)注重宣传引导(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