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老陆问答】未雨绸缪:老年人意定监护十二问

来源:上海民政 2025年12月31日

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如何落地?听听资深民政干部老陆怎么说……

01、陆老师您好,“意定监护”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名词,能不能给我们讲讲什么是“老年人意定监护”?

您好,您非常关注现在的新政策,说明您与时俱进,为您点赞!我和您一样,也很关注这个政策,为此我专门学习了《民法典》《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和《若干意见》,并向相关法律专家进行了请教。

我想可以这样说,“意定监护”是一项“未雨绸缪”的制度安排,指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通过与自己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的法律制度。当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就由事先确定好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这里,我特别要向您划两个重点。

第一个重点是: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的前提是“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要确保老年人能够表达真实意思。如果老年人已经出现了认知障碍,那他就无法再设立意定监护了。

第二个重点是:老年人因各种原因出现了认知障碍、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经法院等有权机构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了,这时监护关系就即时生效,意定监护人就要切实履行起监护职责了。

02、老人在尚未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入住养老机构签字、住院手术签字等,是否可以?

当然可以,通过签订相关委托代理协议,就可以委托未来的意定监护人代为实施一些民事法律行为。

03、陆老师,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个人或组织,这个怎么理解?

这里所谓的“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比如老年人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组织”,比如专门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具体找自然人还是找“组织”,每个老年人情况不一样,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04、有一个问题我不理解,老年人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比如子女,还能不能设立意定监护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是什么关系?

“法定监护”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监护关系,如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等。而意定监护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和意思自治。老年人在已存在子女等具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形下,仍有权指定意定监护人。而且在履行监护职责时,意定监护将优先于法定监护。我举一个例子,朱老伯的儿子居住在国外,为此朱老伯请了一家社会组织担任他的意定监护人。虽然朱老伯的儿子仍是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但是因为朱老伯指定了那家社会组织作为自己的意定监护人,那么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该社会组织优先于他的儿子。

这里我还想说一句,意定监护是一个比较新的制度,我建议老年人在决定设立意定监护前,最好找相关法律人士咨询咨询。

05、老人指定了意定监护人,是不是在老人百年之后,意定监护人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

监护不等于继承!这是两码事!

我了解到,有些老人误以为,一旦指定了意定监护人,自己身后的财产就必然会被这位监护人继承。这种想法显然不对,因为“监护”与“继承”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监护的核心在于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继承则需遵循遗嘱或者法定的继承顺位规则。结合前面朱老伯例子来说吧,尽管那家社会组织在朱老伯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后,会依照协议履行监护职责,但根据《民法典》规定,朱老伯百年后的财产继承,仍需遵循遗嘱或法定继承顺位规则来处理。

06、陆老师,意定监护协议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有没有示范文本供我们参考?

《若干意见》明确“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据我所知,市民政局正在会同市公证协会研制《示范文本》,未来还会加大协议示范文本的推广力度,支持和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签订协议,保障各方权益。

07、陆老师,那老年人如何办理意定监护的公证呢?

对意定监护进行公证实在太重要了。对于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老年人,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组织或养老服务机构等,可建议老年人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相关公证,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通常情况下,办理过程中,公证机构会要求意定监护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老年人与意定监护人)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承办公证员会询问当事人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原因与目的,详细告知该公证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充分知晓自身权利义务,同时也可协助申请人起草协议文本。针对询问、告知、签署文件等关键环节,公证机构会进行录音录像并归档保存。

据了解,徐汇公证处(联系电话:021-64310286)与普陀公证处(联系电话:021-52562233)在办理意定监护公证方面起步较早、经验成熟,老年人可前往咨询。

为保障公证过程的规范与透明,《若干意见》要求市司法局加强对公证机构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详尽的意定监护公证办证规范,明确办证流程、所需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以此提升服务质量与效率。

08、“邀请相关组织进行见证”也十分令人关注,文件中有规定哪些组织可以受邀请对意定监护的现场情况进行见证吗?

《若干意见》对此有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当老年人选定意定监护人并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邀请住所地熟悉其个人及家庭情况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作为第三方,见证现场签订过程。这些机构不仅能为协议签订提供场地支持,还可协助当事人记录、存档签署过程,进一步提升协议的正式性与约束力。

此外,民政部门也将尽快制定更细致规范的见证活动工作指引,明确见证程序、注意事项及相关文书要求,确保见证行为有据可依、规范有序。民政部门还将为相关组织开展见证活动提供系统性指导与培训,提升其法律意识、专业能力及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09、陆老师,我想了解一下,上海是否已经有社会组织在从事意定监护服务工作?

您的问题非常好。我想这也是不少老年朋友关心的。据我所知,经过多年培育,上海现在有两家专业从事监护工作的社会组织,其中2020年成立的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本市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依法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担任监护人或者提供监护监督等相关服务”。我相信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培育,这样的社会组织会越来越多。

10、如果发现老年人确定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该怎么办,谁来处理?

对您关心的这个问题,《若干意见》也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作了明确。如果发现意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中有不当行为,意定监护监督人、老年人的亲朋好友等有关个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有关组织都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以防止危害后果的发生;如果情节严重,例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当监护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所列举的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和社会秩序。

11、陆老师,如果监护人资格被撤销了,法院又还没指定新的监护人,涉及到的老年人该怎么办?谁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您完全不必担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老年人的监护事宜需要重新安排时,其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明确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有责任依照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和安排,及时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临时性监护措施,比如基本生活照料、医疗协助、财产临时保管等,以确保老年人在监护关系过渡期间的生活起居、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直至人民法院依法最终指定新的监护人为止。

这一机制体现了国家对老年人权益的持续保护和人文关怀,有效避免了监护空缺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困难。

12、陆老师,如果不是老年人,能不能申请意定监护?

当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十八周岁且智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就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形式提前确定自己的监护人。意定监护允许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以书面协议方式指定信任的个人或组织,在未来自己丧失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具体操作涉及签署协议、办理公证等程序,建议有需要者向专业法律机构或律师咨询详细信息,以确保合法有效。

木兰推荐 | 生前预嘱认知误区澄清手册

来源:生前预嘱库 2025年12月19日

对公众在生前预嘱认知中最易混淆的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实践经验进行专业澄清,避免因误解影响决策:

误区 1:“生前预嘱就是放弃治疗,是对生命不负责任”

澄清:生前预嘱并非 “放弃所有治疗”,而是 “拒绝无意义的过度治疗”,同时可明确要求接受疼痛管理、护理照料等安宁疗护服务。例如,立嘱人可在预嘱中写 “拒绝心肺复苏,但接受抗生素治疗感染”,核心是在 “延长生命” 与 “保障质量” 间选择更符合个人意愿的方式,是对生命尊严的负责。

误区 2:“只有生病的老人才需要订立生前预嘱,年轻人没必要”

澄清:突发意外(如车祸、心梗)可能发生在任何年龄段,年轻人提前订立预嘱,可在意外发生后避免 “为了抢救而承受不可逆伤害”(如植物人状态)。例如,一位 28 岁的运动员订立预嘱,明确 “若因意外导致永久性瘫痪,拒绝长期生命维持治疗”,体现了对生命质量的主动规划。

误区 3:“生前预嘱必须公证才有效,不公证就是废纸一张”

澄清:我国目前未规定生前预嘱必须公证,公证仅为 “额外保障手段”,而非生效必要条件。通过中国生前预嘱库备案的预嘱,只要符合 “立嘱人意识清醒、自愿签署、有非亲属见证人” 等条件,即可作为医疗机构执行的参考依据。实践中,80% 以上的顺利执行案例均未经过公证。

误区 4:“订立生前预嘱后,就不能再接受任何积极治疗了”

澄清:生前预嘱具有 “条件性生效” 特点,仅在 “疾病不可治愈、预计生存期短、失去自主决策能力” 时生效。若立嘱人在订立后患上可治愈的疾病(如肺炎、骨折),仍可正常接受积极治疗,预嘱不会影响常规医疗服务。例如,一位老人订立预嘱后突发阑尾炎,接受手术治疗,预嘱并未生效。

误区 5:“医疗代理人可以随便修改我的预嘱内容”

澄清:医疗代理人的权限是 “按预嘱内容执行决策”,而非 “修改预嘱”。若遇到预嘱未覆盖的情况,代理人需根据预嘱核心意愿(如 “优先减轻痛苦”)代做选择,且需向医疗机构与平台提交《决策说明》,说明决策依据;若代理人擅自修改预嘱核心内容,家属或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其代理资格,并追究责任。

误区 6:“生前预嘱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拒赔”

澄清:保险公司理赔的核心依据是 “保险合同条款”,与是否订立生前预嘱无直接关联。只要被保险人的死亡 / 伤残原因符合保险责任范围(如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就应按合同理赔,不得以 “被保险人订立预嘱” 为由拒赔。实践中,尚未出现因生前预嘱导致理赔失败的案例。

误区 7:“告诉医生有生前预嘱,医生就会不管我了”

澄清:医疗机构的核心职责是 “尊重患者意愿,提供合理医疗服务”。医生了解预嘱后,会根据预嘱内容制定更贴合患者需求的方案,而非 “不管不顾”。例如,医生知道患者拒绝心肺复苏后,会将重点放在疼痛控制、心理疏导上,提高患者临终前的舒适度,这是对患者意愿的尊重,而非漠视。

误区 8:“生前预嘱一旦订立,就不能更改或撤销了”

澄清:生前预嘱的核心是 “尊重立嘱人实时意愿”,只要立嘱人意识清醒、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可随时修改或撤销。修改时需重新走 “意愿梳理 – 见证 – 备案” 流程,旧预嘱自动失效;平台收到后会在备案系统中标注 “已失效”,确保新意愿优先。

误区 9:“生前预嘱是‘西方产物’,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

澄清:生前预嘱的核心 “尊重生命自主” 与中国传统文化中 “孝亲敬老”“慎终追远” 的理念并不矛盾。例如,孔子提出 “未知生,焉知死”,强调对生命的敬畏,而生前预嘱正是通过提前规划,让家人避免 “两难决策”,减轻心理负担,这是新时代 “孝道” 的体现 —— 既尊重长辈意愿,又不让家人背负道德压力。

木兰推荐 | 上海市元旦起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尽善监护 2026年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意见包括:

一、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四、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五、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六、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七、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八、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从政策法条的制定,到对落地实践的支持,是上海这座养老大城先行先试的勇气,也是充满温度的爱心。

 

朱颜辞镜推荐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民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的通知

湘民发〔2025〕43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6号),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帮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在核算评估其家庭经济状况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含与计划生育相关的补助资金)、抚慰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家庭成员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对遭遇重大疾病、突发急难事件的对象,临时救助实施“先行救助”。

二、强化养老服务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免排队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床位费给予一定优惠。将失能、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纳入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老年助餐服务以及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养老机构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照护专区。

三、加强儿童收养服务。落实《湖南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加强服务对接,确保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收养子女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并跟踪服务。

四、完善关爱服务体系。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纳入困难家庭慰问和春节、重阳节等节日慰问对象范围。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分类探访关爱机制,每月上门探访不少于1次,独居、8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月探访服务不少于2次。

五、开展慈善救助帮扶。落实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引导慈善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多元化救助帮扶服务。深入开展社区(村)慈善项目和服务活动,推动社工站、志愿者、爱心人士、企业等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开展生病探视、上门家政等关爱帮扶慈善救助服务。

六、加强精神慰藉服务。推动社会组织、志愿者等针对计划生育特殊老人开展心理疏导、陪聊等精神慰藉服务。鼓励社区组建互助小组,支持低龄健康老人、志愿者结对计划生育特殊老年人提供陪伴服务。探索多代共融互助养老服务模式,丰富老年人精神慰藉服务内涵,提升人文关怀。

七、落实意定监护人制度。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担任,也可以由民政部门协助其选择意定监护人,并规范意定监护职责和义务。支持社会组织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低偿的照护服务。

八、一站式办理“身后一件事”。一站式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办办理出具死亡证明、出具火化证明等个人身后14个事项,简化办事流程。推动市县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去世后其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政策。

本文件自2026年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4日

木兰推荐 | 让“监护”不再孤单:在成年监护中引入社会组织担任监督人的制度构想

来源: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2025年11月22日 侵删

——从上海135万元“监护财产失守案”谈起

01
典型案件折射出的制度困境:
监护权巨大,却缺乏过程监督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患精神疾病的刘先生由大姐长期照料并管理财产。13 年间,大姐从其账户支取 135 万元,最终被认定应返还 70 万元。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并不是个案偶发,而是成年监护制度普遍存在的结构性漏洞:

  • 监护权高度集中:涉及财产管理、医疗决定、生活安排等重大事项;
  • 家庭监护“自我运转”:缺乏定期审查与第三方核查;
  • 账目不透明:不记账、不留痕、无佐证;
  • 角色冲突突出:亲属既管理又可能受益。

法院的裁判只能事后补救,而监护制度真正需要的是事前规划与过程监督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无论谁当监护人,只要没有独立监督机制,监护关系就天然存在风险。

02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路径不同,但都共享同一个监督漏洞

我国成年监护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两种制度,表面差异较大,但在实际运作中,都面临监督不足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普遍、自然形成,但最易“无人看守”

法定监护,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当然取得监护资格。现实中,绝大多数类似虹口案件属于这一类型:

  • 监护关系自动生成,缺少专业评估;
  • 没有统一的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 财务管理完全依赖监护人自觉;
  • 法院、民政、居委等仅在出现需要指定监护人或出现争议后被动介入。

这种“自然发生—缺乏备案—缺少核查”的过程,使法定监护长期处于隐形运行状态。

(二)意定监护:制度先进,但实践中仍可能“重授权、轻监督”

意定监护优势在于:可提前选择监护人、约定财产管理方式、通常经公证确认。但现实中不少协议仍将重点放在“谁来管”,却未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纳入制度化条款。

(三)不同制度、相同权力:监督机制必须同步设计

无论监护来源如何,一旦启动,监护人都获得对被监护人生身和财产事务的高度处置权。

既然权力结构相同,监督需求理应一致。

因此,正确的监护制度应当是:“法定监护 + 意定监护”两条路径,均应同时配置“独立监督人”。

03
监督人为何必须“外部化”:
情感基础不能替代制度保障

(一)亲属监护的固有局限

情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良好治理。家庭监护普遍存在:

  • 利益混同与财务界限模糊;
  • 缺乏记账习惯与留痕意识;
  • 冲突发生后难以还原事实。

虹口案的核心问题就是:监护关系运行了 13 年,却从未有外部力量站在现场。

(二)现行法律虽有监督机制安排,但仍停留在“事后救济”

《民法典》第 36 条规定,对于监护人严重侵害、怠于履职的行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且民政部门负兜底申请义务。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基层组织也承担一定监督职责。

然而,这些机制:

  • 主要在问题发生后介入;
  • 缺乏“持续性、专业性、前端化”的监管;
  • 无法替代理想的过程监督。

因此,无论法定或意定监护,目前都面临“宽授权、弱监督”的制度现实。

04
制度构想:
统一建立“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要让监护不再孤单,关键是把“监护监督人”从原则条款变成可操作的制度设计。核心思路是:

无论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只要监护权启动,就同步启动“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谁来担任“独立监督人”?——社会组织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家庭成员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更具备三重优势:

1.专业性

公证机构、律师机构、从事遗嘱和监护家事服务的专业机构(比如上海浦东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擅长财产核查、法律审查、证据留存;
社会工作机构、老年服务机构:擅长探访评估、照护质量评估。

2.独立性

不参与家庭利益分配,本身不介入财产使用,立场更中立。

3.可持续性

可建立制度化的档案、固定的巡查频率和流程化监督标准。

(二)法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配置路径

对法定监护,可以考虑:

  • 由街镇(居委会、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成年监护备案制度”;
  • 对一定金额以上财产、无子女独居老人、残疾或重症患者等高风险群体,“强制或准强制”配置社会组织作为监督人;
  •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公益基金方式,向受托社会组织支付基本监督费用。

(三)意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预设

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把“监督人”作为必备条款之一:

  • 当事人可以在监护协议中同时指定监护人和监督人;
  • 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遗嘱和家事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
  • 公证员对监护条款和监督条款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释明;
  • 明确监督人的权限:查阅账目、提出异议、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等。

这样,意定监护不再只是“预先选好谁来管”,

而是“预先规划好谁来管 + 谁来监督 + 监督做到什么程度”。

05
从“软监督”走向“硬约束”:
构建可操作的监督体系

1.监护财产清单备案

由监督人协助列明资产、收入及基本支出并存档,防止隐性账目。

2.年度账目审核与报告制度

监督人定期审查账目,并形成《年度监督报告》,必要时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异常。

3.重大事项“事前意见 + 留痕记录”

如大额支出、房产处分、投资借贷等,都需先征求监督人意见。

4.社会探访与照护质量评估

对住院或养老机构内的被监护人进行定期探访,确保人身照护不被忽视。

5.购买服务与责任保险

通过财政购买服务、公益支持及责任保险机制,确保制度的经济可持续性。

06
公证机构:
连接两类监护与监督体系的制度枢纽

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设立、法定监护备案、财产核查、数字存证及监督文书出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构建监护监督体系的核心节点。

尤其是由公证处发起设立的非营利遗嘱服务中心(如“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更具备:

  • 专业优势家事法律、遗嘱、监护财产管理)
  • 公信优势(与公证机构治理联动、规范性高)
  • 持续优势(团队稳定、流程化监督、可追溯档案)

由此形成:

“公证机构 + 遗嘱服务中心 + 数字平台”

构成第三方、可追溯、长期化的监护监督网络。

未来可探索:

“监护 + 监督人 + 公证 + 数字平台”一体化系统,使监护从家庭内部事务转变为纳入公共治理的开放系统。

07
结语:
“法定 + 意定”都不是万能的,真正缺的是“监督”

虹口案件的教训十分明确:

  • 靠亲情自觉无法支撑现代老龄社会;
  • 靠个案审判无法弥补多年风险累积;
  • 监护制度必须从“授权为中心”转向“监督为核心”。

真正可靠的监护体系应当是:

  • 法定监护:补上“备案 + 社会监督”;
  • 意定监护:把“监督人”作为标准配置;
  • 公证与社会组织参与:让监督做在前端、落在过程。

只有当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都与独立监督人同步运行,监护制度才算真正实现从家庭事务向公共法治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让每一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都不再孤立,

让监护不再成为“无人看守的权力”,而成为在爱与规则共同作用下的安全制度安排。

木兰推荐 | “孤独死”现象愈发普遍,意定监护与遗嘱很必要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5年12月17日 侵删

读:“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最近有一个热议话题,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突发脑溢血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处理成为问题。相关民政部门表示,如果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要购置墓地,则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由吴先生承担。

一时间,“孤独死”者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负责和出资?这些都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其实,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晚婚、不婚、少子化、丁克以及老龄化,无伴侣、无子女者在未来会明显增加,即便是有子女的老人,如果子女不在身边,那么其遇到突发事件该由谁来解决也是个问题,类似上述蒋女士这样的“孤独死”状况会越来越多。此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而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遗产。

笔者了解到,死亡对于很多人而言都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因此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订立遗嘱或者生前预嘱,这就造成一旦发生意外,缺乏直系继承人的“孤独死”者遗产处理很复杂,比如旁系、远亲是否可以继承?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堂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如果的确没有合适的法定继承人,则“孤独死”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接收。

在欧美国家,不少人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对于遗产分配以及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进行哪种医疗护理做好说明,以免在最后救治关头、遗产分配时发生纠纷。但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即便是老人也会因为避讳而不谈论遗嘱话题,至于处理伤病末期治疗的生前预嘱更是鲜有人知。

因此在笔者看来,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很有必要,尤其是无配偶和无子女者更应该提前通过这些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与需求,也减少身后事所引发的纠纷。

除了遗嘱、生前预嘱等,笔者认为更有意义的是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未来会有更多无配偶、无子女的中老年人出现,他们在需要照料、重要场合签字时,意定监护人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多位律师和研究意定监护的专业人士交流后了解到,在神志尚清时,用一纸协议把未来的自己托付给最信任的人,是自我决定权最大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老年人,可跳过法律规定的亲属顺序,自主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并提前约定监护的范围、方式与启动条件,实现“我的晚年我做主”。意定监护人需全方位维护老人利益,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法律代理、身后事务等。

然而,意定监护人这一概念目前并不普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她对笔者透露,她此前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还有不少人质疑意定监护人的可靠性,比如会不会危害自身财产等。对此,在欧美会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意定监护人,且可以委托多位意定监护人互相监督,以免发生财产或其他纠纷。

费超是从事社会监护的民非组织尽善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曾对笔者表示,尽善监护这类组织在全国仅数家,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意定监护的了解以及对意定监护人的信任度都不够。

如今,“孤独死”案例让大家看到了意定监护的必要性,相关制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晓明向笔者透露,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该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木兰推荐 | “医保额度年底会清零”谣言年年传,今年你又被骗了吗?

来源:中国医保一生守护 中国医保 2025年11月20日

临近年末,关于“医保额度年底会清零”的消息在部分社交平台流传,引发公众关注。该消息通常以“紧急通知”的口吻声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将在次年初“强制归零”,并提示参保人抓紧在年底前将余额消费完毕,以免“蒙受损失”。

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

先说结论,多地医保部门曾反复发声强调,个人账户资金依法结转、计息,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零”或“充公”。

“这几乎成了一个年末固定‘节目’。”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每年11月到12月,关于医保额度清零的说法都会出现,其版本虽略有变化,但核心内容始终围绕‘个人账户资金到期作废’展开,利用的是公众对政策细节的不熟悉和对自身权益的关切。”

要彻底破除谣言,公众首先要弄清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职工医保基金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俗来说就是医保报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供个人及其亲属使用。依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如果当年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未使用完毕,余额将保留在账户内,并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身没有设立个人账户这一说法,自然也不存在余额清零的问题。

明白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构成后,就能了解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完全属于参保人的。

事实上,许多人对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待遇政策不够了解,导致自己信了“谣言”。

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报销的制度。报销并非无上限,而是设定了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以深圳市为例,2025年,深圳职工医保一档在职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是10478.40元,职工医保一档退休人员为12224.8元;职工医保二档、居民医保为2619.6元。如果年度内门诊统筹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便无法继续享受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每个新的自然年度(1月1日)会重新计算,即“重置”,而非“累积”,并不存在亏了、赚了,更不存在待遇截止、政策取消等情况。门诊限额与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是两套完全独立的系统,个人账户里的余额丝毫不会因为上述限额的重置而受到影响。

“公众需要分清‘报销额度’和‘账户余额’这两个概念。”上述业内人士解释道,“报销额度是医保基金承诺为你支付的上限,是‘公家’的钱;账户余额是你自己积累的可支配的钱,是‘自家’的钱。重置的是年度报销上限,绝不会动个人账户的一分钱。”

针对如何管理并使用好个人账户资金,上述业内人士给出三条建议,一是勿信谣言,理性消费。参保人无需因谣言而产生“恐慌性消费”,盲目购买非必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这反而会造成个人资金和医疗资源的浪费。二是查询正规渠道。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等多种官方渠道实时查询,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了解本地政策。密切关注所在地医保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了解关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门诊统筹报销额度及结算周期等具体规定。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医保谣言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造谣者抓准了公众的“就医焦虑”。看病花钱是大事,一看到“保障不足”“钱要没了”的说法,普通大众很容易下意识地相信。另一方面,造谣者利用了信息差,医保统计、缴费年限等专业内容比较复杂,把不同口径的数据混为一谈,再包装成“内幕消息”,让人难辨真假。

面对医保相关信息,我们要多关注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医保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看懂政策、分清谣言,才能让医保真正为我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木兰推荐 | 内蒙古出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民政部 国家民政养老服务 2025年12月5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增强老年群体抗风险能力。

《方案》明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个保险年度的人均保费不高于15元、不低于5元,保险产品总保额设定不低于2.5万元。保费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盟市、旗县(市、区)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费补助标准,也可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为本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方案》提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依规确定保险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户籍老年人口数、当地保费标准统一投保。政府统保范围之外,老年人若需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当地民政部门可给予协助。

《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价。

 

冯立柱|衡水市呼弘(京津冀特殊家庭)康养中心

文字、视频提供:衡水市呼弘康养中心、衡水特殊家庭协会   编辑、剪辑:木兰

衡水市呼弘(京津冀特殊家庭)康养中心

温馨家园,安心之选,它以贴心的服务、舒适的环境和实惠的价格,成为特殊家庭协会老人的可选康养之所。

一、收费优惠尽显爱

 呼弘康养中心一直秉持着关爱长者的理念,尤其关注特殊家庭协会老人的康养需求。为此,中心特别推出优惠爱心价格,体验价每月仅需1350元,另外加上150元的空调取暖费,就能让老人在这里开启安心舒适的康养生活。

二、优质餐饮,营养美味

丰富多样的餐食:每日三餐营养均衡,早餐供应鸡蛋和粥。午餐和晚餐提供四菜一汤。菜品注重荤素搭配,满足老人对各种营养的需求。

三、舒适住宿,设施齐全

  • 温馨的居住空间:房间内部设施齐全,独立卫生间、中央空调、无线网络,桌椅储物柜齐全、网络电视。
  • 丰富的公共娱乐设施:麻将室、棋牌室、乒乓球室、羽毛球、康复训练大厅、近600平活动大厅。
  • 四、医疗保障

    医院设中医内科、推拿按摩针灸科、艾灸室及生化检验科,配专业医护,常年有中医医师坐诊,可调理各种慢性病、治疗精简腰腿疼痛等,还能按老人体质定制中药茶饮与药膳,辅助改善身体状态;检验科定期监测健康,及时发现风险。专业团队另提供个性化方案与日常护理,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方面保障。

    五、优美环境,特色独具

  • 自然与文化交融的景观:呼弘康养中心占地26亩,绿化面积达6000平,种植了近百种中草药植物,漫步其中,既能欣赏自然美景,又能感受到中药文化的魅力。
  • 便利的地理位置:中心选址于衡水市静谧之地,北邻高速路口,交通四通八达。西邻高铁站,周边还有诸多景点,衡水湖,冀州老街……闲暇之时,老人们可以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前往游玩。
  • 预约、接站:15933834313王女士

    2025年10月23日至26日,来自河北邯郸、秦皇岛,湖北武汉等地的尚善家人们齐聚衡水呼弘康养中心,共同参与了第十一届尚善暖心艺术节暨康养体验活动。尚善各暖心团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带领暖心家人们接续前往体验。

    無我推荐 | 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莅临鼎云华岭同乐园考察特群养老服务

    来源:鼎云华岭同乐园

    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一行莅临鼎云华岭同乐园,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开展专项考察观摩。作为专为特殊家庭打造的公园式养老社区,同乐园以“至真至诚·相伴一生”为核心经营理念,与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在特群养老领域展开深度交流,共探高质量养老服务发展路径。

    考察团深入了解同乐园特色服务体系

    考察团实地走访了同乐园的园区环境、样板间、公共餐厅、文娱设施和医务室,重点关注了公寓的服务体系和适老化设施,同乐园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社区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同乐园坐落于朝阳区彩虹融合小镇,绿化率达70%,拥有40余亩半人工湖,形成天然氧吧;房型涵盖30-100㎡的单人间、套房和湖畔小院等,配备全屋智能系统和无障碍设施,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双方深度交流特群养老经验与创新实践

    座谈会上,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分享了其在标准化服务和特群养老领域的成熟经验。同乐园代表介绍了公寓在精准服务特殊家庭方面的探索:通过建立“一人一档”动态健康档案,整合三甲医院绿色通道资源,为老人提供定制化医疗服务;同时,联合高校志愿者团队开展AI技术教学、手工制作等活动,帮助老人融入数字生活,提升社会参与感。

    双方围绕“如何平衡标准化与个性化服务”“智慧养老技术的实际应用”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就未来在人才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初步共识。

    共筑特群养老服务新生态

    此次考察为双方搭建了交流互鉴的平台。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表示,同乐园在精准化服务和社区营造方面的创新值得借鉴,希望未来能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特群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乐园负责人则提出,期待与公办机构携手,共同探索多元模式,扩大服务覆盖面,让更多特殊家庭受益。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规模的持续扩大,如何为这一群体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鼎云华岭同乐园与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的交流,不仅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彰显了政府、企业、社会协同解决养老难题的决心。

    未来,双方将以此次考察为契机,共同推动特群养老服务体系的优化升级,助力实现“老有颐养”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