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问答解读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最近市民政局又出台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和之前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什么区别?

《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

《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

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更多一份权益保障。

财产管理人——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点复杂,能不能再解释一下?

当然可以。我给您举个例子——

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您看,这样说明是不是就清楚多了?

那么,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条件就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些其实前面已介绍过,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不要等到需要了才想起来办。

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那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当然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前面在介绍“财产管理人”时,已提到《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就是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财产就安全多了。

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这个确实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 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3. 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4. 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5. 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最后还想问一下,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了,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使用示范文本时,还有几点提醒:

按需选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选择条款内容,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照搬,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自身意愿。

建议办理公证:为保障各方权益,强烈建议就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能够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还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以后万一有争议,白纸黑字加上公证书,说话都有底气。

木兰推荐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7月13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现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4日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涉及以下各类主体。

1.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并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组织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登记,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配备具有法律、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

鼓励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监护监督人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

监督人的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4.财产管理人

鼓励老年人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逐条明确其财产处理权限,包括用途、数额限制等。财产管理人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除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财产管理人一般应具备基本的财产管理和财务规划能力。

二、设立流程及相关事务处理

5.意定监护的设立

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见证流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操作指引。

6.意定监护的启动

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结合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查认定。

7.意定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协议到期或解除等。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由监督人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

8.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

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9.财产管理服务

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保障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详列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等财产。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

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三、服务支持

10.完善服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落地。区民政局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顾问作用,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受老年人邀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

11.加强社会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12.培育和监管专业监护组织

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从事监护相关服务。市民政局培育市级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从事监护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区民政局在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13.强化法制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对意向监护人选或组织开展背景考察,排除不适合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4.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

南海推荐|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上海意定监护实践

来源:上海高院 2026年7月6日 侵删

导读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监护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意定监护制度为特定群体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筑牢法治根基。2025年9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这一规定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提供了除公证之外的“家门口”便捷路径,但如何推动这一规定成为可落地的实操规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创设“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通过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重保障机制,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规范化实施”提供了实践样本。

母亲年近古稀 残疾儿子谁来守护

罗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小刘。丈夫离世后,年近七旬的罗阿姨便与儿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小刘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罗阿姨一人照料。

2024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儿子的权益,罗阿姨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小刘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罗阿姨的诉请。

然而,拿到判决书的罗阿姨依旧忧心忡忡:“我如今身体还算硬朗,但毕竟上了年纪。万一哪天我倒下了,该怎么办?”她曾与关系亲密的侄子张某商量,希望在自己失能之后,由侄子照料他们母子。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罗阿姨始终未能与侄子签订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

更让罗阿姨揪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一纸协议是否能为他们提供保障?自己失能后,如何保证辛苦积攒的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元存款能切实用于自己和儿子小刘的医疗及养老?这件事成了罗阿姨的一块心病。

权益新规落地 联动破解监护难题

2025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明确除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外,还可利用见证机制,在属地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下,在家门口完成意定监护设立流程,并鼓励将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监护监督服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更多细化指引,为老年人借助意定监护规划未来提供了更为规范、便捷的途径。

在案件判后回访中,罗阿姨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担忧。了解相关情况后,静安区法院牵头协调罗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会、静安区“银发盾牌”公益项目、闸北公证处、残联及公益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经过反复研讨与沟通,最终创新形成“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方案。

2026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会和“银发盾牌”公益项目的见证下,罗阿姨和侄子正式签订《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及《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明确侄子张某作为自己和儿子小刘的意定监护人,对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的细节等作了约定,并同步向公证处申请财产提存监管。静安区法院还配套出具《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列明被监护人生活所需、个人习惯等信息,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以前总担心自己百年之后,智力残疾的儿子无人照料,现在有了法院的专业指导和这份意定监护协议,我终于能安心了。”困扰自己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罗阿姨感激地说道。

这是上海市落实由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次重要实践,不仅为类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更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与完善提供了基层样本和可复制的操作路径。

“三保险”制度创设 夯实被监护人权益保障

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的首要难点在于适格监护人的选定与履职的全程监督,而人身照料与财产事务分开处置也是财产关系复杂情况下监护履职的常见形态。以罗阿姨与其子的监护需求为例,如何既满足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需要,又确保财产不被滥用、保障其长期生活质量?

对此,静安区法院联合多方协作,首创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保险”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协议分类约定方面,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进行了明确分离:人身照管协议详细列明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饮食偏好、医疗需求等个性化信息,财产管理协议则专门约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履职协同配合方面,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财产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处分别分类管理,监护人按需申请支取,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监管闭环运行方面,“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同步建立:居委会定期了解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街道助残员持续调查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居委会老龄干部也会及时跟进反馈。

“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将监护的‘管理权’与‘支配权’适度分离,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又降低了监护不善的风险。”静安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表示。

静安区法院还参与编写了《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监管申请书等7类文本材料,构建起“协议签署—监护履职—跟踪监督”的全链条闭环保障体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法理解析

见证实现“双托举”

在社会实践中,“我死了,孩子怎么办?”的监护困境是“老养残”家庭最核心的焦虑。“老养残”家庭往往没有法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选择“托付”对象一般也非近亲属,如何有效规范监护履职,是一个亟待破解的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为“老养残”家庭提供了“托付余生”的全新方案。本案例就“老养残”家庭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及后续监护履职监督等进行了探索。

首先,罗阿姨能否通过意定监护进行“双托付”?

相较于法定监护,意定监护赋予老年人根据个人意愿选择监护人的权利。本案中,罗阿姨、未来监护人张某就罗阿姨自身及其儿子的监护事宜签订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双托付”?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考量:

一是当事人在订立意定监护协议时是否具备监护人身份。监护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非法定监护人所订立的委托监护不发生法律效力。罗阿姨之子系智力残疾,法院于2024年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罗阿姨为儿子的监护人,故罗阿姨系合法监护人。

二是意定监护人身关系与财产管理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双方在两份协议中约定,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愿意接受合同约束,但罗阿姨仍然是儿子的监护人;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即罗阿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才由未来监护人行使监护权,并代罗阿姨履行其对智力残疾儿子的监护职责,故罗阿姨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儿子签署意定监护协议亦属其职权范围事项,当合法有效。

其次,为什么要对罗阿姨及其子的意定监护进行见证?

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在第二十条中新增了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除了公证外,还可以邀请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单位进行见证的规定。

相较于事后的监护人指定、监督人设定、监护履职监督等司法审判工作,人民法院事前积极联合街道、民政、公证、社会组织、居(村)委会等单位和组织,引导老年人对意定监护协议内容、监护监督事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理、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这对促进协议内容完善及成立生效具有积极意义。

本案中,居委会不仅对罗阿姨与侄子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见证,而且作为基层自治组织,熟悉被监护人日常情况,如发现监护人侵害两被监护人情况,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侄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

再次,如何做好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与财产监护?

为确保监护人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应通过内、外监督方式形成闭环。

一是“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居委会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进行现场见证,公证处对相关财产进行保管提存,未来监护人根据相关协议申领生活照护费,医疗、护理及康复费,以及善后丧葬费用等,该分类约定方案,为罗阿姨及其子今后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明确监护履职报告。主动公开监护情况,提升监护的透明度,协议要求监护人取得监护权后每年主动向残联、居(村)委会和监督人书面报告一次监护履职情况,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情况、医疗救治、重大财产处置、收支情况等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

三是设立监护监督人。外部监督也是有效的监督方式,“银发盾牌”公益项目担任意定监护监督人,对后续监护履职进行监督和回访,为意定监护再加一道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专家点评

传承中华优秀文化 筑牢意定监护之基
华东政法大学讲师、中美老龄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 孙颖

“意定监护”要在中国社会实现良法善治的落地效果,应当立足我国基本国情,自觉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吸取相关治理智慧。静安区法院的实践探索,为传统治理智慧与现代民事法律制度的深度融合提供了有益范本,也为新时代司法参与基层治理、护航养老事业发展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一,完善居(村)委会见证机制,彰显区域性民事自治的传统治理智慧。数千年来,中国人的民事生活始终与特定区域空间紧密联结,从古代的“闾里”“街坊”到现代的社区,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网络。特定区域的公序良俗、舆论评价与权威认同,对以养老敬老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建构与保障作用。这种区域性民事自治模式,兼具制度弹性与实践理性,能够精准适配民事生活的复杂性,蕴含着丰富的治理智慧。

如何将传统区域性民事自治智慧转化为现代社区治理效能,成为新时代基层治理的重要命题。在此背景下,静安区法院以法治力量护航居(村)委会参与意定监护实务,具有多重法治与社会价值。

一方面,居(村)委会可在协议签订前协助审查当事人真实意愿、提示法律风险,在协议签订后开展常态化监督管理,形成全链条、全方位的权利保障闭环,切实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居(村)委会通过具体事务指引,将高质量监护标准延伸至各类监护场景,以点带面培育区域内尊老爱老、依法监护的良好风尚,助力基层养老治理体系完善。

第二,践行“如我在诉”意识,契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法治内涵。在《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的形成过程中,静安区法院的法官们也参与起草工作。法院提供全程法治支撑与保障,法官也进行了法律宣传、法理释明。这一履职姿态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司法官员的社会定位高度契合。

意定监护制度在我国立法层面确立已逾十年,但实践运行效果尚未达到预期,核心症结在于规则实施环节不够完善,加之监护事务本身矛盾繁杂,极易引发各类民事纠纷。静安区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从“见证”这一关键环节切入,参与制定操作指引,有效填补了实践空白,打通了制度运行堵点。从法治历史视角审视,这种合理补位、统筹协调的司法实践,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民为邦本”“以和为贵”等精神内核一脉相承。

司法活动适时介入、有效调和,这种履职理念根植于中华传统文化特有的“天道责任”与“时代担当”。正如荀子所言:“故法而议,职而通,无隐谋,无遗善,而百事无过,非君子莫能。”古代司法官员所秉持的“君子风范”,核心就在于立足实践完善法律运行、广泛吸纳民意畅通治理路径。

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持续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汲取养分,才能让现代法律制度更贴合中国实际、更彰显中国特色、更惠及全体人民。

木兰推荐|深度解读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

视频剪辑、文字整理:木兰

近日,央视《新闻1+1》将目光聚焦上海,深度解读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全面推进老年助医陪诊服务的方案》。从有需要的老人“挂号难、流程难、陪同难”的真实痛点出发,上海率先探路,覆盖机构培育、人才培养、服务规范与监督保障等体系,推动“就医陪诊”这一高频刚需由零散化向职业化转型。这套方案又为全国推动助医陪诊提供了怎样的“温度解法”?让我们跟随镜头,一起探寻。

木兰推荐 | 案例分享:当老人进入生命最后阶段后,社会组织能够承担哪些支持工作?

来源:尽善监护 侵删

随着独居、失独、高龄等特殊家庭不断增加,越来越多老人开始提前思考:

如果未来自己进入生命最后阶段,
谁能够协助处理后续的医疗安排、身后事务以及遗愿执行。

相比于“谁来照顾自己”,很多老人更关心的是:

在自己失去能力、甚至离世之后,
后续事务是否仍然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被妥善完成。

案例:徐阿姨的故事

徐阿姨出生于上世纪40年代,晚年长期居住于养老机构。她曾经历两段婚姻,两任丈夫均已离世,唯一的孩子也因故去世,家庭支持系统已经十分薄弱。

后来,徐阿姨被查出癌症,医生曾判断其生命已经进入最后阶段。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徐阿姨开始认真思考自己未来的医疗安排与身后事务,并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与「尽善监护」建立了长期监护服务关系。

临终关怀
生命最后阶段的长期陪伴

在建立监护关系后,「尽善监护」开始长期参与徐阿姨后续的医疗与生活支持,包括:

· 门诊及住院协调;

· 医疗陪护;

· 临终阶段照护支持;

· 日常生活协助;

· 情绪陪伴与沟通……

疫情封控期间,工作人员曾在医院连续陪伴徐阿姨50余天,协助其完成治疗、生活照护及后续事务处理。

对于许多缺乏家庭支持的老人而言,临终阶段真正困难的,往往并不仅仅是疾病本身。还包括:

· 长期住院中的现实支持;

· 医疗过程中的持续协调;

· 情绪陪伴;

· 生活安排;

· 生命最后阶段的尊严维护……

而这些,也逐渐成为当前社会监护服务中越来越重要的一部分。

身后事务
从殡葬办理到意愿落实

在徐阿姨去世后,「尽善监护」继续协助处理其后续身后事务,包括:

· 丧葬协调;

· 骨灰领取;

· 落葬安排;

· 多部门手续办理;

· 医院及殡仪机构沟通……

由于当时正值疫情封控时期,相关流程受到较大影响。工作人员持续协调医院、殡仪机构及相关单位,并最终按照徐阿姨生前意愿完成了后续安排。

对于很多特殊家庭而言,老人离世之后的事务处理,同样是一项现实而复杂的问题。

而社会组织在此过程中所承担的,也不仅仅是“代办”。更包括:

· 身后事务协调;

· 多部门流程衔接;

· 生前意愿落实;

· 尊严维护;

· 后续风险处理……

遗嘱执行
完成最后的托付

徐阿姨生前曾明确表示,希望在自己离世后,将部分遗产用于帮助其他失独家庭。

在其去世后,尽善作为遗嘱执行人,开始协助推进后续遗嘱执行工作,包括:

· 家访调查;

· 失独家庭筛选;

· 遗产执行协调;

· 法律及相关流程处理……

整个遗嘱执行过程持续近一年,最终完成了徐阿姨生前的公益意愿。

对于很多老人而言,遗嘱不仅仅是财产安排。很多时候,也是一种对人生最后意愿的托付。而遗嘱执行工作的背后,同样涉及:

· 法律流程;

· 财产协调;

· 人员沟通;

· 长期执行;

· 风险管理……等大量现实事务。

2026年7月31日~8月2日,「尽善监护」即将举办【全国社会监护人培训】,详情可在“尽善监护”公众号了解。

木兰推荐 | 养老服务信托来了!“意定监护+信托+服务”全链条护航晚年

来源:上海民政 2026年6月8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增进老年人福祉,在上海市委、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上海金融监管局、上海市民政局、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市委金融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有效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

《通知》聚焦老年人及备老人群在人身监护、财产管理、养老服务等方面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信托制度在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上的独特优势。以养老服务信托为纽带,构建“意定监护+养老服务信托+养老服务机构”全链条养老服务生态,推动形成意定监护人负责人身监护、信托公司负责财产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专业照护服务的专业体系,共同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的财产安全与生活质量。

01
助力意定监护制度在沪落地,实现“管人”“管财”分离

意定监护是家庭监护与公共监护的有力补充。上海在全国率先构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并持续培育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托机制的引入,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权责分离,从机制上守住财产安全底线,切实保障老年及备老群体合法权益,为上海养老生态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02
创新“意定支付”功能,提供全场景、全资产类别的养老服务信托体系

养老服务信托以“意定支付”为核心功能,在老年人失能失智或突发疾病情形下,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按老年人指定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令履行医疗、护理、养老等费用支付职能,确保突发情形下的财产安全和可持续支付。同时,养老服务信托还可以装入老年人名下的不动产、股权等非资金类财产,实现财产隔离、保值增值、传承安排和公益慈善等目的。

03
对接养老服务供给平台,深化养老金融内涵

本市民政部门将搭建养老服务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涵盖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涉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老年人通过养老服务信托,可以选择养老服务平台提供的各类“产品”,享受量身定做的差异化养老金融服务。

《通知》明确参与试点的信托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意定监护组织的基本要求,对养老服务信托设立、运作管理、监督与信息披露、终止与清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并要求建立多方协同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数据资源共享、宣传教育、行业人才培育等工作。《通知》鼓励商业银行发挥渠道优势,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商业银行及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养老服务信托支付结算提供手续费减免等优惠措施,要求相关行业协会协同推进宣传培训工作,共同为构建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提供支持保障。

近年来,城市居民的养老金融需求从单一资产管理向全场景养老综合服务转变,在此进程中,信托制度凭借其财产隔离、多元资产装入、代际传承等功能,正逐步填补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触及的服务空白。此次养老服务信托创新试点,是上海继不动产、股权信托登记试点后,又一项信托制度创新,再次展现了信托机制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价值,为大都市应对老龄化、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模式”。

下一步,上海将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更好发挥信托机制在财产可持续支付、财富管理传承等领域的积极作用,聚焦意定监护老人、独居老人、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老养残”家庭等重点对象,按需叠加意定监护服务,推动试点案例落地,持续打造上海养老金融创新样本,不断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附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中共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创新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推动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加强养老服务支付保障,增进老年人福祉,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公报2025年第3号)、《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式养老事业 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24〕225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府办发〔2025〕21号)、《上海养老金融服务银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上海银发〔2025〕65号)、《上海银行业保险业养老金融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沪金发〔2026〕1号)等有关规定,就在本市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发挥信托制度财产隔离、灵活规划、长期管理的优势,整合养老服务资源与金融资源,结合“意定监护”实践探索,进一步完善安全、稳健、可持续的综合性养老服务解决方案,在本市面向有需要的老年及备老群体开展养老服务信托试点。通过试点,创新推出一批养老服务信托、壮大一批优质为老服务品牌机构、落地一批养老服务信托案例,建立本市养老服务信托品牌,形成上海养老服务金融样本。

二、定义范围

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老年或备老群体委托,以满足委托人养老需求为主要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并提供与养老相关的财产及支付管理、服务对接、权益保障等综合性服务的信托安排。养老服务信托应遵照资产服务信托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具备“意定支付”等养老服务功能的特殊需要信托、行政管理服务信托、家族信托、家庭服务信托等各类资产服务信托。

本通知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或备老群体,与其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三、试点要求

(一)信托机构。试点信托机构应当具备良好信誉、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机制,具备与开展养老服务信托相适应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队伍,制定清晰的养老服务信托业务发展规划和操作规程。

(二)服务机构。试点服务机构为依法登记并提供专业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含长者照护之家)、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长者食堂、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残疾人养护机构、康复辅具服务机构,以及陪诊、助浴、助行、康复护理等机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或服务队伍、稳定的服务能力、良好的运营记录和合规的经营状况。

(三)意定监护人。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人为自然人或其他法人组织。其中,参与试点的意定监护组织,一般应当为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意定监护组织应当配备专业社工,以及具备法律、医疗等知识的工作人员,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试点流程

(一)试点筹备。试点信托机构、服务机构等应当制定详细的试点业务方案,包括运作模式、风险管控措施、合作方遴选、费用结构、信息披露安排、纠纷处理机制等,分别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进行报备。

(二)养老服务信托的设立。试点信托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资产服务信托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信托目的、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机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交付信托财产。委托人需要选定意定监护人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养老服务信托可设置“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以实现信托“意定支付”等功能。“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指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对信托合同约定的相关信托财产实施对外支付指令权利的主体;“意定支付”指“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指令信托受托人支付委托人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的行为。委托人发生疾病、意外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行使委托人权利或其他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下,“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可向受托人发送符合信托合同约定的支付指令。委托人可指定其信任的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组织(含其意定监护人/组织)作为其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

(三)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受托人应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履行忠实、审慎管理职责,做好适当性管理,规范进行资产配置与投资运作,强化流动性管理,保障受托资产安全。受托人可依托本市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根据委托人的需求,与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对接,完善对接养老服务的支付体系建设。

(四)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督与信息披露。受托人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监察人(如有)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信托利益分配情况,包括养老服务费用支付等情况。披露信息的对象、范围应当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披露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鼓励在养老服务信托中设立监察人,对受托人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五)养老服务信托的终止与清算。养老服务信托因期限届满、目的实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时,受托人应依法进行清算,按合同约定处置剩余信托财产,并出具清算报告。鼓励委托人就剩余财产设立或参与慈善信托,用于公益事业。

五、工作任务

(一)拓宽意定监护制度覆盖面。民政部门推动落地意定监护制度,支持有需要的老年或备老群体选择养老服务信托,指导从事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与信托机构合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导信托机构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意定监护人可以作为养老服务信托的“信托财产意定管理人”,实现意定监护与养老服务信托的有效衔接。

(二)建立服务资源平台。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服务供给平台,遴选优质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资源支持。试点信托机构可依托服务供给平台宣传推介养老服务信托,结合委托人需求选择相关服务产品。民政部门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平台的管理和养老服务信托的监管。

(三)强化监督管理。养老服务信托的运作管理应严格遵照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有关要求,符合委托人风险偏好与养老资金支付需求。信托机构应规范开展面向公众的养老服务信托的宣传和推介,严禁以养老服务信托的名义推介资产管理信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服务规范强化服务管理,确保服务质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

(四)构建养老金融生态体系。推动养老金融创新发展,在养老服务信托中深化不动产、股权及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的信托财产登记机制。搭建养老服务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生态环境,推动养老金融生态体系建设。鼓励相关金融机构推出链接相关服务供给平台有关产品或权益的金融服务。鼓励相关商业银行就养老服务信托的代理推介等与试点信托机构开展多元合作。鼓励相关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老年人特点优化支付结算方案,并减免相关手续费。支持养老服务信托与其他金融业态的融合,解决老年及备老群体全方位金融需求。

六、工作要求

建立民政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试点服务机构、试点信托机构、专业社会监护组织等协同合作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实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统筹推进试点工作。通过社区宣导、媒体报道、公益讲座、文字或视频宣传等多种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和养老服务信托功能,提高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民政部门、市委金融办分别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对相关从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培养能为老年及备老群体提供财富规划和养老生活规划的复合型人才队伍,提升服务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木兰推荐 | 创新监护模式 守护银发权益!意定监护制度创新实践大会在北碚举行

来源:重庆民政 2026年5月22日

5月22日,2026西部地区银发消费季意定监护制度创新实践大会在北碚区举行。本次大会以“公益市场双轮驱动意定监护·共治共建助力完善社会治理”为主题,汇聚全国政、学、研、企等多方力量,集中展示意定监护制度创新实践阶段性成果,为全国意定监护事业发展探索路径、凝聚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核心是尊重成年人自主意愿、保障其晚年生活权益,允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前选定监护人,在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选定监护人优先履行监护职责,真正实现“我的晚年我做主”。该制度精准聚焦失独、独居、空巢老人以及老养残家庭等重点服务对象,是补齐民生保障短板、破解养老服务难题的重要举措,更是践行“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理念的生动实践。

作为意定监护试点地区,北碚区在实践中率先探索、大胆创新,针对当前意定监护领域存在的登记备案缺失、跨部门联动不畅、监护人履职风险高、行业标准空白等共性痛点,探索了“六大破解路径”,初步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可落地的“北碚模式”。试点期间,北碚区建成意定监护信息归集与跨部门查询平台,推动市场建成“意安云守护”全生命周期“互联网+物联网”服务平台,推动实现数据互通、全程可追溯;率先实施人财事分离管理、第三方紧急备用金等创新制度,规范合同文本与服务流程,设立专项帮扶基金,推行“四个一点”帮扶政策,有效降低群众签约成本,提升服务可及性。

大会正式发布《重庆北碚意定监护创新实践白皮书》,现场演示意定监护政府信息归集及查询平台与“意安云”监护服务数据传输流程,从立法法理、供需体系、医疗衔接、信托赋能、司法实践、公证服务、数字赋能等多维度,深度研讨意定监护制度落地路径与创新模式,集中展现北碚试点的阶段性成效。

会上,七位业内权威专家与行业代表,分别围绕立法应用、养老体系建设、医疗预嘱、信托服务、司法实践等主题发表演讲,为制度优化建言献策。现场同步启动“九州幸福守望者公益行动”及专项基金,搭建起政策、法律、司法、金融、公益、市场多方协同的交流合作平台,拓宽意定监护公益服务路径。

本次大会由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北碚区人民政府、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联合主办,市司法局、市高法院协办,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中国外贸信托支持,构建起政府引导、公益支撑、市场参与、社会协同的发展格局。

此次大会的举办,既是对北碚区意定监护试点工作的全面总结,也是对全国意定监护制度创新实践的一次集中交流,将进一步推动意定监护制度完善,搭建公益与市场协同发展的桥梁,助力破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社会治理难题,助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编者按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冷暖安危,始终是民生保障里牵动人心的重要议题。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已连续11年开展”关爱失独暖心行动”公益项目,为失独家庭送去精神慰藉;同时,基金会积极联动各方力量,全力推动相关政策落地。为精准摸清群体真实诉求、找准帮扶痛点难点,基金会多次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倾听失独家庭的心声,梳理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意定监护等迫切需求,以真实调研数据与实际情况,为政策优化完善提供可靠参考依据。由衷感谢杜明燕委员八年如一日坚守初心,心系失独家庭,连续提交提案为失独家庭发声,建言过程中也多次参考引用基金会的调研成果。未来我们也将继续携手各方力量,持续关注政策推进成效,凝聚社会善意与制度保障合力,守护失独家庭的晚年生活。

以下为人民政协报报道全文:

“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本报记者:曾宇昕 贺春兰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6年05月25日 第 10 版)

杜明燕(左三)到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走访

在我国人口发展进程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含失独、伤残等家庭)。他们曾响应国家号召,践行计划生育政策,却因种种意外,在人生晚年陷入“失独”或子女伤残的深渊,既要承受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还可能面对养老无依、医疗无靠、身后事无人照料的现实难题。这份困境,不仅是个体家庭的隐痛,更是党中央在民生保障工作中正着力补齐的短板。

2018年,杜明燕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从十三届到十四届,履职多年来,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成为她不变的牵挂。

今年,她再次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提案》。据悉,这已经是她第8次为这个群体发声、建言。

人民政协报:杜委员您好,今年您的提案聚焦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您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什么背景下?当时人们对这个群体的帮扶现状和社会普遍认知是怎样的?现在有什么变化?

杜明燕:我最早关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十余年前在基层乡镇工作时,当时我分管计生工作,在年节慰问中偶然接触到这个群体。那时候整个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认知度非常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群父母在承受着失子之痛。我当时工作的乡镇只有5000多口人、10个村,每个村都有一两个这样的家庭。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最怕去这类家庭慰问,因为家里的气氛格外压抑,满是绝望感。

当时的帮扶体系刚刚建立,还没有系统的政策支撑,各地的经济补助标准不一、而且普遍偏低,我们只能从民政慰问金里拿一点钱,再送些米面粮油,精神慰藉几乎空白,养老问题更是让人忧心。很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害怕生病,遇到困难只能自己硬扛,他们就像刺猬一样缩起来,既渴望帮助,又不愿被过多关注、议论,普遍存在自卑、封闭、不愿与人交往的状态,整个群体是沉默的、被忽视的。

这些年来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国家层面出台了系列专项扶助政策,经济补助逐年提高,各地陆续建立起帮扶机制;社会层面的理解和善意也越来越多,很多志愿者、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进来。但同时我在调研中也看到,政策落地不均衡、城乡差距大、养老照护、丧葬兜底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也是我坚持发声的原因。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您提及了2026年大连失独母亲用儿子书包装丈夫骨灰的事,得知这件事时,您的心情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思考?

杜明燕:这件事确实是今年提案进一步深化的契机。看到这条新闻时,我内心非常沉重。一位年迈母亲用离世儿子的书包,装着丈夫的骨灰,独自面对生离死别,而这种困境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并不鲜见。

这件事也让我深刻意识到,我们以往的帮扶更多集中在日常生活补助、精神慰问,但忽略了他们人生最后一程的终极困境:当特殊家庭的父亲或母亲离世,谁来送其中一人的最后一程?谁来处理后事?这件事坚定了我今年的提案必须把丧葬兜底、身后事保障作为重点内容,补齐政策最薄弱、最温情的一块短板。

人民政协报: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调研过程中您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故事?

杜明燕:印象最深的是扎兰屯市铁东街道的特殊家庭老两口,儿子25岁时因车祸意外离世,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父亲就承受不住打击,突然昏厥变成了植物人,行动不便。他们居住在一处平房里,出门要过铁路桥洞,生活十分不便。我上门走访时,老太太反复念叨一句话:“我们不怕穷,就怕哪天突然倒下,没人管、没人埋。”她说老伴儿病倒时,凌晨两点钟自己一个人在医院跑上跑下,她边哭边想,儿子要在,即使再不孝顺,父亲生病也能跑个腿儿吧!现在她还能照顾老伴儿,等她动不了的时候,谁来照顾她?

他们不是不想求助,而是不知道找谁求助,帮扶联系人偶尔打个电话就算完成任务,真遇到急事根本找不到人。老人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有个稳定的结对帮扶人,能在突发疾病、需要照料时有人搭把手。这个家庭让我真切感受到,很多特殊家庭需要的不只是钱,而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陪伴和兜底。

2020年起,我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群体联系,得知他们的诉求主要是养老问题,就连续提交了相关提案。在这个过程中,我接触到了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毛爱珍——她因为独子因抑郁症离世而成立这家基金会,致力于推动民间抗郁联合行动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2022年底—2023年间,该基金会发起的一项调研显示,养老规划缺失、保险保障不足、监护方式尚未确定是参与本次调研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报:我们了解到,您连续8年提交涉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提案,今年的提案在以往基础上做了哪些完善和补充?

杜明燕:这8年其实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补齐短板的过程。前几年更多聚焦计生特殊家庭三代人抚养问题、提高扶助金标准、建立常态化走访、引入精神慰藉服务;随着持续调研,我发现新的矛盾不断凸显,比如部分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导致失联漏管,还有的家庭抚养第三代却无法享受相关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完善并提交了这件提案。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出要建立特殊家庭精准化动态管理机制。您在调研中发现了相关问题?

杜明燕:对,调研中发现,当前底数摸排和信息管理问题十分突出。第一,部分地区底数不清,存在漏排、错排,很多独居、偏远地区的特殊家庭没有纳入帮扶范围;第二,信息更新不及时,老人患病、失能、搬迁、家庭情况变化后,档案长期不变,帮扶措施滞后,比如有的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却不知情,导致补助无法发放、帮扶无法开展;第三,档案管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用于匹配服务、精准帮扶。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到了丧葬事宜兜底保障,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特殊家庭“无力安葬”等极端情况,您是如何思考从而最终形成“民政、殡葬部门全程协助”这一具体建议的?

杜明燕:在调研中,我多次听到特殊家庭老人哭诉,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死后无人安葬”。有些高龄失能老人没有亲友,一旦离世,后事无人操办,这是他们晚年最大的心病。

当然,社会上有很多爱心人士,比如大连那位失独母亲就得到了周边人的很多帮助。但是,个人善意代替不了制度支撑。我认为不能只靠临时救助,必须建立能够兜底的制度。相当部分特殊家庭大多无亲可依,有的人甚至不愿相信自家亲戚,担心被贪图家产,宁可委托陌生人或志愿者,所以需要政府牵头搭建保障体系。我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殡葬机构、社区、志愿者建立联动机制,对无亲友的特殊家庭,从后事办理、骨灰安放、费用减免实行全程协助、全程兜底,让这些一生孤苦的老人走得有尊严、有体面。

人民政协报:除了这些特殊家庭外,您还面向什么人进行过调研、听取过意见?

杜明燕:基层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是政策落地的最后执行者,我也多次和他们座谈,从中获得很多启发。很多基层干部坦言,不是不想做好帮扶,而是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缺乏刚性考核,导致有心无力;一线志愿者也告诉我,精神慰藉、日常陪伴比单纯给钱更重要,但缺乏系统支持。还有很多走出悲痛的“同命人”,也主动成为志愿者,他们更能理解特殊家庭的痛苦,帮扶效果更好,比如毛爱珍女士,虽然自己未能完全走出伤痛,却用基金会帮助了无数家庭。这些真实声音让我的提案更多聚焦基层可操作、能落地的问题:比如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参与精神关爱。同时,我也意识到,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很重要,这也是提案中重点强调的内容。

人民政协报:您认为,要真正打通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您对未来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完善有怎样的期待?

杜明燕:我认为打通“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是压实基层责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政策再好,如果基层执行打折扣、帮扶浮于表面,特殊家庭依然享受不到真正的温暖。必须把责任落实到社区、落实到人,建立闭环式服务,让帮扶从“节日慰问”变成日常照料。同时,要完善监护人制度,比如刚刚提到的,很多特殊家庭不愿委托亲属,希望由陌生人、志愿者担任监护人,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避免出现侵占财产的情况,这也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细节。

对于未来,我最大的期待有三点:一是实现全链条兜底保障,从日常养老、医疗照护到身后丧葬,从第三代抚养到独居老人照料,让特殊家庭无后顾之忧;二是推动城乡帮扶均衡发展,缩小牧区、偏远地区与城市的服务差距,农村牧区特殊家庭养老条件相对较差,很多老人不愿离开家乡,需要完善居家养老和社区照料服务;三是让全社会形成理解、关爱特殊家庭的氛围,消除社会歧视,让他们不再孤独封闭,真正融入社会。我也会继续履职发声,持续跟踪提案落实,助推政策不断优化,让每一位失独家庭的父母都能安享晚年、老有所依。

冯立柱推荐 | 关于印发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2026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落实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要求,满足重点人群居家医疗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年5月11日

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满足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居家医疗需求,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二、基本要求

(一)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同时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适合在居住场所检查、治疗、康复和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龄、残疾的患者;

2.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3.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

4.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连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医疗安全、防范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对象及具体收治病种。

(二)服务机构

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应的全科医学科、内科等诊疗科目,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供给能力,根据需要由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应与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相适应,确保家庭病床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三)服务人员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单独或组合上门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四)设备配置

应配置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便于携带的相关诊断、检查、治疗、康复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配置巡诊车辆。开展远程访视服务的家庭病床还应配置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要求。

(五)场所环境要求

患者居住场所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需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居住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三、服务内容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住场所使用。

各地应在调查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执业风险和服务现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选择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服务: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

2.检查检验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常规检验项目的采样送检及心电图、常规B超、血糖监测等床旁检查;

3.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

4.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各种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

5.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评价药物治疗需求、用药清单整理和制作、药物咨询、用药教育、整理家庭药箱、药品不良反应筛查、药物相互作用筛查、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6.安宁疗护服务:评估服务、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等;

7.中医服务:针刺、灸法、推拿等临床安全有效、适宜在家庭病床中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等;

8.咨询指导:建床指导、预约转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中医指导、护理指导、营养指导、病情咨询等;

9.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在线查床,互联网+护理、互联网+康复、互联网+中医、互联网+药学等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和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规定执行。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提出申请

患者(或监护人)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资料,如就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检验结果、用药清单等。

(二)开展评估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结合患者居住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否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以及可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知情同意

对符合建床条件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签订协议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与符合建床条件的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频次)、建床周期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根据患者情况制订治疗计划,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频次、时间等为患者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要保证服务质量。

1.查床服务要求。责任医师和护士应当在建床24小时内完成对患者的首次访视,首次访视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开展生命体征和其他必要检查,并根据患者状况为患者制订治疗方案。责任医师或护士应根据治疗方案定期开展查床服务,一般每周不少于1次。患者病情变化时,根据病情需要提高查床频次,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查床时应做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理,并向患者(或监护人)交代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2.护理服务要求。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强化基础护理,拓展延续护理服务。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指南,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3.会诊、转诊服务要求。患者病情变化或治疗计划需要调整时,责任医师可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病情加重,因技术或设备限制等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协助患者及时转诊。患者(或监护人)拒绝转诊的,医务人员应告知可能的风险,在病历上做好记录并要求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医疗记录

医务人员应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家庭病床病历,其中日常病程记录可根据实际查床频次填写,保证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服务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家庭病床服务终止并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按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七)服务评价与改进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加强与患者(或监护人)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可通过问卷、电话、服务回访等形式,开展对家庭病床服务的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八)服务终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2.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入医疗机构内进一步治疗;

3.患者(或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4.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要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明确负责家庭病床的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建立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如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上报,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二)强化医疗安全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有关培训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医护人员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患者(或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及时采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家庭病床服务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

(三)积极防控风险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病床签订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在场。鼓励医疗机构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医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牵头医院双向转诊通道,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木兰推荐 | 国内首个老年人意定监护团体标准

来源:沪上为老 2026年4月22日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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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国内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领域的空白。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执行会长徐建中表示,该标准为行业确立了统一服务准则,将有效规范服务行为、防范服务风险、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意定监护服务从零散探索走向系统规范,切实守护老年人晚年尊严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