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意定监护(上)——《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三

来源:盘古老龄研究院 老龄与未来 2025年01月15日

摘要

《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报告》发布之后,引发了政府、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热烈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内容细节,本公号将通过十期系列连载,满足大家要求。

报告阐述了老龄社会下老年人的尊严和利益,总结出老年人的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涉及的五个方面,发现了四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生命概念,同时对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进行多维度的的展望。本期是报告的第三章《四大核心概念引领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之意定监护(上)》。

经过对现阶段中国社会涉及生命关怀和生命尊严的社会创新领域的观察与梳理,在诸多相关概念中我们发现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安宁疗护与缓和医疗这四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生命概念(见图1),不仅高度契合了体现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的五个方面,包括身体尊重、利益保障、精神慰藉、意愿遵从及死亡尊严。还能够行之有效地帮助老年人应对甚至脱离利益受损、病痛折磨等实际困境。

意定监护通过法律手段,允许老年人在意识清醒时自主选择监护人,确保其行为能力丧失后依然能够得到妥善照顾,避免了认知症引发的法律纠纷与经济利益受损,保障了老年人的自主权与尊严。生前预嘱则让个体能够提前规划医疗决策,确保在生命末期能按照个人意愿接受治疗或放弃治疗,体现了对生命终点的尊重与意愿遵从。安宁疗护与缓和医疗则聚焦于减轻重大疾病、失能残障患者的身心痛苦,通过综合医疗照护与心理支持,不仅缓解了病痛煎熬,还维护了患者的尊严与生活质量,同时,这些措施也为空巢、孤独的老年人提供了精神慰藉,减少了老后生活的忧虑与恐惧,全方位展现了生命关怀及其深度。

图1 意定监护、生前遗嘱、安宁疗护、缓和医疗4个生命概念

1、意定监护的概念

意定监护,作为中国成年监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深刻内涵和广泛意义不容忽视。这一制度不仅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有力保障,更是对个体自我决定权的极大尊重,同时也反映了社会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深刻理解和积极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此规定是对传统监护制度的一次重要补充。它专为应对老龄社会背景下的诸多挑战而设计,旨在维护老年人的利益与尊严。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更多老年人面临着认知症等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这一制度的出现,为老年人提供了新的选择,使其能够在清醒时提前规划自己的未来生活,确保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依然能够保持生活的质量和尊严。

与未成年人监护相比,成年意定监护并非基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而是基于个体的自我决定权和意愿。它更强调当事人的自主性和参与性,让个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监护人,确保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依然能够保持一定的自主权和选择权。同时,与陪护、照护等概念相比,意定监护更侧重于监护职责的履行和权益的保障,而非仅仅是日常生活的照料和护理。可以说,意定监护在现代监护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必将在未来得到更广泛地应用和推广,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挑战的重要法律工具。

2、意定监护的特征

意定监护的特征主要体现在其严谨的法律构造和明确的责任界定上。

一是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双方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确保协议有效性的基础。只有在双方均具备完整法律行为能力时,协议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否则,由于主体资格的缺失,协议将无法生效,从而无法实现协议双方所期望的法律后果。

二是意定监护的职责履行具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即当设定的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在签订协议之初,被监护人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需即时启动监护措施。只有当其能力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得到监护照顾时,意定监护人才会开始履行其职责。

三是意定监护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协议内容的准确性和清晰性。由于监护内容直接关系到被监护人的重大权益,且监护人通常会在协议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才开始履行其职责,因此,书面形式的协议能够更准确地记录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潜在的法律纷争。

3、意定监护的起源与国际发展

意定监护起源于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制度,这一制度是对传统监护制度缺点的直接回应。传统监护制度中的公示制度常常导致被监护人及其亲属受到不必要的歧视和侮辱,而法庭任命监护人的过程又冗长且成本高昂。为此,美国的《持续性代理权授予法》(Uniform 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 Act,DPA)提出了由当事人双方直接签署的持续性代理协议,无需进行登记和公示,协议签署后即可生效或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生效时间。由于持续性代理权充分尊重了委托人的意愿,因此被视为实现委托人自主决策权的有效法律工具。

然而,该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代理人可能滥用代理权,尤其是针对老年人的经济剥削现象较为普遍。这主要源于代理权人的非正式任命以及监管的缺失。尽管如此,持续性代理权在保障老年人自主决策权方面的价值不容忽视,依然受到老年人的欢迎。美国退休人员协会在2000年的一项调查显示,过半数的50岁美国人都启用了持续性代理权。

英国于2005年4月7日,正式实施了《意思能力法》(Mental Capacity Act),该法特别针对老年人可能面临的经济剥削问题,设立了公共监护办公室,旨在对代理人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并对永久性代理权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管理。依据法律规定,永久性代理权在未经公共监护办公室登记之前,将不具备法律效力。登记程序可由委托人在设立代理权时即刻进行,也可由代理人在后续任何时间完成。法律鼓励双方尽早完成登记,以便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建立坚实的信任基础,确保在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代理人能够更加顺畅地为其作出决策。根据《意思能力法》的规定,为了确保代理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委托人在登记前需填写由公共监护办公室提供的特定表格,并签署声明,确认自己充分理解代理权的含义,并同意在自身失去行为能力时启动该代理权。同样,代理人也需签署文件,证明其已阅读并理解了自己的职责。此外,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签名必须在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以确保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申请登记永久性代理权时,委托人还需在文件中指定接收通知的个体,以便在代理权发生变动或需要通知时,能够及时得到消息。此外,为了防止欺诈和胁迫等不法行为的发生,法律还要求独立的第三方填写一份证明书,确认委托人是在充分理解代理权目的、未被任何不法手段所影响的情况下,自愿设立代理权的。这些措施,包括公共监督、登记制度、证人见证和通知机制,不仅有助于预防老年人受到虐待,还加强了公共权力和私人力量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保护。

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自2007年3月5日颁布,于2009年1月1日正式生效,该制度全面涵盖了人身保护和财产保护两个方面。意定监护的核心在于监护委托书的制定,委托书可以是私署文书或公证文书,而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将赋予受托人更多的权利。一旦监护委托开始,受托人必须立即制作财产清册,并在整个委托执行过程中不断更新这份文件。此外,受托人还需每年制作年度管理账目,并在委托结束时制作最终管理账目,这些账目需提交给公证人(若监护委托为私署文书,则提交给监护法官)。公证人将对管理账目和受托人完成的任务进行严格查验,一旦发现任何不符合委托书条款、违背受托人利益的行为或资金流动异常,将立即申请监护法官介入。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特别突出了法院的监督作用。在多种情况下,监护法官将直接介入意定监护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益相关者的请求、涉及委托人主要住宅及其动产租赁合同的变动、无偿处分行为、赠与、放弃受益继承、人寿保险相关交易、银行账户户名更改等。若相关人员对意定监护的执行提出异议,法官将对此进行审查,一旦发现委托人的财产利益未得到充分保护,将立即终止意定监护,转而采取法定监护措施。若法官认为意定监护仍可持续但需改进,则可能附加保护措施,此时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将并存。此外,法官还有权指定新的受托人,对意定监护未覆盖的部分进行额外保护。通过这一详尽的监督机制,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在限制受托人滥用权利、保护委托人利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了针对老年人的虐待和剥削行为。

德国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始于20世纪70年代,历经深入讨论后,确立了意定监护的两大核心原则:必要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强调在当事人尚能独立处理个人事务时,应尽可能减少对其自由范畴的干预,即无需设立监护。补充性原则则进一步拓展这一理念,明确国家机构仅在必要时对意定监护的相关内容进行有限补充,并在维护个人权益时,力求对监护产生的影响最小化。1992年1月1日,《关于改革监护法和成年保佐法的法律》(Betreuungsgesetz)生效,彻底废除了旧法中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和成人监护、保佐制度,代之以“照管”制度。此后,《修改照管法及其他规定的法律》进一步将“照管”正式称为“法律上的照管”,标志着德国成年监护制度全面改革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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