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五方面——《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二

来源 :盘古老龄研究院 2025年01月14日 侵删

摘要

《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报告》发布之后,引发了政府、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热烈关注,希望能够获得更多内容细节,本公号将通过十期系列连载,满足大家要求。

报告阐述了老龄社会下老年人的尊严和利益,总结出老年人的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涉及的五个方面,发现了四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生命概念,同时对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进行多维度的的展望。本期是报告的第二章《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的多维度体现》。

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我们最终在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的深刻洞察下,发现了身体尊重、利益保障、精神慰藉、意愿遵从与死亡尊严这五个方面紧密相连,并且共同构成了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的坚实支柱(见图1)。它们不仅精准对应并满足了人类从生理安全到自我实现这一系列需求,还在老年人权益保障与法律尊严的广阔领域内占据核心地位。身体尊重,作为基石,确保了老年人身体与人格的不受侵犯,满足了他们对安全感与尊重的基本渴望;利益保障则是物质安全与社会认同的坚实后盾,保障了老年人经济无忧,享有应得的社会地位;精神慰藉则深入爱与归属的层面,为老年人提供情感支撑,减轻孤独,强化情感纽带;意愿遵从彰显了尊重与认知的价值,让老年人在决策中保持自主与独立,实现自我价值;而死亡尊严,作为自我实现的终极体现,确保老年人在生命尽头亦能保有尊严与安宁,是法律对生命全程尊重的完美诠释。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为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维护其生命尊严构筑了全面而坚实的保障体系。

图1 马斯洛需求理论与生命关怀、生命尊严

(一)身体尊重

在生命尊严与生命关怀的视角下,尊重身体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对人格尊严的明确规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均强调了保护人民身体权的重要性,通过立法手段确保人们能够“有尊严地活着”。这一原则不仅是对时代需求的回应,也深深植根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体现了对身体的极高尊重和珍视。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生命科技为民法的人文关怀提出了新的要求,公民的身体作为权利与义务的载体,其不可转让性和基础性决定了它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在法治社会中,身体权通过立法表达,得到了直接而充分地尊重和保护。

同时,生命观作为人们对生命本质的认识,强调了“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我们在现代医学背景下,既维护生命的神圣性,又追求生命的质量和价值,尊重病人的自主意愿,维护病患尊严,以实现生命尊严的全方位保障。

(二)利益保障

老年人财产保护对于维护他们的尊严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可能面临身体机能下降、认知能力减弱等挑战,这使得他们在保护自身财产方面显得尤为脆弱。财产不仅是老年人生活的基础和保障,更是他们尊严的基石。拥有足够的财产,老年人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享受应有的生活质量;而一旦财产受到侵害,将导致他们生活水平下降,甚至陷入贫困,这是对他们尊严的极大伤害。

同时,保护老年人的财产也是对他们过去辛勤付出的尊重和认可,体现了社会对他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尊重。此外,财产保护还有助于维护老年人的自主权,让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养老方式。这种自主权是老年人尊严的重要体现,一旦财产受到侵害,他们的自主权将受到威胁,尊严也将受到损害。

在“未富先老”的国情背景下,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保护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中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随着老年人群记忆力和判断力的衰退,他们越来越难以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近年来,老年人财产被子女骗取、遗产继承权纠纷、财产处分难题等频发,不仅损害了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更侵害了他们的尊严。面对电信诈骗、传销、保健品诈骗等多种风险,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岌岌可危。

(三)精神慰藉

在精神健康领域,目前国内外学界普遍从积极情绪与消极情绪的双重维度进行定义,并一致认为精神健康的核心在于维持情绪的稳定性以及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积极情绪,如幸福感、快乐感以及高生活满意度,被视为精神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消极情绪,如焦虑、抑郁和孤独等,则被视为精神健康的潜在威胁。当个体无法保持这种情绪平衡时,便可能陷入精神不健康的状态,这通常表现为畸形或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明确的精神追求和希望,以及盲目地认同和沉溺于负性精神情绪之中,呈现出一种精神空虚或精神依附的状态。老年人群体,特别是空巢老人、独居老人的精神状况更容易陷入消极。

从生命关怀和人格尊严的维度深入剖析,老年人精神慰藉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从生命关怀的角度出发,精神慰藉对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和社会联系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帮助老年人缓解孤独、焦虑等负面情绪,提高心理韧性,使他们的生活更加充实和幸福。精神慰藉还促进了老年人的社会互动,让他们能够结交新朋友,扩大社交圈子,减少孤独感和抑郁情绪。

在面对退休、丧偶、疾病等生活挑战时,精神慰藉为老年人提供了强大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心态,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重新找回生活的希望和信心。而从人格尊严的角度看,精神慰藉不仅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尊重与认同,更在无形中强化了他们的自尊和自信。老年人作为社会的重要一员,他们的人生经验、智慧和价值观都值得被尊重和认可。精神慰藉通过给予他们心理支持和情感陪伴,使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与关怀,从而重新找回自我价值和尊严感。

此外,精神慰藉还鼓励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交活动、文化娱乐和志愿服务,使他们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也实现了自我价值的升华。

(四)意愿遵从

在生命的旅途中,每个人都渴望在生命的最后阶段被尊重,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即使疾病缠身或认知衰退。这种对生命尊严的坚守,不仅体现在对自我意志的尊重上,更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作为具有意志的生物,人类能够摆脱一切束缚,依照自己的意志在法律范围内作出决定,特别是在涉及自身身心的问题上,个人拥有最高的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保障了自然人意志主宰个人选择。尊重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不仅是对他们“自我决策权”的回应,更是对孝善优良传统的继承与弘扬。只有真正尊重老年人的意愿,让他们从内心感受到快乐,才能不断增进他们的福祉。

现实中,我们常常低估老年人的“自我决策权”,以“好意”之名强加给他们各种安排,却可能无意中造成“伤害”。因此,面对老年群体,特别是进入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财产分配、遗嘱遵守、日常照护、临终关怀等各种类型的服务应更加贴近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充分尊重他们的意愿和个人自由,这不仅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更是对敬老孝老文化的传承,体现了法治精神、价值取向、道德准则和现实需要。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有尊严地度过晚年,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和追求。

(五)死亡尊严

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引领了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医疗伦理的美国圣公会牧师、新教自由主义者约瑟夫・弗莱彻(Joseph Fletcher)曾于1960年提出“尊严中死去的权利(Right to Die in Dignity)”。《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这标志着中国在法律层面对生命尊严的深刻认识和尊重。

生命尊严不仅涵盖了生时的尊严,也涵盖死亡的尊严,因为当一个人无法有尊严地继续生存,反而成为尊严的负累时,有权选择有尊严地结束生命。这种尊严死是自然人行使生命权的一种方式,也是垂死之人维护生命尊严的最终追求。有尊严地死去并非安乐死,而是当生命面临终结时,不再采取延续生命的医疗措施,而是遵循自然法则来终结生命,是人们自我决定权的重要体现。允许人们在意识清醒时预先规划自身面对无法治愈的重大疾病时的死亡方式,这不仅是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也是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和关怀。与“继续医疗”相比,“尊重尊严”更体现了对生命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选择的尊重,与人格主义生命伦理学的理念相契合。

因此,维护死的尊严不仅是实现生命尊严价值的最终环节,更是实现生命尊严价值的核心。只有当自然人能够有尊严地死去时,才能说其生的尊严得到了全面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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