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西宁市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来源:湟源民政 2026年9月18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海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西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服务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西宁市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1. 年满 60 周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

2. 年满 80 周岁的社会老年人。

第二章 补贴标准

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服务补贴对象开展能力评估,根据能力完好、轻度、中度、重度、完全失能五个等级,分类落实补贴标准,完全失能和重度失能按照同一标准落实补贴。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按照《青海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明确的:为 60 岁以上的困难老年人和 80 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补贴。按照完全自理、轻度、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的失能等级,年满 60 周岁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150 元、160 元、180 元、210 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补贴,80 周 岁 以 上 的 社 会 老 年 人 按 照 每 人 每 月 60 元 、 70 元 、 90元、120 元的标准给予居家和社区养老补贴。年满 60 周岁困难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500 元、520 元、550 元、590 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80 周岁以上的社会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 180 元、190 元、210 元、240 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养老补贴。

各县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调整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根据全省居住地享受公共服务相关要求,各县区提高补贴标准需统筹考虑其他市州户籍常住地在本区域的人口总量,要求各县区补助标准不能低于省级补助标准,超出省级补助对象范围和补助标准部分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自行承担。

享受特困人员护理补贴、中度以上失能低保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残疾人托养、农牧区代养、家庭照护床位、社会救助“物质+服务”等补贴政策的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青海省养老服务补贴与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消费券补贴政策可自由选择,但不能叠加享受。

我市长护险制度建立后,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与长护险制度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保障,提升服务效能。

第三章 补贴形式、补贴内容及服务

(一)补贴形式。补贴资金经补贴对象申请,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形式向符合条件老年人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专业养老服务机构等主体,根据补贴对象个人意愿和实际需求提供相应养老服务。

(二)补贴内容。补贴资金可用于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具体参见《西宁市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考清单》(见附件 1)。承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市场主体需接受属地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开展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志愿服务。

第四章 资金筹集、支付标准及资金结算

(一)资金筹集。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对象产生的居家养老服务费用从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专项资金中抵扣,补贴对象超出当月补贴标准部分以及非政府补贴对象产生的服务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支付。

(二)支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青海省定价目录》(青发改价格〔2024〕142 号)《青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经济困难老年人等群体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指引的通知》(青民办〔2026〕45 号)要求,各县区指导承接主体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与养老服务承接主体协商确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并结合运营成本、服务供需等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三)资金结算。各县区采取平台工单核查、入户走访、查验资料等方式对产生的服务工单进行核查。资金结算由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承接商实际服务情况及绩效考评等结果予以结算。

第五章 购买方式及程序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老年人实际需求,参照《西宁市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附件 1),在清单 8 大类服务范围内动态调整本地养老服务项目,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标准。购买养老服务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按照编报计划、信息公开、组织采购、签订合同等流程合法合规开展。

第六章 服务方式

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额度形式,依托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按月充值至服务对象个人账户。服务对象个人账户实行月度清零制度,不结转,过期未发生和未使用的服务额度自动清零。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健全老年人信息数据比对机制,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月比对低保特困信息数据与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对象信息,绿黄红三色标记经济困难老年人信息台账,按规定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及时纳入服务补贴范围。及时与公安、卫健等部门定期核对人口信息。发现老年人出现亡故、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等情况,通过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及时进行变更或注销,账户从次月起停止充值。低保、特困对象依据低保系统数据及时调整,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能力评估结果有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补贴标准调整。

第七章 申请流程

(一)申请。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由本人或书面委托代理人,主动向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宁市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申请表》,或通过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线上申请。老年人可于身份证年龄符合补贴条件前一个月申请,申请时需要查验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城乡低保及特困审核确认通知书等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按月上报至县(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 60 岁以上特殊困难老年人和 80 岁以上社会老年人情况,发现符合条件的,应告知其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帮助其申请。对于省内户籍人户分离的老年人,由居住地负责审核补贴资格并提供服务。

(二)审核。区(县)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身份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选派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对申请对象开展能力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补贴标准。对未审核通过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从审批当月起纳入养老服务补贴保障范围。

(三)发放补贴。区(县)民政部门对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在审核通过、完成评估、确定失能等级后,明确补贴标准,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形式落实补贴,由本地区服务机构为其制定服务计划、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协议提供相应服务。因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死亡等原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村(居)委会应及时告知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停止服务。

(四)服务承接。县(区)民政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服务,采购形式参照《青海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26〕21 号)执行。机构养老服务补贴可由所属民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养老机构。居家养老的补贴对象,可结合自身实际需求和意愿,向居住地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公布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购买相关服务,购买服务差额部分资金由老年人及其家属自行承担。

(五)补贴结算。县(区)民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对服务机构(企业)提供服务人数、服务内容、服务金额、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原则上应于次月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补贴情况进行审核,每名补贴对象每月实际享受补贴不能超过其当月应享受政府补贴额度上限。县(区)民政部门应于每月 25 日前向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等服务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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