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如何破解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难题 ——《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十

来源:老龄与未来 

《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报告》十期系列已全部更新。在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数量突破3亿大关之际,人口老龄化现状对我国的医疗体系、服务产品和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老年人群体在生命晚期不仅面临疾病带来的身心痛苦和空巢现象造成的心理压力,还可能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遭受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如何保障老年人有质量有尊严地安度晚年,划上人生圆满的“句号”。

该报告提出了五个核心概念,身体尊重、利益保障、精神慰藉、意愿遵从和死亡尊严。同时梳理出有关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的四个创新,分别是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安宁疗护和缓和医疗。这些概念相互关联,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老年人生命质量的基础。另外在认知意识层面、法律建设层面和社会共识方面提出相应的建议与对策。

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共同构筑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基石与价值取向。生命关怀,作为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理念,广泛延伸至所有生命形态,强调对每一个生命独特价值的珍视与保护,无论其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社会地位。在人类生命的维度上,生命关怀深刻关注个体的生存状态与意义,尊重个性差异与发展需求,并在肉体与精神两个层面给予均衡的关注。它通过医疗健康、教育培养、心理支持等多元手段,促进个体生命的全面成长与发展。而生命尊严,则作为人格尊严的核心,贯穿于生命的始终,从生的平等权利到活的身体自主与人格完整,再到死的尊严守护,每一环节都彰显了对生命尊严的尊重与维护。生的尊严确保了生命的平等起点,活的尊严构建了安全无惧的生活环境,而死的尊严则让生命的终结充满尊严与安宁,共同绘制了一幅生命从诞生至消逝的完整尊严图谱。

被誉为现代哲学之父的德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认为,人类应当被深深尊重和珍视,而非被他人利用或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工具。他强调,每个人都应被视为目的本身,而非他人目的的手段,这一观点凸显了人的生命价值,并时刻提醒我们尊重他人的自由和权利,避免将他人作为达成自己目标的工具。同样,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Epicurus,公元前341-前270)也提到,幸福在于身体的无痛苦和灵魂的无困扰。如果将这一理念应用于老年人照护中,确保每位老年人的身体得到尊重、财产得到保护、精神得到慰藉、意愿得到遵从、并在死亡时享有尊严,让他们能够充分得到关怀,舒适且有尊严地度过人生最后阶段,无疑是对其生命尊严的最好保障。这样的照护不仅能为老年人及其家属迎来幸福的终点,画上人生圆满的“句号”,更是高质量社会治理与照护型社会构建的重要体现,更是老龄社会背景下社会各界需要共同承担的使命和责任。

(一)“生命”认知的深化与提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人们对于老年人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的认知正在发生深刻转变。过去,老年人通常被视为社会的负担和弱者。然而,在当今社会,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生命必须得到尊重和关怀。这种认知转变体现在多个方面。

一是更加关注老年人的内心世界,尊重其选择和意愿。无论是选择继续工作还是退休享受晚年生活,决定自身财产如何处置还是自我生命如何终结,老年人都应该拥有自主权和决定权。并且通过死亡教育、生命教育以及安养智慧等方式,能够坦然面对“生死”。

二是更加重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尊严。这不仅是指物质层面的满足,更包括精神层面的关怀和尊重。社会开始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让老年群体能够参与社会活动、发挥自身潜力,享受与年轻人同等的尊重和关注。特别是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确保其有尊严地生活至关重要。

三是医学和照护领域的革新。以“疾病治疗”为中心的传统医疗模式正在向以患者为中心转变。特别是在老年人照护领域,医护人员更加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提供更为人性化、个性化的护理服务。生前预嘱、缓和医疗和安宁疗护等新型服务模式的推广普及,能够使老年人更加舒适、有尊严度过临终阶段。

总之,这种认知转变不仅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也为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实质性改善。老年群体不再视为社会的负担,而是作为社会的重要成员和宝贵财富受到重视。他们的生命尊严得到更多保护,生活质量也得到显著提升。未来,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于老年人生命关怀和生命尊严的认知将会更加深入和全面。

(二)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强化

在当今社会,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与老年人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相关的法律完善显得尤为重要。老年人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他们年轻时已经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因此,老年群体生命尊严和权益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引入先进医疗模式等措施,完善对老年人的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的保护,不仅是社会文明的体现,更能够提升老年人福祉。同时,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是需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这包括明确老年人的经济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教育权益等,并规定政府、社会组织以及个人在保障老年人权益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促进老年群体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针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成为法律完善的重要内容。意定监护允许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选择信赖的亲属或朋友作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从而保证期生活意愿和利益得到尊重和保障。而生前预嘱则为老年人在清醒时提供了预先制定临终医疗、护理等事项的机会,这不仅确保了老年人的生命尊严,也避免了家庭成员在老人临终时因意见不合而产生纷争。

二是安宁疗护与缓和治疗等新型医疗模式需要法律完善。安宁疗护旨在为临终患者提供舒适、安宁的离世环境,通过控制症状、减轻痛苦、提供心理支持和精神抚慰等手段,让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感受到尊严和温暖。而缓和医疗则强调以患者为中心,通过综合评估患者的身体状况、心理需求和社会支持等方面,为患者提供更为全名、个性化的医疗护理。法律应通过结合实践案例不断完善,加强对这些医疗模式的法律支撑,推动更多医疗机构采用先进医疗理念,为老年人提供更加人性化、有尊严的医疗服务。

(三)社区及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

在推进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障的社会实践中,特别是在深化意定监护、生前预嘱、安宁疗护、缓和医疗等生命概念的实施过程中,除依赖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专业机构的支持外,社区和社会组织也需充分发挥其独特优势,广泛参与并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社区最为老年人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实践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落地生根的土壤。一方面,社区工作人员通过宣传和推广意定监护和生前预嘱制度,帮助老年人了解并选择合适的监护人,以及提前规划自身医疗和养老安排。这种个性化的关怀不仅确保了老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生活能够按照自我意愿进行,更在无形中提升了老年人的生命尊严。另一方面,社区可以对专业机构人员提供各类协助,确保老年人得到更为精准的服务。

社会组织能够发挥其专业性和灵活性的优势,为老年人生命关怀与生活尊严相关工作注入了更为专业与细致的力量。通过组织讲座、培训等形式,向老年人及其家庭普及生前预嘱、安宁疗护和缓和医疗等概念和知识,使更多人了解并接受这种尊重生命自然过程、注重患者尊严的医疗照护方式。同时,社会组织还能够积极链接医疗资源,为老年人提供临终关怀服务,让他们在生命最后阶段仍能够感受到温暖和安宁。此外,在意定监护的过程中,符合相应要求的社会组织还能够与有意愿的老年人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成为意定监护人,确保老人意愿得到遵从,老人利益得到保护。

社区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可以形成互补与共赢的局面。社区为社会组织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使其能够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老年人提供更为全面、深入的服务。而社会组织则通过其专业的服务,提升了社区践行老年人生命关怀与生命尊严的水平,增强了社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种合作模式不仅有助于提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更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了敬老、孝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