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哀伤主题公益十讲⑤:意义重建理论在哀伤辅导中的应用

来源:哀伤关怀 2026年5月11日

在人生的旅途中,我们都可能经历失去的时刻–失去亲人、爱人,甚至是心爱的宠物。那份深入骨髓的悲伤,常常让人感到无所适从。

如何面对哀伤,重建生活的意义?在王建平教授团队哀伤关怀与研究中心联合中育心理推出的哀伤主题公益实讲课程第五讲中,清华大学学生心理发展指导中心的史光远老师,为我们带来了“意义重建理论在哀伤辅导中的应用”公益课程。

一、哀伤的本质:丧失与重建的旅程

讲座伊始,史光远老师首先带我们理解哀伤的概念。他指出,哀伤是因丧失引发的复杂身心反应,情感上以悲伤为主,行为上则表现为过度怀念、闯入性想法、烦躁不安等。但哀伤并不只是痛苦的代名词,经历哀伤后,人们也可能获得创伤后成长,从而认识到自己的力量,更珍惜当下,对精神层面有新的理解。

意义重建理论由Robert Neimeyer等人提出,整合了建构主义、后现代、依恋、创伤认知等理论,是一个用于哀伤领域的整合模型。

意义重建理论认为,若丧失事件与丧失前的意义结构基本一致,则痛苦程度较低;若严重不一致,痛苦就会急剧增加。此时,人们便会致力于寻找意义。当找到有益的新的意义时,痛苦就会减少,反之则会停留在痛苦的状态,需要继续寻求新的意义。

这一过程主要有三条路径:

1、理解丧失:重新认识和接受失去的事实。

2、寻找益处:发现丧失带来的改变或成长。

3、认同改变:自我认同整合,达到新的稳定。

讲者以自己博士期间对失独父母的研究为例,指出失独父母在经历丧子后,意义结构遭受巨大破坏,但他们中有人通过种树、养流浪狗等方式,重新找到了生活的意义。比如一位失独母亲为完成儿子遗愿,在内蒙古种树20多年,把对儿子的爱融入到对自然的守护中。

二、评估:哀伤辅导的起点与关键

在进入具体干预技术之前,史光远老师特别强调了哀伤反应评估的重要性。他指出,哀伤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议题,常与抑郁、创伤等问题并发,因此需要全面评估。

评估的重点内容包括:

1、鉴别诊断:

区分哀伤、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尤其要注意抑郁症诊断中需排除近期重大丧失事件的影响。

2、自杀风险:

哀伤中的自杀念头常源于“想跟逝者一起去”,与抑郁症的无价值感不同,需密切关注。

3、社会支持系统:

评估来访者的人际资源,比如对失去父亲的孩子工作时,就需要考虑孩子的母亲能否提供支持。

4、延长哀伤障碍筛查:

可使用常用量表,如PG-13(Prolonged Grief-13)。该量表包含11道题,前2题核心题目如“我经常怀念并渴望见到逝者”“我经常出现与逝者有关的强烈情绪痛苦”,后9题涉及具体反应。若总得分超过23分,则提示延长哀伤障碍的可能。

三、治疗关系原则:Presence(同在)是基础

在哀伤辅导中,治疗关系的重要性甚至超过技术本身。Robert Neimeyer提出的“3P原则包括三个部分:Presence(同在)、Process(过程)、Procedure(程序)。这部分哀伤公益十讲的第四讲中有所提及:【回顾】哀伤主题公益十讲④|看见哀伤:哀伤辅导原则与首次会谈

本次讲者重点讲述了Presence(同在),因为它是工作的基础。同在是来访者愿意与咨询师共同工作的前提。同在包括三方面要求:

1、正念水平:

表现在咨询师需要提前准备物理与心理空间,提前到达咨询室,花几分钟做一个提升同在感的小练习,例如:闭上眼睛,想象一下来访者的样子,把身心调整到此时此刻等。

2、回应性:

咨询师需对来访者的言语、非言语信息保持高度敏感,以贴合其状态的方式回应,同时不加防御。

3、脆弱性:

咨询师要容许自己和来访者展现脆弱,接纳哀伤反应的暂时性和波动性。哀伤情绪本就跌宕起伏,今天觉得好一些,明天可能又陷入痛苦,这是正常的。咨询师若因来访者状态波动而紧张,反而会阻碍工作。

四、意义重构的具体技术:从揭开故事到整合前行

1、第一阶段:揭开丧亲故事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邀请来访者讲述所爱之人,包括逝者的品质、与逝者的共同回忆等。在这一过程中有生命力地、表达性地同来访者进行对话。可以利用以下技术:

技术1:类比式倾听

与来访者的言语和非言语信息保持一致,像一面镜子一样反映其感受。来访者沉默时,咨询师也可沉默;来访者悲伤时,咨询师用深呼吸、点头等方式回应,传递“我在陪着你”的感觉。

技术2:隐喻与意象化表达

哀伤常常难以言喻,用隐喻的方式能促进理解和共情。比如来访者说“悲伤像黑雾”,咨询师可引导:“这黑雾时而像幕布遮蔽阳光,时而像丝绸缠绕指尖,你能多描述一下它的样子吗?”

2、第二阶段:处理丧亲故事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不回避,通过复原性重述、丧失时间线等技术,帮助来访者面对丧失的细节,整合记忆。

技术1:复原性重述

邀请来访者慢慢讲述死亡故事的细节,包括场景、情绪、想法等。重述时要慢,若来访者情绪激动,可让其停下来做深呼吸,调整与痛苦场景的距离。叙述分为三个层次:

(1)外在叙事:客观发生的事件,如:接到病危电话,我赶到医医院。

(2)内在叙事:内在的的情绪和想法,如:我很着急,又有点害怕。

(3)反思性叙事:现在的理解,如:原来我那么依赖爸爸,现在我开始学着自己面对生活。

技术2:丧失时间线

让来访者在纸上画出人生轨迹,标记重要转折点和丧失点。这不仅能帮助来访者挖掘过去的应对资源,还可能发现多重丧失的影响。当然,若咨询时间有限,是否处理过去的丧失需要具体评估,避免偏离当下议题。

3、第三阶段:与逝者的再连接

了解了当事人的顾虑和担心后,咨询就可以从社交的聊天过渡到正式的咨询内容。

当哀伤症状有所缓解后,可以通过一些技术帮助来访者与逝者建立新的、持续的联结。

技术1:“再见你好”信件

让来访者给逝者写一封信,可以是无结构的自由书写,也可以有一定结构,若难以书写,也可用画画代替。还可以布置“模拟逝者回信”的家庭作业,虽然不容易做到,但能带来深刻的体验。

技术2:生命印记

引导来访者探索逝者留下的印,比如逝者的特殊习惯、价值观、为人处世的方式,以及这些如何影响自己。咨询师可以问:“你想发展哪些肯定的印记?又想放弃或改变哪些?”

技术3:指导性哀伤日志

让来访者分享过去几周,与逝者再联结后,自我观察的效果,并分享。例如:当时你是怎么看待这个事件的,而现在你的理解是什么。

4、第四阶段:整合与结束

技术1:虚拟梦境故事

给来访者提供一些关键词,鼓励其将自己喜欢的元素和象征性情节加入故事,通过想象、讲故事或画画的方式进行表达,从而发现新的意义。例如:有来访者在故事中让一只会说话的鸟飞起来,象征着自己内心的整合与成长。此外,记忆盒子、绘画、沙盘等也是常用的方式。

技术2:仪式转换

利用仪式帮助来访者表达思念、完成告别。仪式可以是传统的清明扫墓,也可以是个人化的,比如一位来访者通过给逝去的亲人叠星星,把想说的话写在星星纸上,放入瓶子里,作为对亲人的思念寄托。仪式的关键在于“特异性”,要符合来访者的文化背景和个人需求。

五、研究发现:技术如何发挥作用?

在讲者与陈丽冰老师(现任深圳大学附属华南医院临床心理科专职心理咨询师)合作的研究中发现,意义重构技术的各个阶段作用不同:

1、前两个阶段,即揭开故事、处理故事:对改善哀伤和创伤症状效果最显著;

2、后两个阶段,即再联结、整合与结束:对提升意义重构和创伤后成长作用更明显。

也就是说,意义重构疗法不仅能缓解痛苦,还能促进个人成长。当然,并不是所有来访者都能走到后两个阶段,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

此外,咨询中对于来访者收获较大的技术包括:咨询关系、类比式倾听、复原性重述、丧失时间线、生命印记以及整合性艺术治疗(虚拟梦境故事、绘画)。

毕可鹰书法日记(六十七)

4月17日
好雨知时,润物无声,春花似火,一派生机!
在生宣纸上试笔,写唐人韩翃诗句:

春城无处不飞花

落笔之后,笔墨渗化,自有天然情趣!

5月3日
今天早晨,应摄影家赵先生的邀请,为其视频集书写一个题目:

北京记忆

【构思】用我擅长的古隶书来书写,借鉴篆刻的构图,用半生宣纸,书写中墨色自然渗化形成许多斑驳参差,能出古意和金石味儿。

落款:伯鸢手墨
右边引首章:螭虎(自刻,是龙的九子之一 主文)。
左边是名章:毕可鹰(我的恩师刘绍刚刻);
闲章:昌平山民(自刻,含义 在昌平军都山下砚田里耕作的老农)。
制作成4种不同颜色的电子版。

5月10日早课
在麻面瓦当宣纸上书写古隶书:大汉雄风

5月11日
最近,镇江的北固楼火了、辛弃疾火了、他的《南乡子》也火了!
这首词的“词胆”就是下面这16个字:

千古兴亡多少事,悠悠!不尽长江滚滚流。

5月11日早课,以行书体书此金句。

十年前我去上海看望蒙师许宝驯先生,他说:“你的字火气太大,走进天王殿,四大金刚怒目相向,那不是最高的殿堂,走进大雄宝殿,你看如来释祖是眯着眼睛看世界的。”我顿时明白了一个道理:好的书法应该是不火不厉,温文尔雅的!

5月13日
学习柳宗元,铁骨铮铮!
用魏碑体书写《江雪》诗句。

尘尘作品 | 湖光竹海,鱼鲜茶香

文图/尘尘  诵读/微笑  配乐/兰襟客

望着宛如绿宝石般的湖面,看着微风泛起层层绿色涟漪;沐浴在湖光山色春光里,尽情享受着大自然给予的馈赠。此刻,我和我的老公及同学坐在天目湖的游艇上,小游艇干净整洁,灰白色的皮椅子一尘不染,天目湖的白茶放在台子上静静地等待我们品尝。

我第一次喝天目湖的白茶,看它形如凤羽,色如玉霜,马上就有想喝的冲动。天目湖的白茶氨基酸含量高,比普通白茶高两倍以上,茶多酚含量为10.7%,泡制后香气浓烈,滋味甘醇,具有抗辐射、抗氧化、降血脂、降血糖等功效。其中一同学是品茶高手,各类茶叶在她面前一目了然,优劣尽知。她喝我也喝,而且一杯又一杯地续,仿佛要把自己偏高的低密度脂蛋白立刻降下来。从游艇下来后,我们又去茶室品尝白茶,而我仍然是接二连三地喝。

日掛中天,要午餐了,天目湖的砂锅鱼头汤必不可少。砂锅鱼头汤极好吃,鱼头汤以天目湖和沙河鳕鱼为原料,精心烹制,鲜嫩似豆花,鲜而不腥,肥而不腻。我们在天目湖旅游两天,这已是第三次吃砂锅鱼头汤了。

天目山景区的南山竹海更是另一道风景线,拥有3.5万亩翠竹,青山秀美,竹海壮阔。我们在乘游艇前一天去了南山竹海。那日天气很热,火辣辣的阳光晒在头上就像顶着一口热锅。可是,一进入竹林,一阵凉风习习而来,那个顶在头上的热锅不翼而飞了。南山竹海不愧为天然氧吧,空气是如此纯洁、干净。我怕爬山,来的时候忐忑不安,会不会在山里喘不过气来?可是,在山林竹海里一点也没有,而是神清气爽。

天目湖湖水澄澈,群山叠翠,竹海清幽,不愧是国家5A级旅游景区。(2026年5月4日)

木兰推荐 | 国内首个老年人意定监护团体标准

来源:沪上为老 2026年4月22日 侵删

为破解行业发展痛点、回应老年群体迫切需求,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牵头组建编制团队,历经深入调研、多方论证、反复修订,最终编制完成该项标准,为老年意定监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筑牢根基。

《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规范》由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等单位起草。该标准立足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与服务实际需求,确立了依法有序、自主自愿、服务规范、风险可控的四大核心原则,构建了覆盖服务主体、服务流程、服务内容、权益保障、质量控制的全链条服务体系,对服务机构资质、专业人员配置、安全应急处置、全流程监督管理等作出全面规范,标志着我国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正式迈入有标可依、有规可循、规范发展的全新阶段。

团体标准的发布,填补了国内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领域的空白。中国社会福利与养老服务协会执行会长徐建中表示,该标准为行业确立了统一服务准则,将有效规范服务行为、防范服务风险、提升行业公信力,推动意定监护服务从零散探索走向系统规范,切实守护老年人晚年尊严与合法权益。

木兰推荐 | 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国民政 2026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残联、老龄办: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守望相助、和衷共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一)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摸排需求和供给情况,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支持通过设立“中心户+互助员”、组建志愿服务队、分片区服务等方式,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培养专业化互助性养老服务运营团队,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履职事项清单,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台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各地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居住偏远、相关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集中搬迁居住在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的同一社区、院落、楼宇等聚居生活,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提供服务。人口较少、自然灾害多发、生活环境恶劣的自然村(组)可按规定集中搬迁居住,组织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康复护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等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

(三)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各级老龄办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组织以“互助养老”为主题的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建立跨区域通存通兑平台;探索建立时间(积分)转让机制,将本人服务时间(积分)转让给直系亲属使用;创新互助性养老服务价值转化机制,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积分)兑换为养老服务、社会实践学分等。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资共享站”,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助行、助视等康复辅助器具,开展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三、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四)加强互助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建设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未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多样化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鼓励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改造利用闲置房屋、村(社区)空余场地等开展服务。加强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适老化建设和改造。

(五)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统筹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化针对老年人的文明实践活动。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业、村卫生室等场所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六)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融入“养联体”建设,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探索“物业+互助养老”,发挥物业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优势,对互助性养老服务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四、强化互助服务要素支持保障

(七)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应加强对参与互助服务人员的培训,针对专业化程度较强、风险较高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转介,并做好服务衔接。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提升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完善支持发展措施。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支持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重点内容和老年大学志愿服务活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九)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专业化引导和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各地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促进供需对接、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或者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预防和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对积极参与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激励。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互助文化。

(十一)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引导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帮助提升服务规范化、机制化水平。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研究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互助性养老服务理念,弘扬孝亲敬老、守望相助传统美德。结合重阳节、敬老月等开展主题宣传、政策解读、案例分享等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互助养老主题日”等活动,增强老年人互助意识。

(十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作为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支持引导,组织开展好新时代“银龄行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任务范围,指导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升互助性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职能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土地或者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企业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并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帮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宣传活动。体育部门指导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体育活动为纽带促进老年人互助,助力完善互助性养老服务。残联负责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做好残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6年3月3日

木兰推荐 |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之:第三章 对意定监护人履职的监督

第三章 对意定监护人履职的监督

第一节 总体要求

87.【监督原则】

监督人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避免对监护人的正常履职产生不当干扰。监督人独立履行监督职责,不受监护人的影响、干预;有多位监督人的,也不受其他监督人的影响、干预。监督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督职责。

88.【监督职责概述】

监督职责通常包括: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职情况,调查监护人的履职情况以及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情况,对监护人的履职行为提出督促、建议,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当事人对监督职责另有约定的,或者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对监督职责另有要求的,监督人按照该约定或者要求履行监督职责。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对监督职责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

89.【监督档案】

监督人应当设置监督档案,具体方法可参照本指引关于监护档案的内容。

第二节 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职情况

90.【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监督人有权要求监护人按照协议约定的、判决书要求的或者合理的周期,定期报告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也可以在对监护人的履职行为产生合理怀疑、被监护人的情况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时,临时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对定期报告的周期、临时报告的触发条件作出明确约定。监督人应当将监护人报告归入监督档案。

91.【报告的内容】

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明确。定期报告一般是对相应期间内监护人履职情况的完整报告,包括但不限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沟通情况、监护人代理或者保护被监护人的情况、被监护人的情绪及健康情况、被监护人的财产变化情况、其他重大或者特殊情况等。临时报告一般是针对特定事项的专门报告。监督人还可以就报告的存疑处要求监护人作出补充说明、提供相应证据,补充说明和证据亦应作为报告的组成部分。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报告内容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92.【报告的形式】

报告可以采用监护台账、情况表、文字陈述等书面形式。如采用纸质版本的,监护人应当在报告上签名署期,监督人亦应书面签收;如采用电子版本的,双方需注意保留电子送达凭证。情况紧急的,报告可以采用通话或者当面口头沟通形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双方均可留存录音。建议当事人在协议中对报告形式要求作出明确约定。

93.【未按时提交合格报告的应对】

监护人未按时向监督人提交合格的报告且监督人有理由相信监护人不会提交的,或者经监督人催促监护人仍不提交的,如监护人向监督人的报告义务已由生效判决书明确,监督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尚未由生效判决书明确,监督人可以尝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提交报告。

94.【报告的审核】

监督人应当对监护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可以由监督人单独进行,也可以由监督人与监护人根据约定共同进行。监督人应当全面审核报告内容的真实性,以及监护人履职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报告经审核无误的,应当归档备查;存疑的,监督人可以要求监护人进一步补充说明、提供证据,也可以开展调查工作。

第三节 调查监护相关情况

95.【持续调查】

监督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判决书要求的或者合理的周期,定期探访被监护人,也可以在必要时临时探访被监护人。监督人可以与被监护人或者其亲友、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入住机构、监护人等相关主体保持联系,关注与监护相关的事项,持续了解、调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和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情况。

96.【自行调查】
除非协议另有约定,监督人探访被监护人或者与上述主体联系,一般无需提前告知监护人。

97.【有限调查】

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或者授权书中明确监督人调查监护人履职情况和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情况的具体权限,并办理公证,以便监督人在约定或授权范围内开展调查。监督人的调查应当以核实监护人履职行为的目的为限,不必也不得随意扩张调查权限。

98.【证据固定】

监督人在审核监护人报告、调查监护人履职情况和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情况的过程中,如发现监护人可能存在未依法履职或者不合理履职情形的,建议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备查。

第四节 对监护人履职提出督促、建议

99.【适用情景】

根据监护人报告内容和监督人调查结果,如果监督人认为监护人存在未依法履职或者不合理履职的情形,但尚未达到《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程度的,以及意定监护协议有特别约定的,适用本节规定。建议将监督人有权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提出督促、建议的相关内容写入意定监护协议中。

100.【未依法履职的应对】

对于监护人未依法履职的情况,监督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指出监护人履职行为的不合法之处,督促其整改补救,并予以记录。情况确实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整改补救。

101.【不合理履职的应对】

对于监护人不合理履职的情况,监督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指出监护人履职行为的不合理之处,提出优化建议,并予以记录。监护人可以在后续履职时加以参考。

102.【寻求相关单位支持】

监督人在向监护人提出督促、建议时,可以征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医疗机构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寻求其支持和协助。

第五节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及追究责任

10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存在《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情形的,监督人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建议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约定监督人有此等权限。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监督人还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104.【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的内容】

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书”,该申请书一般包括如下内容:申请人信息、被申请人(监护人)信息、被监护人信息、申请事项(撤销监护人资格)、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需简要说明监护人存在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情形。立案时应当一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105.【申请变更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因健康状况变化、迁居外地、事务负担显著增加、经营状况恶化等客观原因丧失监护能力,无法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意定监护协议约定的终止意定监护关系、变更监护人的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有关个人或者有关单位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建议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约定监督人有此等权限,以便监督人提出申请。

106.【向公安机关报案】

监督人如果发现监护人存在故意伤害、虐待被监护人,侵吞被监护人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107.【追究监护人责任】

建议监护委托人通过书面文件明确授权监督人,在其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后,监护人的履职行为如存在违约或者违法情形的,代理被监护人提起诉讼,追究监护人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附则

108.【法律依据截止时间】

本指引成稿于2025年8月31日。本指引内容仅以该日期前施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司法解释等为依据。

109.【仅供参考声明】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起草,并非强制性规定,不作为评价律师执业行为的依据,仅供律师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木兰推荐 |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之:第二章 意定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二章 意定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一节 总体要求

35.【监护原则】

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以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为基本原则,忠实执行其预先指示,除非该指示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干预其可独立处理的事务,尽可能地维持其正常生活。监护人还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非为维护其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并接受监督人及相关主体的监督。监护人怠于履职、不当履职或者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6.【监护职责概述】

监护人应当依法全面履行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职责,因时因事地主动采取或者调整监护措施。

37.【监护档案】

建议监护人建立监护档案,归集意定监护协议、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判决书、指定监护人判决书、财产清单、监护台账、重要凭证等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及时、如实记录履行监护职责的具体事项,辅以照片、录音、视频等资料佐证,以此作为监护报告的基础,随时备查。

第二节 关于人身照护事务的履职

38.【人身照护的方式】

监护人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为被监护人提供人身照护服务。人身照护服务包括照料被监护人的起居,维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障被监护人的生活质量。上述服务并非法律事务,一般不需要、也不建议律师直接为被监护人提供上述服务。

39.【选择照护模式】

监护人可以与被监护人及其亲友、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医疗人员进行充分沟通,了解被监护人的意愿、健康状况及医疗康复需求、照护等级、生活习惯、其他支持需求等因素,据此选择居家照护、社区照护或者机构照护模式,聘请专业服务人员,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设施,选择合适的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康复机构等并审核相关合同文件、办理入住手续。

40.【不改变居所】

不建议监护人改变被监护人所熟悉的住所,但以下情形除外:

(1)符合被监护人明示或者可推知的真实意愿的;
(2)被监护人医疗康复所需的;
(3)被监护人存在伤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4)该住所不适宜被监护人继续居住的。

如上述情形消除,建议监护人协助被监护人恢复居住至原住所。

41.【探望被监护人】

建议监护人定期探望被监护人,探望频率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约定。探望时,建议监护人尽可能与被监护人直接沟通,并询问医疗人员、护工、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了解被监护人各方面情况的动态变化,作出必要的应对和调整,做好探望记录。

42.【及时响应】

建议监护人建立监护事务的随时响应、夜间响应机制以及突发应急预案。监护人可以在被监护人住所设置响应设备、备存紧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了解被监护人住处附近医疗机构等信息,以便在突发状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被监护人风险。

43.【长期护理保险】

被监护人符合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条件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通过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分中心)或者在线申请渠道提出需求评估申请,协助被监护人接受评估,根据评估结论以及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监护人还可以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在评估结论的有效期内代理被监护人及时提出期末评估申请、状态评估申请。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提出复核申请。

44.【保障人身自由】

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长期生活在养老机构、护理机构等封闭式照护场所的被监护人如表达外出、回家等意愿,监护人可以耐心倾听,共情回应,评估根本原因。在其意愿真实且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与照护场所沟通,安排被监护人适当外出活动。被监护人外出时,监护人可以委托照护人员全程陪同或者安排其他临时监护措施,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45.【满足社交需求】

监护人可以鼓励、协助、保障被监护人通过接受探访、聚会、电话、视频等方式与其亲友联系。但该等联系如果影响到被监护人的治疗康复,损害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扰乱照护场所的运行秩序,或者有诱导、胁迫、欺诈被监护人等情形的,监护人可以劝阻、制止并记录。

46.【心理疏导】

被监护人产生孤独、焦虑、恐惧等情绪问题时,监护人可以对被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委托专业人员帮助被监护人缓解情绪压力;程度严重的,及时安排被监护人就医治疗。

第三节 关于医疗事务的履职

47.【了解被监护人健康信息】

建议监护人全面了解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过敏史等信息,整理并保管被监护人的医保卡、病历本、检查报告、用药记录等资料,及时关注被监护人的健康变化情况。

48.【了解被监护人医保信息】

建议监护人全面了解被监护人参加的医保类型、缴费情况、当地或者异地医保报销规则,以及被监护人享受的商业健康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等医保信息,结合被监护人的健康状况,合理规划医疗支出安排。

49.【安排定期体检】

建议监护人定期为被监护人安排健康体检。除各社区服务中心为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居民每年提供的免费体检服务外,监护人还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选择体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提供的付费体检服务。

50.【选择医疗机构】

监护人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病情、意愿和习惯、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如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51.【陪诊服务】

监护人可以亲自陪同被监护人就诊,也可以为被监护人联系提供陪诊服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人员。监护人可以收集所在地区的陪诊服务机构信息,包括养老机构、长者照护之家、专业性日托或者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等,了解当地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助医陪诊保障机制,根据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陪诊服务机构或者陪诊师,并做好对接工作。

52.【参与医疗决定】

被监护人就诊时,监护人可以向医疗机构出示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文件,与医疗机构及被监护人近亲属保持密切沟通。监护人可以基于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监护职责,了解被监护人的病情、医疗措施,以及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情况下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信息,积极参与医疗决定的过程,在必要时提出建议、质询、反对,防止近亲属权利滥用以及不当医疗行为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损害。在参与医疗决定过程中,监护人应当披露和遵循被监护人的预先医疗指示或者生前预嘱中的真实意愿。

53.【规范就诊用药】

监护人需防范被监护人接受不具备合法行医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的诊疗。未经专业医师诊断并开具医方,监护人不得自行决定被监护人服用药物,但在紧急情况下服用急救药物除外。

54.【对精神障碍被监护人的住院治疗】

患有精神障碍的被监护人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监护人可以协助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有《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协助医疗机构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没有必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监护人应当及时要求并协助被监护人出院。

55.【对精神障碍被监护人的医疗知情同意】

医疗机构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被监护人依法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监护人依法有权知晓。医疗机构对患有精神障碍的被监护人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或者与精神障碍治疗有关的实验性临床医疗,依法应当取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监护人应当按照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决定。

56.【预防接种事宜】

监护人可以协助被监护人接种相适应的免疫规划疫苗。对于非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可以按照被监护人预先明示或者可推知的意愿协助或者拒绝为被监护人接种。

第四节 关于财产事务的履职

57.【编制财产清单】

建议监护人在监护启动后随即全面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机动车、现金、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保险、信托、债权、股权、贵重物品、由他人代持的财产、欠款、担保、连带责任风险等。建议监护人制作详细清单,对于有争议的项目可加以备注,并在履职过程中定期检查,根据情况变化作出修正。建议监护人收集、复制各项财产、债务的凭证作为清单附件。

58.【清点收入来源】
建议监护人全面了解被监护人的长期收入来源,包括但不限于退休金、房屋租金、保险金、信托受益金以及各种政府福利、补贴。

59.【日常支出规划】

建议监护人全面了解被监护人为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公共事业费用、养老机构费用、护理费用、医疗费用、生活费用等支出情况,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和财产状况做好日常支出规划,量入为出,寻求在有限资源基础上被监护人福祉的最大化,并及时为被监护人支付上述费用。监护人可以预留一部分能够随时提取的资金以应对突发事件产生的支付需要。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被监护人可以独立支配小额的日常零用资金。监护人应当如实记录被监护人财产的支出事项及金额,以备查询。

60.【财产归集】

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被监护人有权自行保管相应的财产。除此之外,建议监护人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以及财产凭证、身份证件,防止被监护人的财产失控。他人无权占有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人可以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无权占有人拒绝返还的,监护人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返还。

61.【独立和安全原则】

监护人应当保障被监护人财产的独立和安全,避免被监护人财产与监护人或者他人财产混同,避免被监护人财产毁损灭失。建议监护人将接管的资金存储至被监护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宜自行保管大额现金。监护人可以将被监护人的资金提存至公证机构,并与公证机构协商确定提存资金的使用方案。

62.【禁止行为】

未经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明确授权,监护人不得实施如下行为:

(1)将被监护人财产用于赠与、无偿转让、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非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
(2)将被监护人财产用于借贷、投资等具有风险的行为;
(3)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以被监护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放弃被监护人可能获得的继承、受遗赠、接受赠与、征收安置补偿、债权、债权担保等利益;
(5)其他可能导致被监护人财产权益减损的行为。

63.【对不动产的管理】

被监护人入住机构后,建议监护人在被监护人亲属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陪同下查勘整理空置的住宅,对房屋内的重要私人物品予以封存或者做其他妥善处理。监护人可以与物业公司人员互留联系方式以备房屋发生紧急状况时的处理。监护人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及经济状况出租其房屋,并将租金收益存入被监护人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未经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的明确授权,监护人一般不得出售被监护人的房屋。

64.【对金融资产的管理】

对于被监护人在监护启动前已经持有的股票、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资产,监护人应以维持现状为原则进行管理,不宜利用到期产品进行再投资。当被监护人的流动资金不足或者金融资产贬值风险较高时,监护人可以处分金融资产以变现。

65.【监护支援信托】

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以其合法财产设立信托,将其本人或者其他需要监护的特定主体作为信托的受益人。监护人可以积极探索以被监护人的合法财产设立信托并使其本人受益的可行路径,但应当注意相关法律争议及风险。

66.【探索新型金融工具的运用】

在法律和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监护人还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实际所需,积极探索运用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新型金融工具,保障被监护人享有充分的经济支持。

67.【协助参与继承】

被监护人以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酌取权人等身份参与他人遗产继承的,监护人需为被监护人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其从遗产中获得应有的权益。

68.【被监护人财产不足的应对方法】

被监护人无财产或者财产不敷必要支出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向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主张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无前述义务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机构申请补助、补贴等福利待遇。

69.【对宠物的处理】

被监护人饲养宠物的,建议监护人重视该宠物对被监护人的情绪价值,根据被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现实条件作出寄养、送养等妥善处理,同时尽可能照顾动物福利。

第五节 关于纠纷应对事务的履职

70.【被监护人被侵权的应对】

建议监护人密切关注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风险,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预防。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情形,监护人应当及时采取直接干预、报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人格权禁令等措施制止侵害继续,防止损害扩大。在处置过程中,监护人应当注意收集固定证据,充分依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人民调解机制积极协商,必要时提起诉讼,依法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71.【在机构中受到侵害的应对】

被监护人在养老机构、护理机构、康复机构入住期间,因机构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过错导致被监护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如协商不成,监护人可以基于合同违约或者侵权行为追究机构的责任。如监护人选择追究机构侵权责任的,需根据合同约定、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力度、机构的安保能力、侵权行为发生前后的防范与制止措施、行业普遍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机构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上述损害系由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监护人在起诉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时,可以考虑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机构列为被告,要求其在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72.【被监护人侵权的应对】

监护人需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可以要求受托人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的损害,建议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损害已经发生的,监护人应当注意收集固定证据,积极交涉协商,并做好应诉准备。被侵权人提起诉讼追究监护人等相关主体侵权责任的,监护人需注意自己是否尽到监护职责,以及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是否有过错。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依法在过错范围内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监护人需注意,法院在此类诉讼中应当将被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监护人可以促请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先行支付,并保留被监护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受托履行监护职责的人追偿;仅有一般过失的无偿受托人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监护人追偿。

73.【消费纠纷的应对】

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线上及线下的消费行为,根据其经济条件和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尊重其合理消费需求,干预其不当消费行为,特别注意防范消费欺诈。监护人可以综合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请求撤销消费合同或者确认其无效,解除消费合同,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在处理消费纠纷时,监护人可以通过寻求协商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举报、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消费纠纷;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报警。

74.【医疗纠纷的应对】

被监护人发生医疗纠纷的,监护人可以代理被监护人依法复印或者复制规定范围内的病历资料;依法对规定范围内的病历资料及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依法向医疗机构提出合理诉求并协商;依法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或者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依法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或者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提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在应对医疗纠纷时,可以寻求具有医学专业背景的人员协助。

75.【反诈】

监护人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向被监护人宣传反诈知识,通过与被监护人的交流及时发现被诈骗风险,保护好被监护人的个人信息,避免被监护人独自控制大额资金,协助被监护人核实相关信息,关注被监护人单独接待不明身份的人员。

76.【亲自或委托他人处理法律事务】

如无相反约定,监护人应当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无需另行签订委托授权文件。基于意定监护协议的特别约定,或者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且无相反约定的,监护人可以另行委托他人作为被监护人的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但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中事先取得监护委托人对此的同意。当事人可以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监护人亲自处理被监护人法律事务的报酬,以及对委托他人处理被监护人法律事务的报酬要求。如无约定的,报酬应当合理确定。

第六节 监护履职的终止

77.【监护关系终止事由】

监护关系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而终止。通常认为,“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包括监护人资格被人民法院撤销、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并得到许可等。如果意定监护协议约定了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事由,当事人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经法院判决变更后,原监护关系方才终止。自监护关系终止时起,监护人不再履行监护职责。

78.【提交监护终止报告和移交财物】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及时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结算,制作并提交包括整体履职过程和最后监护事务等内容的监护终止报告,移交保管的被监护人财物。监护关系系因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监护人应当向其本人提交、移交上述报告及财物;系因被监护人死亡终止的,应当向被监护人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提交、移交;如被监护人仍需他人继续监护的,应当向另行确定的监护人或者临时监护人提交、移交。监护终止报告还可以另行向监护监督人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交。财物暂时无法移交的,监护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完成上述提交、移交后,即视为监护人履行完毕全部监护职责。

79.【被监护人的身后事务】

被监护人死亡后,若监护人担任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的,则需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如监护人根据约定处理被监护人身后事务的,可参照本节后续内容实施。该等事务均不属于监护职责范畴。

80.【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人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生前意愿,尽快通知被监护人的近亲属、遗嘱执行人、继承人等。监护人还可以通知监护监督人、被监护人生前供职单位的退管部门、社保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等。监护人可采用微信、短信、邮件、电话录音等方式进行通知,必要时可要求被通知对象签收书面通知单。相关的通知记录可以记入监护终止报告并作为附件存档。

81.【开具死亡证明】

监护人办理被监护人遗体火化、户口注销等事务,均需要被监护人的死亡证明。关于死亡证明的开具,根据被监护人死亡地点和原因不同,常见情况如下:(1)在各医疗机构以及前往医疗机构途中死亡的,监护人可携带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监护关系证明,在医疗机构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正常死亡的,需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由医疗机构上门核验,确认被监护人死亡后出具核验单据,监护人可持核验单据、被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监护关系证明到被监护人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居民死亡推断书》。(3)非正常死亡的,需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经法医鉴定后,由公安机关开具《居民死亡确认书》。

82.【遗体处理】

被监护人在上海市内死亡的,遗体一般应当在本市火化,监护人应当尽快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根据《上海市遗体运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后操作;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的遗体,由公安、司法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火化后,监护人应当向殡仪馆领取火化证明。火化后,骨灰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生前意愿,通过墓葬、播撒、深埋、植树葬、海葬等被允许的方式安置。被监护人符合土葬条件的且有土葬意愿的,监护人可以为被监护人办理遗体运输及土葬事宜。监护人可以通过手机扫描死亡证背面所附的“上海市殡葬服务平台”二维码、拨打“962840”白事热线、登录“随申办”APP或者“一网通办”PC端“个人身后一件事”中的“殡仪服务办理”版块等方式,咨询殡葬服务信息,办理遗体接运、选择殡仪馆及礼厅等殡仪服务,申请节地生态安葬补贴、海葬预约与补贴等。

83.【遗体、器官捐献】

被监护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已签署关于遗体、器官等的捐献同意书,或在意定监护协议等书面文件中明确了器官、遗体等捐献意愿的,监护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06条的规定协助执行。监护人无权决定捐献被监护人的器官、遗体等,除非被监护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在被监护人死亡后共同书面同意。

84.【办理户口注销】

被监护人死亡后,监护人可以携带被监护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本、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到被监护人户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被监护人为上海市户籍的,公安部门每日依托“身故人员主题库”获取的信息主动进行已故人员户籍注销,无需到公安派出所窗口现场办理。

85.【丧葬费用的支出】

在法律允许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监护人可以按照被监护人的生前意愿,为其选择墓地、葬具,举办告别仪式、追思会,以及办理其他丧葬事宜。所需费用如需从遗产中支付,建议在意定监护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如未作约定,被监护人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可以与近亲属协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使用;没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可以与近亲属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的负担。协商不成或者被监护人没有近亲属的,建议监护人慎重决定花费较大的丧葬费用支出。

86.【协助遗产管理人】

监护人应当与被监护人的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对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等履职行为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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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意定监护关系的设立

第一节 意定监护方案的制定

4.【考察民事行为能力】

接待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当事人时,律师可以首先通过观察、询问,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初步判断。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关于其民事行为能力、认知能力或精神状态的证明。如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存疑的,不得协助其设立意定监护,可以建议有关当事人依法启动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协议确定监护人或者申请指定监护人等程序,并可以提供相应法律服务。

5.【适用意定监护的情形】

存在如下情形时,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

(1)当事人无近亲属的;

(2)当事人与近亲属关系不睦的;

(3)当事人的近亲属无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

(4)当事人希望由法定监护顺位靠后的近亲属、同一顺位中的个别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以外的主体担任其监护人的。当事人的子女需要监护的,律师可以提示担任子女监护人的当事人依法通过协议以及遗嘱确定其丧失监护能力时以及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

6.【客观立场】

建议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关于设立意定监护的咨询时,向其充分告知和分析意定监护的风险和利弊。当事人与近亲属关系不睦的,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尝试通过修复亲情解决将来的监护问题。

7.【信息收集】

律师应当与有设立意定监护意愿的当事人充分沟通。可以了解其真实身份、年龄、住所、联系方式、近亲属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宗教信仰、过往经历、大致财产情况、设立意定监护的原因,以及关于居住、医疗、养老、饮食、消费、精神需求等方面的偏好或禁忌等信息,并予以记录。

8.【监护人的人选】

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基于信任选择监护人;避免选择与其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担任监护人;慎重选择有犯罪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或者有重大债务风险的主体担任监护人;优先选择交往较多的亲属或者依法设立、提供专业监护服务的组织担任监护人。当事人拟选择的监护人为自然人时,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考虑对方的意愿、品行、健康状况、与当事人的年龄差距、居住地点及工作情况、对方近亲属尤其是配偶的意见等与履行监护职责相关的因素;拟选择的监护人为组织时,考虑该组织的类型和资质、服务能力、服务方案、社会信誉等与履行监护职责相关的因素。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调查核实拟选择的监护人的基本信息。

9.【多个监护人】

当事人考虑设定两个或以上主体担任监护人的,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约定多个监护人的分工,或者共同履职时的决议方式(如当监护人意见不一致时以其中某一位监护人的意见为准)。需注意上述约定仅在意定监护协议当事人之间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10.【替补监护人】

当事人考虑设定替补监护人的,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替补监护人在原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或者特定的替补期限届至、替补条件成就时接替履职。

11.【设定监督人】

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通过协议在意定监护关系中设定监督人。担任子女监护人的当事人依法通过协议以及遗嘱确定其丧失监护能力时以及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的,律师可以提示其同时设定监督人。选择监督人可以参照本指引中关于选择监护人的内容,其人选既要避免与监护人过于对抗,也要避免与监护人过于亲密。除了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监督人外,需注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有权依法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还需注意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设置监督机制并指定监督人的参考案例。

12.【意定监护受托人的意愿】

当事人确定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的人选后,律师应当与该拟定人选当面、单独沟通,询问其对担任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的意见。如果该拟定人选表示不愿担任的,律师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并建议其与该拟定人选继续协商或者另行选择,直至意定监护关系的各方达成协议。

13.【“委托代理+意定监护”的协议模式】

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采用“委托代理+意定监护”的协议模式,即监护受托人在监护启动之前以委托合同受托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监护启动之后以监护人的身份为监护委托人、被监护人办理相关事务,实现委托代理和意定监护的对接。

14.【意定监护协议的文本】

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如意定监护关系中包括监督人,因监护受托人需承诺接受监督人的监督,故可以采用三方协议。如当事人不希望意定监护关系以外的主体知晓协议全部内容,可以就监护或监督授权内容另行签订授权书。如采用公证方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可以提前与公证机构沟通文本要求。

15.【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律师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协商一致的内容设计意定监护协议文本。意定监护协议一般包括当事人信息、监护人选、监护职责、监护期限、监督机制、监护报酬、监护关系的变更和终止、违约责任、附则等内容。关于监护职责,协议可以列举通常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特别是如果采用前述“委托代理+意定监护”的协议模式,为便于监护启动之前的事务处理,建议列举。建议当事人慎重约定限制监护职责的范围,如采用菜单模式选择监护职责范围、仅授权受托人履行部分监护职责等。如当事人有订立预先医疗指示、生前预嘱、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意愿的,可以提示当事人另行订立相应文件。

16.【充分沟通修改】

律师应当就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根据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意见作出修改,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如实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律师可以采用工作底稿、聊天记录、谈话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沟通过程。

第二节 意定监护文件的公证

17.【建议公证】

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优先采用公证方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

18.【协助选择公证机构】

不同的公证机构对办理意定监护类公证业务的要求、收费、文本、流程以及具体做法可能存在差异。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联系公证机构询问相关信息,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

19.【协助准备公证材料】

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准备办理公证所需材料,如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医疗诊断证明、财产凭证等,具体以公证机构告知为准。律师可以对相关材料进行筛选、整理,并向公证机构提供情况说明、证明材料清单、法律意见书等文件,以便于公证机构办理。

20.【陪同公证办理流程】

律师可以在办理公证的全流程中为当事人提供陪同服务,协助当事人与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律师陪同当事人办理公证时,应当遵守公证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成后,律师可以保留公证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用于归档。

第三节 监护启动前的事务

21.【定期随访】

律师以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等身份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应当定期与当事人联系或者以其他方法了解监护委托人健康状况、重大财产变动情况等信息。

22.【意定监护协议的任意解除】

如果当事人对既定的意定监护安排表示异议,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监护委托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监护委托人、受托人均有权无理由地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当事人决定解除意定监护协议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将解除通知发送给意定监护关系的其他各方;采用公证方式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还需及时通知相应的公证机构。律师可以提示当事人在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协议解除后的处理方案。监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解除意定监护协议造成对方损失的,律师可以协助遭受损失的当事人依法求偿。

23.【意定监护协议的变更】

在意定监护委托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变更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第四节 监护的启动

24.【监护启动的时点】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监护委托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监护启动,监护人开始履行监护职责。

25.【参加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

律师可以代理《民法典》第24条第1款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以监护委托人为被申请人,向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律师以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等身份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可以直接作为利害关系人适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律师还可以接受依法从被申请人近亲属中确定的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委托,参加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

26.【参加认定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注意事项】

在参加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时,律师可以考虑司法鉴定的必要性,据此申请司法鉴定或者发表相应意见。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律师可以陪同当事人接受司法鉴定,陪同时应当遵守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制度。律师应当独立发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意见,可以对司法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若有理由认为司法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等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的,应当依法申请重新鉴定。律师应当促请案件承办法官考察被申请人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询问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慎作出认定民事行为能力减等的判决。

27.【争取同案处理指定监护人】

在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中,律师可以视当事人的需要,协助当事人提出指定监护人的申请,争取法院在同案中判决指定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未在同案中处理的,可以另行以被监护人为被申请人,向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28.【申请有关组织指定、申请法院确定及变更监护人】

除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之外,根据实际情况,律师还可以代理当事人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申请指定监护人。如对上述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确定监护人;如未能在接到指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可以向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29.【代理其他主体参加相关司法程序】

在指定监护人、确定监护人以及变更监护人的司法程序中,其他要求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诉讼;不要求担任监护人的有监护资格的主体,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律师均可以代理上述主体参加诉讼。

30.【“老养残”家庭的特殊应对】

被监护人的子女也需要或者可能需要监护的,律师可以提示有关主体及时另行启动相应的司法程序,申请认定该子女民事行为能力、为其指定监护人或者变更监护人。

31.【意定监护优先】

律师参加指定、确定、变更监护人案件时,应首先查找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无,核对该协议的真实性,全面分析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优势和劣势,本着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发表意见,贯彻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的理念。

第五节 律师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注意事项

32.【委托合同的签订】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接受当事人授权,以监护人、监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等身份参与意定监护关系。无论当事人授权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都必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授权律师的,在委托合同中需写明律师事务所指派该律师为承办律师,在意定监护协议等授权文件中则可以仅通过姓名、身份证号码明确其身份,以便其长期履职。

33.【收费模式】

律师(包括律师事务所,以下同)以监护人、监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等身份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可以收取报酬。收费模式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建议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定期或者按照工作类别、时长收取报酬,不建议在前期一次性收取报酬,尤其要避免在被监护人去世后取得特定金额或者比例的遗产作为报酬。律师收费应当合理,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工作量、难度及风险等因素相匹配。

34.【因应“长周期业务”的特别约定】

考虑到意定监护法律服务实际开展时间的不确定性,建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当承办律师转所、终止执业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职时,委托人是否同意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如果委托人不同意律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其他律师,建议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当承办律师转所时,委托合同当事人均同意合同项下的律师事务所权利义务自动转让至该律师转入的律师事务所;当承办律师终止执业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时,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委托合同因承办律师终止执业而终止的,若委托人同意,原承办律师可以以非律师身份继续履职。

木兰推荐 | 哀伤主题公益十讲④ 看见哀伤:哀伤辅导原则与首次会谈

来源:哀伤关怀 2026年4月29日

2026年4月8日,“哀伤主题公益十讲”迎来了第四场讲座。深圳大学心理学院副教授、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注册系统注册心理师、美国死亡教育与咨询学会认证生死学会士唐苏勤老师,详细讲解了哀伤辅导的核心原则与首次会谈的结构化流程。

唐苏勤老师长期聚焦于丧亲与哀伤、应激与创伤、数字化心理干预、生态瞬时评估与干预等领域的研究,致力于探索重大疾病、死亡、丧亲等事件给人们身心带来的影响及疗愈路径。

本次讲座围绕哀伤辅导的基本原则与首次会谈的实践方法展开,强调了在哀伤辅导中倾听、尊重个体差异、建立治疗关系的重要性,重点阐述了“在场”与“过程”的治疗关系。讲座还探讨了哀伤辅导的介入时机、开展场所的灵活性、高风险丧亲者的识别与支持,以及首次会谈的结构安排。

此外,针对常见伦理与技术问题,如回避性应对、创伤性哀伤、PTSD处理等,也进行了初步解析。

一、哀伤辅导的基础设置与核心原则

针对哀伤辅导的特殊性,唐老师在讲座中首先说明了哀伤辅导的介入时机和场所,随后强调了哀伤辅导的核心工作原则。

1、介入时机

哀伤辅导的介入需根据死亡情形、当事人意愿及机构规定灵活安排,通常建议在葬礼结束后一周左右开始。或者,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在丧亲后一个月、49天(七七)或几个月后开始。如果涉及临终关怀,可在丧失发生前进行初步接触。开展哀伤辅导的场所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强调灵活性与适应性,除了传统的心理咨询室以外,哀伤辅导还可以在医院、社区活动室、丧亲者家中或通过网络视频进行。

2、核心工作原则

哀伤辅导的核心工作原则主要是多倾听少评判,为哀伤留出时间和空白,以及警惕回避性应对。具体而言,多倾听少评判指的是尊重丧亲者的节奏与表达方式,避免使用“时间会治愈一切”或“离开是解脱”等否定当事人感受的安慰语。合适的回应方式是尊重并接纳当事人真实的情绪反应。同时,要为哀伤留出时间和空白,理解哀伤的自然波动性(如周年纪念日、环境线索触发),允许沉默的发生和情绪的自然流动,避免急于推进咨询进程。此外,哀伤辅导中应警惕回避性应对。这要求哀伤辅导的实施者能够识别丧亲者酗酒、物质滥用等适应不良的应对方式,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与转介。唐老师提到,哀伤辅导的实施者实际上不仅限于专业咨询师,还包括社会工作者、医护人员、社区网格员、志愿者及有丧亲经历的同路人。因此,这些核心原则不仅适用于专业人士和志愿者,还适用于同路人互助,甚至可以应用于安慰家人、朋友的过程中。

哀伤辅导的基础设置还包含伦理和咨询师胜任力的一些考虑,这部分内容在李洁老师主讲的第三场【 哀伤辅导中的伦理与胜任力】公益讲座中有详细的谈论。

唐老师在讲解首次会谈的结构化流程之前,先探讨了治疗关系的重要性。治疗关系被以往研究证实是影响治疗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哀伤辅导领域中,治疗关系主要指的是咨询师或其他哀伤辅导的实施者积极的倾听,与此同时还需要不停的察言观色,关注所有的语言和非言语的线索,一心一意地关注当事人本人。并且,对当事人的丧亲经历以及其如何理解这段丧亲经历抱有开放和好奇的态度。

对于如何理解治疗关系在治疗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唐老师借助著名的哀伤领域学者和治疗师Robert Neimeyer提出的工作框架进行了阐释。Neimeyer认为在哀伤辅导中涉及三个过程,

首先是要全身心的在当下陪着当事人,给TA提供一个安全和温暖、抱持的环境,这个过程被称作在场 (presents)。“在场”传递的信息是:“我陪着你”。然后,在提供抱持的环境下,来到了第二个过程,顺着当事人的节奏,一起慢慢梳理、消化痛苦,陪伴丧亲者去加工TA的情绪、认知、理解、意义建构,Neimeyer把这个部分叫做过程 (process) 。“过程”传递的信息是:“我陪着你一起走这条黑暗崎岖的小路”。接下来才到了第三个过程,同行路上的小工具,也就是具体的技术,比如在辅导中使用空椅子技术,给逝者写信,做一些绘画等等。综合这三个过程来看,哀伤咨询的过程就像陪伴当事人同行。首先需要表达我陪伴着你的态度,之后陪着当事人一起走过这条可能黑暗的路,此外,在同行的过程中会用到一些小工具,就像走路的时候可能需要手电筒、指南针,或在口渴时需要水等。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前两个过程有效完成的前提下,具体技术才能够发挥其作用。如果咨询师提供的是没有在场的过程,在整个咨询过程中心不在焉,那么更像是在用基本的咨询技巧操纵当事人的情感。如果咨询师提供的是没有过程的步骤,比如咨询师不顺着当事人的节奏,而是要求当事人给逝者写一封信,那么会误导咨询的方向,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抗拒和伤害。

唐老师强调,首次会谈需要避免急于使用技术,重点在于建立治疗关系与理解当事人的需求。

三、首次会谈的结构化流程

哀伤辅导的首次会谈应包括建立关系、寻求共识、探索问题、促进分享、回顾会谈和结束会谈六个阶段。另外,在首次会谈前还需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

1、准备首次会谈

为自己做准备:

首先确保自己记住了当事人正确的信息。咨询师需熟记当事人的信息,如丧亲对象、丧亲原因、逝者的性别等。这些信息的准确性能够体现咨询师对当事人的关心。其次是准备好咨询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本规则(保密性、安全性、自主性、咨询方式和转介条件)和界限(时间、时长和频率)的设置。如果哀伤辅导发生的场域是在当事人的家里、医院或者社区,咨询师还需要用非常简短的语言告诉当事人保密原则、咨询设置以及随时可以退出的自由。第三部分是咨询师自己身心状态的准备。调整自身身心状态,心理上提前思考如何与当事人工作,身体上以饱满精神面对当事人。

为当事人做准备:

提前确认并提醒当事人会谈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可通过细节的提醒(如提醒带外套、寻找安静空间)含蓄地传递关怀,打破丧亲后的社交隔离感。

2、建立关系

正式见到当事人之后,和其他类型的咨询一样,遵循社交礼仪,简单问候当事人。通过日常寒暄(如询问近况)降低当事人防御心理,逐步建立信任关系。在哀伤咨询中,可以感谢当事人准时出席,感谢有机会共同探讨这段经历。同时,第一次见到咨询师时,当事人可能会感到奇怪、尴尬或为难,咨询师可以主动觉察并回应在咨询室中出现的这些感受,同时询问其对咨询的担忧与可能存在的误解。

随后检查当事人的阻抗及来源,了解当事人对咨询是否有顾虑和担心并进行澄清。一方面,处理当事人对接受咨询的阻抗,比如“咨询如果让我感觉好了,会不会让我忘记逝者”、“谈论丧亲经历会让自己失控”等,针对这一类的担忧强调咨询的目的是调节痛苦而非消除记忆,咨询不是要改变哀伤,而是调节过于强烈的哀伤或是调节过于强烈的哀伤给丧亲者的身心带来的伤害。另一方面,处理当事人对咨询师的阻抗。比如“我要怎么相信你”,“人死不能复生,你能做些什么”,“咨询过程中会干什么,会发生什么”等。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简单介绍哀伤辅导或者心理咨询通常是如何起效的。如澄清之后,当事人仍存在怀疑,可以邀请当事人带着这些疑问一起进行咨询。

3、寻求共识

了解了当事人的顾虑和担心后,咨询就可以从社交的聊天过渡到正式的咨询内容。首先,温和地探索当事人以前的咨询经验、谈论哀伤的经验。通过对以往经验的探索,咨询师可以借鉴使用让当事人感觉舒服的回应方式,也可以有意地避免使用让当事人感觉不舒服的回应。其次,解释本次咨询的目的、结构、时长等设置。

接下来,了解当事人对这一次咨询或整个哀伤辅导的期望。询问当事人希望通过咨询达到的目标,这决定了咨询的重点是改变当事人对哀伤的看法,还是教授情绪调节技巧。当事人的期望有可能是不现实的,需要咨询师及时澄清。例如,当事人可能希望自己的哀伤反应在两三个月内就能得到明显的改善,咨询师需要稍微回应并表达这可能是不容易做到的。

最后,当事人可能对咨询师有一些好奇,咨询师可以介绍自己的专业背景、哀伤咨询经验,介绍的详细程度依据当事人的需要而定。另外,还可以介绍一些当事人想要了解的其他信息,介绍的过程可能也是一次处理阻抗的机会,当事人可能会表达对咨询师胜任力的担忧,咨询师需要在考虑伦理边界的基础上告知一些个人信息。

4、探索问题

首次咨询的重点之一是通过时间顺序来了解当事人的故事。

按照“临终-告别-葬礼-葬礼后”的时间线梳理当事人的故事,引导当事人讲述事实经过,帮助其将混乱的思绪结构化。有关“临终”时刻,简要了解逝者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为什么事情去世了。当事人在不在场,如果TA不在场的话,是谁告诉TA的,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是什么反应。有关“告别”时刻,邀请当事人介绍一下是如何告别的,家乡有没有特别习俗(如,守夜)等。当事人在讲述时肯定会出现情绪和评价,但是在探索阶段,咨询师需要更多的聚焦时间线,尽量先让当事人把这个故事讲完整。对于“葬礼”时刻,邀请当事人描述葬礼的过程,特别是TA在葬礼上的见闻。评估当事人及其家人是不是根据自己的意愿参与,以及对葬礼是否满意。对于“葬礼后”时刻,可询问当事人在葬礼结束之后到现在是怎么过的,想要分享哪些很重要的时刻。这个问题同时也是基于优势视角关注当事人在寻求哀伤辅导之前的应对资源,或是否还有想替逝者实现的事情。

按照时间顺序来帮助当事人回忆经历可以帮助丧亲者面对丧亲事实,并从混乱的状态梳理到一个相对结构化的状态。同时,在探索之后,咨询师可以帮当事人画出一条丧亲故事线,这个过程可以呈现哀伤的波动,可能有轻松的时候,有回忆到甜蜜的时候,也有很痛苦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上探索的过程更适用于经历了一般性丧亲的当事人。如果丧亲经历是灾难性的,比如目睹了车祸现场,则可能会有创伤和创伤后应激障碍的情况,这时需要稳定化技术先行。

咨询师需了解哀伤的基本历程:丧亲首日应关注当事人的安全问题(如拒食、过度哭泣);第三天,当事人可能产生为逝者做事的意愿(如参与葬礼或扫墓);第七天,葬礼结束但可能感觉逝者仍在身边;第一个月,随着他人支持消退,丧亲者痛苦可能加剧;第1至11个月,环境线索易触发哀伤反应;周年纪念日(第12个月)痛苦达高峰;此后多年,触发反应仍存在,但频率与强度递减。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及过多时间节点,咨询师应预判其哀伤需要更长的恢复周期与更大的处理空间。

5、促进分享

在探索阶段之后,咨询师可以基于故事线中呈现的内容,促进当事人分享过去、现在和未来的打算。在倾听当事人观点的过程中,咨询师一方面需要促进当事人情感的表达,另一方面要促进当事人分享自己与逝者的故事,包括当事人与逝者的回忆,以及逝者如何影响当事人的现在和未来。在首次咨询中,帮助当事人体验到自己的情绪感受是更重要的,给当事人带来新的觉察即可。

唐老师通过一个实例阐释了“促进分享”这个阶段的要点。例如,当事人因母亲的劝阻未能参加葬礼,并因此感到非常生气。咨询师可询问其对未出席的感受,当事人可能产生“不孝”的自我评价,背后可能隐藏着内疚、遗憾与自责等情绪。通过情绪表达,当事人可能有新的体验和觉察(如,觉察到自己不仅在生妈妈的气,也在责怪自己)。首次咨询中,达到这样的初步觉察已是重要进展。咨询师还可邀请当事人分享与逝者的正面回忆,引导其思考当下感受与逝者对未来的影响,从而将谈话由痛苦细节转向力量与希望,为首次咨询收尾。

6、回顾与总结

回顾会谈:在咨询结束前10分钟回顾本次会谈涉及的事项、本次会谈中已完成的事项以及本次会谈中未完成的事件,并确定后续会谈的任务。

总结会谈:遵循社交礼仪结束会谈,比如在线下咨询的时候把当事人送出门,线上咨询等当事人挂视频之后再结束。

在回顾和总结阶段,有两个很重要的问题要询问。第一个问题是:“我们今天在这里结束可以吗?”提前10分钟询问的意义在于如果当事人觉得不可以结束,还有5分钟的时间可以快速处理当事人的情绪。第二个问题是:“你今天离开这里之后会做些什么?”引导当事人从哀伤的回忆回归到具体生活。

四、风险评估

首次会谈除了要完成上述内容之外,还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不同的风险水平制定差异化的干预策略。

在风险评估方面,一方面是对高风险特征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死亡是不是突发性/创伤性;是不是认为死亡是“可预防”的(比如,很多经历了亲人因重大疾病去世的家属可能会觉得,要是选 A 医生不是 B 医生,死亡是不是就不会发生,或自己如果做一些什么事情,死亡就可以避免);丧亲事件是否彻底改变了丧亲者的人生;丧亲者在经历丧亲前是否有心理问题史;丧亲者是否经历多重丧失;丧亲是否带来了其他危机,如经济问题;社会支持是否匮乏;社会角色是否单一等因素。如果一个当事人出现了多种高风险特征,就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的关注。

在结果评估方面,需筛查急性应激障碍(ASD)、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自杀风险及物质滥用情况,必要时优先处理创伤后应激的症状。待当事人情况稳定或自杀自伤风险降低之后,再处理哀伤议题。评估还涉及到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咨询师需要评估自己要选择哪种理论及相应的干预模式对当事人进行个案概念化,哀伤领域相关的理论可以回顾第二讲【哀伤领域相关理论及在哀伤辅导中的应用】的内容。

另外,如果当事人寻求哀伤辅导时,距离其经历的丧亲事件已经过去了6个月甚至是一年以上的时间,那么咨询师应该针对该当事人是否可能存在延长哀伤障碍进行筛查。如何进行延长哀伤障碍的筛查可以回顾第一讲【延长哀伤障碍的评估与诊断】的内容。

咨询师需根据风险评估的层级,制定不同层级的干预策略。若当事人被评估为低风险,可进行定期随访或电话关怀,不强制开展密集咨询,而是持续跟进情况。若存在高风险因素但情绪状态尚可,可开始哀伤咨询;若伴随严重症状(如考虑重度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需及时转介医疗资源。

Q&A

Q: 咨询师在会谈中被哀伤感染怎么办?
A:适度的情绪共鸣(如流泪)是可接受的,只要不超越当事人的情绪表达。若自身近期经历丧亲或易被触动,建议先进行自我成长或哀伤咨询。

Q:当事人害怕入睡(担心像逝者一样在睡眠中死去)怎么办?
A:先共情其恐惧,教授简单的放松技巧(如呼吸法)。若严重影响睡眠可建议药物辅助,后续待睡眠状况好转,再处理与死亡有关的认知。

Q:来访者梦到逝者,是否需要解析?
A: 首次咨询无需深入解析,只需了解梦境内容及当事人的感受。若涉及创伤性噩梦(如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表现——闪回),需要优先处理恐惧情绪。

Q:来访者问“为什么我梦不到妈妈,是不是我不够爱她”?
A:通过开放式提问探索其背后的期待与感受,引导其思考,除了梦到妈妈之外,还有哪些方式可以体现爱与思念。

总的来说,哀伤辅导的首次会谈重点在于倾听以及陪伴当事人梳理丧亲故事,避免急于推进干预步骤。治疗关系是咨询起效的关键因素,首先需要通过“在场”和“过程”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而后进入到梳理丧亲事件历程、挖掘优势等内容中。此外,风险评估始终应当贯穿于会谈过程中,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的干预策略。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之:目录、引言

意定监护操作指引·致计特家庭父母

文/木兰

2026年3月,上海律协发布了《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指引”,这部指引不仅是律师行业的开创性实务文件,更是我国意定监护制度从法律文本走向落地实践的重要里程碑。

对于计划办理意定监护的家庭而言,它是守护自身合法权益、筑牢未来生活保障的坚实前提,让我们在人生不同阶段,依然能主动、安心地规划生活、安排后事,把选择权牢牢握在自己手中;
对于有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监督人的个人或社会组织,这份操作指引也是系统学习、规范履职不可或缺的专业参考与行动依托。

我们愿以这份操作指引,为大家推开一扇守护之门,照亮一条可预期、可信赖、可依靠的前行之路。

若您有意担任意定监护人、监督人,愿意志愿为计特家庭父母提供相关支持与帮助,可添加微信:bjsswxh,添加时请备注:意定监护。

律师办理意定监护类业务操作指引(2026)(试行)

目 录

引言
1.【制定背景】
2.【概念说明】
3.【意定监护类律师业务范围】

第一章 意定监护关系的设立
第一节 意定监护方案的制定
第二节 意定监护文件的公证
第三节 监护启动前的事务
第四节 监护的启动
第五节 律师参与意定监护关系的注意事项

第二章 意定监护人职责的履行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关于人身照护事务的履职
第三节 关于医疗事务的履职第
四节 关于财产事务的履职
第五节 关于纠纷应对事务的履职
第六节 监护履职的终止

第三章 对意定监护人履职的监督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要求监护人报告履职情况
第三节 调查监护相关情况
第四节 对监护人履职提出督促、建议
第五节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变更监护人及追究责任

附则

引言

1.【制定背景】

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引入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总则》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老年人扩展到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民法典》继承了《民法总则》中关于意定监护的制度设计。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2016年1月29日通过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为本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提供了地方立法依据。2020年12月30日通过的《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为社会组织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提供了依据,进一步推动了本市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

为了向本市律师提供办理不同类型意定监护业务的参考,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特编写本指引。

2.【概念说明】

本指引所称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律制度。

本指引对设立意定监护的本人,在监护启动前,称其为监护委托人;监护启动后,称其为被监护人。

本指引对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在监护启动前,称其为监护受托人;监护启动后,称其为监护人。本指引所称监护人还包括被监护人去世后受托为其处理身后事务的原监护人。

3.【意定监护类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可以办理的意定监护类业务包括:协助当事人设立意定监护关系;受监护人或者监督人的委托代为履行监护、监督职责,但监护委托人明示不得转委托或者依其性质不宜转委托的事务除外;直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督人;其他与意定监护相关的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