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联合30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关于强力推进关爱“失独者”扶助政策和制度立法议案》,建议尽快针对失独群体制定全国统一的、可行的、长效的政策法规,并且建立多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
关于强力推进关爱“失独者”扶助政策和制度立法的议案
节选议案“(三)、尽快建立以下六个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如下——
尽快建立以下六个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
1、全面建立“失独”后一次性生活补偿精神抚慰金制度。“失独”后政府应一次性补偿其父母生活和精神抚慰金两项费用,全国每个“失独者”平均不低于五万元的标准。目前,一次性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内蒙古包头已对失独父母发放11.4万、北京1万、陕西省3万、贵州省2.5-5万、天津滨海新区3万、黑龙江0.8万、上海0.8万、广东省3-8万、湖南长沙2014年以后失独的1万,2014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没有分文。湖南“失独者”就强烈要求全省统一按子女的死亡时间起算,足额补发一次性补偿和精神抚慰金。
2、按照动态建立逐年增长“失独者”的月扶助金制度。现在湖南各地区月扶助金是340-800元/每人每月不等,全国是340-1950元/每人每月不等,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对月扶助金应建立动态上调机制,逐年按当地收入水平递增。从2017年起应大幅上调特别扶助金至每位“失独者”不低于1000元/月。对没有工资和养老金的特困群体要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放月生活费。确保其生活费来源。另一种情况,许多家庭通常在“失独”当年享受不到月扶助金,因为每年社区上报一次“失独”资料,要次年才能享受,而不能补发“失独者”当年的扶助金,无形中损害了“失独者”的权益,建议扶助金发放应从子女死亡当月开始计发,按月或季发放。“失独者”没及时享受的数额应予以足额补发。
3、建立“失独者”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因“失独者”长期身心倍受摧残,失独后70%以上健康状态每况愈下,“失独者”疾病缠身,需终身服药,很多已经丧失自理能力,对失独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问题,仅凭一本扶助证得不到医院的支持和认可,应一次性报销全部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4、建立健全“失独者”的特殊养老保障制度。因为培养教育子女和子女生前高额的医疗费用以致“失独者”居无定所。因没有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让“失独者”再倾其所有,欠债买房是不可取的,廉租房政策应对“失独者”全面开放,不应该再有其它附加条件,应优先及时安排入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对无房的“失独者”有意愿买房的应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发放货币补贴。“失独者”原来有房屋又已经入住廉租房和养老院后,可以通过变现资金用于还清债务或提供生活和养老。根据普遍呼声,建议政府出资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也可在老年公寓里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失独者”居住区域。“失独者”特别是孤寡“失独者”应按原规定年龄提前优先入住公办或民办的设施完善齐全的养老院,免收入住时的一次性费用、免护理费、服务费,房间和床位价格优惠50%以上,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这方面厦门市以明文规定作了表率)。
无集中养老条件或者居家养老但又丧失自理能力的“失独者”,年满60周岁不能完全自理的“失独”老人,按省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1人护理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增加30%。
5、建立特别监护人、联系人、临终关怀、“失独”时休假、重大节日慰问制度。“失独者”已经没有法定赡养人,政府应为每位“失独者”明确赡养人。建立特别的监护人制度,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在“失独者”就医、入住养老院等情况,特事特办,使“失独者”得到及时救治。“失独者”在痛失独生子女后,寝食难安,痛不欲生,陷于极度恐惧和痛苦之中。在这期间应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工作单位应给予“失独者”一至三个月的假期,以便能使其调整心理和身体的不适状况。建立“失独者”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社区服务人员,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吃集体团年饭,经常组织开展各项文化联谊活动,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问,让“失独者”走出阴影,感受社会温暖。
6、建立“失独者”日常优待、优惠制度。对再生育家庭给予再生育支持,建立“失独者”优先领养制度,因原独生子女已经死亡,一次性补偿应等同“失独者”,有再生育意愿的,应全程跟踪帮扶,免费给予高水平的生殖技术服务,对于过往已经生育未享受政府再生育经费的,应给予适当补发。“失独者”被迫在失独后收养子女,从收养到养育,应一路关爱绿灯畅通,解决上户口困难,抚养补偿到位,吸引更多的“失独者”再收养子女,回归家庭温情。40岁以上“失独”再生养的,特别扶助金应酌情发放。
政府应组织成立失独者自己管理和互助的组织,减轻政府负担,让“失独者”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相互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