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社〔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衡落实《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以及《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