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2012年-2019年)全国人大政协代表两会建议相关报道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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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编者按:2018年11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刘卫昌来到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进行失独专题调研,来自北京多个城区和在京的外地失独家庭代表参加座谈。

在2019年两会期间,刘卫昌委员建言“加大对失独老人家庭帮扶关爱的力度”得到民政部主管媒体《中国社会报》的关注与报道。

2019年3月9日《中国社会报》报道

《养老无小事 委员齐聚焦——全国政协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别小组会热议养老话题》

加大对失独老人家庭帮扶关爱的力度

近年来,失独老人话题引发广泛关注。按照相关机构的样本统计数据:我国15岁至30岁的独生子女总人数约1.9亿人,这一年龄段的死亡率为万分之四,因此每年约产生7.6万个失独家庭。按此统计,我国的失独家庭至少已超百万。

在为数不多的基层政协委员中,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卜寨村村委会主任刘卫昌今年关注的重点是“失独老人家庭帮扶”问题,会议发言上,刘卫昌向大家坦陈“我说不好普通话”,然而,浓重的肥乡口音并不能阻挡他为失独老人帮扶奔走呼吁的热情。

“失独老人没了子女,心里没了寄托,他们无法像其他老人一样期待子女”常回家看看“,只能期盼我们国家和社会给他们多一些保障与关爱。如果该享受的政策得不到落实,就容易出现社会负面事件。”刘卫昌表示调研时他发现有的地方对失独老人的待遇落实或执行及时性不到位,各地发展不均衡,补贴标准也有很大差距,造成失独家庭之间的相互攀比。

“失独家庭面临的现实困难值得我们研究解决。”他呼吁,国家要从体制机制上寻找突破,妥善地照顾失独家庭。卫健委、财政部应该加大对这些失独家庭的经费补贴力度,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目前人力不足的问题。此外,除了生活照顾、突发疾病应对,他还建议组织心理志愿队伍,对失独老人持续开展心理咨询,帮助失独老人走出心理伤痛。

2019年2月28日 济南广播电视台《两会追梦人》系列报道

刘英才:聚焦失独家庭养老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济南市人民医院针灸推拿科主任医师刘英才,从1978年起,先后担任公社、区、市、省和全国5级人大代表。40多年来,累计提交100多条建议。

在今年,刘英才立足本职,围绕“大健康”准备了四条建议,其中她着重谈了一下关于社会提高对失独老人关爱程度的建议。基层医院工作的丰富经历,让刘英才特别注意到了失独家庭的就医困境。她认为,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的失独家庭,特别是农村失独家庭来说,严重缺乏医疗保障。因此她建议,要摸清失独家庭底数,制定财政预算计划,设立专项医保资金,将失独家庭医疗费用纳入全额医保。

除了关于失独老人医疗方面的意见、建议,刘英才认为,解决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也是一项民生大事,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选择。提高失独老人救助扶助标准;鼓励和帮助失独老人成立自助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的养老模式;加强对失独家庭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服务活动;加强鼓励和推广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加强落实保障房优先安排……刘英才从这些方面提出了建议。

2019年3月14日《沈阳日报》报道

李潞:给失独老人更多关爱和照顾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人口不断增长,养老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在老年人中,失独老人因无子女赡养,往往经济困顿、心情抑郁,在日常生活、就医、养老等方面面临诸多困难,需要全社会给予更多的关爱和照顾。”3月13日,谈到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全国人大代表、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李潞向记者介绍了她就这一问题所做的调研以及提出的具体建议。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来,形成了规模巨大的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种种变故,一些家庭痛失子女,成为失独家庭。“根据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推算,目前我国失独人群数量已逾百万,解决失独人群的养老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课题。”李潞说,失独人群不仅要承受失去儿女的精神痛苦,而且在经济收入、日常照料、就医治病、养老送终等方面都面临许多实际困难。“调查数据显示,大多数失独家庭的收入水平在本地区处于较低水平。许多失独老人经济来源单一,无子女给予经济援助,经济压力较大。”李潞说,目前,我国关于失独家庭的相关救助政策是,给予符合规定年龄的失独家庭成员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较低,对于一部分承担隔代抚养重任的失独老人,经济问题更显突出。

作为医生,李潞在工作中有时会遇到失独老人因缺少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签字而无法手术就医的情况。“在办理入住养老机构时,失独老人通常也会遇到这一问题。如果由政府相关部门出面协调,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办理这类情况。”李潞说,许多失独老人易出现各种心理问题,需要更多精神慰藉。“根据对失独老人的问卷调查,他们最担心的问题是医疗保障,其次为养老保障和生活照顾。目前,国家针对失独老人这一特殊群体已经出台了一些救助政策,然而对于失独老人的赡养、照护、养老送终等细节仍缺乏具体的解决方案。”

基于上述调研和深入思考,李潞建议,政府应把失独老人赡养问题纳入养老工作进行总体考虑,制定更有针对性的精准帮扶措施,提升失独老人养老服务能力。“比如,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健全针对失独老人的日常生活照管、家政服务、心理抚慰、志愿者服务,让有意愿和有自理能力的失独老人实现居家养老。”同时,李潞建议,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等新型养老模式,有效解决城市失独老人养老资金来源问题,降低失独老人生存压力。此外,完善失独老人养老帮扶救助政策,在优先入住养老机构、提高救助补贴标准、加强医疗救助等方面给予失独老人更多帮助与关爱;建立失独老人关怀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动员慈善组织及个人募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失独老人医药、生活等方面的费用补贴;研究建立失独老人监护人制度,从法律层面解决失独老人赡养中的问题;加强对失独老人的心理疏导,努力营造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帮助失独老人重建心灵的家园。

2018年

编者按:2018年春节前夕,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联合红枫妇女心理咨询中心,共同搜集整理失独家庭的诉求和建议,在《人民政协报》的协助下,将失独者的呼声通过全国政协委员王树理传递到了正在召开的两会上。随着两会的推进,更多关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失独者建言提案的报道出现。他们的声音充分表达了对日益增大的失独群体的关心,现整理部分相关公开报道,如下:

3月7日《联合日报》报道

王树理:养老,失独家庭不能被遗忘

住鲁全国政协委员王树理表示,随着年龄不断增长,生活起居、大病医治、养老保障、丧葬善后等问题,成为失独老人心头一块沉重得卸不掉的石头。“失独老人的特殊晚年该如何安度应该引起关注。”王树理认为,对于失独家庭,政府应当建立相关的养老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让这个群体没有后顾之忧,安度晚年。

3月9日《中老年时报》报道

许洪玲:由政府主导帮扶“失独”家庭

一、由政府主导,托底“失独”家庭帮扶。建议由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制度保障体系,如完善医疗保险配套、建立长期照护的保险制度等。由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为“失独”老人发放医疗救助卡,就医、体检时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医药费报销比例,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住院陪护专项补助。

二、坚持物质给予和精神抚慰并举。各地政府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建立扶助金额长效增长机制,同一地区的救助金额尽量不要人为造成差别。年满60周岁“失独”老人入住养老院时,应优先安排入住,减免相关费用,对选择居家养老的,政府划拨一定比例的家政补贴。在精神抚慰方面,建议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心理咨询机构定期上门进行心理辅导。

三、规范第三方服务,扶助“失独”家庭。建议政府聘请相关方面专家研究制定一套第三方为“失独”家庭提供服务的指南和操作标准,监督第三方在既定框架基础上,提供更多优质的帮扶项目。

3月7日《大众日报》报道

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失独家庭安放失独老人晚年

住鲁全国政协委员笪良龙提交提案建议加强失独家庭养老保障措施。“一是将过去的一次性补贴,修改为以确保失独家庭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生活水平为标准补贴,每两年调整一次。二是各医院设置失独家庭门诊,确保失独家庭老人方便就医。三是各养老机构以最高优先权接纳失独家庭老人,确保这些老人老有所养。”

3月8日《映象网》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李亚萍: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养老奖励金并实行动态调整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院长李亚萍建议:国家出台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如通过税收杠杆(减免个人所得税)、独生子女购房优惠等措施鼓励独生子女与老年父母同住或相邻而住以及其他一些如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入住养老院的措施。她希望政府尽快探讨增加强制护理保险的可行性并付诸实施,为今后中国可能出现的低生育率导致的严重的人口老龄化提供一个既能解决就业又能解决养老的社会养老方法。

3月10日《陕西传媒网-陕西日报》报道

郝世玲代表:为失独家庭送去更多温暖

全国人大代表、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民航社区民警郝世玲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财政投入,对失独家庭的现状进行调研,为这类特殊人群做好服务。应提高扶助标准,建立失独家庭关爱基金,鼓励社会各界捐赠。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专业社工、中介机构为失独家庭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服务,对失独家庭成员进行心理辅导。

3月9日《中工网》报道

政协委员建议加快健全基本养老服务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全总党组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李守镇建议:一是明确基本养老服务的保障对象。二是统一标准和办法。三是在政府主导下实现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主体和方式多样化。四是建立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资金保障制度。从保基本角度看,应为所有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从兜底线角度看,要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补贴,如对三无对象、五保户、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失独家庭老年人、高龄空巢对象等实行不同的政府补贴标准。五是探索包括所有人员在内的长期照护资金保障制度。此外,政府还应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多种多样的商业养老服务保险,并通过减免税等政策鼓励大家购买。

全国人大代表、大润发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要分层次建立国有养老院,构建起中国特色的国有养老体系。

对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老人,建议在80周岁以后实行费用全免,70-80周岁以前适度收费;对独生子女中的“失独”家庭、“失能”老人,则在70岁以后,即实行免费养老。此外,要鼓励社会机构养老。在用地审批、项目立项、金融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推动社会养老机构规模、质量与未来养老需求相适应。

许洪玲委员:提倡国办养老机构让失独家庭安度晚年

津云新闻讯:在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区政协副主席许洪玲做客津云北京演播间,对持续帮扶失独家庭和利用闲置空间建设养老机构等民生问题与津云网友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基于长时间的调研,许洪玲委员对失独家庭有很深的接触和了解。因此,对于失独家庭,许洪玲委员用了三个字形容:“痛、苦、难”。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的老人们已经超过60岁,他们特别担心病无所护、老无所养。

访谈中,许洪玲委员讲述了她所遇到的一个例子。一个家庭,孩子得了重病,父母坚持几十年给孩子治病,全家举债,但是最后孩子还是不幸去世了。伤心欲绝的父母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的父亲后来也得了大病,生活不能自理。如何让这样的家庭维持下去?养老机构费用太高,老两口的退休费难以支付。找护工,也承担不起。后来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了各种帮助,让这个家庭维持下去。但是令人痛心的是,没过几年孩子的父亲也去世了,只剩下孩子的妈妈独居,再加上疾病不断,可以说老无所养。基于这样的现状,许洪玲委员带来的提案就是提倡国办养老机构,对这些失独家庭的老人实行养老“托底”,让老人们安度晚年。

除了养老帮助,失独家庭还需要精神方面的慰藉。许洪玲委员表示,很多失独家庭的老人们会自我封闭、远离社会。“有个失独家庭的老人,孩子的爸爸由于太过伤心,三年没有走出过屋子,不见人。”许洪玲委员说,“后来工作人员通过长时间的努力,孩子的爸爸才能逐渐接触外人,但是即便是这样也无法与人对视交流。”

因此,许洪玲委员表示,需要政府做好主导,通过多元化方式,引进第三方的社会力量,共同出资,帮助他们做一些个性化的服务,让他们尽快脱离痛苦的环境,用社会的力量解决社会问题。

在全国两会之前,津云新媒体通过《我托代表委员捎建议》栏目,也征集了不少网友的问题。其中网友“郭金萍”遇到的问题正是许洪玲委员提案中所反映的,这位网友也是失独老人。她说:“我们不敢生病,怕没有人看护。希望国家加大帮扶力度,购买大病保险,做到精准帮扶,确保失独家庭的权益。”

对此,许洪玲委员表示,这位网友的情况,她十分理解,她建议国家出台配套体系,特别是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加入对失独家庭扶持的相关内容。比如,对于特困家庭,有相应的配套扶持资金,用于生活护理、心理慰藉等。

除了失独家庭的问题,许洪玲委员还特别关注养老问题。“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养老’二字出现了10次,充分体现了政府对养老问题的关注。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居家、社区和互助式养老,提高医养结合,提高养老院发展质量,这些都给养老机构的建设指明了方向。”许洪玲委员说。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0岁以上老龄人口有2.3亿,失能和半失能人口,大约有4000万,空巢老人占老年人口的51.3%。人口老龄化如此加剧增长,对养老机构的建设发出了紧迫的信号。这次许洪玲委员带来的提案就是利用空闲空间,包括医院、学校、闲置办公用房等建立养老院。鼓励用社会资源建设养老机构,尝试股份制等创新方式,解决养老机构的建设问题。同时,许洪玲委员也希望政府在民间建立养老机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资金扶持等,促进社会各界更加重视养老。

《人民政协报》2018年2月5日刊

政协委员关注失独家庭

近年来,失独家庭的生存生活状况引起不少全国政协委员的关注,有的委员甚至连续多年提出相关提案,为关爱这一群体助力建言。

早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袁伟霞就曾提交提案,建议在养老院、经济适用房建设等方面,考虑失独家庭希望政府提供条件,集中养老、互帮互扶的要求,出台相应政策,拿出一定的养老房,为其集中养老提供条件。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袁伟霞委员又根据失独家庭的新情况提出了新建议:修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并明确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群体的赡养保障条款,明确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法定监护义务,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条例,提高他们的医疗补助水平,根据年龄和经济收入等具体情况提供生活护理,帮助他们养老等。同时,失独人员达到一定年龄的,应确定相应计划生育部门为法定监护人,提高其社保医疗报销比例,提供生活护理,负责他们的养老、治病以及身后财产处理等事项。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中华慈善总会理事王书平递交了关于《尽快开展对失独家庭帮扶》的提案,呼吁政府把这项工作纳入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大框架中加以部署和落实:建议政府尽早开展有关调查和摸底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档案,开展动态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对失独家庭的各项扶助工作机制,将一些必要的经济投入列入公共财政体系,优先投入,长期投入。倡导多种帮扶并举,对有需要的失独家庭提供分类帮扶,涉及到心理疏导、日常生活照料、岗位就业支持、医疗保健支持、专业技能辅导等诸多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尚绍华也提交了《关于完善法律,加强对失独家庭关心扶助的提案》,建议修订计生法,或出台一些相关的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失独家庭的救助标准。

鲍义志、王永庆、刘江龙、孙太利等全国政协委员都十分关注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在2014年全国两会小组讨论期间,纷纷呼吁应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体系,尽快明确并探索建立人性关怀体系。

2015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计生协党组书记、中国计生协常务副会长杨玉学提交提案,针对失独人群最关心的住院护理问题,建议在调研、论证、测算基础上,由政府出资,建立失独家庭长期护理险并纳入国家政策性保险范畴,为全国失独家庭建立保险保障。全国政协委员李兰建议加强对失独群体的心理关爱,将他们的心理康复纳入各级政府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鼓励和支持心理专业的社会企业参与失独群体的心理服务。

宋育英、田玉科、李仁真、杨云彦等住鄂全国政协委员在2016年的全国两会上联名呼吁,加大对失独家庭群体的帮扶救助力度。建议从国家层面出台对失独家庭相关保障和帮扶的实施细则,建立失独家庭帮扶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尽快建立全国失独家庭信息数据库,按照地域分布、具体困难和诉求等分类,针对性开展服务、救助等工作。

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也有迟子建、胡国珍、张全国、孟孝忠、钱学明、孙东生等委员撰写提案,建议国家及早出台关爱失独家庭的法律政策,将失独家庭成员纳入社会特殊保障群体,明确享受对象、享受标准、负责部门、资金筹集与发放管理等基本内容。统一补贴发放金额及医疗扶助报销比例。建立完善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机制。

2017年

2017年全国两会期间,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杨莉联合30位人大代表,共同提交了《关于强力推进关爱“失独者”扶助政策和制度立法议案》,建议尽快针对失独群体制定全国统一的、可行的、长效的政策法规,并且建立多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

关于强力推进关爱“失独者”扶助政策和制度立法的议案

节选议案“(三)、尽快建立以下六个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如下——

尽快建立以下六个方面的扶助关爱制度

1、全面建立“失独”后一次性生活补偿精神抚慰金制度。“失独”后政府应一次性补偿其父母生活和精神抚慰金两项费用,全国每个“失独者”平均不低于五万元的标准。目前,一次性补偿和精神抚慰金的发放标准各地不同,内蒙古包头已对失独父母发放11.4万、北京1万、陕西省3万、贵州省2.5-5万、天津滨海新区3万、黑龙江0.8万、上海0.8万、广东省3-8万、湖南长沙2014年以后失独的1万,2014年1月1日之前死亡的没有分文。湖南“失独者”就强烈要求全省统一按子女的死亡时间起算,足额补发一次性补偿和精神抚慰金。

2、按照动态建立逐年增长“失独者”的月扶助金制度。现在湖南各地区月扶助金是340-800元/每人每月不等,全国是340-1950元/每人每月不等,根据物价上涨等因素对月扶助金应建立动态上调机制,逐年按当地收入水平递增。从2017年起应大幅上调特别扶助金至每位“失独者”不低于1000元/月。对没有工资和养老金的特困群体要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发放月生活费。确保其生活费来源。另一种情况,许多家庭通常在“失独”当年享受不到月扶助金,因为每年社区上报一次“失独”资料,要次年才能享受,而不能补发“失独者”当年的扶助金,无形中损害了“失独者”的权益,建议扶助金发放应从子女死亡当月开始计发,按月或季发放。“失独者”没及时享受的数额应予以足额补发。

3、建立“失独者”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因“失独者”长期身心倍受摧残,失独后70%以上健康状态每况愈下,“失独者”疾病缠身,需终身服药,很多已经丧失自理能力,对失独者开通就医绿色通道问题,仅凭一本扶助证得不到医院的支持和认可,应一次性报销全部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4、建立健全“失独者”的特殊养老保障制度。因为培养教育子女和子女生前高额的医疗费用以致“失独者”居无定所。因没有赡养人和财产继承人,让“失独者”再倾其所有,欠债买房是不可取的,廉租房政策应对“失独者”全面开放,不应该再有其它附加条件,应优先及时安排入住,政府保障性住房对无房的“失独者”有意愿买房的应参照经济适用房政策发放货币补贴。“失独者”原来有房屋又已经入住廉租房和养老院后,可以通过变现资金用于还清债务或提供生活和养老。根据普遍呼声,建议政府出资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也可在老年公寓里提供一个相对独立的“失独者”居住区域。“失独者”特别是孤寡“失独者”应按原规定年龄提前优先入住公办或民办的设施完善齐全的养老院,免收入住时的一次性费用、免护理费、服务费,房间和床位价格优惠50%以上,并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这方面厦门市以明文规定作了表率)。

无集中养老条件或者居家养老但又丧失自理能力的“失独者”,年满60周岁不能完全自理的“失独”老人,按省区最低工资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发放1人护理费,年满70周岁以上的,增加30%。

5、建立特别监护人、联系人、临终关怀、“失独”时休假、重大节日慰问制度。“失独者”已经没有法定赡养人,政府应为每位“失独者”明确赡养人。建立特别的监护人制度,以法定的形式确定在“失独者”就医、入住养老院等情况,特事特办,使“失独者”得到及时救治。“失独者”在痛失独生子女后,寝食难安,痛不欲生,陷于极度恐惧和痛苦之中。在这期间应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工作单位应给予“失独者”一至三个月的假期,以便能使其调整心理和身体的不适状况。建立“失独者”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各级职能部门负责人,社区服务人员,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吃集体团年饭,经常组织开展各项文化联谊活动,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问,让“失独者”走出阴影,感受社会温暖。

6、建立“失独者”日常优待、优惠制度。对再生育家庭给予再生育支持,建立“失独者”优先领养制度,因原独生子女已经死亡,一次性补偿应等同“失独者”,有再生育意愿的,应全程跟踪帮扶,免费给予高水平的生殖技术服务,对于过往已经生育未享受政府再生育经费的,应给予适当补发。“失独者”被迫在失独后收养子女,从收养到养育,应一路关爱绿灯畅通,解决上户口困难,抚养补偿到位,吸引更多的“失独者”再收养子女,回归家庭温情。40岁以上“失独”再生养的,特别扶助金应酌情发放。

政府应组织成立失独者自己管理和互助的组织,减轻政府负担,让“失独者”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相互帮助关怀,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这方面政府要提供资金、场地上的帮助(辽宁已建成“失独家园”,安排了活动、健身、娱乐生活场地和设施)。各地要像办老干部活动中心一样,建立专门为“失独者”开设的活动中心。

同时,在其它方面予以特别的关怀,给“失独者”发放全国统一的“失独者”优惠证,可以在交通、就医、景点门票等方面得到相应的优先权和费用减免权。如市内公共交通全免,市外交通除民航外减半,实现全国收费公园景区门票全免,这样全方位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关爱,让“失独者”多出门,多旅游,多参与自然与社会活动,自我救助,最终减轻政府和社会的压力,实现社会和谐,让“失独者”不再孤独,阳光地生活。——2017年3月1日

该提案得到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的高度重视。2017日8月2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6号建议的答复》,对提案的六条建议逐一进行了认真答复。全文如下: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466号建议的答复

杨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力推进关爱“失独者”扶助政策和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失独”后一次性生活补偿精神抚慰金制度

目前,部分省份在落实失独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为失独家庭发放了一次性扶助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差距较大,是否发放一次性扶助金以及一次性扶助金标准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因此,考虑到国家财力等综合因素,我们认为,不宜从国家层面统一建立一次性抚慰金制度。

二、关于建立逐年增长“失独者”的月扶助金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失独家庭扶助关怀工作,近年来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2008年,国家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分别给予夫妻特别扶助金。2011年,国家建立特别扶助金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从2012年起将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35元。2014年,国家再次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将农村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170元,城镇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40元。2016年,财政部会同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将城乡特别扶助金标准统一为失独家庭每人每月34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三、关于建立“失独者”专门的医疗保障制度

(一)国家高度重视解决失独家庭的医疗困难。一是2013年,我委联合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5部门《通知》),对给予失独家庭医疗照顾作出明确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独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乡医疗保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二是《关于做实做好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7〕164号)要求,到2017年底,力争实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关于报销全部医疗费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为主体,企业补充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为补充,城乡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以上和75%左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失独家庭成员,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获得个人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资助。随着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筹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还将逐步提高。因此,我们将进一步落实好有关政策制度,为经济困难的失独家庭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同时,立足于完善现有政策和制度,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四、关于建立健全“失独者”特殊养老保障制度

(一)关于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等。建设专门的“失独者”养老院或廉租房小区,可以帮助失独老人克服心理障碍,与同样遭遇的人“抱团取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实施。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失独老人是一个特殊群体,相对集中护理也容易导致失独老人“标签化”、“孤立化”,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逐步引导失独老人融入社会,增强参与度,更有利于营造健康快乐的老年生活环境。

(二)关于优先入住公办或民办养老院及免除费用。5部门《通知》明确要求,对60周岁及以上失独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人,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给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失独家庭成员发放护理补贴。此外,2014年,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制定出台的《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2014〕113号),明确提出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五、关于建立特别监护人、联系人以及临终关怀和重大节日慰问制度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2016年,我委印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标准和规范》(国卫办家庭发〔2016〕22号),要求各地准确掌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档案,为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奠定了基础。

2016年,我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要求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落实联系人责任,根据联系对象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系、网络沟通等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在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等重大情况以及重要传统节日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六、关于建立“失独者”日常优待、优惠制度

(一)关于为40岁以上再生养的“失独者”酌情发放特别扶助金。这一建议涉及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调整,尚需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调研,广泛征求和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索。

(二)关于为失独后再生育及收养提供支持。5部门《通知》明确要求,对有再生育意愿的失独家庭,将其相关的手术和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对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失独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

七、关于将“失独者”扶助与关爱工作职责列入各级党政工作范畴及相关立法建议

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同时要求落实党政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

八、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失独者’关爱专门网络服务平台”、将“失独再生抱养家庭”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等问题的研究。

(二)将积极向立法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出台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失独家庭的合法权益。

(三)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财政投入。

(四)加大对各地督查力度,推动各地落实好相关政策,确保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老有所养、病有所医、难有所帮、心有所慰。

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7年8月25日

以下内容摘自公开报道

2016年

  • 全国人大代表郑奎城:建议探讨与出台“救助与扶助失独家庭的抚恤条款”,制定扶助补贴标准和方案。各地慈善总会、红十字会设立“扶助失独基金”,针对失独家庭,使用社会抚养费为基础,吸收社会性捐助,救助因失独而陷入困境的家庭和失独老人。在条件许可下,建立“失独老人养护基地”。
  • 来自山东的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静:给予“失独”家庭群体公平合理的待遇。建议是对失独家庭开展全面普查、建立失独家庭联系人制度、制定全国统一帮扶补助标准、完善国家层面立法、建立失独养老机构和人文关怀等场所等建议。

2015年

  • 来自包头的全国人大代表胡瑞峰:建议鼓励并帮助失独家庭重新构建完整家庭、再生育或领养。建议对失独人群加强心理疏导服务。建议加快推进失独群体帮扶法制化建设,明确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使帮扶政策常态化。
  • 全国人大代表汪宏坤:关于全国人大立法构筑失独家庭保障安全网的建议。提出应当由国家制定法规尤其是全国人大立法构筑失独家庭保障安全网。失独家庭为社会发展所付出的牺牲应由国家合理补偿。对于资金的出口,他建议从社会抚养费中支出。这又引出另一个话题,该费用征收、使用的透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必须公开、透明,取之于民就必须用之于民”,汪宏坤说。
  • 全国人大代表梁凤仪建议尽快建立起一套至少包括住房保障、养老保障、经济扶助、医疗救助、临终关怀等在内的养老保障机制,以帮助“失独”家庭。

2014年

  • 2014年两会上,作为历史上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政协委员,作家莫言的提案与其涉及计划生育问题的小说《蛙》相关,重点关注了“失独老人”及独生子女费的问题。莫言建议,所有独生子女家庭家长都应“纳入政府养老医疗体系,让他们优先入住养老院,优先享受医疗资源,给予减免托老费或者医疗费的待遇”;对于“失独老人”,则“应该让他们在60岁以后,就是丧失了劳动能力以后,能够享受到跟国家的公职人员退休后一样的工资待遇。”
  • 全国人大代表张苹英建议出台全方位扶持制度,从经济、生活、精神、养老等方面对这些家庭予以扶助。建议对无再生育可能的失独家庭应给予一次性补助5~8万元,并规定最低生活补助标准、养老护理津贴标准和住院护理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建议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服务部门,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机构,优先为失独者提供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办专门的养老机构,为“失独家庭”提供针对性服务;明确医院、康复、保健、卫生院等机构,优先为失独者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 全国人大代表、暨南大学教授卢馨:国家仅靠一次性或定期发放扶助金是不够的,需要各级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专门针对这个特殊群体设计扶助渠道。对失独家庭,应该提供在看病、住院陪护等方面的优惠,根据传统习俗,失独老人临终前由政府安排专人进行关怀,过世后由政府料理后事。

2013年

  • 全国人大代表李绍霞:建议增设失独家庭养老制度,建立长效帮扶机制,根据地域特点,以社区、街道等为单元,设立专门的机构、配备相应的服务人员,对失独老人开展生活帮助和心理辅导等居家养老服务。
  • 来自山西的全国人大代表石文斌:呼吁加强建立健全失独家庭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政府应当拨付相应的保障基金及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用以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国家可以先确立基本的补偿原则,然后各地根据当地的人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具体的标准。
  • 来自广东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建议建立“失独”老人养老基地,完善各种养老设施。
  • 来自上海的全国人大代表朱国萍:建议把紧缺的养老资源向失独家庭倾斜,建立失独老人的保险制度,让失独者老有所养,没有后顾之忧。
  • 来自山西的全国人大代表郭新志:“我们应该从国家的层面建立后续相关的配套制度,或者以立法方式来解决失独群体面临的难题。”郭新志代表说。在她看来,这仅仅是计生政策后续配套制度中的一个方面,“还有经济补偿、养老理念、心理救助、医疗待遇、社会关怀等等,这些都应该存在于失独群体保障制度中”。
  • 来自湖南的全国人大代表谢子龙:建议国家应出台政策对“失独者”建立抚恤、养老、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等专项安抚制度,解决“失独者”养老和医疗困难,舒缓精神负担。基层社区、村级组织等则应建立“失独家庭”日常关爱工作机制,为“失独者”提供心理关怀。

2012年

2012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赵超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失独”夫妇年老以后,养老和医疗无法解决,应由政府出资,把他们送到敬老院、养老院,免费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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