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编者按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冷暖安危,始终是民生保障里牵动人心的重要议题。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已连续11年开展”关爱失独暖心行动”公益项目,为失独家庭送去精神慰藉;同时,基金会积极联动各方力量,全力推动相关政策落地。为精准摸清群体真实诉求、找准帮扶痛点难点,基金会多次开展专项调研,深入倾听失独家庭的心声,梳理养老照料、医疗保障、精神慰藉、意定监护等迫切需求,以真实调研数据与实际情况,为政策优化完善提供可靠参考依据。由衷感谢杜明燕委员八年如一日坚守初心,心系失独家庭,连续提交提案为失独家庭发声,建言过程中也多次参考引用基金会的调研成果。未来我们也将继续携手各方力量,持续关注政策推进成效,凝聚社会善意与制度保障合力,守护失独家庭的晚年生活。

以下为人民政协报报道全文:

“我会持续追踪,不断关注政策优化”(深度访谈:从民生民意到政协提案)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政协副主席杜明燕委员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第8次提交提案

本报记者:曾宇昕 贺春兰

来源:《人民政协报》(2026年05月25日 第 10 版)

杜明燕(左三)到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走访

在我国人口发展进程中,有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含失独、伤残等家庭)。他们曾响应国家号召,践行计划生育政策,却因种种意外,在人生晚年陷入“失独”或子女伤残的深渊,既要承受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还可能面对养老无依、医疗无靠、身后事无人照料的现实难题。这份困境,不仅是个体家庭的隐痛,更是党中央在民生保障工作中正着力补齐的短板。

2018年,杜明燕成为全国政协委员,从十三届到十四届,履职多年来,对这个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成为她不变的牵挂。

今年,她再次向全国政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提案》。据悉,这已经是她第8次为这个群体发声、建言。

人民政协报:杜委员您好,今年您的提案聚焦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您最早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关注这一特殊群体的?什么背景下?当时人们对这个群体的帮扶现状和社会普遍认知是怎样的?现在有什么变化?

杜明燕:我最早关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十余年前在基层乡镇工作时,当时我分管计生工作,在年节慰问中偶然接触到这个群体。那时候整个社会对这个群体的认知度非常低,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还有这样一群父母在承受着失子之痛。我当时工作的乡镇只有5000多口人、10个村,每个村都有一两个这样的家庭。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最怕去这类家庭慰问,因为家里的气氛格外压抑,满是绝望感。

当时的帮扶体系刚刚建立,还没有系统的政策支撑,各地的经济补助标准不一、而且普遍偏低,我们只能从民政慰问金里拿一点钱,再送些米面粮油,精神慰藉几乎空白,养老问题更是让人忧心。很多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父母害怕生病,遇到困难只能自己硬扛,他们就像刺猬一样缩起来,既渴望帮助,又不愿被过多关注、议论,普遍存在自卑、封闭、不愿与人交往的状态,整个群体是沉默的、被忽视的。

这些年来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国家层面出台了系列专项扶助政策,经济补助逐年提高,各地陆续建立起帮扶机制;社会层面的理解和善意也越来越多,很多志愿者、社会组织主动参与进来。但同时我在调研中也看到,政策落地不均衡、城乡差距大、养老照护、丧葬兜底等问题依然突出,这也是我坚持发声的原因。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您提及了2026年大连失独母亲用儿子书包装丈夫骨灰的事,得知这件事时,您的心情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思考?

杜明燕:这件事确实是今年提案进一步深化的契机。看到这条新闻时,我内心非常沉重。一位年迈母亲用离世儿子的书包,装着丈夫的骨灰,独自面对生离死别,而这种困境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并不鲜见。

这件事也让我深刻意识到,我们以往的帮扶更多集中在日常生活补助、精神慰问,但忽略了他们人生最后一程的终极困境:当特殊家庭的父亲或母亲离世,谁来送其中一人的最后一程?谁来处理后事?这件事坚定了我今年的提案必须把丧葬兜底、身后事保障作为重点内容,补齐政策最薄弱、最温情的一块短板。

人民政协报:能否和我们分享一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调研过程中您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故事?

杜明燕:印象最深的是扎兰屯市铁东街道的特殊家庭老两口,儿子25岁时因车祸意外离世,处理完孩子的后事,父亲就承受不住打击,突然昏厥变成了植物人,行动不便。他们居住在一处平房里,出门要过铁路桥洞,生活十分不便。我上门走访时,老太太反复念叨一句话:“我们不怕穷,就怕哪天突然倒下,没人管、没人埋。”她说老伴儿病倒时,凌晨两点钟自己一个人在医院跑上跑下,她边哭边想,儿子要在,即使再不孝顺,父亲生病也能跑个腿儿吧!现在她还能照顾老伴儿,等她动不了的时候,谁来照顾她?

他们不是不想求助,而是不知道找谁求助,帮扶联系人偶尔打个电话就算完成任务,真遇到急事根本找不到人。老人最大的心愿就是能有个稳定的结对帮扶人,能在突发疾病、需要照料时有人搭把手。这个家庭让我真切感受到,很多特殊家庭需要的不只是钱,而是看得见、摸得着、靠得住的陪伴和兜底。

2020年起,我与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群体联系,得知他们的诉求主要是养老问题,就连续提交了相关提案。在这个过程中,我接触到了北京尚善公益基金会理事长毛爱珍——她因为独子因抑郁症离世而成立这家基金会,致力于推动民间抗郁联合行动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2022年底—2023年间,该基金会发起的一项调研显示,养老规划缺失、保险保障不足、监护方式尚未确定是参与本次调研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普遍存在的问题。

人民政协报:我们了解到,您连续8年提交涉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提案,今年的提案在以往基础上做了哪些完善和补充?

杜明燕:这8年其实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补齐短板的过程。前几年更多聚焦计生特殊家庭三代人抚养问题、提高扶助金标准、建立常态化走访、引入精神慰藉服务;随着持续调研,我发现新的矛盾不断凸显,比如部分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导致失联漏管,还有的家庭抚养第三代却无法享受相关补助。在此基础上,我完善并提交了这件提案。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出要建立特殊家庭精准化动态管理机制。您在调研中发现了相关问题?

杜明燕:对,调研中发现,当前底数摸排和信息管理问题十分突出。第一,部分地区底数不清,存在漏排、错排,很多独居、偏远地区的特殊家庭没有纳入帮扶范围;第二,信息更新不及时,老人患病、失能、搬迁、家庭情况变化后,档案长期不变,帮扶措施滞后,比如有的家庭失独后夫妻离婚、搬离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却不知情,导致补助无法发放、帮扶无法开展;第三,档案管理流于形式,没有真正用于匹配服务、精准帮扶。

人民政协报:提案中提到了丧葬事宜兜底保障,针对调研中发现的特殊家庭“无力安葬”等极端情况,您是如何思考从而最终形成“民政、殡葬部门全程协助”这一具体建议的?

杜明燕:在调研中,我多次听到特殊家庭老人哭诉,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死后无人安葬”。有些高龄失能老人没有亲友,一旦离世,后事无人操办,这是他们晚年最大的心病。

当然,社会上有很多爱心人士,比如大连那位失独母亲就得到了周边人的很多帮助。但是,个人善意代替不了制度支撑。我认为不能只靠临时救助,必须建立能够兜底的制度。相当部分特殊家庭大多无亲可依,有的人甚至不愿相信自家亲戚,担心被贪图家产,宁可委托陌生人或志愿者,所以需要政府牵头搭建保障体系。我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联合殡葬机构、社区、志愿者建立联动机制,对无亲友的特殊家庭,从后事办理、骨灰安放、费用减免实行全程协助、全程兜底,让这些一生孤苦的老人走得有尊严、有体面。

人民政协报:除了这些特殊家庭外,您还面向什么人进行过调研、听取过意见?

杜明燕:基层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是政策落地的最后执行者,我也多次和他们座谈,从中获得很多启发。很多基层干部坦言,不是不想做好帮扶,而是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缺乏刚性考核,导致有心无力;一线志愿者也告诉我,精神慰藉、日常陪伴比单纯给钱更重要,但缺乏系统支持。还有很多走出悲痛的“同命人”,也主动成为志愿者,他们更能理解特殊家庭的痛苦,帮扶效果更好,比如毛爱珍女士,虽然自己未能完全走出伤痛,却用基金会帮助了无数家庭。这些真实声音让我的提案更多聚焦基层可操作、能落地的问题:比如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考核机制、鼓励引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力量参与精神关爱。同时,我也意识到,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很重要,这也是提案中重点强调的内容。

人民政协报:您认为,要真正打通特殊家庭关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环节是什么?您对未来特殊家庭养老服务与关爱帮扶体系的完善有怎样的期待?

杜明燕:我认为打通“最后一公里”最关键的,是压实基层责任、实现精准动态管理。政策再好,如果基层执行打折扣、帮扶浮于表面,特殊家庭依然享受不到真正的温暖。必须把责任落实到社区、落实到人,建立闭环式服务,让帮扶从“节日慰问”变成日常照料。同时,要完善监护人制度,比如刚刚提到的,很多特殊家庭不愿委托亲属,希望由陌生人、志愿者担任监护人,并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避免出现侵占财产的情况,这也是打通“最后一公里”的重要细节。

对于未来,我最大的期待有三点:一是实现全链条兜底保障,从日常养老、医疗照护到身后丧葬,从第三代抚养到独居老人照料,让特殊家庭无后顾之忧;二是推动城乡帮扶均衡发展,缩小牧区、偏远地区与城市的服务差距,农村牧区特殊家庭养老条件相对较差,很多老人不愿离开家乡,需要完善居家养老和社区照料服务;三是让全社会形成理解、关爱特殊家庭的氛围,消除社会歧视,让他们不再孤独封闭,真正融入社会。我也会继续履职发声,持续跟踪提案落实,助推政策不断优化,让每一位失独家庭的父母都能安享晚年、老有所依。

冯立柱推荐 | 关于印发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 2026年5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落实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要求,满足重点人群居家医疗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高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2026年5月11日

家庭病床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满足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居家医疗需求,提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在患者居住场所(包括家庭、养老服务机构等)设立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但因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的患者,经评估符合条件,上门提供诊疗、康复、护理等,并在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医疗服务形式。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主要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要求作出了规定。鼓励医联体内的上级医院对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家庭病床服务应遵循“安全适宜、自愿参与、属地管理、动态调整”原则,保障失能、高龄、慢性病、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居家医疗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为家庭医生签约居民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尚未签约的,同步与家庭病床患者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做好家庭病床服务与家庭医生服务衔接。

二、基本要求

(一)服务对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原则上是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困难的患者,同时需具备以下任一条件:

1.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连续治疗、适合在居住场所检查、治疗、康复和护理的慢性病患者或失能(含失智)、高龄、残疾的患者;

2.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3.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的患者;

4.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需连续观察和连续治疗的患者。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医疗安全、防范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的服务对象及具体收治病种。

(二)服务机构

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相应的全科医学科、内科等诊疗科目,并具备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供给能力,根据需要由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家庭病床建床数量应与医疗机构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相适应,确保家庭病床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三)服务人员

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护士、康复治疗专业及药学专业等医务人员单独或组合上门提供服务。原则上,医师应当具备与所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相符合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同时具备3年及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护士应当具备5年及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康复治疗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3年及以上临床康复治疗工作经验和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的有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安宁疗护培训、具备服务资质。

(四)设备配置

应配置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便于携带的相关诊断、检查、治疗、康复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鼓励有条件的机构配置巡诊车辆。开展远程访视服务的家庭病床还应配置相关智能设施设备。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要求。

(五)场所环境要求

患者居住场所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需进行侵入性操作时,居住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

三、服务内容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应遵循安全有效的原则,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住场所使用。

各地应在调查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执业风险和服务现状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可根据患者病情、执业范围和服务能力选择医疗风险低、适宜居家操作实施的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服务:提供日常查体、病情评估等基础医疗服务,并按要求为患者提供上门建床评估、建床、巡床、转诊、撤床等服务;

2.检查检验服务: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肝肾功能、血生化等常规检验项目的采样送检及心电图、常规B超、血糖监测等床旁检查;

3.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

4.康复治疗服务: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各种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疗法等;

5.药学服务:根据患者病情提供评价药物治疗需求、用药清单整理和制作、药物咨询、用药教育、整理家庭药箱、药品不良反应筛查、药物相互作用筛查、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6.安宁疗护服务:评估服务、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等;

7.中医服务:针刺、灸法、推拿等临床安全有效、适宜在家庭病床中开展的中医非药物疗法等;

8.咨询指导:建床指导、预约转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中医指导、护理指导、营养指导、病情咨询等;

9.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可提供在线查床,互联网+护理、互联网+康复、互联网+中医、互联网+药学等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项目价格和费用结算按照《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7号)规定执行。

四、服务流程与要求

(一)提出申请

患者(或监护人)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诊疗资料,如就诊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检验结果、用药清单等。

(二)开展评估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患者病情以及相关诊疗资料,结合患者居住环境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能否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服务,以及可提供的服务内容。

(三)知情同意

对符合建床条件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指定责任医师和护士,并告知患者(或监护人)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监护人责任、收费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与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签订协议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与符合建床条件的患者(或监护人)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频次)、建床周期等内容。

(五)提供服务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根据患者情况制订治疗计划,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频次、时间等为患者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要保证服务质量。

1.查床服务要求。责任医师和护士应当在建床24小时内完成对患者的首次访视,首次访视应当详细询问患者的病情,开展生命体征和其他必要检查,并根据患者状况为患者制订治疗方案。责任医师或护士应根据治疗方案定期开展查床服务,一般每周不少于1次。患者病情变化时,根据病情需要提高查床频次,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查床时应做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作出诊断和处理,并向患者(或监护人)交代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

2.护理服务要求。责任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强化基础护理,拓展延续护理服务。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指南,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责任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

3.会诊、转诊服务要求。患者病情变化或治疗计划需要调整时,责任医师可请上级医师或专科医师会诊。医护人员发现患者病情加重,因技术或设备限制等原因需要转诊治疗的,应协助患者及时转诊。患者(或监护人)拒绝转诊的,医务人员应告知可能的风险,在病历上做好记录并要求患者(或监护人)签字确认。

(六)医疗记录

医务人员应参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及时、准确填写家庭病床病历,其中日常病程记录可根据实际查床频次填写,保证服务提供相关信息可查询、可追溯。服务过程中的资料及时汇总、分类和归档。家庭病床服务终止并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按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存档保管。

(七)服务评价与改进

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期间,应加强与患者(或监护人)沟通,听取意见建议,可通过问卷、电话、服务回访等形式,开展对家庭病床服务的评价,并结合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提升服务质量。

(八)服务终止

家庭病床建床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办理撤床:

1.经治疗,疾病得到稳定、好转或治愈;

2.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入医疗机构内进一步治疗;

3.患者(或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4.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期满。

五、管理与监督

(一)健全管理制度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管,要明确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测评估机制和信息管理制度,对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监督,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明确负责家庭病床的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责,建立家庭病床服务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如诊疗服务管理制度、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制度、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制度、信息管理制度、突发应急处置预案等,建立家庭病床质量监控评估机制,定期对建床、撤床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上报,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

(二)强化医疗安全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加强对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能力。不设床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在医联体牵头医院完成有关培训后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等提供家庭病床服务,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务人员带回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有关规定处理。医护人员发现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患者(或监护人)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并及时采取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

家庭病床服务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服务。

(三)积极防控风险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和有效应对风险。对服务对象进行认真评估,对其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病床签订协议、健康档案等资料进行核验。对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时,要求应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在场。鼓励医疗机构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务人员购买医疗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为医务人员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一键报警、延时预警等装置,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畅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联体牵头医院双向转诊通道,制定和落实应急处置预案。

木兰推荐 | 民政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来源:中国民政 2026年4月29日

关于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自然资源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残联、老龄办:

互助性养老服务是指通过邻里或村(社区)居民间的互相帮扶,为老年人提供自愿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活动。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要求,是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守望相助、和衷共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倡导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大力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融入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探索机制化、可持续、形式多样的发展模式,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支持、老年人自愿互助、社会广泛参与的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更好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到2030年,具备互助服务功能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不低于70%,乡镇(街道)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全面建立,互助性养老服务广泛开展,服务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到2035年,互助性养老服务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支持体系进一步健全,老年人探访关爱、社会参与、精神慰藉等服务需求得到更好满足。

二、建立完善互助服务模式

(一)发展社区支持的居家互助服务。支持以村干部、社区工作者、村(居)民小组长、楼门长等为骨干,以低龄健康老年人为主体,积极吸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等力量参与,组建互助服务队伍,摸排需求和供给情况,重点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医、助急、助康和疾病防治宣传等服务,让特殊困难老年人“平时有人问、难时有人帮、病时有人管”。支持通过设立“中心户+互助员”、组建志愿服务队、分片区服务等方式,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鼓励培养专业化互助性养老服务运营团队,提升服务质量和可持续性。深入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指导乡镇(街道)落实履职事项清单,建立独居、空巢、失能、重残等特殊家庭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台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项目清单。

(二)因地制宜开展农村互助服务。各地通过邻里互助、多户搭伙、结对帮扶等方式,积极开展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探索推广“幸福里”互助社区、互助幸福院等模式,整合优化乡镇敬老院、农村幸福院、闲置学校等,改扩建为适宜老年人居住的互助养老社区。以自愿为原则,引导特殊困难老年人或居住偏远、相关公共服务难以覆盖的老年人,集中搬迁居住在符合建筑、消防等安全条件的同一社区、院落、楼宇等聚居生活,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物业企业等提供服务。人口较少、自然灾害多发、生活环境恶劣的自然村(组)可按规定集中搬迁居住,组织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依托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康复护理、健康教育、传染病预防等服务;支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养老服务站点开展签约合作、提供服务。

(三)积极探索互助服务新模式。各级老龄办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银龄行动”内容,组织以“互助养老”为主题的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等,建立统一的互助服务时间(积分)管理系统;鼓励建立跨区域通存通兑平台;探索建立时间(积分)转让机制,将本人服务时间(积分)转让给直系亲属使用;创新互助性养老服务价值转化机制,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时间(积分)兑换为养老服务、社会实践学分等。鼓励在村(社区)设立“互助物资共享站”,配置老年人常用的助行、助视等康复辅助器具,开展非营利性康复辅助器具租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按规定开发设置农村助老岗位,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

三、统筹建设互助服务阵地

(四)加强互助服务设施建设。统筹布局建设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已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增加互助性养老服务功能。未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村(社区),可根据老年人实际需求,按照“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积极拓展多样化互助性养老服务活动空间,鼓励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改造利用闲置房屋、村(社区)空余场地等开展服务。加强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无障碍、适老化建设和改造。

(五)利用公共服务设施开展服务。统筹基层公共服务设施或场所,利用村(社区)服务综合体、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等,广泛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深化针对老年人的文明实践活动。引导小型商超、村(社区)便利店、餐饮企业、村卫生室等场所进行无障碍、适老化改造,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支持。

(六)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参与。鼓励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融入“养联体”建设,采取开放机构设施资源、设立服务站点、提供专业指导等方式,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活动平台、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探索“物业+互助养老”,发挥物业企业常驻社区、贴近居民优势,对互助性养老服务给予便利,鼓励有条件的物业企业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四、强化互助服务要素支持保障

(七)加强服务资源链接。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作用,积极链接人员、设施、资金、服务、技术等,统筹整合区域内互助性养老服务资源,推动精准对接、高效配置。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应加强对参与互助服务人员的培训,针对专业化程度较强、风险较高的服务需求,及时向相关养老服务机构转介,并做好服务衔接。支持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提升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八)完善支持发展措施。鼓励探索“政府补一点、集体出一点、家庭付一点、社会捐一点”的方式,支持互助性养老服务可持续发展。地方留成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养老服务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将相关收益用于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重点内容和老年大学志愿服务活动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九)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等功能。鼓励基层老年协会、老年人体育协会等涉老组织开展“养老顾问”服务,通过提供专业咨询、技能培训、资源链接等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专业化引导和支持。支持基层老年协会组织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提供代买代办、寻医送药、探访关爱、助餐助洁、精神慰藉等服务。支持各地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社区志愿者联动机制,促进供需对接、资源共享。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作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老年人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组织或者引导村(社区)居民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预防和协调处理矛盾纠纷,对积极参与的组织或个人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表扬激励。支持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互助文化。

(十一)促进互助服务规范化发展。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积极引导互助性养老服务发展,帮助提升服务规范化、机制化水平。组织和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的各方主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纠纷处理方式等。研究制定互助性养老服务相关标准规范。

(十二)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宣传互助性养老服务理念,弘扬孝亲敬老、守望相助传统美德。结合重阳节、敬老月等开展主题宣传、政策解读、案例分享等活动。鼓励各地组织开展“互助养老主题日”等活动,增强老年人互助意识。

(十三)强化督促指导。各级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将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作为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支持引导,组织开展好新时代“银龄行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全国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创建工作任务范围,指导基层老年协会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并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升互助性养老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结合职能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力度。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土地或者盘活利用闲置土地支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企业积极参与互助性养老服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将互助性养老服务纳入乡村振兴战略重要内容。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互助性养老服务提供便利,并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关爱帮扶。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负责积极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宣传活动。体育部门指导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体育活动为纽带促进老年人互助,助力完善互助性养老服务。残联负责支持通过互助方式做好残疾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民政部、全国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指导,总结推广经验做法,推动本意见落地落实。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6年3月3日

木兰推荐 |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一问一答

来源:精准民政 2026年4月1日

问:谁能领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经评估为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但不包括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的老年人。

问:老年人之前评估过,还需要再评吗?
答:如果2024年7月后评估过,并确定是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不需重新评估,但相关评估等级结果须经民政部门认定。

问:老年人进行失能等级评估需要自己花钱吗?
答:被评为中度以上失能等级的老年人,可以领取评估消费券抵扣评估费用,最高可以抵扣100元评估费用。但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老年人,相关评估费需自付或按当地政策执行。满足条件的老年人项目期内至多享受一次评补贴。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对户籍有要求吗?
答:消费券领取不限户籍。所有中度及以上失能老年人均可在“民政通”信息系统上领取并在当前居住地使用,不需居住证等其他材料。

问:港澳台籍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能否享受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持有居住证的港澳台籍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能领取并使用消费券。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券后可以跨省跨市使用吗?
答:消费券使用范围以地级市为单位,老年人领取消费券后应在所在市范围使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使用。

问: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后怎样可以跨省跨市使用?
答:如老年人离开A市前往B市,需在“民政通”上及时更改答居住地地址,在B市重新领取消费券,但不用再次评估。

问: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是给老年人发现金吗?
答:不是,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领取的是电子消费券(折扣券),用于抵扣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费用。

问:消费券可以抵扣多少钱?
答:目前机构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40%,每人每月取多能抵扣800元费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抵扣比例为50%,每人每月最多能抵扣800元费用。

问:怎么申请养老服务消费券?
答:在“民政通”上注册账号,进入首页的“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专题页面,按照指引或视频操作。

问:养老服务消费券能用来干什么?
答:消费券能用于抵扣购买养老服务的费用,比如居家上门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喘息服务、日托服务等。

问:养老服务消费券可以领多久?
答:目前,按月领取,一直到2026年12月。

问:已经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的老年人,还能享受养老服务消费补贴吗?
答:可以。在扣除已享受的长护险待遇后,剩下个人自费购买养老服务支出的费用可以使用消费券抵扣。

问:如果老年人身体状况好转,失能等级发生变化,还可以领取并使用消费券吗?
答:如老年人不再处于中度、重度或完全失能等级状况,则不能再领取消费券。当老年人失能等级发生变化时,本人、代办人或服务机构要及时告诉当地民政部门。

问:可以在哪些机构(企业)使用消费券?
答:老年人可以在“民政通”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展示的机构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日间托养服务、喘息服务页面查询机构并下单使用消费券。

问:一个代办人可以为几位老年人代办消费券相关业务?
答:目前,一个代办人最多可为12位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

问:代办人帮老年人申请时,打开“民政通”小程序里面没有代办信息选项,如何修改?
答: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个人中心-代办信息-添加老年人-录入代办老年人信息-我的-切换人员,点击领券。

问:老年人忘记“民政通”密码该如何找回?
答: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我的-登录-忘记密码,选择人脸识别方式或短信验证方式,也可点击页面下方“忘记账号”等找回。

问:老年人领券时选择了现金支付渠道,还可以换成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等支付渠道吗?
答:如老年人还未使用过本月领取的消费券,则可以。更换途径如下:打开“民政通”小程序,点击首页-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消费券领取-立即领取-换券,更换支付渠道。

木兰推荐 木兰推荐 |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龄 2026年4月2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通知

晋民发〔2026〕3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强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和《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要求,现就做好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中央和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为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山西境内居住,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且自愿在山西境内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涵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机构养老服务主要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清单内容将在“民政通”—“居家养老服务清单”模块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市县已有补贴政策的,应结合实际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补贴资金通过全国统一的“民政通”政务服务平台(含APP、小程序),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发放至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个人账户,不得支取、不得套现。

(四)补贴标准

1.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用于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由个人自付部分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具体抵扣比例和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每月最高抵扣额度为800元。每人每月限领取一张电子消费券,不得折现,只能通过“民政通”购买养老服务抵扣消费金额。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其符合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2.评估补贴。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全额抵扣(抵扣额度将在电子消费券中载明,评估费用超出消费券部分由评估机构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或由属地安排。

(五)实施期限

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二、补贴资金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其中,中央承担90%,省市县承担10%,具体按照《山西省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24〕19号)规定的分档及负担比例执行。

三、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发放、核销、结算等。

(一)补贴申请

1.补贴对象。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包括配偶、子女、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微信、支付宝、百度等搜索“民政通”小程序或下载“民政通”APP,进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模块“个人中心”页面完成线上个人账号注册,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2.服务和评估机构。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承担老年人能力评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需在“民政通”注册并开通账号。

(二)能力评估

老年人或其代办人通过“民政通”—“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能力等级评估申请”模块,原则上向就近的能力评估机构提出申请。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及时组织老年人能力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通过“民政通”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登录“民政通”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或2024年7月1日之后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可将评估结果直接汇总到省民政厅,交换至补贴项目信息系统“民政通”,无需再次评估即可申领电子消费券。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

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首月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消费券,个人通过“民政通”点击领取。电子消费券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经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

老年人在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按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后的兑付消费券资金使用额度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使用额度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审核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四、机构要求

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其中,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属地民政部门备案,且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应包括养老服务,且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和《山西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办法(试行)》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服务机构要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承诺服务真实、价格稳定、杜绝欺诈套补等行为。正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不得纳入电子消费券适用机构范围。

五、监督管理

(一)信息监管(略)
(二)评估监管(略)
(三)服务监管(略)
(四)机构监管(略)
(五)资金监管(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已于1月1日正式启动,各级民政部门作为本地区补贴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尽快成立工作专班,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实施流程,加强服务监管,定期调度报告,学习借鉴试点省市典型经验,全力推进补贴项目落地,确保应入尽入,应发尽发。县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对接完成相关数据归集整理入库工作,要充分发挥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等作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安排专门力量,明确职责分工,确保项目稳妥有序推进。各地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

(二)做好专业培训(略)
(三)推动服务发展(略)
(四)强化调度评估(略)
(五)注重宣传引导(略)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1月20日

木兰推荐 | 九个问题读懂长护险:不设起付线、现阶段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群

来源:新京报 2026年3月26日

自2016年首批试点以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我国已经走过了10年的局部探索之路。在“十五五”开局的2026年,这项事关群众急难愁盼的重大制度安排正式向全国推开,进入新的实践阶段。

十年时间、两批试点,为这项制度的全国推开蹚了路子。目前,试点覆盖地区已经达到92个,覆盖人群达到3.08亿,基金累计支出超过1000亿元,拉动社会资本投入相关产业超600亿元。其间,超过330万失能人员享受到了专业的护理服务支持,为中国数以万计家庭减轻了负担。

近期,中办、国办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到2028年底,长护险制度要在全国基本全面覆盖。

进入全国推开的新阶段,许多做法将被沿用并进一步完善。3月26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长护险制度有关安排。国家医保局、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长护险不设起付线,现阶段主要保障重度失能人员,财政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不同统筹区间,在保障对象、评估标准、缴费费率、服务项目等方面基本一致。

问题1:谁能参保?

按照《意见》要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覆盖全民,所有职工和居民均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同一个统筹地区之内不区分城乡,参保人无论是来自农村还是城市,都从同一个资金池里报销费用、享受待遇。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负责人张西凡具体解释,凡是经过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均能享受相应的护理服务并获得报销。

根据现行评估标准,失能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个等级。在制度的起步阶段,保障的对象是需求最迫切、家庭负担最重的重度失能人员,主要是那些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料的人员。随着经济发展和保障水平的提升,未来国家层面将统一研究扩大至中度失能人员等。

张西凡强调,为确保待遇公平和基金安全,各地在失能等级评估中将“共用一把尺子”,使用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

问题2:包含哪些服务项目?

国家医保局制定了全国统一的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将重度失能人员迫切需求的36项服务纳入了长护支付范围,包括协助进食、沐浴、口腔清洁等20项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照护类,以及吸痰、导尿等16项基础性的医疗护理类项目。

目录统一规定了这些项目的名称、内涵、代码,并在此基础上,对服务操作要求、服务人员和服务时长等作出原则性规定。通过统一标准,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基本相同。

以“协助进食”为例,目录明确,要完成该服务项目,需要有餐前洗手、食物切碎搅拌、进食姿势、检查食物温度、防止呛噎,以及进食完成之后维持体位、记录进食情况等7个步骤流程和具体服务要求,确保参保人员得到稳定、可靠的服务。

问题3:在哪里获得长期护理服务?

目前,为失能人员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场所主要有3类,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居家护理的,由定点机构派人上门服务;选择定点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护理的,就近就便接受非全日的服务;选择入住定点机构,接受机构护理的,由机构提供全日的服务。

张西凡表示,大多数老年人的愿望是“养老不离家”,因此,《意见》鼓励使用居家护理和社区护理,在基金支付上予以倾斜,让老年人在家里、家门口就能获得服务和保障。

我国于2016年、2020年先后两批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过两批试点,目前,全国定点长护服务机构已经达到1.2万家,约有37万名从业人员。在制度建立较早的江苏省南通市,目前已经有定点长护服务机构368家,参保群众可以通过南通市医保局微信公众号或者官网进行查询,并了解定点机构提供的服务类型。

问题4:报销多少?

张西凡表示,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也就是提供服务并报销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线。对于居民和职工实际缴费水平差异比较大的地区,两类人群报销比例有所差异,体现权责对等。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问题5:如何申请?

国家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司司长黄心宇表示,失能人员或家属可以到医保服务窗口或者当地开通的线上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这些材料包括身份证件、申请表、住院病历或者诊断书。

经办机构收到材料后会审核并反馈结果。若材料审核没有问题,经办机构将组织评估机构对参保人进行失能评估,通过评估后,经办机构与失能人员商定服务方式,制定护理服务计划,指导相关机构为参保失能人员提供相应服务。

黄心宇表示,上述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全国统一,所有长护机构均使用同一套表单,减少跨地区、跨机构之间的服务成本。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开发上线了长期护理保险子系统,实现经办操作统一、信息采集标准统一,便利数据跨域流通和异地待遇享受。

问题6:何时能参保?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王文君表示,各地可以从市地级统筹起步,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省级统筹。记者注意到,近期海南省发布长护险制度建立方案,提出探索省级统筹。

推进节奏具体由各省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分步分批推进改革,有条件的市地可以先行,不具备条件的市地可以夯实条件后再实施。

在覆盖人群上,各地可以先从职工人群起步,再逐步覆盖到城乡居民,也可以职工、城乡居民同时纳入制度覆盖范围。

“总的来说是不搞齐步走、‘一刀切’。”王文君说。

此外,92个试点地区要按《意见》要求调整完善政策,逐步向国家规定靠拢,到2028年底基本实现平稳过渡。王文君强调,为保证原试点地区群众待遇保障的稳定性,对于一些符合制度发展方向的试点做法,可不作硬性调整。

问题7:谁提供服务?

黄心宇介绍,伴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我国出现了“长期照护师”这一新职业,通过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服务队伍,为失能人员提供专业优质照料支持。

2025年,全国长期照护师已经超过1万人,基本实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持证上岗的长期照护师。

在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方面,我国已经建立相关政策体系,发布长期照护师国家职业标准,确定全国统一的职业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评题库。开展省级联考,进而带动全国统一考试,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目前,从事长期照护师的人才主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定向培养、学徒制培养等方式向行业输送。长期照护师已被列入各地急需紧缺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享受培训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定点服务机构优先选聘长期照护师。

问题8:如何监管?

张西凡表示,长护险将借鉴医保基金监管的经验做法,建立适合的监管制度机制,压实定点评估机构、定点服务机构等基金使用主体的责任,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专项整治、日常监管、智能监管、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

对制度实施中的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打击“假评估、假服务、假失能”。一经查实,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假评估”,包括降低评估标准、篡改评分、虚高失能等级等行为。“假服务”,包括伪造或者变造服务资料、虚构服务记录等。“假失能”,包括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或串通机构伪造、变造、虚构、隐瞒相关信息等方式,骗取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等行为。

此外,深度运用新一代智能技术,构建全链条、穿透式、全景化监管体系。探索毫米波雷达、热成像等新技术的应用,在保护失能人员隐私的基础上,精准监测服务人员行为。

问题9:长护险钱从哪来?

根据《意见》及实施方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要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的多元筹资渠道。对参保城乡居民,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政府还对特困人群、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参保给予分类资助。

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司长郭阳表示,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已经在2026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预算中作出相应安排。

考虑到各地居民参保工作逐步推开需要一个过程,今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的补助会按照各地预计的参保人数先实行预拨,到下一个年度再根据实际参保人数据实结算,确保补助资金能够足额拨付。

今后,随着参保人数增加,财政补助力度还会继续加大。

在基金管理方面,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跟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一样,都要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并且明确把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要求科学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强化预算绩效管理。

郭阳表示,目前,财政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压实各级工作责任。

木兰推荐 | 国家卫生健康委:推动老龄健康服务走向“精耕细作”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3月20日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老龄健康领域7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涵盖老年人认知障碍预防干预、医养结合健康管理、老年人失能预防、社区老年人跌倒预防等多个领域。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这一系列标准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老龄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在“精耕细作”方面迈出关键一步。

过去几年,我国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框架加速成型。截至2024年,全国康复医院达到860家,床位达到14.4万张,较2021年分别增加6.2%和27.4%;护理院(中心)达到1244家,床位达到16.5万张,较2021年分别增加46.5%和38.7%;全国53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安宁疗护科(病区),68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依托肿瘤、老年医学等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全国医养结合机构数量达到8427家,床位总数增至近212万张;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签约合作关系超过8.5万对。

然而,服务供给的扩大并不等同于服务质量的同步提升,当前仍存在服务质量参差不齐、标准体系不统一、跨机构服务衔接不顺畅等突出问题。部分医养结合机构“联而不合”,老年人健康管理流于形式,认知障碍筛查缺乏规范工具——这些痛点直指核心症结:老龄健康服务亟须实现从“有”向“优”的转变。

此次发布7项标准,正是针对行业痛点、贴合现实需求的破题之举。每一项标准都切中要害:认知障碍预防干预技术标准为延缓老年人认知功能衰退、降低认知障碍发生提供了科学路径;医养结合健康管理服务标准系统地阐明了医养结合健康管理需包含的服务内容,统一了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跌倒预防控制技术标准对跌倒风险评估和风险等级划分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评价标准等进行了规范,提供了一套具体、实用的技术方法和工具……这些标准并非简单的技术规范,而是将零散的实践经验上升为系统化的行业共识,为老龄健康服务绘制了精细化“施工图”。

让这些标准落地见效,需要构建多维度的落实机制。在执行层面,需要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将标准语言转化为日常操作手册,让一线工作者“看得懂、用得上”。在技术层面,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将标准嵌入电子健康档案和服务流程,实现服务质量的过程控制和实时预警。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以老年人体验为核心的评价反馈机制,让服务对象成为标准落实的监督者和评判者。

老龄健康服务标准化从“有”到“优”关键一跃,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智慧,更需要基层执行的韧性。7项标准的发布是新起点,只有将相关要求落实到每一次认知障碍预防干预、每一次医养结合健康管理、每一次跌倒风险评估的具体实践中,才能真正将其转化为老年人的健康福祉。

木兰推荐 | 央视《我建议》:让“意定监护”成为安心之选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2026年3月11日  侵删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独居老人、空巢老人、“老养残”家庭等特殊群体的监护难题日益凸显。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安”,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

近日,中央电视台全国两会特别节目《我建议》栏目播出专题节目《让“意定监护”成为安心之选》,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了深度报道。节目中详细报道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老养残”家庭的遗嘱指定监护案,联合公证处、社区、专业监护组织,通过首创“财产三分离”模式,创新阶梯级监督机制,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扎实举措。

完整视频详见央视频APP

老人身患重病,指定某社会组织作监护人

2021年,孙女士的丈夫去世后,孙女士来到公证处办理丈夫的一套房产继承公证。过程中,孙女士告诉公证员儿子司林患有精神疾病,并表示担心自己去世后儿子无人照顾。2024年12月,孙女士身患重病有意向让某监护组织担任自己和儿子的监护人。

2025年1月,孙女士决定,指定该监护组织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因司林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女士通过遗嘱指定该组织在自己亡故后作为司林的监护人。

2025年2月,孙女士病逝,该监护组织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司林的监护权。该起案件由嘉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毛译宇,民事审判庭庭长肖美华,民事审判庭审判员陈淏昱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中,司林的财产如何管理成为核心问题。

首创“财产三分离”模式,守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该如何安排资金的使用,最大限度保障被监护人司林的合法权益?

经嘉定区人民法院和公证处商讨,创新探索出“财产三分离”监管方案。小额财产由司林本人保管,有一部分固定的医疗资金由监护组织保管以备不时之需。这种监管方案既兼顾了财产管理的安全性与灵活性,又在保障资金安全和提升被监护人自主生活权之间实现了良好的平衡。

2025年5月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司林的监护人变更为上海市某社会监护组织。此外,为保障司林的合法权益,还指定上海市普陀公证处为监督人,对社会监护组织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社会监护组织每季度向公证处报告一次,公证处每年向法院报告一次,形成闭环机制。”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肖美华接受采访时回答记者。

(当事人、当事机构均为化名)

朱颜辞镜推荐 | 民政部部长:做好独居空巢老人的探访关爱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26年3月7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7日举行民生主题记者会。

民政部部长陆治原表示,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政策措施,持续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推动养老服务业扩容、提质、增效。

扩容方面,未来五年持续建设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拓展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功能,因地制宜扩大村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的覆盖面,争取到“十五五”末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提质方面,将加大养老机构设备更新力度,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项培训,大力发展养老科技;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更好保障老有所养。

增效方面,将持续扩大普惠性养老机构供给,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大力发展村(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强化失能失智老年人照护服务,在村(社区)普遍做好独居、空巢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探访关爱工作,让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

木兰推荐丨“救命签字”难题怎么破?邹甫文:建议为失独老人开“生命通道”

来源:央广网 2026-02-04

央广网上海2月4日消息(记者冯丽 何智康 实习记者阳嘉怡)在2026上海两会现场,一份带着温度与紧迫感的建言,被上海市政协委员、上海百汇律师事务所主任邹甫文提出。它关乎一个特殊群体——失独老人,更关乎每个人未来可能面临的“生命签字权”。

不久前,上海市民蒋女士的遭遇刺痛了公众:突发脑溢血昏迷,因无人在手术单上签字,救治一度受阻;个人银行存款无法授权取出支付医疗费;甚至身后事的处理也非常棘手。“生前无托,死后无依”,这一案例,将高度原子化社会中独身者、失独者潜藏的集体焦虑,骤然推至公众面前。

“制度完善需要过程,但生命救治不能等待。”邹甫文委员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直言。她肯定上海近日出台的《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迈出了关键一步,但也指出,从框架性意见到各部门细则落地,存在数月甚至更长的“空窗期”。在此期间,“蒋女士式困境”如何避免?

为此,邹甫文的建言聚焦于如何在这段“空窗期”内,为尚未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失独老人,搭建起两条坚实而温暖的应急保障通道。

最为重要的是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她建议,由民政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推动全市医疗机构建立针对失独老人的急诊快速响应机制。老人只需凭街镇出具的“失独证明”,即使在无亲属或监护人现场签字的情况下,也能立即启动紧急救治程序,相关信息同步向所在街镇备案。若遇极端危急情况,经医疗机构负责人判断批准,更应毫不犹豫地先行实施抢救,坚决杜绝因程序问题而延误生命的风险。这既是对《民法典》生命权至上原则的具体践行,也是一座城市对弱势群体最直接的守护。

与此同时,还需打通“取款应急通道”。邹甫文委员建议,可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金融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共同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简化流程。当失独老人面临急需医疗费用的紧要关头,本人或收治医院可凭医疗诊断证明与失独证明,向银行申请一定额度内(例如单次五万元)的应急款项,银行应做到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对于已丧失行动能力的老人,可由街镇或社区指派专人协助办理,确保“救命钱”能够及时、顺畅地抵达需要它的地方。

除了建立应急的“通道”,邹甫文委员也强调了“补位”服务与长效机制建设必须同步推进。她呼吁,街镇层面应主动对接正在培育发展的专业监护组织,为失独老人提供临时的法律与事务代办服务,并积极协助他们尽快完成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签订,从而弥合从“无人监护”到“有效监护”之间的空白地带。此外,社会化的专业监护服务网络也需加速布局,争取在未来一两年内实现全市各区全覆盖,让那些没有亲属可依托的老人,也能找到值得信赖的社会支持力量。

邹甫文接受央广网采访(央广网记者 何智康 摄)

数据显示,上海户籍老年人口已超过500万,其中独居老人比例持续上升。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城市治理面临新的考题。

如今,上海的探索正在为超大型城市的老龄化治理提供新思路。从蒋女士事件引发的社会关注,到政策框架的快速出台,再到委员建言对落实细节的持续推动,这座城市正在用实际行动回应:每一个生命都值得被温柔以待,每一次危机都应有关怀的通道。

邹甫文委员说:“我们建设的国际化大都市,不仅要有高楼大厦的‘高度’,更要有生命关怀的‘温度’。”破解“最后的签名”难题,上海正在寻找自己的答案,而这份答案或将为中国城市的老龄化社会治理提供重要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