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孤独死”现象愈发普遍,意定监护与遗嘱很必要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5年12月17日 侵删

读:“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最近有一个热议话题,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突发脑溢血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处理成为问题。相关民政部门表示,如果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要购置墓地,则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由吴先生承担。

一时间,“孤独死”者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负责和出资?这些都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其实,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晚婚、不婚、少子化、丁克以及老龄化,无伴侣、无子女者在未来会明显增加,即便是有子女的老人,如果子女不在身边,那么其遇到突发事件该由谁来解决也是个问题,类似上述蒋女士这样的“孤独死”状况会越来越多。此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而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遗产。

笔者了解到,死亡对于很多人而言都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因此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订立遗嘱或者生前预嘱,这就造成一旦发生意外,缺乏直系继承人的“孤独死”者遗产处理很复杂,比如旁系、远亲是否可以继承?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堂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如果的确没有合适的法定继承人,则“孤独死”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接收。

在欧美国家,不少人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对于遗产分配以及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进行哪种医疗护理做好说明,以免在最后救治关头、遗产分配时发生纠纷。但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即便是老人也会因为避讳而不谈论遗嘱话题,至于处理伤病末期治疗的生前预嘱更是鲜有人知。

因此在笔者看来,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很有必要,尤其是无配偶和无子女者更应该提前通过这些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与需求,也减少身后事所引发的纠纷。

除了遗嘱、生前预嘱等,笔者认为更有意义的是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未来会有更多无配偶、无子女的中老年人出现,他们在需要照料、重要场合签字时,意定监护人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多位律师和研究意定监护的专业人士交流后了解到,在神志尚清时,用一纸协议把未来的自己托付给最信任的人,是自我决定权最大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老年人,可跳过法律规定的亲属顺序,自主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并提前约定监护的范围、方式与启动条件,实现“我的晚年我做主”。意定监护人需全方位维护老人利益,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法律代理、身后事务等。

然而,意定监护人这一概念目前并不普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她对笔者透露,她此前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还有不少人质疑意定监护人的可靠性,比如会不会危害自身财产等。对此,在欧美会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意定监护人,且可以委托多位意定监护人互相监督,以免发生财产或其他纠纷。

费超是从事社会监护的民非组织尽善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曾对笔者表示,尽善监护这类组织在全国仅数家,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意定监护的了解以及对意定监护人的信任度都不够。

如今,“孤独死”案例让大家看到了意定监护的必要性,相关制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晓明向笔者透露,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该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木兰推荐 | “医保额度年底会清零”谣言年年传,今年你又被骗了吗?

来源:中国医保一生守护 中国医保 2025年11月20日

临近年末,关于“医保额度年底会清零”的消息在部分社交平台流传,引发公众关注。该消息通常以“紧急通知”的口吻声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将在次年初“强制归零”,并提示参保人抓紧在年底前将余额消费完毕,以免“蒙受损失”。

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

先说结论,多地医保部门曾反复发声强调,个人账户资金依法结转、计息,并允许家庭成员共济使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对个人账户资金进行“清零”或“充公”。

“这几乎成了一个年末固定‘节目’。”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说,“每年11月到12月,关于医保额度清零的说法都会出现,其版本虽略有变化,但核心内容始终围绕‘个人账户资金到期作废’展开,利用的是公众对政策细节的不熟悉和对自身权益的关切。”

要彻底破除谣言,公众首先要弄清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制度设计。

根据我国现行政策,职工医保基金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通俗来说就是医保报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需要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供个人及其亲属使用。依据现行的医保政策,如果当年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未使用完毕,余额将保留在账户内,并自动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如果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身没有设立个人账户这一说法,自然也不存在余额清零的问题。

明白了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构成后,就能了解个人账户中的余额是完全属于参保人的。

事实上,许多人对职工医保的门诊统筹待遇政策不够了解,导致自己信了“谣言”。

门诊统筹,是指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达到一定起付标准后,由统筹基金按比例进行报销的制度。报销并非无上限,而是设定了一个“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以深圳市为例,2025年,深圳职工医保一档在职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是10478.40元,职工医保一档退休人员为12224.8元;职工医保二档、居民医保为2619.6元。如果年度内门诊统筹报销金额达到最高支付限额,便无法继续享受门诊统筹的报销待遇。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在每个新的自然年度(1月1日)会重新计算,即“重置”,而非“累积”,并不存在亏了、赚了,更不存在待遇截止、政策取消等情况。门诊限额与个人账户资金的结转是两套完全独立的系统,个人账户里的余额丝毫不会因为上述限额的重置而受到影响。

“公众需要分清‘报销额度’和‘账户余额’这两个概念。”上述业内人士解释道,“报销额度是医保基金承诺为你支付的上限,是‘公家’的钱;账户余额是你自己积累的可支配的钱,是‘自家’的钱。重置的是年度报销上限,绝不会动个人账户的一分钱。”

针对如何管理并使用好个人账户资金,上述业内人士给出三条建议,一是勿信谣言,理性消费。参保人无需因谣言而产生“恐慌性消费”,盲目购买非必需的药品或医疗器械,这反而会造成个人资金和医疗资源的浪费。二是查询正规渠道。个人账户余额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医保局官方微信公众号、定点药店或医疗机构等多种官方渠道实时查询,做到心中有数。三是了解本地政策。密切关注所在地医保部门发布的官方信息,了解关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门诊统筹报销额度及结算周期等具体规定。

上述业内人士认为,医保谣言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造谣者抓准了公众的“就医焦虑”。看病花钱是大事,一看到“保障不足”“钱要没了”的说法,普通大众很容易下意识地相信。另一方面,造谣者利用了信息差,医保统计、缴费年限等专业内容比较复杂,把不同口径的数据混为一谈,再包装成“内幕消息”,让人难辨真假。

面对医保相关信息,我们要多关注官网、官方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医保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看懂政策、分清谣言,才能让医保真正为我们的健康保驾护航。

 

木兰推荐 | 内蒙古出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

来源:民政部 国家民政养老服务 2025年12月5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增强老年群体抗风险能力。

《方案》明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被保险人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入院治疗的,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或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个保险年度的人均保费不高于15元、不低于5元,保险产品总保额设定不低于2.5万元。保费由自治区本级福彩公益金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各盟市、旗县(市、区)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确定保费补助标准,也可积极争取社会捐助为本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方案》提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照政府采购要求,依法依规确定保险人。各盟市、旗县(市、区)民政局按户籍老年人口数、当地保费标准统一投保。政府统保范围之外,老年人若需自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当地民政部门可给予协助。

《方案》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对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项目的服务流程、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综合评价。

 

冯立柱|衡水市呼弘(京津冀特殊家庭)康养中心

文字、视频提供:衡水市呼弘康养中心、衡水特殊家庭协会   编辑、剪辑:木兰

衡水市呼弘(京津冀特殊家庭)康养中心

温馨家园,安心之选,它以贴心的服务、舒适的环境和实惠的价格,成为特殊家庭协会老人的可选康养之所。

一、收费优惠尽显爱

 呼弘康养中心一直秉持着关爱长者的理念,尤其关注特殊家庭协会老人的康养需求。为此,中心特别推出优惠爱心价格,体验价每月仅需1350元,另外加上150元的空调取暖费,就能让老人在这里开启安心舒适的康养生活。

二、优质餐饮,营养美味

丰富多样的餐食:每日三餐营养均衡,早餐供应鸡蛋和粥。午餐和晚餐提供四菜一汤。菜品注重荤素搭配,满足老人对各种营养的需求。

三、舒适住宿,设施齐全

  • 温馨的居住空间:房间内部设施齐全,独立卫生间、中央空调、无线网络,桌椅储物柜齐全、网络电视。
  • 丰富的公共娱乐设施:麻将室、棋牌室、乒乓球室、羽毛球、康复训练大厅、近600平活动大厅。
  • 四、医疗保障

    医院设中医内科、推拿按摩针灸科、艾灸室及生化检验科,配专业医护,常年有中医医师坐诊,可调理各种慢性病、治疗精简腰腿疼痛等,还能按老人体质定制中药茶饮与药膳,辅助改善身体状态;检验科定期监测健康,及时发现风险。专业团队另提供个性化方案与日常护理,为入住的老人提供健康方面保障。

    五、优美环境,特色独具

  • 自然与文化交融的景观:呼弘康养中心占地26亩,绿化面积达6000平,种植了近百种中草药植物,漫步其中,既能欣赏自然美景,又能感受到中药文化的魅力。
  • 便利的地理位置:中心选址于衡水市静谧之地,北邻高速路口,交通四通八达。西邻高铁站,周边还有诸多景点,衡水湖,冀州老街……闲暇之时,老人们可以在工作人员的组织下前往游玩。
  • 预约、接站:15933834313王女士

    2025年10月23日至26日,来自河北邯郸、秦皇岛,湖北武汉等地的尚善家人们齐聚衡水呼弘康养中心,共同参与了第十一届尚善暖心艺术节暨康养体验活动。尚善各暖心团队长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可带领暖心家人们接续前往体验。

    無我推荐 | 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莅临鼎云华岭同乐园考察特群养老服务

    来源:鼎云华岭同乐园

    2025年10月23日,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一行莅临鼎云华岭同乐园,就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服务开展专项考察观摩。作为专为特殊家庭打造的公园式养老社区,同乐园以“至真至诚·相伴一生”为核心经营理念,与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在特群养老领域展开深度交流,共探高质量养老服务发展路径。

    考察团深入了解同乐园特色服务体系

    考察团实地走访了同乐园的园区环境、样板间、公共餐厅、文娱设施和医务室,重点关注了公寓的服务体系和适老化设施,同乐园负责人详细介绍了社区的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

    同乐园坐落于朝阳区彩虹融合小镇,绿化率达70%,拥有40余亩半人工湖,形成天然氧吧;房型涵盖30-100㎡的单人间、套房和湖畔小院等,配备全屋智能系统和无障碍设施,满足不同家庭需求。

    双方深度交流特群养老经验与创新实践

    座谈会上,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分享了其在标准化服务和特群养老领域的成熟经验。同乐园代表介绍了公寓在精准服务特殊家庭方面的探索:通过建立“一人一档”动态健康档案,整合三甲医院绿色通道资源,为老人提供定制化医疗服务;同时,联合高校志愿者团队开展AI技术教学、手工制作等活动,帮助老人融入数字生活,提升社会参与感。

    双方围绕“如何平衡标准化与个性化服务”“智慧养老技术的实际应用”等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就未来在人才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达成初步共识。

    共筑特群养老服务新生态

    此次考察为双方搭建了交流互鉴的平台。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领导表示,同乐园在精准化服务和社区营造方面的创新值得借鉴,希望未来能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特群养老服务向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同乐园负责人则提出,期待与公办机构携手,共同探索多元模式,扩大服务覆盖面,让更多特殊家庭受益。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规模的持续扩大,如何为这一群体提供高质量养老服务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鼎云华岭同乐园与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的交流,不仅为行业发展提供了可复制的经验,更彰显了政府、企业、社会协同解决养老难题的决心。

    未来,双方将以此次考察为契机,共同推动特群养老服务体系的优化升级,助力实现“老有颐养”的美好愿景。

    木兰推荐 | 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5

    来源:中国老龄

    案例5

    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
    ——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系李某某之子)与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独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曾某自幼丧父,由其母李某某抚养长大。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是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三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裁判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鉴于以上情况,审理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存在对银行的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所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当场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规则。本案中,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双方父母因继承子女遗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理清独生子女去世后双方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数额,一体解决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偿还问题。本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木兰推荐 |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4

    来源:中国老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恰当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平等原则,强化保护理念,明确了“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规则,既解决了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有效避免形成老年人受损赔偿中“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还有利于引导社会各方面重视和聚焦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是就法律规定的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的规则指引,释放制度红利。案例二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独居的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意愿、生活居住情况等,指定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激活公职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在无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案例四中,人民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等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孤寡老人遗产的管理和恰当处分提供可行的规则,也激励养老行业和机构诚实履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更好发展。

    三是聚焦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群体,努力做到因事施策和精准保护。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对赡养人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不仅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还锁定了失能老年人托底保障。案例五中,人民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情况,坚持“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失独老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为双方失独老人解案结、开心结。

    案例1

    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充分保护老年人权益
    ——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案例2

    指定公职监护人承担
    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职责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其日常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且其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现某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亦表示同意。如此,既不会改变朱某某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也有利于对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此外,法院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朱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某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状况。最终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依法无具有监护资格人时的监护人认定规则。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对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调查部分失能的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和生活状况,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老年人财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财产,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确保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仍然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案例3

    开展家庭赡养指导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洪某甲、洪某乙无其他财产。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某养老公司。

    裁判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获赔款即将汇入洪某乙账户,但洪某乙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洪某乙挥霍的可能性较大。为确保该笔款项能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服务费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因法院在裁判前已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故某养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最终裁定:准许某养老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被良好照护,不仅体现家风家教,也体现社会保障水平和文明程度。本案中,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人及其子女的财产状况,又通过家庭赡养指导、建立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方式压实赡养义务履行,确保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妥善照料,落实“老有所养”,既做实特殊老年人群体生活的托底保障,又引导和教育子女切实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4

    准确认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史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称:某养老院与史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区民政局辖区。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可以表明某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履行。史某某虽在某养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期间频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户籍所在地,故以户籍所在地为其生前住所地为宜。现有的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史某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某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正确。综合考虑,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愿应予尊重、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合法且某养老院已实际履行照料义务的情况下,综合考量老年人的户籍所在地、遗产所在地、实际居住情况以及与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法保护了遗产处理的有序开展,对激励遗赠扶养协议全面恰当履行、保障老年人生前生活质量、提升遗产处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木兰推荐 | 关于养老,最新文件印发

    来源:盘古老龄院 老龄与未来 2025年10月31日

    导读

    近日,国家密集出台养老、老龄相关政策文件。聚焦老年人健康养老需求与人口老龄化应对工作。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明确要进一步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共建共享,更好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此外,民政部联合多部门分别印发了《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指导意见》以及工信部发布的《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孝老爱老购物季”的通知》。

    NO.01 《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的《关于开展医养结合促进行动的通知》,其中提到,到2027年底:
    ⦁ 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家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直接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 符合条件且具备意愿的医养结合机构原则上均纳入紧密型医联体;
    ⦁ 全国累计新增医养照护与管理专业布点不少于30个;
    ⦁ 基本完成辖区内医养结合机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全覆盖;
    ⦁ 失能、高龄、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覆盖率不低于80%;
    ⦁ 养老机构可作为医疗卫生机构老年患者出院后的康复场所,基本实现有意愿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的养老机构签约全覆盖;
    ⦁ 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

    NO.02 《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

    《意见》指出,按照立足实际、便于管理、服务老人的原则,支持鼓励发展基层老年协会,促进新时达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坚持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支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建立发展基层老年协会,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好登记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做好指导与管理;坚持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结合,多措并举,不搞“一刀切”。

    从经费、设施、人员等方面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发展。

    《意见》指出,估计各地区根据实际,合理统筹资源,多元支持建设,提升工作水平。

    一是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多种方式争取经费支持,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参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

    二是鼓励各地区重点整合用好既有资源,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及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城乡社区服务站、养老服务设施、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学校)、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设备等支持。

    三是着力发现、培养思想素质好、组织能力好、服务热情好、奉献精神好“四好”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和骨干,持续提升骨干能力素养,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支撑作用。

    四是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强化用制度管人管事的意识,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健全民主监督制度。指导基层老年协会结合自身特点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管理服务。

    基层老年协会是由老年人或单位发起、组成,活动范围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服务社会的老年人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老年人的桥梁和纽带,是新时代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力量。此次《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老年协会要在五方面发挥作用。

    NO.03 《关于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指导意见》

    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等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的指导意见》,引导全社会正确认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增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意见》提出,要坚持政治引领、服务大局、分类指导、系统推进,全面深入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推动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使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成为全社会的思想共识和自觉行动。

    在丰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内容方面,提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研究阐释和宣传普及;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教育、老龄政策法规教育、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教育以及孝亲敬老传统文化教育。

    在分类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方面,提出将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老年大学(学校)、老年科技大学课程,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重点做好党政干部、青少年、老年人、社会公众等群体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在加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基础建设方面,提出研发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示范课程,建立国家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专家库,组建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宣讲员队伍,推进线上学习平台建设,丰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资源供给。

    在营造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社会氛围方面,提出发挥节日涵育功能,广泛开展特色鲜明、群众参与度高的主题活动,形成全媒体传播格局,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创作产出更多群众喜闻乐见的老年题材、孝亲敬老题材等优秀文艺作品。

    在强化组织实施方面,提出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工作格局,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老龄办加强综合协调、指导推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人群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

    NO.04 四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孝老爱老购物季”的通知

    近日,工业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2025年“孝老爱老购物季”工作,以丰富优质老年用品和服务供给,促进银发消费扩容提质,满足老年人日益增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通知部署了六项重点任务,分别是提升优质产品供给水平;打造线上消费新平台;布局线下体验新场景;加强供需双方精准对接;创新开展主题服务活动。构建和谐银发消费环境。

    木兰推荐 |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办 中国老龄协会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举办第五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的通知

    前言

    各位尚善团队长(负责人):

    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已联合发出通知,正式定于2026年4月至10月举办第五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本次活动以“安全第一、重在参与、快乐健康”为宗旨,设置了柔力球、持杖健走、太极拳、广场舞、门球等十余个适合长者的体育项目,旨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展现积极向上的健康风貌。

    为响应国家“积极老龄化”和“健康中国”战略,践行尚善暖心“主动健康,马上行动”的倡导,鼓励暖心家人根据自身兴趣和身体条件参与其中,请各团队长(负责人)结合团队成员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学习相关规程,统筹考虑是否报名参与。

    如有意向参加,请及时与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老龄工作机构或老年人体育协会取得联系,了解具体报名要求,同时请将参与情况同步告知尚善执委,联系人:木兰,联系方式18515912201(微信同号)

    第五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总规程

    一、大会宗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全民健身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激发老年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推动实施新时代“银龄行动”,促进老有所为,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老年体育的良好氛围。

    交流活动坚持“淡化竞技、淡化锦标”,突出“安全第一”和“重在参与、重在快乐、重在健康、重在交流”。

    二、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
    全国老龄办
    中国老龄协会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三、承办单位

    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老龄工作机构、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承办地人民政府。

    四、协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及有关全国性体育组织。

    五、项目设置

    柔力球、气排球、健身球操、持杖健走、太极拳、乒乓球、广场舞、门球、健身气功、网球、棋牌(围棋、象棋、桥牌)、健身秧歌、桌上冰壶球、匹克球。

    六、参加单位

    (一)以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行业体协为组团单位,由属地老年人体育协会负责报名组织工作。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老年人体育组织可派队参与。

    七、时间、地点

    (一)时间:各项交流活动拟于2026年4月至10月期间陆续举办。
    (二)地点:
    (三)开、闭幕式:开幕式结合太极拳项目举办,闭幕式结合广场舞项目举办。

    八、参加人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加人员须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共同签署《自愿参加责任书》,并持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开具的交流活动前3个月内体检健康证明。
    (三)年龄要求:男60—72岁,女55—72岁,最高不超过75岁。具体规定以各单项规程为准。
    (四)参加人员只能代表1个单位(代表团/队)报名,不得跨代表团(队)、跨项目兼报。
    (五)参加人员应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以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为依据)参加。
    (六)参加人员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本人参加资格和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加资格和成绩。
    (七)参加队伍(人员)被取消参加资格和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九、交流办法

    (一)执行大会组委会审定并公布的各项目单项规程。
    (二)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相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审定的最新的竞赛规则。

    十、奖励办法

    (一)采用“等次奖励”方式,设一等奖2名(第1-2名)、二等奖4名(第3-6名)、三等奖6名(第7-12名)。

    对未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参与交流活动人员颁发优秀奖。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颁发给在交流活动中贯彻大会宗旨、遵守大会纪律、展示良好道德风尚的代表队。

    十一、技术官员

    (一)各项目技术官员由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商有关全国性体育组织选派。
    (二)技术官员自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负担其差旅、食宿、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十二、宣传

    (一)承办单位应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二)各参加单位须准备代表团(队)简介(300字以内),以供宣传报道使用。

    十三、代表团团旗

    团旗由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4米×1.6米。代表团团旗除本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四、纪律要求

    严格遵守总局关于体育活动的相关规定和第五届全国老健会纪律要求。

    十五、保险

    (一)所有参加人员(含代表团官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参加人员在报到时须提交有效保险原件(或证明材料),未办理保险的人员,不得参加。
    (二)承办单位须购买组织责任险。

    十六、经费

    (一)各代表队至活动举办地的往返交通费用自理。
    (二)各代表队按各单项规程规定的标准交纳食宿费。

    十七、本总规程解释权归主办单位。

    十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木兰推荐 | 陆晓娅:我帮梅阿姨在病床上填生前预嘱

    来源: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前 言
    文/木兰

    陆晓娅:新闻人、心理人、教育人、公益人。退休前曾担任《中国青年报》高级编辑。首届邹韬奋新闻奖获得者、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近年来关注老年问题与死亡教育,曾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影像中的生死学”课程,同时参与推广生前预嘱和安宁疗护,是泰康燕园安宁病房的志愿者,陪伴临终者和他们的家人。

    本文是晓娅老师记录她在安宁病房做志愿者,帮癌症患者梅阿姨填写生前预嘱的故事。希望通过本文内容,能够帮助家人们深入了解“我的五个愿望”的具体内涵与重要意义,进而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后续的自主签约及推广活动中,共同维护生命末期的尊严与自主权。

    我帮梅阿姨在病床上填生前预嘱
    文/陆晓娅
    图/陆晓娅

    陆晓娅和梅阿姨

    最后一次看望梅阿姨时,她已经很瘦了,显然没有力气说太多的话。我坐在她的病床边,拉着手问她,有没有哪个地方疼痛,如果10分是痛不欲生的话,您现在的疼痛是多少?她告诉我,肚子有点疼,也就是1分,儿子一来就忘了疼了。

    我和梅阿姨因为“生前预嘱”而结缘。那天我正在二楼的安宁病房服务,内科病房的樊瑾主任告诉我,三楼病房的梅阿姨想填写生前预嘱,问我能不能帮忙。哈,作为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理事,这忙我太应该帮了。

    下午三点过,梅阿姨午睡醒来,我就来到了她的病房。进门前樊主任告诉我,她是肾癌,有转移。但进去一看,梅阿姨精神还好。

    我问梅阿姨是从哪里知道生前预嘱的?她说在医院挂号时旁边就放着,而且他们几个朋友也常谈到这个问题。这样看来,我不用过多地介绍生前预嘱的意义了。

    好吧,就让我们开始吧,我知道病人的身体大多支持不了很久。

    “我的五个愿望”文本的封面上有名字和出生日期,梅阿姨特别告诉我,她的名字中间那个字比较冷僻,要我不要写错。我在小本上先写下来,又和樊主任用手机敲出来的对照了一下,确认是正确的。填写出生年月日的时候,我知道了梅阿姨今年90岁,老伴在12年前去世。

    《我的五个愿望》第一页是介绍,其中有一句话最容易使人困惑:“虽然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这些愿望并不能被保证百分之百执行”。我告诉阿姨,中国目前还没有给生前预嘱法律保护(那时深圳也还没有立法),不过我们协会一直在努力推进中。但有了这份生前预嘱,您孩子就不至于在“救还是不救”之间纠结,能更容易面对社会压力,医生也能更好地了解您的愿望,帮助您减少不必要的治疗带来的痛苦。梅阿姨听了这些话,表示理解。

    接着,我们就进入了具体的填写过程。

    第一个愿望是“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念完了前面的导语,下面有9个选项,第一个就是“我不要疼痛,希望医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指引,给我足够的药物解除我或减轻我的疼痛,即使这会影响我的神智,让我处在朦胧和睡眠的状态。”我根据自己的安宁病房服务时的经验,告诉阿姨说,医生们会使用一些镇痛、镇静的药物来减轻病人的疼痛,使用这些药物有时会让人的意识水平处于较低的状态,比如您可能会昏睡。阿姨明白了我的意思,表示说:我希望一点点来,从小计量开始,尽可能的保持清醒。于是,我将阿姨的话作为“备注”加在了这条边上。

    第二条“我不要任何形式的痛苦,如呕吐、痉挛、抽搐、瞻望、恐惧或者有幻觉等等,希望医生和护士尽力帮助我保持舒适。”我告诉阿姨,这些症状可能会出现,现在有一些药物能减轻它们。阿姨马上很肯定地说:“我要!”

    第三条“我不要任何增加痛苦的治疗和检查(比如放疗、化疗、手术、探查等),即使医生和护士认为这可能对明确诊断和改善症状有好处。”我举例说,可能为了了解病情的进展,医生想给您做个胃镜,但是它会带来一定的痛苦……我还没说完,阿姨就坚决地说:“不做!”我跟了一句:“您确定?”“确定!”

    相比较来说,后边几条比较容易理解,比如“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身体清洁无气味”等等,阿姨都选择了“要”。

    最后一条“我希望在有人需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捐献我的有用器官和组织。”阿姨说,恐怕我的这些器官和组织也没有什么用了,年纪太大都退化了。所以这一条我没有帮她勾选。

    第二个愿望是指在某些生命的状态下,要还是不要生命支持治疗,尽管它们有时是维持生命存活的唯一手段。

    “生命支持治疗”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个不太容易理解的概念,在“我的五个愿望”中,它包括心肺复苏术、呼吸机、胃食管、输血和昂贵的维生素。

    第一条“放弃心肺复苏术”,阿姨非常肯定说“放弃”;第二条“放弃使用呼吸机”,我特别告诉阿姨,呼吸机也有一些不同的类型,比如有无创的,像一个面罩戴在脸上,而不是把管子直接插进气管。樊主任也说,在有些情况下,无创呼吸机也会带来一些好处,可以减缓一些痛苦。阿姨考虑了一会儿,坚决地回答说:“我不要呼吸机!”

    到了第三条,我一说“胃食管”,阿姨就说“就是那种把绿糊糊灌进去的管子吧?我不要!”看来,阿姨已经见过用胃食管进食的老人,虽然那可能延长生命,但是阿姨并不想接受。

    第四条“放弃输血”,第五条“放弃使用昂贵抗生素”,阿姨都非常坚决的表示同意。

    关于“生命支持治疗”,《我的五个愿望》列出了三种具体情况:生命末期、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和持续植物状态,而每种情况都列出了三个选择,简单说就是“要”、“不要,如果它已经开始,我要求停止它”;第三个选择是交给医生:“如果医生相信生命支持治疗能缓解我的痛苦,我要它。但要求我的医生在认为对我已经没有缓解痛苦作用的时候,停用它。”阿姨思考了一下,坚决地说“我不要。”我又念了一遍第三种选择,问她是否愿意让医生来决定,她再次表示“我不要”,并说“希望走得快点,别给孩子添负担”。

    到了第三个愿望,我觉得相对轻松些了。这一条是“关于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不过第一条有点绕:“我希望当我在疾病或年老的情况下,对我周围的人表示恶意伤害,或做出任何不雅行为的时候被他们原谅。”

    “不雅行为?”阿姨笑了,或许她觉得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自己都不会做出不雅行为吧。我举例说:“我妈妈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有时候护理员要帮她脱衣服洗澡,她可能会说‘你干嘛啊’,甚至还会打护理员。这一条就是说,希望周围的人能原谅自己。”

    阿姨说:“那我要。”

    这一部分有几条是关于陪伴的,我跟阿姨说,在生命最后的一程,可能有一些人在您身边会让您觉得不孤独,比如我们安宁病房,不仅有医生、护士,还有社工和心理师。阿姨想了想说:“那我要吧,不过我不想增加孩子们的负担。”所以我备注了:陪伴者不一定是孩子。但是阿姨并不希望接受志愿者的服务,她说自己喜欢安静,也不希望给别人增加负担。关于临终时是否希望有人和自己在一起,阿姨表现出了让我惊讶的超脱:“不一定,如果是半夜没有人在旁边,走了就走了。”

    关于临终前的偏好,阿姨表示可以有自己喜欢的图画或照片挂在病房。关于音乐,阿姨说这个可以有。我问她:“您有特别喜欢的音乐吗?”在我们安宁病房,就有些患者是听着自己喜欢的音乐离世的,比如一位阿姨是在我们为她唱的《可可托海的牧羊人》歌声中离世的。阿姨想了想说:“我喜欢比较愉快的音乐。”后来她又说:“我年轻的时候,我刚参军的时候的最喜欢的,‘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我和樊主任跟着她唱了起来:“脚踏着祖国的大地,背负着民族的希望……”。于是我备注上了“愉快的音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到了第六条“我希望尽可能在家里去世”,阿姨流露出了些微的伤感,她说“我现在没有家了”。阿姨的家原来在东北,老伴去世后她一个人生活了很多年,但是年龄慢慢大了,东北冬天冰天雪地,不能出去买东西,在北京工作的儿子放心不下,就把她接过来,后来她又住进了燕园,所以对她来说,那个属于自己的、生活了很多年的“家”已经不存在了。

    第九第十条是关于宗教仪式的,阿姨本人没有宗教信仰,所以她选择“希望在任何时候都不要为她举行宗教仪式”。

    第四个愿望“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阿姨选择了“我希望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我对他们的关切至死不渝”、“我希望我的家人和朋友在我死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至于丧事,她说老伴走之前他们讨论过,当时决定先把老伴的骨灰寄存,将来一起处理,他们连墓地都不想要。阿姨还选择了“我希望不开追悼会”,和“丧事从简”一脉相承。

    最后一个愿望是“我希望谁能帮助我”,需要选出至少一个“在我不能为自己做决定的时候帮助我的人”,要在他们见证下签署这份文件,“以证明我的郑重和真诚”。因为知道阿姨有个儿子在北京,所以我觉得儿子可以作为见证人。(木兰问晓娅老师:“我们怎么办?”晓娅老师说:“见证人不一定是子女,甚至不一定是亲属,我也给朋友当见证人呢!”)

    最后我问阿姨:“您愿意今天就签署确认,还是等儿子来请他看过,然后一起签字?”阿姨说等儿子来。

    离开病房之前,阿姨对我一再表示感谢,觉得好像花费了我很多时间,其实我也很感恩能有机会和老人家一起来讨论生前预嘱,整个过程中阿姨的豁达和亲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开始我心里会有一点打鼓,怕在解释这份文件条款的过程中,会出现“临终”之类的词,可是还好,我觉得阿姨没有任何的忌讳,我也没有冒犯她的感觉,整个过程很顺利,而且樊瑾主任也一直在旁边,可以解释一些医学问题。我也很高兴自己能够完成这样一项很特别的服务。

    帮助梅阿姨填写生前预嘱,也让我产生了重新去签署自己生前预嘱的想法。毕竟那份是10年前签的,而现在我在安宁病房志愿服务了大半年了,让我对于临终和死亡有了更深的认识。比如,过去我对“生命支持系统”中的五项措施,都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不要”,但是我看到有患者在肠梗阻后,通过胃食管可以将胃中滞纳的东西抽出来。因为能够抽出来,有些临终患者高高兴兴地经口喝下自己喜欢的可乐,算是过了嘴瘾。所以,这一条我会改成让医生来做决定。

    后来,我曾多次去看望梅阿姨,和她聊天。她仍然会流露出希望结束一切治疗,尽快离世的愿望。我曾问她,你觉得儿子现在对你的离开做好准备了吗?如果10分是已经做好了准备,你觉得儿子现在是多少分?她说是6分。

    我知道梅阿姨的儿子和母亲的感情非常深,也因此,他舍不得妈妈离去。我跟梅阿姨说,也许您现在还要再帮他多做点准备吧。如果他的准备到了8分,您是不是就可以安心走了?她点点头。

    梅阿姨离世时我不在燕园,听说按照她的愿望,没有做任何生命支持治疗,她走得很安详。

    记得当我最后一次离开她的病房时,她一边挥着手一边对我说:“我想通了,你放心吧!”

    这句只有我们两个人明白的话,是在告诉我,她已经做好了离世的心理准备。可是我很后悔,那天我忘了给她唱:“向前,向前,向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