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光|暖心陪伴 一期一会2:内疚

编发:木兰

那一晚,我们亲手给内疚调了个味儿

带领者:蓝光奶奶
活动时间:2026年7月10日

7月10日晚上,11位家人如约上线。他们来自不同的城市,有着不同的故事,却背负着一个共同的名字——内疚。

活动开始前,木兰发了一则前置通知:“请准备一小块黑巧克力。”

没有人问“为什么”,但每个人都在心里隐约感觉到,今晚要触碰一些平时不敢碰的东西。

茶,先于话语抵达

蓝光端起茶杯,语速极慢,像是在和自己最心疼的姐妹说话。

“内疚是什么?是孩子走了,我们却还活着。是心底那个总在骂自己的声音——‘你没照顾好他’、‘你不配开心’、‘你是个罪人’。”

三杯茶,三口安顿。第一口,让温热的茶汤去触碰那个被反复折磨的自己。第二口,请求内心的审判官暂停一下,让那个一直跪着接受审判的自己喘口气。第三口,回到没有审判、没有指责的当下,安住在这里。

锁链卡——审判官的声音

屏幕上出现第一张卡牌:一双被锁链紧紧缠绕的手,紧握在胸前。

“你第一眼看到的是什么?”

迦飞说:“第一眼是被光亮吸引的,那是一双捧着光亮的手。但再仔细看,最触动我的是一把生锈的锁,锁住了,没有钥匙,打不开。”

童童看到的是枷锁。她说:“我愧疚,对不起他,是我害死了他,我本来可以救他的。我不配当他的妈妈。”

蓝光没有说“不是你的错”。她说:“我听到了。”然后停顿了几秒。那个停顿本身,比任何语言都有力量。

接着她问:“这个审判官,最常指责你的一句话是什么?”

“我没有照顾好他。”(迦飞)
“我太自私了。”(童童)
“我愧对孩子。”(明曦照暖)
“我为什么没有留住他。”(木子)
“我太自大了,以至于害了我的孩子。”(文飙)
“我种的因,得了今天的果。”(桃花杏雨暖)

桃花杏雨暖的孩子走之前留下一封遗书,上面写着“照顾好外公,照顾好小猫”。她说:“你说,我这种人哪配做母亲?我12年一个人抚养他,风里来雨里去,没有人能撑一把伞。”

Susu说:“我冲进房间,天旋地转,救不了他,一切都错过了,永远没有机会了。”

蓝光说:“这份自责的背后,是你们深深的爱,是你们多想再为他做点什么的无力感。”

石缝卡——为自己辩护

第二张卡牌出现在屏幕上:一块布满裂痕的石头,裂缝里长出了绿色的青苔。

“如果让你为自己辩护一下,你会对那个审判官说什么?”

童童说:“我没有辩护词,我还是觉得自己错得太远了。”

蓝光没有追问。“没关系,为自己辩护是最难的。今天先不急,我们允许它先在这里。”

有人选了蜂蜜:“我已经做了当时所能做的一切。”
有人选了海盐:“这份内疚,证明我深深地爱过。”
有人选了跳跳糖:“我允许自己,也有一点点快乐。”

郑家说:“我选蜂蜜。我尽力了,我真的尽力了。”
暖儿说:“我选海盐。这份内疚,证明我深深地爱过。”
珍说:“我选海盐。我终于理解儿子当时有多痛。”

巧克力——亲手给内疚调个味

黑巧克力放在手心里。

“看着它。你还记得你为它选的调料吗?”

“好。念出你选的那句调料。再念一次。再念一次。”

“感受它在心里沉淀下来的重量。然后,等你准备好了,再慢慢地把它放进嘴里。”

“先不要急着咬。让它在舌尖上停留一会儿。感受它的苦——那是我们熟悉的苦,内疚的苦。它一直在那里。”

“现在,轻轻地咬一口。一边咬,一边在心里留住你选的那句话。让那句你选的话,陪着你一起咀嚼。”

会议室里安静下来。只有细微的咀嚼声和偶尔的啜泣。

——我已经做了当时所能做的一切。
——这份内疚,证明我深深地爱过。
——他的离开,不是我的错。
——请允许自己,也有一点点快乐。

迦飞说:“把很苦涩的东西,用力把它吞下去。”

木子说:“我选的是海盐。这份内疚,证明我深深地爱过他。”

桃花杏雨暖说:“我选的是蜂蜜。我现在坦然了,没有软肋了。”

童童说:“我选的是跳跳糖。哭完了也会笑,以后哭的时间会慢慢淡一点。”

最后一道茶

蓝光端起茶杯:“内疚不会一夜之间消失。但今晚,你亲手给它调了个味儿。它还是苦的,但你加了蜂蜜,加了海盐,加了肉桂粉,加了跳跳糖。这就是你未来的生活——内疚还在,只是你让那份苦,不再只是苦。你让那份爱,终于被自己看见。”

有位家人在群里说:“今晚我选的巧克力的调料是海盐。巧克力是苦的,我选择自己咽下。我的内疚证明我深深爱过我心爱的儿子,文熙翔。并且永远爱着他。”

我们无法让内疚消失。

但至少今晚,在咀嚼和吞咽的那一刻,很多人的心里,有一块很重很重的地方,松了一下。

下一期《一期一会·孤独》将于8月中旬开启。

如果你也想被这样温柔地陪伴,欢迎联系我们。

木兰推荐 | 关于《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问答解读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最近市民政局又出台了《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这和之前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有什么区别?

《若干意见》是“顶层设计”,明确了政策的方向和政策的框架;而《工作指引》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怎么一步一步落地办理与执行。

《工作指引》把谁能办、找谁办、怎么办、每一步做什么,都说得很清楚,是实实在在给老年人和家属用的实用操作指南。

哪些老人可以办意定监护?办下来会牵涉到哪几方?

《工作指引》明确了办理意定监护涉及四类主体:

被监护人——也就是申请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要求年满60周岁,在签订协议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意定监护人——可以是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信得过的个人,还可以是依法登记的专业组织。若是个人,需要有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若是组织,则需要有规范的治理结构和专业团队。民政部门特别鼓励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来担任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民政部门鼓励老年人在选择意定监护人的同时,再设立“监护监督人”这个角色。

监护监督人,可以请其他近亲属、信得过的个人或组织来担任,由他们来负责监督监护人是不是尽心履职,必要时还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或举报违法行为。相当于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给相关老人更多一份权益保障。

财产管理人——鼓励老年人根据需要设立。可以请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担任,专门负责财产管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实现了“人身监护”和“财产管理”两条线分开,相互制约,更安全可靠。

这些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点复杂,能不能再解释一下?

当然可以。我给您举个例子——

张阿姨今年65岁,身体还硬朗,但她想提前做个安排。她找了社区里一家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做她的意定监护人,将来万一她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就由这家组织帮她打理日常生活,包括看病、签字等。同时,张阿姨请自己的侄子担任监护监督人,定期了解情况。另外,她把房产和存款交给一家公证处做财产管理人,专门负责账目管理。

这样,管人的、管钱的、监督的,三方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张阿姨的权益就有了多重保障。您看,这样说明是不是就清楚多了?

那么,老年人办理意定监护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核心条件就一条——老年人作为被监护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必须年满60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

这些其实前面已介绍过,但这里要特别强调一点,一旦老年人已经出现认知障碍,无法清晰表达意愿,那就没办法再办理意定监护了。所以如果有需要,一定要趁早,不要等到需要了才想起来办。

具体要怎么办理呢?流程是什么样的?

办理流程主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签订书面协议。老年人和选定的监护人通过事先协商,签订书面的意定监护协议。民政部门已经制定并公布了协议的示范文本(点击“阅读原文”下载),建议大家优先使用,这样签下的协议条款更规范、更全面,不容易有遗漏。

第二步,办理公证或邀请见证。民政部门倡导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机构会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这样协议的法律效力才更有保障。如果不想去公证,也可以邀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来现场见证协议签订的全过程,证明协议签订行为的真实存在。

协议签了之后,什么时候才算正式生效、可以启动监护?

意定监护协议的正式启动,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前提——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告,认定当事的老年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也就是说,协议虽然签了,但只要老人还没被认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就没有正式“激活”。如果老人出现了认知衰退,相关个人、组织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申请,由法院认定。一旦法院认定结果下来,监护关系就正式启动,监护人就必须开始全面履行监护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里所说的可以依法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的“相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那协议签了、监护还没启动这段时间,如果老人身体不好需要帮忙,能找未来的监护人代办事情吗?

当然可以。《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协议签订后、监护关系正式启动前,如果老年人因为身体或认知衰退,自己处理事情有困难,可以在协议中约定,委托未来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具体委托哪些事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

如果遇到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或紧急医疗急救,协议约定的监护人也可以提供临时照料服务。当然,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协议里写清楚,双方签订协议时心里都有数。

对于选择“意定监护”的老年人而言,他们的财产怎么有效地安全管理?这方面有没有什么好的建议?

前面在介绍“财产管理人”时,已提到《工作指引》倡导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就是建议老年人另外请一个专门的人,即“财产管理人”来管钱,这个角色不要和监护人相重叠。

具体做法是,可以选择除了监护人之外的第三方,比如信托机构、公证机构,来做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意定监护”的协议签订之后,可以先制定一份本人的财产清册,把现金、房产、证券等一一列清楚。监护关系启动后,由监护人定期更新账目并通报给财产监督人。这样一来,管生活的不碰钱,管钱的不插手生活安排,相互监督,老人的财产就安全多了。

专业的社会监护组织能发挥什么作用?上海有这样的组织吗?

民政部门正在大力培育专业的社会监护服务组织,这类组织可以依法担任意定监护人,也可以担任监护监督人,发挥专业力量。

上海在这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20年成立的尽善社会监护服务中心就是全国第一家专业监护组织,这几年积累了不少宝贵经验。目前普陀、松江、浦东、徐汇等区正在着手培育成立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其他区也在陆续推动此项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还会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方便老年人查找和选择。同时,民政部门也会加强对这些组织的培育和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如果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职,甚至侵犯老年人权益,该怎么办?

这个确实是监护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风险,《工作指引》对此有明确规定:

首先,监护监督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或相关组织,一旦发现监护人有不当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如果情节严重,比如涉及暴力、虐待、遗弃或其他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

其次,对于符合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比如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以维护法律正义。

意定监护关系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终止后怎么处理?

主要终止情形有以下几种:

1. 被监护人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
2. 被监护人不幸去世
3. 监护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去世
4. 监护人被依法撤销了监护资格
5. 协议到期或者双方协商解除

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之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确保交接清楚、账目明白,老年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最后还想问一下,民政部门制定的《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有什么作用?使用时需要注意什么?

示范文本的作用非常大。它好比是一份“标准模板”,把意定监护中涉及的各项关键内容——人身照管、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殡葬安排等重大事项——都系统梳理出来了,能切实有效地帮助老年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实现自己意愿的延续和权益的自主保障。

使用示范文本时,还有几点提醒:

按需选择: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逐项选择条款内容,不是所有条款都必须照搬,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

咨询专业人士:在订立协议之前,最好咨询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充分了解协议的法律效果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符合自身意愿。

建议办理公证:为保障各方权益,强烈建议就协议办理公证。公证不仅能够对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还能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证明力,以后万一有争议,白纸黑字加上公证书,说话都有底气。

木兰推荐 | 上海: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国老年杂志社 2026年7月13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老年人 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现印发《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6月4日

上海市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指引(试行)

为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相关主体

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涉及以下各类主体。

1.被监护人

被监护人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老年人在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晰表达真实意愿。

2.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个人担任监护人,应具备照护意愿和履职能力,信用良好、品行端正,并与委托人建立信任关系。组织担任监护人,应依法登记,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配备具有法律、医护、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服务人员。

鼓励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

3.监护监督人

鼓励老年人设立意定监护监督人。监督人可以是被监护人的其他近亲属、个人或组织。

监督人的职责是监督监护人执行监护事务;处理紧急情况,包括发现监护人存在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发现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投诉、举报。

4.财产管理人

鼓励老年人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设立财产管理人,并逐条明确其财产处理权限,包括用途、数额限制等。财产管理人可以是监护人,也可以是除监护人、监督人以外的第三方。财产管理人一般应具备基本的财产管理和财务规划能力。

二、设立流程及相关事务处理

5.意定监护的设立

老年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在事先协商的基础上,以书面意定监护协议的形式确定意定监护人。倡导使用民政部门制定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保障各方权益。

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倡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利用公证机构的专业法律审查能力,确保协议合法有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接受老年人邀请见证协议签订过程,见证流程可参照民政部门制定的操作指引。

6.意定监护的启动

被监护人经人民法院宣告认定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监护人依约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结合老年人的实际状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老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通过司法程序依法审查认定。

7.意定监护的终止

意定监护关系的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监护人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死亡;监护人被依法撤销监护资格;意定监护协议到期或解除等。

意定监护关系终止后,监护人应当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如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由监督人进行事务移交和财产清算。

8.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身体或认知能力衰退无法亲自处理相关事务时,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委托代理服务。

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前,被监护人因突发紧急状况需要临时生活照料、紧急医疗急救等服务的,可以由协议约定的监护人提供临时照料、医疗事务处理等服务。

代理服务和临时照料服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应当在意定监护协议内体现。

9.财产管理服务

倡导老年人选择除监护人之外的第三人担任财产管理人,实现人身监护与财产管理相分离,保障财产安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后,被监护人可以与监护人、监督人、财产管理人共同制定本人财产清册,详列现金存款、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其他财产权等财产。意定监护关系启动后,结合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通报监督人,以便监督财产的使用和处置。

鼓励公证机构、信托机构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提供财产管理服务。

三、服务支持

10.完善服务机制

市、区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机制,推进制度落地。区民政局依托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养老服务站及民政服务站等服务设施,发挥专业性社会组织、养老顾问作用,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受老年人邀请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过程;引导有需求的老年人办理公证。

11.加强社会宣传

市、区民政部门应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提高公众对意定监护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重点聚焦孤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养残家庭,以及子女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有监护特殊需求的老年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普及。

12.培育和监管专业监护组织

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开展意定监护服务。区民政局结合实际培育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从事监护相关服务。市民政局培育市级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从事监护服务,开展宣传培训。市、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监护组织的监管。

区民政局在区级专业性社会组织登记成立后将相关信息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建立专业性社会组织信息库,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13.强化法制保障

市、区民政部门应增强老年人防范涉老诈骗意识,引导老年人对意向监护人选或组织开展背景考察,排除不适合的个人和组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4.创新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意定监护老年人提供财产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