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来源: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基本养老服务在实现老有所养中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发展,内容逐步拓展,公平性、可及性持续增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更好保障老年人生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基本养老服务是指由国家直接提供或者通过一定方式支持相关主体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务,包括物质帮助、照护服务、关爱服务等内容。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十四五”时期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三)工作原则

——基础性原则。立足我国基本国情,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扶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的负担。

——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见附件)。《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的对象、项目、内容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动态调整,由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适时提出修订意见,按程序报批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实施。省级政府应当对照《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定并发布本地区基本养老服务具体实施方案及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其清单应当包含《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中的服务项目,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定完善全国统一的评估标准,推动评估结果全国范围互认、各部门按需使用。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和补贴标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落实发展养老服务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因地制宜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具备条件的地方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运营补助等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开展基本养老服务统计监测工作,建立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制度。

(四)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含光荣院)建设纳入相关规划,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老年人口状况和发展趋势、环境条件等因素,分级编制推动养老服务设施发展的整体方案,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各地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居住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通过补建等方式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有效运转。到2025年确保每个县(市、区、旗)至少有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便利化可及化水平。依托和整合现有资源,发展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按规定统筹养老服务资源。支持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为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认证工作。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落实措施和进度安排。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督促指导和监管。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支持政策,加强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民政部要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健全评价机制,把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纳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各地要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发挥标准对基本养老服务的技术支撑作用,开展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

(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要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木兰推荐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网站2024-11-14 侵删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的通知

宁民规发〔2024〕4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宁党办〔2022〕93号)及国家和自治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现就建立全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的60周岁及以上失能老年人。

2.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补贴标准。

轻度失能老年人100元/人·月,中度失能老年人150元/人·月,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200元/人·月。

  • 补贴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以及入住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相关支出。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给具有宁夏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的中度、重度及完全失能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中度失能老年人150元/人·月,重度、完全失能老年人200元/人·月。

(三)补贴使用范围。护理补贴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康复护理等服务费用。

三、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原则以提供服务形式落实,坚持“先服务后补贴”,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到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其补贴可由当地民政部门支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可支付给经当地民政部门征选的服务供应商(经营或业务范围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服务覆盖不到的地区,可通过“一卡通”直接向补贴对象发放补贴资金。

四、相关政策衔接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核算。

(一)与特困供养政策的衔接。特困供养人员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政策。

(二)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的衔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的残疾老年人可叠加享受。

(三)与高龄津贴政策的衔接。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同时享受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和高龄津贴。

(四)与失能照护政策的衔接。已建立失能老年人服务或护理补贴政策的市、县(区),可在“两项补贴”标准基础上进行补差。已享受中央及各级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等同类政策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同时,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

五、办理流程

(一)提出申请。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由受理机构进行身份核对。凡是能够通过部门协作获取的信息,不再向老年人索要。

(二)初审和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协同县级民政部门组织开展老年能力及需求综合评估。老年人能力评估由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实施。

(三)审核审批。补贴申请人能力评估结果应在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决定意见,反馈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动态调整。县级民政部门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方式实时进行;能力评估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民政部门定期核查相结合方式,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进行调整或停止享受补贴。

六、资金保障

“两项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养老服务和护理“两项补贴”制度是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措施,是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体现,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制度落实工作,不断优化服务供给,形成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协作机制,协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基层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领流程和实施规范,保证满足条件的老年人及时享受到相应养老服务,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三)加强资金监管。各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服务和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服务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7日

木兰推荐 | 全国各地养老信息一周动态(11月9日-15日)

整理汇编:木兰 来源:中国民政 侵删

◆ 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康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意见指出,到2027年,全省基本形成业态丰富、布局合理、优势彰显的康养产业体系。提出建设400家以上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培育100个康养制造专精特新企业,打造100个星级康养村、疗愈村,支持创新成果在康养场景率先应用等要求。

吉林省民政厅印发《关于不再办理〈老年人优待证〉的通知》,明确在全省范围内不再办理《老年优待证》,以身份证作为享受老年优待服务的合法有效证件。此举旨在贯彻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减轻老年人办证负担,进一步杜绝群众身边可能存在的腐败现象。

◆ 山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和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通知,确定济南市市中区等26个县(市、区)为全省“五床联动”试点地区。“五床联动”指养老的“两张床”(养老机构床位、家庭养老床位)和医疗的“三张床”(家庭病床、医疗病床、安宁疗护病床)之间服务转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联动模式。

河北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河北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对养老机构预收费的收取、使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在预付费收取方面,办法规定,养老服务费预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单个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过该老年人月床位费的12倍。  

长三角养老机构老年社会工作交流研讨会举行。会上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和安徽省的代表分别分享了各自在老年社会工作中的实例、做法和观点,共同探讨老年社会工作的现状与未来,养老服务中社工实务的生动案例和有效方法。此次研讨会促进了学术界、实务界、产业界的交流合作,推动养老服务创新发展,为长三角一体化贡献养老服务力量。

◆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联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等14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出台15条措施,持续拓展自治区养老服务人才供给,提升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 10月25日,第二届京津冀养老服务资源交流对接会暨康养消费宣传推介活动在天津举办。会上,参会代表围绕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成果、发展异地康养、全力构建“跨城养老”服务体系进行了分享和交流;同时,发布了“京津冀AI养老顾问”小程序,为老年人居家照护提供便捷、高效、个性化的智能支持。

木兰推荐|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来源:中国民政 2024年11月08日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民政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有效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若干措施》指出,在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方面,要求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推动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支持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
       在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方面,要求不断创新“智慧+”养老新场景,探索建设“智慧养老院”,开发“养老服务电子地图”;持续发展“行业+”养老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有效拓宽“平台+”养老新渠道,鼓励平台企业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
       在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方面,要求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稳步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效;推进养老服务设备更新,深化老年用品推广应用,持续发布老年用品推广目录;开展适老化改造,将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重点支持范围,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适老化产品生产制造、安装、服务标准。
       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方面,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实施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和职业资格评价;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
       在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方面,要求提升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加强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强化入住机构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严厉查处欺老虐老行为,开展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识骗防骗集中宣传活动;高效处理养老服务消费纠纷,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养老服务标准支撑消费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认证体系。

  《若干措施》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确保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措施落地生效。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列入重要民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在推动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中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商务厅(局、委)、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交通运输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广播电视局、体育行政部门、医保局、邮政局、中医药局、消防救援局,各金融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商务局、党委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邮政局、消防救援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广电总局 体育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邮政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

(一)积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居家养老需求,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实施老年助餐服务行动,各地要按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经营主体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各地制定扶持措施,推动老年人助浴服务发展,支持流动助浴车等相关助浴服务产品研发应用;建立智能化信息化助医服务系统,培育专业助医组织和队伍,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取号、就医陪同、代取药品、代办缴费等助医服务;支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引导家政企业开发适合居家养老的新服务品类,研发数字化平台,提高服务覆盖面。(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丰富拓展社区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家门口”养老需求,统筹现有资源支持建设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畅通区域内养老服务供需渠道,构建一刻钟养老服务消费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提供展示、科普、评估、配置、租售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推广“养老顾问”模式,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委托代办、资源链接等服务,参与制定个性化照护服务计划与方案。统筹利用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资源,提供就近就便、优惠优质的社区养老服务。(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提升机构养老服务。聚焦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落实养老机构优惠扶持政策,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针对认知障碍老年人特殊需求,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提供专业照护服务。完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支持政策,推动地方加强资源整合,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探索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或拓展为连锁服务机构,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引导公建民营等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依规建设老年公寓、养老社区。(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支持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有条件的村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可按规定将集体经营收益用于发展养老服务。鼓励盘活闲置农房,为周边老年人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能持续的养老服务。各地要合理安排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运转经费。加快推进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鼓励对标记为老年用品的邮件快件提供适老化配送服务。(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

(五)创新“智慧+”养老新场景。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探索建设“智慧养老院”,配置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远程保障、活动预警等智能化设备。支持发展社区“虚拟养老院”,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线上线下养老服务。开发“养老服务电子地图”等应用程序,便利老年人获得养老服务。深化电视操作复杂治理,提升老年人看电视体验,扩大重温经典频道覆盖范围,提供适老化电视大屏内容,积极开展“智慧广电+养老服务”,通过有线电视、5G等方式,开发场景式、体验式、互动式养老服务消费场景。引导国家智能社会治理实验特色基地(养老)和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聚焦养老服务消费需求,创新开发智慧养老新技术新产品。(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广电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发展“行业+”养老新业态。支持养老服务与物业、家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行业融合发展,拓展形成多形态新型消费领域。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内设养老服务部门、成立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入驻等方式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将养老照护作为重点发展方向,提升家政从业人员养老服务能力。积极发挥互联网医院作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医疗床位、养老床位服务联动,推动形成整合照护服务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与中医医疗、养生保健等健康服务协同发展,持续推进“健康消费引领行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省际旅居养老合作,制定旅居养老地方、团体标准,发布旅居养老服务机构推荐目录,开发旅居养老、家庭同游等产品和线路。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发展老年旅游保险业务。支持各地推动落实老年人优待“同城同待遇”,探索老年人异地养老模式。支持引导在公共体育设施布局中充分考虑老年人健身需求,发布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指南,推广“五禽戏”、“八段锦”等传统保健体育运动。鼓励各地以老年大学为依托,开展线上线下文娱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金融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宽“平台+”养老新渠道。鼓励平台企业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建立养老服务、老年用品市场交易平台,提升养老服务的普惠化、便捷化、个性化水平。引导网络电商平台、购物应用程序等平台企业提供适老化服务,增强老年人等群体享受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便捷性。持续开展“孝老爱老”购物节活动,支持经营主体在重阳节、中秋节、春节等传统节日举办养老服务和老年用品主题促消费活动。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养老服务消费促进月”,鼓励企业发放购物优惠券、降价促销,培育消费新增长点。发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大型展会引领作用,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区,支持相关机构举办产业对接活动。支持各地依规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举办各类养老服务领域博览会、展销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
(八)增加养老服务设施有效供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新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社会力量投入等多渠道资金作用,稳步实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和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等城市更新工作,同步推进补齐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持续以县(市、区、旗)为单位推进示范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实现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数字化发展。(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动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增效。优化资源配置,合理确定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的数量、规模和布局,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推动养老服务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支持存量养老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能力。鼓励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前形成项目运行方案,明确服务对象、内容、价格、运营模式等,确保养老服务设施建成后可持续运行和良性发展。对运营困难、入住率低的公办养老机构,可采取公建民营等方式,引入专业力量提升管理运营水平。推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进养老服务设备更新。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升级,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隐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对养老服务机构护理类、辅助洗浴类、康复训练类、消防安全类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民政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化老年用品推广应用。持续发布老年用品推广目录。推动功能性老年服装服饰、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功能补偿与增强设备、老年益智产品、适老化环境改善产品等老年用品行业发展。支持老年人生命体征非接触式监测、基于脑机融合的智慧康复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突破。鼓励研发适合老年人咀嚼吞咽和营养健康需求的特殊食品。支持在老年用品领域培育国家技术创新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发展老年用品维修、检测企业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培育老年用品科技研发、展示体验、贸易集散、电子商务服务等产业集群。鼓励商场超市、购物中心等设立线下老年用品展示、售卖专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适老化改造。支持地方将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重点支持范围,对高龄老年人居家环境开展适老化改造评估工作,建设适老化改造供需对接服务平台,引导更多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积极推行无障碍环境认证。在城市公共区域加装老年人休息椅。健全老年人交通运输服务体系,发展适老公共交通,鼓励各地加快推广低地板及低入口城市公共汽电车,配置适量的无障碍出租汽车,支持主要网约车平台企业优化完善“一键叫车”服务功能。鼓励金融机构在营业网点设置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推动金融服务终端适老化改造,保留现金、存折等传统服务方式。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适老化产品生产制造、安装、服务标准。(民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

(十三)提升老年人消费意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支持理财公司发行养老理财产品,鼓励信托公司加大养老领域信托业务探索,适应不同年龄段和风险偏好的老年人群需求。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科学厘定费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券。(民政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严格落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政策和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提升金融支持养老服务质效,鼓励支持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精准对接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老年用品租赁、适老化改造等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养老设施纳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发行范围。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养老服务职业体系建设,动态更新职业分类目录,加强养老服务领域新职业新工种开发。实施养老护理员能力提升行动,支持大规模培养养老护理员。支持各地培育遴选一批社会化评价机构,全面规范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强化工资收入分配的技能价值激励导向,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待遇水平方面的指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价位信息。养老护理员相关待遇政策要有效覆盖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支持引导家政服务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参加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善老年人能力评估师职业标准建设、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工作,支持开发养老服务相关新职业标准。支持养老服务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和职业资格评价。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壮大养老服务经营主体。支持各地培育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养老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形成若干高品质养老服务品牌。加强国有经济在养老服务领域布局,引导具有主业优势的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普惠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行业,对接收经济困难等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应参照公办养老机构予以补助。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供基本养老服务。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区域养老服务合作机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成渝等地区开展跨区域养老试点探索。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依托“一带一路”等国际合作机制走出去,开拓国际养老服务市场,推广中国养老服务技术和产品。(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

(十七)提升安全管理保障水平。实施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加强养老机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强化入住机构老年人人身安全保障,严厉查处欺老虐老行为。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力度,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深查细改服务质量突出问题。严格要求养老机构按规定对有偿服务进行明码标价。鼓励老年助餐服务机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开展符合老年人身心特点的识骗防骗集中宣传活动,提升识骗能力。(民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高效处理养老服务消费纠纷。畅通养老服务消费投诉举报渠道,支持实行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向投诉老年人反馈核实及处置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养老服务消费纠纷快速调处和先行赔付机制,高效便捷开展纠纷调处。探索建立老年用品和服务消费评价机制,将评价结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重要考虑因素。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政策落地实施。(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养老服务标准支撑消费作用。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以行业为依托制定实施一批养老服务标准。引导养老服务机构自主申报等级评定,梯次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等级。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认证体系。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在养老服务、老年用品等领域开展贯标落标自主承诺、执行标准自我声明活动。(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及时解决影响养老服务消费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确保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措施落地生效。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列入重要民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各项任务贯彻落实,在推动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中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

时光推荐|民政部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试运行!

来源: IT18 侵删
2024年10月11日,民政部发布信息,为了提升养老领域政务服务水平,上线试运行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网址:https://yanglao.mca.gov.cn
通过平台,可以快速查询养老相关的政策资讯、查看养老相关的服务和进行养老事项在线办理,未来也将接入更多内容。

养老地图:平台同时推出了养老地图,可以在地图查看各种养老机构的位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老年助餐点等。

服务查询:在服务查询板块,用户可以快速查询各种养老服务机构的类型、位置、联系方式以及提供的服务信息等。

在线办理:在线办理板块包括办事指南、机构事项、个人事项。个人事项目前上线了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高龄津贴、入住养老机构预约等事项办理入口。机构事项目前上线了养老服务机构补贴申请、机构备案申请、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申请等事项办理入口。

 养老人才/服务:养老人才/服务板块包括养老护理员查询、养老人才招聘、评价、培训等多项内容。

平台目前还是试运行状态,很多内容还不够完善,随着各地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各相关单位信息同步,功能会越来越丰富,使用越来越方便。

木兰推荐|《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来源:黑龙江民政 国家民政养老服务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解读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化了家庭成员义务,对完善养老服务用房等硬件设施建设、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方面的支持保障等作出规定,对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依法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7章48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工作原则。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坚持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协同、市场运作的原则。

二是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从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配建城镇养老服务用房、改造养老服务设施、适老化改造等方面作出规定,完善养老服务基础设施。

三是明确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服务清单、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等作出规定,明确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应公示服务制度、服务流程、收费标准。

四是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支持与保障措施。在经费保障机制、工作评估机制等方面作出规定,促进和保障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规范发展。

查阅政策原文请登录黑龙江省民政厅网站

木兰推荐|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来源于:上海市民政局网站 2024-09-23 侵删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上海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23〕7号),推进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市民政局制定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行动方案(2024—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2024年9月6(此件主动公开)

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

行动方案

(2024—2027年)

为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2〕73号)《上海市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意见》(沪民养老发〔2023〕7号),推进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以筑牢安全底线为基本原则,以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氛围为发展方向,切实提升居家安全关爱服务水平。至2027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信息持续精准完善,关爱力量队伍进一步充实壮大,智能关爱服务进一步丰富多元,老年人居家环境安全性和适老化水平不断改善,老年人安全防护意识持续提升,全社会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氛围更加浓厚。

二、行动任务

围绕总体目标,重点推进关爱力量“聚爱行动”、智能预警“智爱行动”、居家环境“筑爱行动”、宣传教育“敬爱行动”等四项行动。

(一)推进关爱力量“聚爱行动”

1.组建“1+4+X”居家安全关爱队伍。各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各街镇、居(村)委组建居家安全关爱队伍,“1”即指:街镇、居(村)委有专人负责;“4”即指:重点将“老伙伴”志愿者、楼组长、物业人员、社区党员志愿者发展成为核心关爱力量;“X”即指:积极吸纳老年协会、养老护理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志愿者、助残志愿服务者、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学生志愿者、为老助餐员、送奶员、物流快递人员等多元关爱力量。各区民政局加强力量统筹和关爱分工,确保关爱力量与老年人有序对接,避免出现服务遗漏和服务重复的现象,最大化发挥关爱力量服务效能。至2025年底,全市关爱力量达到5万人;至2027年底,全市关爱力量达到5.5万人。

2.建立老年人“第一关爱人”机制。老年人的子女是第一关爱人,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居(村)委,加强与老年人子女的联系,并督促其子女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承担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保障第一责任;对无子女且无共同居住生活人员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各区民政局要指导街镇、居(村)委将老年人的监护人列为第一关爱人或依法担任监护人。

3.发展一批专业社会组织。鼓励各区民政局积极利用公益慈善、为老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结合其自身优势提供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在关爱力量招募、资源整合、服务方案规划和服务实施等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性作用。鼓励各区民政局通过发挥各类慈善组织作用、募集社会资金、协调财政资金等方式,为社会组织给予资金支持。至2027年,全市选树一批优秀社会组织典型,加大宣传激励。

(二)推进智能预警“智爱行动”

1.推动智能设备广覆盖。提高智能关爱水平,通过推进应急呼叫装置、智能水表、智能电表、智能门磁、燃气报警器、智能床垫、家庭摄像头等设备安装,强化智能预警关爱。至2025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应急呼叫服务全覆盖。至2027年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安装智能水表“愿装尽装”,总体安装率不低于60%。

2.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区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应急处置机制。鼓励各区依托各级城运中心应急处置机制,强化“老人安全预警工单受理—派单应对处置—服务完结跟踪”的全流程闭环;对于依托城运中心实现闭环处置条件尚未成熟的区,支持其自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系统,实现关爱应急处置闭环。

(三)推进居家环境“筑爱行动”

1.推进家庭风险隐患预防化解。各区民政局指导街镇、居(村)委加强与物业、住建、燃气、消防、电力等部门的工作联动,常态化开展联合入户排查行动,提醒子女等亲属关注老年人居家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全力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化解房屋安全、设施安全、用气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风险隐患。

2.加大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力度。各区民政局指导街镇、居(村)委面向特殊困难老年人加大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需求排摸,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和支持有需要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完成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区、街镇通过争取财政资金或募集社会资金等形式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环境适老化改造加以支持。各区民政局要推动将符合条件的困难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纳入残联部门开展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

(四)推进宣传教育“敬爱行动”

1.加强老年人防护意识提升宣传。各区民政局指导街镇、居(村)委通过“线上+线下”多种宣传载体和形式,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安全防范知识宣传,在高温、严寒、台风等特殊时点做好恶劣天气防范宣传,常态化开展金融防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用气安全、食品安全、紧急求助等主题宣传,提升老年人自我防护意识。

2.加强社会孝亲敬老意识提升宣传。各区民政局要联同公安、精神文明等部门加大孝亲敬老事迹正面宣传和反面案例警示教育,提升子女赡养老人的责任意识。推动将有赡养能力而拒不赡养老年人的违法行为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记录。组织开展关爱力量先进典型和优秀关爱事迹宣传,引导全社会关心关爱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精准掌握关爱对象。各区民政局要指导和督促各街镇、居(村)委定期开展辖区老年人排查,精准掌握高龄独居老年人、高龄纯老家庭老年人、重度失能老年人、重残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重点关爱对象的情况,了解其健康安全状态、服务需求等信息,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数据库更新及时、准确。将重点关爱对象扩大至75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将共同生活子女为残疾人且存在较高居家安全风险的老年人纳入数据库。依托“基层治理数字化平台”整合归集老年人信息,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一人一档”。在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基础上,按居家安全风险程度,实现特殊困难老年人“一人一方案”。可通过入户探访、电话视频、智能设备预警、留意老年人出行、微信朋友圈动态、“早看窗帘晚看灯”等多种方式,关心关注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对居家安全风险较高的老年人要加大安全关爱力度和频次。

(二)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各区民政局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在关爱队伍组建、关爱工作落实等方面充分调动多部门力量,形成关爱合力,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

(三)落实部门职责任务。各区民政局要会同卫健、医保、残联等部门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暖心行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关心关爱行动、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服务范围。对于人户分离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各区民政局要协调指导户籍地街镇与居住地街镇及时做好情况对接,保障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不遗漏。

(四)提升关爱服务规范。市民政局制定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工作指南和服务规范,明确工作流程、服务重点和服务标准。加强关爱力量培训赋能,市、区两级民政部门每年组织对关爱力量进行培训。市民政局加强工作督导,将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安全关爱服务工作纳入对各区民政局综合评估,确保居家安全关爱服务落实见效。

 

木兰推荐|民政部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报告

中国老龄 2024年09月11日 09:24 

受国务院委托,民政部部长陆治原10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和改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显示,我国着力提升养老机构照护能力,截至2023年底,全国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提升至58.9%,提前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失能老年人照护是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刚需,也是缓解全社会养老服务焦虑的当务之急,是养老服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报告显示,我国坚持优先发展、倾斜支持、系统推进,失能老年人照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除着力提升养老机构照护能力外,我国着力丰富居家社区照护内容,围绕失能老年人居家照护需求,大力推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服务。“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30.36万张,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53.58万人次;组织各地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已累计改造172万户。

在深入推进医养结合方面,目前全国约90%的养老机构通过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内设医疗机构等多种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截至2023年底,全国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超过8.7万对,具备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的医养结合型机构达7881家、床位总数约200万张,分别是2017年的7.3倍、2.1倍、3.2倍。

陆治原在作报告时表示,下一步,将坚持多元参与,完善失能照护社会支持系统。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开展家庭照顾者照护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家庭适老化改造,充分发挥家庭成员的亲情照顾作用,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完善面向独居、空巢、留守、高龄、失能老年人的探访关爱服务,加快发展家庭养老床位,提高家庭照护水平,让老年人在家养老更安全、更舒适。

木兰推荐|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民养老发〔2024〕17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天津市民政局

       河北省民政厅

  2024年3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考察时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推动北京养老项目向河北省等环京周边地区延伸布局,根据三地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平衡发展,坚持“同质同标”要求,建立完善养老服务协同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政策、项目、人才、医养、区域、行业协同,引导更多优质养老资源向河北等地延伸布局,为京津籍老年人异地养老、回乡养老提供更多选择。

  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建、同质同标”原则,建立更加紧密高效的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工作推进机制,实现京津冀养老服务有效衔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合作交流持续深化,养老服务人才资源互补、有序流动,养老服务质量同步提升;加快推动在京优质养老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向津冀地区延伸布局,促进京籍老年人异地养老、异地就医更加便捷,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协同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完善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机制。建立健全京津冀养老协同专题工作组工作机制,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由北京市民政局牵头召集,京津冀养老工作业务处室研提会议议题,统筹各项协同发展事宜,推动实施年度合作项目。建立三地民政部门日常沟通联络机制,每季度就养老服务协同发展工作进展、困难问题等进行会商协调。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政策、养老服务信息、养老服务资源、标准化建设以及基础数据等多层面的开放共享,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信息同步共享。

  (二)深入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政策协同。推动出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互认政策,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或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开展等级评定的,评定结果在京津冀地区全域内互认,获取等级资格的机构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建立等级评定结果互通机制,获取等级(星级)资格的机构在京津冀地区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和北京养老服务网统一发布、集中展示。推动出台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互认政策,规范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推动评估结果互认。依托北京养老服务网,开通津冀地区养老机构线上支付功能,打通京籍老年人失能护理补贴异地支付通道。加快推动出台《关于推动北京养老项目向廊坊市北三县等河北省环京周边地区延伸布局的实施方案》,鼓励北京养老项目向河北省具备条件的地区延伸布局。

  (三)深入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项目协同。搭建京津冀地区养老资源对接平台,促进京津冀养老企业等市场主体对接合作,推动企业之间建立合作机制,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定期组织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企业)深入到河北省廊坊市、承德市、保定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唐山市、石家庄市和天津市武清区、宝坻区、蓟州区等环京周边地区对接养老服务项目需求、资源供给等情况。支持京津冀地区养老机构(企业)通过新建、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养老机构、康养社区,鼓励京津籍老年人旅居康养。适时组织津冀地区养老机构宣传推广活动,组织有意愿的养老机构按照普惠价格提供养老床位,吸引京籍老年人异地养老、回乡养老。

  (四)深入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协同。建立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培养常态化工作机制,联合开展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培训行动,通过“线上+线下”方式,举办养老院院长、管理人员、养老护理员等不同类型培训班,邀请四星级及以上养老院院长、养老领域专家、全国获奖养老护理员授课。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体系和标准,发挥北京养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培训养老护理员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市场主体互认及养老护理员人才市场增质增量。依托北京养老服务行业发展四季青论坛,搭建行业投资人宣传交流平台,宣传京津冀养老服务政策,推进养老服务供需精准对接。定期举办京津冀养老服务人才供需专场招聘对接会,拓展本市养老服务企业引进护理人员的渠道,促进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人才资源共享、有序流动。

  (五)深入推动京津冀医养协同。联合卫生健康、中医等部门,推动建立医养协同对接机制,协调定期召开京津冀医养协同交流座谈会;发挥北京中医医疗优势,推动北京市中医医疗机构与有内设医疗机构资质的津冀养老机构协作,为入住津冀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开具康养类、预防类等中医处方;将河北环京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远程协同服务范围,提升医养结合机构服务能力与水平。

  (六)深入推动京津冀区域协同。支持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分别在津冀地区投资建设或合作共建养老机构,优先定向接收核心区户籍老年人。指导通州区落实《通武廊养老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2022年-2025年),加快推进三地民政事业协同发展合作落地实施,促进通、武、廊(含北三县)三地养老服务事业协同规划、资源共享、服务对接、平衡发展。搭建对外协同发展平台,指导各区发挥辖区优势,加强协同发展工作力度。建立与环京周边地区结对共建机制,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分别与承德市、张家口市、唐山市、秦皇岛市、保定市民政部门签订养老服务战略合作协议,推动北京优质养老服务资源向合作共建地区延伸。

  (七)深入推动京津冀行业协同。积极发挥三地行业协会的引领聚合作用,通过组织政策培训、行业研讨、学术交流、考察调研、与优质企业对接合作等方式,推动三地养老服务市场主体交流合作、养老服务产品及服务模式创新,切实提升三地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京津冀养老服务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统筹协调和推动落实,加强区域养老服务重大事项定期磋商会商,切实推动京津冀地区养老服务政策、项目、人才、医养、行业等方面协同发展。

  (二)加强部门联动。加强与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对接沟通,协调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医养结合建设等方面提供工作支持,确保各项措施有序推进。

  (三)加强宣传推广。依托北京养老服务网,广泛宣传京津冀养老服务领域工作成效和成果,吸引更多优质企业和社会力量关注支持养老服务协同合作,积极促进京津冀地区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

木兰推荐 | 我国首个《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发布,一文看懂

新闻联播 2023年10月20日   侵删

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近日发布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GB/T 43153-2023),这是我国针对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发布的首个国家标准,将为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内容、组织实施条件及相关流程要求等提供基本指引。梳理如下: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是什么?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与身体机能维护、心理健康支持、日常生活协助、环境改善相关的服务活动。

△2023年10月,江苏南通,居家养老护理员上门为老人测量血压。

对服务组织有何要求?

  • 应登记注册或备案,具备与提供服务相适应的资质与能力
  • 应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 应配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服务人员;
  • 应公开服务热线、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服务监督方式,公开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
  • 应对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并定期开展岗中培训;
  • 宜为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购买与服务质量安全相适应的保险产品;
  • 应根据服务场所和服务对象特点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应急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并在服务前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对服务人员有何要求?

  • 身体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 应熟悉有关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
  • 应具备与老年人良好沟通的能力;
  • 应掌握基本的安全保护知识与应急处置方法;
  • 应尊重老年人的民族风俗、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保护老年人隐私;
  • 评估人员和制定服务方案的人员应接受过相关业务培训;
  • 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等提供专业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人员应取得相关资质或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

△2023年8月,重庆,社区居家养老适老化设备一应俱全,图为联网的紧急报警器。

对服务有何要求?

应配备服务所需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用品;

排泄护理、康复护理等服务中的专业器具应由经过培训或有资质的专业人员使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保证器具性能完好和使用安全;

在开展助浴、基础照护、心理慰藉、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等服务前,应开展相关专业评估。

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有何内容?

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助浴服务、助洁服务、助行服务、助医服务、助急服务;

基础照护服务:生活照护、排泄护理、护理协助、用药照护、康复护理;

健康管理服务:信息采集、健康监测、健康咨询、健康干预;

探访关爱服务:上门探访、应急处置;

精神慰藉服务:陪伴支持,定期协助有意愿的老年人外出活动或前往服务机构参加集体活动等;情绪疏导,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耐心倾听老年人的诉说;心理慰藉,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委托代办服务:代购,包括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订车票、预约车辆等;代办,包括取送信函、文件和物品,申请法律援助、救助服务等;代缴,包括缴纳水、电、气、通讯费等日常费用;

家庭生活环境适老化改造服务:环境评估、基础改造、专项改造。

对服务评价与改进有何要求?

服务评价包括服务组织自我评价、服务对象评价和第三方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服务协议和服务方案的签订情况、服务满意度、服务履行情况、服务记录等;

服务组织应对评价结果和服务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并反馈服务对象或第三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