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

(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二)养老关怀。

3.安排养老照料。对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帮助其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4.老年护理补贴。探索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健康关怀。

5.加强健康管理。将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6.提供就医便利。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精神关怀。

7.建立联系制度。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8.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9.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

10.组织联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五)生育关怀。

11.提供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指导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2.协助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

三、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领导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精心策划方案,周密组织活动。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内容丰富,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进行精心策划,制订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要周密组织各项活动,做到准备充分、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平公正、节约高效。

(三)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关怀合力。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帮扶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合力。

(四)多方筹措资金,提供财力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1月3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辅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十一)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十三)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五)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十六)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