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计生协〔2017〕30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计生协〔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计生保险在失独家庭扶助关怀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失独家庭全面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中国计生协决定在全国推开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失独家庭是计生家庭的特殊群体,曾为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习总书记说,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帮助失独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过上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地计生协积极开展失独家庭帮扶工作,一些地方还联合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开展了针对失独家庭需求的保险服务,其中江苏、重庆、陕西等10多个省、市全面开展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深受失独家庭欢迎,为在全国推开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不仅可以缓解失独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可以解决失独父母住院无人照护的现实困难。各地计生协要充分认识到,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系列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完善失独家庭保障新模式的实践探索,是实施精准帮扶、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国家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

二、科学设计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调研和摸清失独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参照部分省市做法,听取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按照群众满意、保障有力、保额合理、保费适中、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科学设计具体条款。

中国计生协结合部分省市实践经验(见附件),建议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基本框架如下:

(一)保障对象。年龄在49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把计生伤残家庭等也纳入保障对象。

(二)保障内容。每位投保人在疾病或意外住院期间可获得100元/天—150元/天的住院护理补贴,一年累计理赔天数为90天或以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扩充保障范围,增加保障额度,并提供紧急救援、专家预约、咨询、陪诊等相关增值服务。

(三)周期和保费。保障周期为1年。保费可根据保障内容与水平科学合理设定,目前一些地方开展这一保险的保费为50-300元/人/年。保费来源可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和个人缴费为辅。

三、积极推动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发展

(一)争取党政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计生协要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重视,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纳入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给予经费和政策保障,于2017年底前试点开展或在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同时各级计生协可通过社会募捐、生育关怀基金、社会慈善资金等渠道解决一部分资金。要争取卫生计生委支持,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切实提高认识,落实各项服务。各级计生协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帮扶失独家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动,并将其与其它工作结合,抓好落实,切实为失独家庭办好事、办实事、办妥事。要充分发挥计生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协调合作的保险公司做好失独家庭信息收集、核实、投保、理赔和监管等工作,做到全程参与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维护失独家庭权益。

(三)建立协调监管机制,保障健康稳定发展。各地计生协和保险公司要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理赔规范管理制度、保险信息共享制度和绿色通道制度等,明确工作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应保尽保,出险理赔及时到位。计生协要建立群众评价和监督机制,使工作透明化。

(四)加强宣传倡导,营造良好氛围。要主动向失独家庭做好宣讲,让失独家庭充分了解保障内容,同时让他们真切感受到计生保险不仅是一份保障,更是一份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利用媒体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宣传,宣传计生协帮扶工作和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这项保险工作的意义和效果,吸引社会资源,汇聚更多的爱心和力量。

请各地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中国计生协基层指导处邮箱。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7年7月29日

财社〔2018〕22号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社〔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衡落实《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以及《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三)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注重加强对独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联系服务。各地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方便、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将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内容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告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将相关凭证发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手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及时报告患者就医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严格管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实做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将本辖区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政医管处、家庭处审核备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使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的管理,有序规范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

(四)强化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估,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并通过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适时通报督查和评价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现就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下简称联系人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切实落实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要联系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落实联系人责任。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三)建立信息档案。乡镇(街道)要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联系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档案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建立沟通平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平台,与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帮扶联系人一起构成服务管理的立体网络。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本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以落实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二)加强社会动员。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建立亲情关系,做好精神慰藉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要求,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帮扶联系责任,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

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 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计生协: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切实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关怀工作,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重要意义

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基本的生活、养老、医疗服务以及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服务,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长效机制,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全面做好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各项工作

(一)生活关怀。

1.实施紧急救助。在落实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同时,建立紧急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为特殊困难家庭发放抚慰金或补助;在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2.开展慰问活动。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人带队,定期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走访慰问特殊困难家庭,及时了解其困难和需求,从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帮助和慰藉。

(二)养老关怀。

3.安排养老照料。对年满60周岁的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帮助其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4.老年护理补贴。探索建立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健康关怀。

5.加强健康管理。将特殊困难家庭作为重点服务对象,为老年人和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评估和健康指导。

6.提供就医便利。建立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对行动不便的特殊困难家庭老人提供上门服务。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精神关怀。

7.建立联系制度。建立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8.进行心理疏导。通过开通咨询热线等方式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必要时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上门进行心理干预服务,帮助特殊困难家庭恢复健康的精神状态。

9.开展亲情牵手。动员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群团组织和慈善机构等社会各界与特殊困难家庭开展结对帮扶活动,鼓励党员、团员、部队战士、在校学生等与特殊困难家庭建立亲情关系,给予精神慰籍。

10.组织联谊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特殊困难家庭开展各种文化联谊活动,引导其积极面对生活,重新融入社会。

(五)生育关怀。

11.提供生育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普及生殖健康知识,指导制订适宜的生育计划。对需要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12.协助安排收养。为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收养信息,帮助其办理收养手续和入户手续。

三、建立完善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纳入改善和保障民生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领导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政策资源,制订具体措施。将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精心策划方案,周密组织活动。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内容丰富,在具体工作中应当分清轻重缓急,进行精心策划,制订目标明确、操作性强、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案。要周密组织各项活动,做到准备充分、程序规范、管理严格、公平公正、节约高效。

(三)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关怀合力。充分发挥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和群众工作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的作用,探索有效的帮扶模式,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合力。

(四)多方筹措资金,提供财力保障。按照政府主导、社会补充的原则,争取各级财政落实所需资金,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和生育关怀基金,多渠道筹措社会捐助资金,为开展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活动提供财力保障。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五)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地要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又要尊重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4年1月3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辅助工作的通知

国卫家庭发【2013】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卫生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扶助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经济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二)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四)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七)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八)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探索发挥保险机制的作用。

(九)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

(十一)要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逐步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死亡的,可提供必要的丧葬服务补贴。

(十三)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国家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十五)各地要落实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或生育关怀基金,重点用于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十六)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