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推荐 | 上海市元旦起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来源:尽善监护 2026年1月4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意见包括:

一、各级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完善制度体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老年人意定监护、培育和管理监护组织、保障和监督监护履行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

二、市、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职责,会同司法行政、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规划资源、金融、公安等部门统筹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工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为意定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保障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宣传,将普及老年人意定监护法律法规纳入我市普法规划,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意定监护制度。

四、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

五、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培育提供监护服务的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其规范管理制度、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能力,支持其与有需要的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以监护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或以监督人身份为老年人提供监护监督服务。专业性社会组织应当将服务基本信息报送主管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市、区民政部门要探索建立专业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体系和制度。

六、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可以申请办理公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开展意定监护服务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公证协会制定意定监护公证办理规范,明确涉及意定监护类公证办理流程及证明材料。老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等可以引导其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

七、市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市级老年人意定监护信息归集查询平台。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及参与现场情况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可以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在自愿前提下,将协议签订主体、签订时间等信息录入平台,并在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时及时更新。采取公证或见证形式签订协议的当事人可授权公证机构或参与见证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将协议有关信息录入平台。人民法院作出的与老年人意定监护相关的判决、裁定应当及时通报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意定监护信息归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八、建立意定监护监督和兜底保障机制。老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发现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映。具有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九、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在意定监护协议签订和履约过程中,可以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十、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虚假宣传等侵害老年人权益违法行为的查处。金融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涉及意定监护金融产品的合规管理。规划资源部门要指导不动产登记机构,探索对意定监护所涉不动产登记的管理。

从政策法条的制定,到对落地实践的支持,是上海这座养老大城先行先试的勇气,也是充满温度的爱心。

 

木兰推荐 | 让“监护”不再孤单:在成年监护中引入社会组织担任监督人的制度构想

来源:上海市张江公证处 2025年11月22日 侵删

——从上海135万元“监护财产失守案”谈起

01
典型案件折射出的制度困境:
监护权巨大,却缺乏过程监督

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患精神疾病的刘先生由大姐长期照料并管理财产。13 年间,大姐从其账户支取 135 万元,最终被认定应返还 70 万元。这起案件暴露出的并不是个案偶发,而是成年监护制度普遍存在的结构性漏洞:

  • 监护权高度集中:涉及财产管理、医疗决定、生活安排等重大事项;
  • 家庭监护“自我运转”:缺乏定期审查与第三方核查;
  • 账目不透明:不记账、不留痕、无佐证;
  • 角色冲突突出:亲属既管理又可能受益。

法院的裁判只能事后补救,而监护制度真正需要的是事前规划与过程监督

核心问题只有一个:无论谁当监护人,只要没有独立监督机制,监护关系就天然存在风险。

02
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
路径不同,但都共享同一个监督漏洞

我国成年监护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两种制度,表面差异较大,但在实际运作中,都面临监督不足的问题。

(一)法定监护:普遍、自然形成,但最易“无人看守”

法定监护,是指依据《民法典》规定,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依顺序当然取得监护资格。现实中,绝大多数类似虹口案件属于这一类型:

  • 监护关系自动生成,缺少专业评估;
  • 没有统一的登记备案公示制度;
  • 财务管理完全依赖监护人自觉;
  • 法院、民政、居委等仅在出现需要指定监护人或出现争议后被动介入。

这种“自然发生—缺乏备案—缺少核查”的过程,使法定监护长期处于隐形运行状态。

(二)意定监护:制度先进,但实践中仍可能“重授权、轻监督”

意定监护优势在于:可提前选择监护人、约定财产管理方式、通常经公证确认。但现实中不少协议仍将重点放在“谁来管”,却未将“谁来监督、如何监督”纳入制度化条款。

(三)不同制度、相同权力:监督机制必须同步设计

无论监护来源如何,一旦启动,监护人都获得对被监护人生身和财产事务的高度处置权。

既然权力结构相同,监督需求理应一致。

因此,正确的监护制度应当是:“法定监护 + 意定监护”两条路径,均应同时配置“独立监督人”。

03
监督人为何必须“外部化”:
情感基础不能替代制度保障

(一)亲属监护的固有局限

情感并不能自动转化为良好治理。家庭监护普遍存在:

  • 利益混同与财务界限模糊;
  • 缺乏记账习惯与留痕意识;
  • 冲突发生后难以还原事实。

虹口案的核心问题就是:监护关系运行了 13 年,却从未有外部力量站在现场。

(二)现行法律虽有监督机制安排,但仍停留在“事后救济”

《民法典》第 36 条规定,对于监护人严重侵害、怠于履职的行为,可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且民政部门负兜底申请义务。检察机关、民政部门、基层组织也承担一定监督职责。

然而,这些机制:

  • 主要在问题发生后介入;
  • 缺乏“持续性、专业性、前端化”的监管;
  • 无法替代理想的过程监督。

因此,无论法定或意定监护,目前都面临“宽授权、弱监督”的制度现实。

04
制度构想:
统一建立“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要让监护不再孤单,关键是把“监护监督人”从原则条款变成可操作的制度设计。核心思路是:

无论法定监护还是意定监护,只要监护权启动,就同步启动“第三方监督人”机制。

谁来担任“独立监督人”?——社会组织的制度优势

相较于家庭成员与基层组织,社会组织更具备三重优势:

1.专业性

公证机构、律师机构、从事遗嘱和监护家事服务的专业机构(比如上海浦东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擅长财产核查、法律审查、证据留存;
社会工作机构、老年服务机构:擅长探访评估、照护质量评估。

2.独立性

不参与家庭利益分配,本身不介入财产使用,立场更中立。

3.可持续性

可建立制度化的档案、固定的巡查频率和流程化监督标准。

(二)法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配置路径

对法定监护,可以考虑:

  • 由街镇(居委会、民政部门)牵头,建立“成年监护备案制度”;
  • 对一定金额以上财产、无子女独居老人、残疾或重症患者等高风险群体,“强制或准强制”配置社会组织作为监督人;
  • 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或公益基金方式,向受托社会组织支付基本监督费用。

(三)意定监护中的监督人预设

在意定监护协议公证过程中,把“监督人”作为必备条款之一:

  • 当事人可以在监护协议中同时指定监护人和监督人;
  • 监督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遗嘱和家事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机构等组织;
  • 公证员对监护条款和监督条款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风险释明;
  • 明确监督人的权限:查阅账目、提出异议、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等。

这样,意定监护不再只是“预先选好谁来管”,

而是“预先规划好谁来管 + 谁来监督 + 监督做到什么程度”。

05
从“软监督”走向“硬约束”:
构建可操作的监督体系

1.监护财产清单备案

由监督人协助列明资产、收入及基本支出并存档,防止隐性账目。

2.年度账目审核与报告制度

监督人定期审查账目,并形成《年度监督报告》,必要时向法院或民政部门报告异常。

3.重大事项“事前意见 + 留痕记录”

如大额支出、房产处分、投资借贷等,都需先征求监督人意见。

4.社会探访与照护质量评估

对住院或养老机构内的被监护人进行定期探访,确保人身照护不被忽视。

5.购买服务与责任保险

通过财政购买服务、公益支持及责任保险机制,确保制度的经济可持续性。

06
公证机构:
连接两类监护与监督体系的制度枢纽

公证机构在意定监护设立、法定监护备案、财产核查、数字存证及监督文书出具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构建监护监督体系的核心节点。

尤其是由公证处发起设立的非营利遗嘱服务中心(如“东方遗嘱服务中心”),更具备:

  • 专业优势家事法律、遗嘱、监护财产管理)
  • 公信优势(与公证机构治理联动、规范性高)
  • 持续优势(团队稳定、流程化监督、可追溯档案)

由此形成:

“公证机构 + 遗嘱服务中心 + 数字平台”

构成第三方、可追溯、长期化的监护监督网络。

未来可探索:

“监护 + 监督人 + 公证 + 数字平台”一体化系统,使监护从家庭内部事务转变为纳入公共治理的开放系统。

07
结语:
“法定 + 意定”都不是万能的,真正缺的是“监督”

虹口案件的教训十分明确:

  • 靠亲情自觉无法支撑现代老龄社会;
  • 靠个案审判无法弥补多年风险累积;
  • 监护制度必须从“授权为中心”转向“监督为核心”。

真正可靠的监护体系应当是:

  • 法定监护:补上“备案 + 社会监督”;
  • 意定监护:把“监督人”作为标准配置;
  • 公证与社会组织参与:让监督做在前端、落在过程。

只有当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都与独立监督人同步运行,监护制度才算真正实现从家庭事务向公共法治制度的现代化转型。
让每一位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成年人,都不再孤立,

让监护不再成为“无人看守的权力”,而成为在爱与规则共同作用下的安全制度安排。

木兰推荐 | “孤独死”现象愈发普遍,意定监护与遗嘱很必要

来源:老龄与未来 2025年12月17日 侵删

读:“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最近有一个热议话题,46岁的蒋女士,父母早逝、未婚无子女,突发脑溢血后,12月14日离世。蒋女士身故后,在没有监护人和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处理成为问题。相关民政部门表示,如果蒋女士的远亲吴先生要购置墓地,则支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且后续维护费用需由吴先生承担。

一时间,“孤独死”者的遗产应该如何处理?身后事又该由谁来负责和出资?这些都成为被热议的话题。

其实,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晚婚、不婚、少子化、丁克以及老龄化,无伴侣、无子女者在未来会明显增加,即便是有子女的老人,如果子女不在身边,那么其遇到突发事件该由谁来解决也是个问题,类似上述蒋女士这样的“孤独死”状况会越来越多。此前,独居老人葛先生猝死后,当地民政局作为该老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先生的遗产管理人。而葛先生的堂弟夫妇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分得葛先生的全部遗产。

笔者了解到,死亡对于很多人而言都是忌讳谈及的话题,因此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订立遗嘱或者生前预嘱,这就造成一旦发生意外,缺乏直系继承人的“孤独死”者遗产处理很复杂,比如旁系、远亲是否可以继承?按《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中,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堂兄弟姐妹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通常无继承权。如果的确没有合适的法定继承人,则“孤独死”者的遗产会根据法律规定,由相关部门接收。

在欧美国家,不少人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对于遗产分配以及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进行哪种医疗护理做好说明,以免在最后救治关头、遗产分配时发生纠纷。但大部分中国人不太会在中年时就立下遗嘱,即便是老人也会因为避讳而不谈论遗嘱话题,至于处理伤病末期治疗的生前预嘱更是鲜有人知。

因此在笔者看来,立下遗嘱或生前预嘱很有必要,尤其是无配偶和无子女者更应该提前通过这些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与需求,也减少身后事所引发的纠纷。

除了遗嘱、生前预嘱等,笔者认为更有意义的是意定监护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意定监护制度,具有普遍保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重大意义。

未来会有更多无配偶、无子女的中老年人出现,他们在需要照料、重要场合签字时,意定监护人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在与多位律师和研究意定监护的专业人士交流后了解到,在神志尚清时,用一纸协议把未来的自己托付给最信任的人,是自我决定权最大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老年人,可跳过法律规定的亲属顺序,自主选定一名或多名监护人并提前约定监护的范围、方式与启动条件,实现“我的晚年我做主”。意定监护人需全方位维护老人利益,包括生活照料与医疗决策、财产管理、法律代理、身后事务等。

然而,意定监护人这一概念目前并不普及,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燕晓凤长期关注老年人的监护问题,她对笔者透露,她此前执笔的《关于推进落实老年意定监护制度施行的建议》课题调研时发现,超过六成受访者不了解意定监护制度。

还有不少人质疑意定监护人的可靠性,比如会不会危害自身财产等。对此,在欧美会有相应的法律来约束意定监护人,且可以委托多位意定监护人互相监督,以免发生财产或其他纠纷。

费超是从事社会监护的民非组织尽善监护服务中心总干事。费超曾对笔者表示,尽善监护这类组织在全国仅数家,都处于早期发展阶段,人们对于意定监护的了解以及对意定监护人的信任度都不够。

如今,“孤独死”案例让大家看到了意定监护的必要性,相关制度也正在建立和完善。

上海市心理学会老年心理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晓明向笔者透露,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在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建议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服务机制、市民服务热线、街镇司法所、公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养老顾问等应当为老年人提供意定监护的政策咨询等服务。民政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为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支持老年人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等方式,确定意定监护人、监护监督人,会同有关行业组织制定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示范文本,引导意定监护关系当事人对监护启动前的委托代理事项、监护启动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老年人生活规划需求、财产管理处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老年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时,也可以邀请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见证现场情况。该意见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孤独死”或许是未来社会要面临的一个现象,养老和人生最后一程应该有稳妥安排和受到保护,遗嘱、生前预嘱尤其是意定监护等举措能为人们带来保障。

木兰推荐 | 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5

来源:中国老龄

案例5

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
——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曾某(系李某某之子)与唐某(系唐某某、周某某之女)均系独生子女,二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9年,双方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价值约110万。李某某支付首付约33万元。2020年,唐某去世,曾某独自偿还房屋贷款。2024年,曾某去世,当时尚欠银行购房贷款70万余元未偿还。曾某自幼丧父,由其母李某某抚养长大。李某某认为案涉房屋由曾某一人购买,是曾某的个人财产,应由其继承。唐某某、周某某认为,房屋系曾某与唐某二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唐某的父母,应继承房屋相应份额。三位老人均年逾七旬,多次协商未果。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案涉房屋全部由其继承。

裁判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三位当事人年龄较大,诉讼能力较弱,情绪容易波动,特别是唐某某因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难以独立参与诉讼活动,无法有效表达意愿。鉴于以上情况,审理法院主动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联合唐某某所在社区共同邀请熟悉案情的人员作为其诉讼陪同人,协助其明确表达意愿并打消其诉讼中的心理顾虑。法院还引入专业的心理辅导,缓解老人的丧子之痛。同时,法院考虑到,该房屋上还存在对银行的按揭贷款,解决按揭偿还问题又会引起新的争议,通过裁判方式并不利于实质性解决老年人双方的争议。所以,法院加大调解力度,最终引导双方达成调解:案涉房屋由李某某继承;李某某当场支付唐某某、周某某补偿款3万元;唐某生前债务由李某某在继承范围内负责清偿。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顺序及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遗产的规则。本案中,作为独生子女的夫妻去世后,双方父母因继承子女遗产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遗产范围,依法确认各继承人应继承份额,理清独生子女去世后双方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数额,一体解决继承及生前债务的偿还问题。本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木兰推荐 | 最高法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1-4

来源:中国老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采取恰当方式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护中的法律适用难题。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平等原则,强化保护理念,明确了“老年人体质的客观情况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依赖费等赔偿数额”规则,既解决了个案中的法律适用难题,也有效避免形成老年人受损赔偿中“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还有利于引导社会各方面重视和聚焦高龄老年人保护中的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二是就法律规定的公职监护、遗产管理等制度提供可行的规则指引,释放制度红利。案例二中,人民法院综合考虑独居的部分失能的老年人意愿、生活居住情况等,指定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作为监护人,激活公职监护制度,确保老年人在无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老有所养、老有所安。案例四中,人民法院结合老年人生前就医情况、遗产所在地情况等认定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为孤寡老人遗产的管理和恰当处分提供可行的规则,也激励养老行业和机构诚实履行义务,提升服务质量,实现更好发展。

三是聚焦失能失智、失独等特殊老年人群体,努力做到因事施策和精准保护。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对赡养人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通过家庭赡养指导、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撤诉,不仅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还锁定了失能老年人托底保障。案例五中,人民法院针对双方当事人均系失独老人这一特殊情况,坚持“一体解决相关纠纷和切实减轻老年人诉累并重”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为失独老人量身定制一站式解决方案,为双方失独老人解案结、开心结。

案例1

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充分保护老年人权益
——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驾驶汽车转弯时撞倒行人聂某(系87岁老年人),造成聂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在某保险公司为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经鉴定,聂某构成十级伤残,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下降,为部分护理依赖。聂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及某保险公司支付护理依赖费用14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聂某为高龄老年人,自身生活能力本就不如常人,其身体状况与事故共同造成护理依赖,不应全部支持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应简单因年龄等而有所差别。个人的体质情况在侵权赔偿中不必然作为参与因素,这是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老年人体质弱系客观情况,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因为聂某已达87岁高龄而认定其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相应地,也不能以体质情况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参与度为由来减损应赔偿的护理依赖费用。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聂某护理依赖费用14万余元。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因自然人的出生、身份、职业、性别、年龄、民族、种族等而不同,均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案例2

指定公职监护人承担
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职责
——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

基本案情: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无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因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部分失能,对具体财产情况不清楚,无法取用,生活、就医等面临困难,其日常生活长期由其住所地的某社区及物业工作人员协助照料。经鉴定,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居委会)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朱某某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而且其部分失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朱某某系独居老年人,没有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故应当由民政部门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职责。朱某某对某居委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现某居委会申请作为其监护人,朱某某亦表示同意。如此,既不会改变朱某某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也有利于对朱某某的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此外,法院还根据掌握的财产线索,对朱某某的财产进行查询并制作财产清单,要求某居委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民政、街道等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及时支取相应款项用于朱某某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朱某某的生活及健康状况。最终判决: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某居委会为朱某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被监护人依法无具有监护资格人时的监护人认定规则。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剧,对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老年人的监护亟待完善。本案中,人民法院深入调查部分失能的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和生活状况,在此基础上依法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担任老年人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审理过程中,针对老年人财产查找困难、使用受限等现实困境,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核实财产,联合有关部门形成协同监督机制,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借鉴,确保部分失能的老年人仍然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

案例3

开展家庭赡养指导
保障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老有所养”
——某养老公司诉洪某甲、洪某乙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洪某甲患精神疾病,系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洪某乙系洪某甲之子,系成年人。洪某甲遭遇交通事故后生活不能自理,交通事故相关赔偿款由洪某乙负责接收。洪某甲、洪某乙无其他财产。2023年3月,洪某乙与某养老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洪某甲提供养老照护服务,收取相关服务费用。洪某乙将洪某甲托管于某养老公司后就很少探望,也未履行赡养义务。2024年1月起,洪某乙拒付服务费,累计拖欠费用3万余元。某养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洪某甲、洪某乙支付拖欠的服务费及违约金;洪某甲搬离某养老公司。

裁判情况: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洪某甲因交通事故所取得的获赔款即将汇入洪某乙账户,但洪某乙无固定职业,经常出入娱乐场所,该笔款项被洪某乙挥霍的可能性较大。为确保该笔款项能实际用于支付案涉服务费和保障、照料洪某甲生活,法院向洪某乙专门开展家庭赡养指导,对其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行为批评教育,告知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洪某乙积极履行赡养义务。同时,法院邀请洪某乙住所地村干部作为赡养监督人,每月回访监督。洪某乙收到上述交通事故赔偿款后,主动向某养老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服务费,并将洪某甲转入条件更好的康复医院进行护理,每周探望和照料。因法院在裁判前已实质性解决双方纠纷,故某养老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最终裁定:准许某养老公司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被良好照护,不仅体现家风家教,也体现社会保障水平和文明程度。本案中,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老人及其子女的财产状况,又通过家庭赡养指导、建立村社跟踪回访机制等方式压实赡养义务履行,确保失能失智的老年人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妥善照料,落实“老有所养”,既做实特殊老年人群体生活的托底保障,又引导和教育子女切实履行赡养义务。

案例4

准确认定住所地
依法指定遗产管理人
——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史某某无直系亲属,无法定继承人。为保障晚年生活及后事安排,史某某与某养老院自愿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某养老院承担史某某的生养死葬义务,史某某去世后其名下全部遗产均遗赠给养老院。签订后,史某某一直居住在某养老院,某养老院对其进行了照料。史某某去世后,某养老院向法院提出申请:指定史某某生前户籍所在地的某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某区民政局称:某养老院与史某某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仅凭身份证和户口簿不足以证明史某某生前住所地位于某区民政局辖区。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通过审查遗赠扶养协议签订时的视频录像,确认该协议系史某某和某养老院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某养老院因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成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史某某的住院病志及看护记录可以表明某养老院真实履行照料义务,遗赠扶养协议应当履行。史某某虽在某养老院生活一年之久,但期间频繁外出,居住在其他地方。而且,其主要遗产所在地位于户籍所在地,故以户籍所在地为其生前住所地为宜。现有的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史某某去世时已无法定继承人,某区民政局作为被申请人身份正确。综合考虑,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最终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作为史某某的遗产管理人。

典型意义:老人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身晚年生活予以安排,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意愿应予尊重、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在确认遗赠扶养协议合法且某养老院已实际履行照料义务的情况下,综合考量老年人的户籍所在地、遗产所在地、实际居住情况以及与日常生活的关联程度等因素,准确认定老年人的住所地并指定相应的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依法保护了遗产处理的有序开展,对激励遗赠扶养协议全面恰当履行、保障老年人生前生活质量、提升遗产处理质效具有重要意义。

木兰推荐 | 陆晓娅:我帮梅阿姨在病床上填生前预嘱

来源: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

前 言
文/木兰

陆晓娅:新闻人、心理人、教育人、公益人。退休前曾担任《中国青年报》高级编辑。首届邹韬奋新闻奖获得者、中国保护未成年人杰出公民。近年来关注老年问题与死亡教育,曾在北京师范大学开设“影像中的生死学”课程,同时参与推广生前预嘱和安宁疗护,是泰康燕园安宁病房的志愿者,陪伴临终者和他们的家人。

本文是晓娅老师记录她在安宁病房做志愿者,帮癌症患者梅阿姨填写生前预嘱的故事。希望通过本文内容,能够帮助家人们深入了解“我的五个愿望”的具体内涵与重要意义,进而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后续的自主签约及推广活动中,共同维护生命末期的尊严与自主权。

我帮梅阿姨在病床上填生前预嘱
文/陆晓娅
图/陆晓娅

陆晓娅和梅阿姨

最后一次看望梅阿姨时,她已经很瘦了,显然没有力气说太多的话。我坐在她的病床边,拉着手问她,有没有哪个地方疼痛,如果10分是痛不欲生的话,您现在的疼痛是多少?她告诉我,肚子有点疼,也就是1分,儿子一来就忘了疼了。

我和梅阿姨因为“生前预嘱”而结缘。那天我正在二楼的安宁病房服务,内科病房的樊瑾主任告诉我,三楼病房的梅阿姨想填写生前预嘱,问我能不能帮忙。哈,作为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理事,这忙我太应该帮了。

下午三点过,梅阿姨午睡醒来,我就来到了她的病房。进门前樊主任告诉我,她是肾癌,有转移。但进去一看,梅阿姨精神还好。

我问梅阿姨是从哪里知道生前预嘱的?她说在医院挂号时旁边就放着,而且他们几个朋友也常谈到这个问题。这样看来,我不用过多地介绍生前预嘱的意义了。

好吧,就让我们开始吧,我知道病人的身体大多支持不了很久。

“我的五个愿望”文本的封面上有名字和出生日期,梅阿姨特别告诉我,她的名字中间那个字比较冷僻,要我不要写错。我在小本上先写下来,又和樊主任用手机敲出来的对照了一下,确认是正确的。填写出生年月日的时候,我知道了梅阿姨今年90岁,老伴在12年前去世。

《我的五个愿望》第一页是介绍,其中有一句话最容易使人困惑:“虽然按照中国现行法律这些愿望并不能被保证百分之百执行”。我告诉阿姨,中国目前还没有给生前预嘱法律保护(那时深圳也还没有立法),不过我们协会一直在努力推进中。但有了这份生前预嘱,您孩子就不至于在“救还是不救”之间纠结,能更容易面对社会压力,医生也能更好地了解您的愿望,帮助您减少不必要的治疗带来的痛苦。梅阿姨听了这些话,表示理解。

接着,我们就进入了具体的填写过程。

第一个愿望是“我要或不要什么医疗服务”。念完了前面的导语,下面有9个选项,第一个就是“我不要疼痛,希望医生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有关指引,给我足够的药物解除我或减轻我的疼痛,即使这会影响我的神智,让我处在朦胧和睡眠的状态。”我根据自己的安宁病房服务时的经验,告诉阿姨说,医生们会使用一些镇痛、镇静的药物来减轻病人的疼痛,使用这些药物有时会让人的意识水平处于较低的状态,比如您可能会昏睡。阿姨明白了我的意思,表示说:我希望一点点来,从小计量开始,尽可能的保持清醒。于是,我将阿姨的话作为“备注”加在了这条边上。

第二条“我不要任何形式的痛苦,如呕吐、痉挛、抽搐、瞻望、恐惧或者有幻觉等等,希望医生和护士尽力帮助我保持舒适。”我告诉阿姨,这些症状可能会出现,现在有一些药物能减轻它们。阿姨马上很肯定地说:“我要!”

第三条“我不要任何增加痛苦的治疗和检查(比如放疗、化疗、手术、探查等),即使医生和护士认为这可能对明确诊断和改善症状有好处。”我举例说,可能为了了解病情的进展,医生想给您做个胃镜,但是它会带来一定的痛苦……我还没说完,阿姨就坚决地说:“不做!”我跟了一句:“您确定?”“确定!”

相比较来说,后边几条比较容易理解,比如“个人隐私得到保护”、“身体清洁无气味”等等,阿姨都选择了“要”。

最后一条“我希望在有人需要和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捐献我的有用器官和组织。”阿姨说,恐怕我的这些器官和组织也没有什么用了,年纪太大都退化了。所以这一条我没有帮她勾选。

第二个愿望是指在某些生命的状态下,要还是不要生命支持治疗,尽管它们有时是维持生命存活的唯一手段。

“生命支持治疗”对于一般人来说,是个不太容易理解的概念,在“我的五个愿望”中,它包括心肺复苏术、呼吸机、胃食管、输血和昂贵的维生素。

第一条“放弃心肺复苏术”,阿姨非常肯定说“放弃”;第二条“放弃使用呼吸机”,我特别告诉阿姨,呼吸机也有一些不同的类型,比如有无创的,像一个面罩戴在脸上,而不是把管子直接插进气管。樊主任也说,在有些情况下,无创呼吸机也会带来一些好处,可以减缓一些痛苦。阿姨考虑了一会儿,坚决地回答说:“我不要呼吸机!”

到了第三条,我一说“胃食管”,阿姨就说“就是那种把绿糊糊灌进去的管子吧?我不要!”看来,阿姨已经见过用胃食管进食的老人,虽然那可能延长生命,但是阿姨并不想接受。

第四条“放弃输血”,第五条“放弃使用昂贵抗生素”,阿姨都非常坚决的表示同意。

关于“生命支持治疗”,《我的五个愿望》列出了三种具体情况:生命末期、不可逆转的昏迷状态和持续植物状态,而每种情况都列出了三个选择,简单说就是“要”、“不要,如果它已经开始,我要求停止它”;第三个选择是交给医生:“如果医生相信生命支持治疗能缓解我的痛苦,我要它。但要求我的医生在认为对我已经没有缓解痛苦作用的时候,停用它。”阿姨思考了一下,坚决地说“我不要。”我又念了一遍第三种选择,问她是否愿意让医生来决定,她再次表示“我不要”,并说“希望走得快点,别给孩子添负担”。

到了第三个愿望,我觉得相对轻松些了。这一条是“关于我希望别人怎么对待我”。不过第一条有点绕:“我希望当我在疾病或年老的情况下,对我周围的人表示恶意伤害,或做出任何不雅行为的时候被他们原谅。”

“不雅行为?”阿姨笑了,或许她觉得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自己都不会做出不雅行为吧。我举例说:“我妈妈是阿尔茨海默症患者,有时候护理员要帮她脱衣服洗澡,她可能会说‘你干嘛啊’,甚至还会打护理员。这一条就是说,希望周围的人能原谅自己。”

阿姨说:“那我要。”

这一部分有几条是关于陪伴的,我跟阿姨说,在生命最后的一程,可能有一些人在您身边会让您觉得不孤独,比如我们安宁病房,不仅有医生、护士,还有社工和心理师。阿姨想了想说:“那我要吧,不过我不想增加孩子们的负担。”所以我备注了:陪伴者不一定是孩子。但是阿姨并不希望接受志愿者的服务,她说自己喜欢安静,也不希望给别人增加负担。关于临终时是否希望有人和自己在一起,阿姨表现出了让我惊讶的超脱:“不一定,如果是半夜没有人在旁边,走了就走了。”

关于临终前的偏好,阿姨表示可以有自己喜欢的图画或照片挂在病房。关于音乐,阿姨说这个可以有。我问她:“您有特别喜欢的音乐吗?”在我们安宁病房,就有些患者是听着自己喜欢的音乐离世的,比如一位阿姨是在我们为她唱的《可可托海的牧羊人》歌声中离世的。阿姨想了想说:“我喜欢比较愉快的音乐。”后来她又说:“我年轻的时候,我刚参军的时候的最喜欢的,‘向前、向前、向前,我们的队伍向太阳……’”我和樊主任跟着她唱了起来:“脚踏着祖国的大地,背负着民族的希望……”。于是我备注上了“愉快的音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歌》”。

到了第六条“我希望尽可能在家里去世”,阿姨流露出了些微的伤感,她说“我现在没有家了”。阿姨的家原来在东北,老伴去世后她一个人生活了很多年,但是年龄慢慢大了,东北冬天冰天雪地,不能出去买东西,在北京工作的儿子放心不下,就把她接过来,后来她又住进了燕园,所以对她来说,那个属于自己的、生活了很多年的“家”已经不存在了。

第九第十条是关于宗教仪式的,阿姨本人没有宗教信仰,所以她选择“希望在任何时候都不要为她举行宗教仪式”。

第四个愿望“我想让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什么”,阿姨选择了“我希望我的家人和朋友知道我对他们的关切至死不渝”、“我希望我的家人和朋友在我死后能尽快恢复正常生活”。至于丧事,她说老伴走之前他们讨论过,当时决定先把老伴的骨灰寄存,将来一起处理,他们连墓地都不想要。阿姨还选择了“我希望不开追悼会”,和“丧事从简”一脉相承。

最后一个愿望是“我希望谁能帮助我”,需要选出至少一个“在我不能为自己做决定的时候帮助我的人”,要在他们见证下签署这份文件,“以证明我的郑重和真诚”。因为知道阿姨有个儿子在北京,所以我觉得儿子可以作为见证人。(木兰问晓娅老师:“我们怎么办?”晓娅老师说:“见证人不一定是子女,甚至不一定是亲属,我也给朋友当见证人呢!”)

最后我问阿姨:“您愿意今天就签署确认,还是等儿子来请他看过,然后一起签字?”阿姨说等儿子来。

离开病房之前,阿姨对我一再表示感谢,觉得好像花费了我很多时间,其实我也很感恩能有机会和老人家一起来讨论生前预嘱,整个过程中阿姨的豁达和亲切,都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开始我心里会有一点打鼓,怕在解释这份文件条款的过程中,会出现“临终”之类的词,可是还好,我觉得阿姨没有任何的忌讳,我也没有冒犯她的感觉,整个过程很顺利,而且樊瑾主任也一直在旁边,可以解释一些医学问题。我也很高兴自己能够完成这样一项很特别的服务。

帮助梅阿姨填写生前预嘱,也让我产生了重新去签署自己生前预嘱的想法。毕竟那份是10年前签的,而现在我在安宁病房志愿服务了大半年了,让我对于临终和死亡有了更深的认识。比如,过去我对“生命支持系统”中的五项措施,都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不要”,但是我看到有患者在肠梗阻后,通过胃食管可以将胃中滞纳的东西抽出来。因为能够抽出来,有些临终患者高高兴兴地经口喝下自己喜欢的可乐,算是过了嘴瘾。所以,这一条我会改成让医生来做决定。

后来,我曾多次去看望梅阿姨,和她聊天。她仍然会流露出希望结束一切治疗,尽快离世的愿望。我曾问她,你觉得儿子现在对你的离开做好准备了吗?如果10分是已经做好了准备,你觉得儿子现在是多少分?她说是6分。

我知道梅阿姨的儿子和母亲的感情非常深,也因此,他舍不得妈妈离去。我跟梅阿姨说,也许您现在还要再帮他多做点准备吧。如果他的准备到了8分,您是不是就可以安心走了?她点点头。

梅阿姨离世时我不在燕园,听说按照她的愿望,没有做任何生命支持治疗,她走得很安详。

记得当我最后一次离开她的病房时,她一边挥着手一边对我说:“我想通了,你放心吧!”

这句只有我们两个人明白的话,是在告诉我,她已经做好了离世的心理准备。可是我很后悔,那天我忘了给她唱:“向前,向前,向前……”

布谷鸟推荐 | 52岁生日那天,我在安宁病房与生命告别

来源:魏倩 三联生活周刊     2025年7月27日  侵删  

“告别的方式,也是生命的一部分。”

生命倒计时

人在身患绝症,生命倒计时时还能做什么?

是求医问药,还是尽情放纵,或者与家人团聚,争取最后的温暖和平静?最近,一部纪录片向我们展示了另外一种选项:与生命告别前,我们还可以演奏、画画、可以嗅闻鲜花、享受阳光。

《在52岁生日那天,我与生命告别》是一部由《三联生活周刊》自制的观察式纪录片。2024年深秋,摄制组在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记录下了一个普通的中国女人在病房里度过的最后的日子。

故事的主角名叫米爱学,52岁。她在2017年确诊恶性肿瘤,经过与疾病反复多年的抗争,在2024年第五次入住北京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安宁疗护病房。安宁疗护,又称“缓和医疗”“姑息治疗”,是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护和人文关怀的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其舒适、安详、有尊严地离世。这时,也意味着米爱学的抗癌之路走到了下一个节点,当疾病已然无法治愈,如何让患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最后的阶段,如何仍然拥有有质量的生命体验,如何拥有一场“生死两相安”的道别,是他们这个时期的生命命题。

你现在特别想做什么事情,见什么人,做什么事儿?科室主任刘寅向病床上的米爱学提出了一个问题。前者曾经是一位肿瘤医生,退休后,在王府中西医结合医院的肿瘤科建立了安宁疗护病房,病房门口,他们挂上了这样一句话:“你很重要,因为你是你,即使活到最后一刻,你仍是那么重要……”这是现代临终关怀倡导者西西里·桑德斯的箴言。

米爱学第一个想到的是自己的一副十字绣作品。那是她在病床上一直坚持刺绣的画作,旭日初升的大海上,几只海鸥正迎着海浪飞翔,她选择这幅图案,是看中了鸟儿们的“生命活力”,“海鸥在海上飞,好像在调戏浪花的感觉,那种游戏的状态,特别有生命的张力”。

但这幅画作,她可能绣不完了。一次病房探视时,从小玩到大的好友来看望,她将这幅未完成的绣品托付出去,又拉着女儿的手,对好友说,“我要是不在了,多看看婷婷(女儿名)……”

除了女儿,米爱学还放心不下住在养老院的父亲。2021年,她的母亲因癌症去世,那时,她和姐姐也都确诊多年,直到2024年,她和姐姐先后入住安宁疗护病房。拍摄开始前五个月,她的姐姐也去世了。某些恶性肿瘤具有一定的家族聚集性,这原本只是一个医学结论,但对于一个个具体的家庭来说,却无疑意味着反复的伤痛和孤独。但身处其中,米爱学的老父亲反而展现了让人印象深刻的超然,他吹笙、弹琴,在女儿面前讲述养老院里的种种趣闻,一句“放心”,成了父女之间心照不宣的默契。

时值深秋,科室的医护人员还想给米爱学过个生日。

收集照片的任务落在了她的丈夫张宁身上。乍看上去,张宁是个身材结实,性格豪爽的山东男人,但在病房里,不管是端茶递水,还是剪指甲掖被角,林林总总大事小事都是他来完成的。除了日常照护患者,他还经常给妻子带支鲜花,捧袋金鱼,病房里常常阳光明亮,温暖馨香。那是他想让妻子在人生最后一程充分感受的美好。

妻子重病,反复住院,这个家庭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经历了什么,任何人都可以想见。但看着远处那个从“金会员”住成“铂金会员”的酒店,张宁还是苦涩又充满希冀地笑着:“原来说要给她过十一,现在进入十一月份,想给她过生日,生日过完了以后,我还想给她过新年呢。”

仪式的意义

像米爱学这样的故事,每天都在发生。

2016年,周刊做过一期名为《医生的角色》的封面,通过医生的视角理解生命,我们被缓和医疗理念和它所代表的一种生命态度所打动,在疾病和死亡面前,技术和治愈并不是医疗的全部,在生死之间,医护工作者们仍竭尽全力提供一切必要的支持,患者们则在求生和濒死的冲突和挣扎中,释放着生命最后的光辉,这些故事都让每一个见证者为之触动。

随后,周刊又陆续对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不同地区的安宁疗护科室探索者们做过或长或短的报道。与此同时,安宁疗护的理念也逐渐为大众所知,在政策层面得到推广,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发布《《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指导各地加强安宁疗护机构建设和管理,规范安宁疗护实践行为,到2023年,全国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推行。

我是在2022年开始接触安宁疗护相关的题目的,第一次进入就是在一家乡镇卫生院的安宁疗护病房里,因为条件所限,当天晚上我甚至独自住在了那间曾经送走过几位老人的病房里,但到第二天,乡镇医院略显简陋的环境,到生命的最后一程,已经无路可走的患者,还有竭尽全力试图让他们稍微舒服一点的医生,都让我意识到安宁的价值。后来,我又在不同层级的医院见到过许多个这样的故事,在沧州,一位肝脏肿瘤晚期的患者和妻子在医院里翩翩起舞,共同纪念他们相识相知的一生,在北京,一位肺癌晚期患者为女儿送上新婚祝福,为她即将到来的婚礼珍藏着戒指,还有一名神经母细胞恶性肿瘤的患儿,每天都在病房和志愿者们讲绘本,唱歌……不同的生命面对死亡时爆发出的爱与勇气,是安宁疗护科室里最特别的日常。

这次,轮到米爱学一家了。和很多不喜欢抛头露面的中国人一样,一开始听到医生的提议时,他们是有些羞涩的,接到为生日会收集照片的任务,丈夫张宁的第一反应是:“闪光的点,好像也没什么吧…… 太多了照片,光去黄山一趟就照十多卷”。

但真到收集照片的时候,他才意识到所谓“仪式”的意义。在电脑的文件夹里,他找到了妻子和自己年轻时照片,家人出门旅游的照片,和小动物在一起的照片……病床边,夫妻二人总是聊着聊着就陷入回忆,两人初次相识时穿过的衬衫,恋爱时记下的日记,还有某次一起去海边,一起看下雪,那些尘封的美好回忆,都是人曾经活过的证据。

生命中为什么一定要有仪式?《小王子》里的狐狸说,“仪式就是使某一天与其它日子不同,使某一时刻与其它时刻不同。”这些超越性的生活瞬间,或许也能解释,为什么虽然已经见证过许多类似的故事,我在观看《在52岁生日那天,我与生命告别》时,依然会为之落泪。那是当我们看见同类的生命旅程时,不自主地体验到的一种能量。

心理学家告诉我们,经由这些非功能性的、富有象征意味的行为,我们确定着自己的身份和角色,安放着情绪,也体验着生活的美感。在安宁疗护中,这些病房里无处不在的仪式,反而成了一种讲述生命故事的新方式,通过分享一个人的疾病和人生,患者和身边的人被更紧密地连接在一起,就连死亡也无法将其分离。

其他准备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一位志愿者为米爱学做了美甲,粉色的甲片在阳光下闪闪发光,张宁买来一大盆蝴蝶兰,科室里的医护人员装饰着病房,为她手工制作了52支银杏玫瑰。

所有人都在期待着那个美好的日子,但米爱学的身体似乎已经撑不下去——她发烧了,常常昏睡,她的肝功能已经掉到低点,补液只能按儿童剂量。医生小心翼翼地问张宁,“我们能不能把(生日)再提前一点?周六过可以吗?因为她的状态可能撑不到周天……”张宁沉默了。

告别的方式

其实,死亡也是一个仪式。

在安宁疗护专业的医护工作者中,流行一种说法叫“四道人生”,即道谢、道爱、道歉、道别。通过这“四道”,临终者得以对即将逝去的生命作出总结,“谢谢”“我爱你”“对不起”“再见”,短短的四句话,既是回顾一生的美好,也能体现临终者对生活本身的态度和反思。

成片剪辑完成后,导演黄宛露提到,拍摄过程中,他们的团队成员也不断地被米爱学的生命状态所打动。尽管病痛已经将她的生命侵袭得瘦弱不堪,医生预判的生存周期也只有两周到一个月之间,但她给人的第一印象依然是平和,“生死两相安,这种态度是她的一个选择”。

死亡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自然过程,但如何死亡可以是一种选择。从医学意义上讲,有了安宁疗护及与其相关的一系列技术和理念,让我们有机会选择在临终阶段是否还要积极治疗,是要选择延长生命,还是力求过好最后的日子,是否要接受有创辅助通气,是否要接入生命支持系统。

但更重要的选择不止于此,事实上,如何看待和迎接死亡的过程,也是人认识自己,看待生命的过程。作为人生中的一个事件,并且是最后一个事件,它对每个人的完整自我至关重要。正如阿图·葛文德在《最好的告别》中所说,“人们并不仅仅把他们的生活看作全部时刻的平均数——毕竟,要是算上睡觉时间,基本就没什么了。对于人类来说,生命之所以有意义乃是因为那是一个故事。一个故事具有整体感,其弧度取决于那些有意义的时刻、那些发生了重要事情的时刻……构建个人故事的机会是维持人生意义的根本。”而这,正是那些躺在病床上的临终者们依然拥有的某种自由。

善终的标准之一是“生死两相安”的告别,它能让病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度过生命最后阶段,也会努力将家属的创伤降到最低。过去采访时,一位安宁疗护的医生向我讲述过这样一个故事,她在一次跨院查房时,曾见过一位已经带上呼吸机的患儿,孩子命不久矣,没法再和任何人说话,病房里乱成一团,但孩子的母亲独自坐在角落,神情木然。医生问她,孩子还有什么想吃的吗?她流着泪,说孩子提到过很多想吃的东西,但现在已经不能进食了。医生给她支招,即使不能吞咽进食,孩子还可以闻一闻食物的气味,舌头也能感受到食物的滋味……对于将死之人来说,能在“身体感官上得到尊重”,是一种很大的安慰。听完这番话,那位母亲马上张罗请家人着出门买东西,她想给孩子做最后一顿饭。

米爱学的生日会还是如期举行了。尽管只能躺在床上插着止痛泵,半躺着和亲友们招手致谢,她还是像公主一样搂着鲜花,戴上了小王冠。丈夫、父亲、女儿和好友们一一走到床边为她送上祝福,看着精心挑选的照片做成的演示视频,所有人的手都拉在了一起。

一个月前,周刊做了一期名为“理解哀伤”的封面报道。在采访中,一位哀伤治疗师向我指出,与临终告别不同,与亲属哀伤干预有关的过程包含“六道”,在“四道”之外添加了“道惑”和“道安”。前者指“坦露生前未解的疑惑与抱怨,尝试宽容与理解”,后一个则是“向逝者承诺,自己会好好生活”。看得出,这二者都是在最后的告别完成后,与逝者保持连接的方式。而他也告诉我,当一个好的告别发生后,虽然哀伤依然会存在,但生者依然能从中得到抚慰,也能在未来的日子里更好地与新的生活,与逝者保持有意义的连接。

生日会后,米爱学又凭借毅力坚持了两周。她虽然离开了,但在告别的时刻,她和家人们让有些东西闪起了光,就比如我们此刻看到这部纪录片时,心里涌起的感念和祝福,那都是生命的礼物和珍藏。

梭梭推荐 | 参加无偿献血,挽救宝贵生命,享受优先用血——在太原市,这四类人可以优先

来源:太原市血液中心 2024年8月23日

《太原市献血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献血者享受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享受优先用血政策人群

1、在太原市捐献过血液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太原市就医需要输血时,可以优先用血。

2、具有太原市户籍,持有我市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山西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扶助证》的计划生育特殊(失独)家庭成员在太原市就医需要输血时,可以优先用血。

3、现役军人持本人有效证件(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在太原市就医需要输血时,可以优先用血。

4、孤寡老人(持有街办或社区开具的证明)在太原市就医需要输血时,可以优先用血。

第1条可关注“太原市血液中心”微信公众号线上或持相关手续到太原市血液中心一楼大厅线下办理。

第2-4条可持相关手续到太原市血液中心一楼大厅办理。

线上优先用血申请准备材料

在太原市参加献血者的身份证;

用血者的身份证;

献血者与用血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其他关系证明);

需要申请用血的类别数量、患者所在医院的相关信息;

优先用血申请单(输血申请单)。

线上优先用血申请步骤

1、关注“太原市血液中心”微信公众号
使用微信扫一扫,扫描二维码关注“太原市血液中心微信公众号”。

2、进入优先用血申请页面
依次点击太原市血液中心微信公众号菜单栏的“发现-献血者优先用血”。

3、填写申请
依次填写内容并上传资料。

4、等待申请通过
点击“提交申请”后,工作日24小时、节假日48小时内会收到血液中心工作人员的回复,请耐心等待。

附件: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失独)家庭成员优先用血事项的通知》

木兰推荐 | 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四大创新”之 生前预嘱(下)——《中国老年人生命关怀与尊严保护社会创新》系列六

来源:老龄与未来 侵删

摘要

上一篇详细阐述了生前预嘱的概念、发展脉络、在本土的实践。本系列承接上篇,着重描述生前预嘱在国内的发展近况。本土生前预嘱签署推出两个途径,分别是生前预嘱注册中心网站和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微信公众号,通过这两种方式即可进行签署。同时,生前预嘱的具体实现还存在众多的挑战,不管是国人对它概念的混淆还是认知与伦理冲击,这些阻碍都影响着老年人自主选择生命末期的安排。

5、中国生前预嘱的制定流程

(1)签署方式

目前签署生前预嘱有两个途径,一是直接登录生前预嘱注册中心网站(www.livingwill.org.cn)进行注册填写,二是关注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微信公众号(shengqianyuzhu2013),通过菜单栏注册中心进入填写,签署者可以寻求家人的帮助,协会也有志愿者可以上门协助填写。

在填写生前预嘱时,请签署者一定要与他的家人和选定的见证人,以及签署者的主治医生做好沟通,详细告知他们自己的愿望,希望他们了解自己的选择并最终帮助签署者实现愿望。

(2)签署前注意事项

①您在这份表格中表达的愿望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同时发生时才被引用:您的主治医生判断您无法再为自己做医疗决定;且另一位医学专家也认为这是事实。

②无论您如何选择都是“对”的,没人能在伦理道德上批评您。

③您可以随时修改已填写的生前预嘱的内容。

④填写和使用这份文件是您本人意愿。

⑤填写和履行这份文件与“安乐死”无关。

⑥填写和履行这份文件不违反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⑦填写和使用这份文件免费。

▲中国版“五个愿望”

6、中国生前预嘱的实践挑战

(1)概念混淆

很多人认为签署了生前预嘱就等于选择了安乐死,事实上,拥有和使用生前预嘱与安乐死无关。在生前预嘱推广过程中,需要反复强调其指向的死亡方式不是提前结束生命的法律意义上安乐死,而是世界卫生组织提倡的在缓和医疗照顾下的,既不提前也不拖后的,尽量有尊严的自然死亡。作为缓和医疗重要组成部分的安宁疗护,已经写进国家基本卫生法的当下,这种强调和努力尤显必要而不可或缺。任何与法律上的提前结束患者生命的安乐死的混淆,都会在传播理念、学科建设和临床服务中造成混乱,并且在生前预嘱推广和国家安宁疗护试点过程中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认知不足

人类对死亡的恐惧和厌恶导致了对适时放弃治疗主张的回避。因此,生前预嘱等文件虽能减轻哀伤,但无法完全消解面对死亡的自然失落感。推广生前预嘱需要热情和同理心,但更应注重客观和理性,避免过度情感化。尽管国际化比较研究存在方法问题,但结论显示公众对生前预嘱的知晓率和放弃治疗率普遍偏低。即使在美国和西欧国家,普通公众的知晓率也较低。亚洲的情况更为严峻,如香港地区,民众对生前预嘱的认知和接受度有限。然而,随着社会对生前预瞩相关概念的普及和经济发展,我国大陆居民对生前预瞩的认知度和填写意愿正逐渐上升,体现了对生命尊严和幸福终局的重视。但是认知的局限,仍然有一部分民众认为签署生前预嘱就是放弃治疗。事实上,生前预嘱并非放弃治疗。它是为患者在死亡不可避免的生命末期提供放弃徒增痛苦的延命治疗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的选择,并不是要放弃治疗,而是提倡用安宁缓和医疗的跨学科治疗手段和方法,缓解患者所有的临终痛苦。这些手段和方法,通常可被简略归纳为三项内容,一是以控制疼痛为核心内容的症状控制与识别;二是对进行慢性病和衰弱症状的持续管理;三是心理和灵性照护。三者相互重叠,缺一不可。

(3)伦理冲击

医疗伦理对于自然死亡、过度治疗等存在争议。不同文化和宗教对死亡和忍受痛苦有不同理解,这些信念应在生前预嘱中得到理解和尊重。生前预嘱《我的五个愿望》强调个人真实意愿的尊重,追求无痛苦、有尊严的死亡,鼓励人们规划自己的临终和死亡。放弃过度治疗、充分止痛在北美和欧洲已被认为是合法和道德的行为,但在中国仍存在理解和沟通障碍,导致纠纷和诉讼。2015年,陆军总医院“吗啡使用纠纷”案例的胜利,为类似事件的伦理判断提供了示范,也再次引发了生前预嘱法律效力的讨论。

(4)实践衔接

目前世界上所有提供安宁缓和医疗服务的国家和地区,都将生前预嘱以及功能相似的一系列文件作为开展这项服务的合法性前提。现阶段在我国推广生前预嘱没有法律障碍,因其具有明确坚实的合法性基础。我国宪法中对公民健康生命权的有关规定以及临床多年来实行的签署知情同意书的做法都是对生前预嘱的有力支持,反映本人真实意愿的生前预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并不需要通过特别立法或经任何方式的审批程序批准,理应被尊重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在这一基本前提下,生前预嘱的推广工作不应当再聚焦于是否合法,而如何在操作层面上将患者的个人意愿变成代理人(如家属)理解并同意履行的共同意见,如何转化为符合医疗伦理和临床规范的可执行的医嘱等问题,才是真正需要认真研究并解决的。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形式要件上如何证明这是“我在意识清醒下真实的、自愿的意愿”,如何确认在委托代理上的有效性等等。以上这些问题的解决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颁布配套政策和法规来实现不是一件困难的事,并不一定需要通过专门立法。实际上,安宁疗护与缓和医疗的临床实践与发展是生前预嘱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