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来源: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三)试点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四)主要任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五)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十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十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六、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从2016年起确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名单附后)。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周密计划部署,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新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确保年内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完善政策。

(十六)工作机制。试点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整体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地方探索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试点地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部里定期组织督导调研,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建立协作咨询机制,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成立专家团队等协作平台,组织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试点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承德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荆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减少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等作出明确部署。《意见》明确,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意见》指出,要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地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二是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各地要在探访基础上,结合老年人本人意愿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关爱服务。三是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指导各地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四是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对于探访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五是做好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电话、楼宇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记者:张世华)

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原文: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强化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功能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工作内涵。探访关爱服务是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活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结合实际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各县(市、区、旗)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在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二)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探访关爱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坚持个人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要通过探访,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经济方面情况;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安全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等。要在探访基础上,结合本人意愿开展关爱服务。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帮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三)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各地民政部门要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组织动员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履行职责。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将探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坚持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组织“老伙伴”等互助活动,引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在校生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进一步加强在校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积极组织志愿者、物流快递送餐人员参与探访关爱工作,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四)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实现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对于探访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确保探访关爱服务取得实效。积极拓展“互联网+养老”在探访关爱中的场景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等技术应用,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系统、智能电水表、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等设备实现实时监护,一旦监测异常,能够及时预警,并同步向紧急联系人发送提示信息。

(五)做好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在探访过程中发现紧急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发现服务对象有疑似症状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处置。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在社区实施封控管理等无法上门探访的情况下,加大远程探访频次,通过电话、楼宇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健康知识等。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重要任务。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方面,推进农村养老提质升级。各级卫生健康(老龄)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爱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要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各级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2023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将制定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民政部。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2年9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 老龄健康司

国卫办老龄函〔202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精神,我委在组织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的基础上,决定2022-2025年在全国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以下简称关爱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与需求;

(二)增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意识,改善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

(三)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二、重点范围

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000个城市社区、1000个农村行政村开展关爱行动,到“十四五”期末原则上全国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老年心理关爱点,各地老年心理关爱点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按要求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评估,重点面向经济困难、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具体内容

(一)开展培训。

1.我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慢病中心)每年举办1期国家级培训班,省级和部分市级卫生健康委选派1名关爱行动负责同志参加现场培训,其他省级和市级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线上培训。

2.我委委托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每年举办若干期基层老年心理关爱点工作人员培训班。参训人员为全国各地老年心理关爱点相关工作人员。

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关爱行动线上线下培训活动。

有关培训通知另发。

(二)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和宣传。

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65岁及以上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评估,了解老年人常见心理问题。同时,广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三)开展必要的干预和转诊推荐。

1.对评估结果显示正常的老年人,鼓励其继续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并积极带动身边老年人共同参与社会活动。

2.对评估结果显示轻度焦虑、抑郁的老年人,可实施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心理干预,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随访。

3.对评估结果显示疑似存在认知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心理健康问题的老年人,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门诊就医。

具体工作方法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工作手册》及《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与干预手册》(另发)。

四、组织实施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组织开展,慢病中心组织实施。慢病中心负责工作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等具体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制定本省(区、市)关爱行动工作方案;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按照统一要求组织老年心理关爱点做好具体工作。

慢病中心负责维护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属慢性病与伤害防控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以满足信息化服务和管理需求。平台用于老年心理关爱点的上报和审核、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录入、评估数据录入及评估结果分类管理、各地区工作进度统计、工作成果展示与交流等。具体操作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操作手册》(另发)。

五、时间安排

(一)2022年时间安排

1.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2022年6月)。省级卫生健康委统一填写2022年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附件2),并通过平台申报拟于2022年开展关爱行动的老年心理关爱点。

2.逐级培训(2022年7-8月)。

3.行动开展(2022年9-11月)。

4.调研指导(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核、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各地关爱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二)2023-2025年初步时间安排

逐步扩大老年心理关爱点覆盖范围。

1.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每年1-2月)。

2.逐级培训、行动开展(每年3-9月)。

3.调研指导(每年10-12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从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关爱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宣传倡导,提高关爱行动影响力。

(二)认真选取推荐。各地要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为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年度做好推荐工作,力争本省份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老年心理关爱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关爱行动要求增加老年心理关爱点数量,惠及更多老年人。

(三)强化行动保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关爱行动,切实保障工作经费。鼓励各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合力,确保目标顺利实现。

(四)规范材料报送。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6月24日前将2022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及关爱行动省级联络员回执(附件3)发送至电子邮箱。2023-2025年,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2022-2025年,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当年关爱行动年度总结(主要工作指标见附件4)。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司联系人:宋隽清 李雪婷

联系方式:010—62030806 62030609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联系人:崔露 王志会

联系方式:010—63026560

电子邮箱:LNoffice@ncncd.chinacdc.cn


    附件: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国计生协办〔2020〕21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确认失独家庭暖心家园项目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

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 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申报的通知》(国计生协﹝2020﹞ 16 号)要求,中国计生协对各地推荐的暖心家园项目申请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确定北京市朝阳区计生协等100 个单位为中国计生协 2020 年暖心家园项目点(含示范点),具体项目实施地点以签订协议为准。每个项目点支持经费5—10 万元不等(见附件 1),第二年和第三年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支持2—3万元(具体评估事项另行安排)。为做好暖心家园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项目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和中国计生协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18号)精神,以暖心家园项目为抓手,带动本地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全面开展,并逐步建立健全帮扶工作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和保险保障四项制度。
 二、暖心家园应长期运行,中国计生协支持的暖心家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家园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装修、购买固定资产等。
三、各项目点要争取按1:1的比例配套项目经费,保障项目可持续开展。
四、各项目点要根据中国计生协批准的项目经费及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附件2),并于7月3日前报中国计生协。
五、各项目点要认真按照中国计生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计划和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报中国计生协批准。
六、各项目点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财务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证经费用于项目活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忌奢侈浪费,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地用在失独人群活动上,对项目所产生的文件、影视图文资料等要及时整理、收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七、中国计生协编写了《暖心家园管理手册(试行)》(另发)供各项目点使用。各项目点要在暖心家园门口统一挂牌(具体样式见附件3),在室内墙上要装饰统一的暖心家园标识(具体样式见附件4)。
 八、各项目点要全面掌握本地失独家庭基本情况和信息,为开展精准帮扶活动奠定基础。
 九、各项目点要以暖心家园为主阵地,本着小型化、经常化、规范化、人性化、互助化和实效性原则组织失独人群开展活动,忌搞形式、走过场,要以真情实意帮助失独人员走出家门、走进家园,参与到活动中来。
十、各地计生协可积极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参照《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管理手册(试行)》,建立具有统一标识的暖心家园,惠及更多失独家庭,逐步建成覆盖全国的暖心家园服务网。
十一、各省级计生协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点的指导和督查,帮助项目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注重总结交流推广项目点的成功经验,推动本地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共同发展。中国计生协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点进行督导检查和审计。
十二、各项目点于7月15日前提交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于12月10日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表(附件5);于2021年5月30日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表(附件6),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统一由省级计生协审定盖章后报送至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生育关怀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
1.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点名单
2. 2020年中国计生协项目委托实施协协议(样本)(略)
3.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铜牌式样(略)
4.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标识式样(略)
5. 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进展报告表(样表)(略)
6. 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表(样表)(略)
 
联系人:王菲菲、陈洪梅
电话:010—55602782
邮箱:cfpasyghc@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
邮编:100035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国计生协〔2020〕16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暖心行动”落实落地,根据中国计生协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和2020年工作计划,2020年将继续在全国建设一批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对独立的活动、交流场所,并推动各地以“暖心家园”为中心开展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现就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模、周期及经费

2020年中国计生协将在全国100个区县的村居社区建立100个“暖心家园”,其中,在失独人数较多的城市社区建设10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暖心家园。中国计生协参照各地失独家庭规模对项目点名额进行了分配,详见《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附件1)。
“暖心家园”运行为长期。中国计生协将连续三年支持项目经费。第一年示范性“暖心家园”每点支持经费8—10万元,其他“暖心家园”每点支持经费5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支持2—3万元(具体评估事项另行安排)。中国计生协支持经费用于“暖心家园”活动支出。

二、“暖心家园”建设标准及活动

1、“暖心家园”要按照“六有”标准建设,即有场所、有标识、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管理(具体内容见附件2)。
2、“暖心家园”活动设计要以“暖心家园”为主阵地,围绕失独家庭需求开展经常性集体活动,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困境。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暖心家园”项目以区县级计生协为单位申请,并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各省级计生协根据《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推荐项目点。
2、申请项目点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政重视计生协工作;计生协组织健全,队伍力量较强,有专职人员做项目;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3、各项目申请单位要按照不少于1:1比例积极争取项目配套资金,用于“暖心家园”建设、固定资产购买、活动支出等。
4、示范性项目点除满足前述申报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计生协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基础好,家园面积不小于45m2,经常参与家园活动的人数较多,服务辐射面广,家园选址、建设、资金配套、管理等方面都要优于一般要求。
5、请各省级计生协认真组织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并做好项目点推荐工作。认真填写《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推荐表》(样表见附件3),指导项目申请单位制定《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4)和项目预算,做好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并于5月11日前一并提交给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电子版同时发到指定邮箱。
6、中国计生协经研究评审确定后,下发项目点确认通知。

附件:

1.《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
2.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六有”建设标准
3.《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推荐表》
4.《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20年4月21日

2018年1月 | 中国计生协:帮助失独家庭重建心理健康有重要社会价值

来源: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官方微信(2018.01.15)

1月10日,中国计生协计生特殊家庭帮扶项目心理咨询师研讨会在宁波召开。中国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姚瑛、国家卫计委家庭发展司副司长莫丽霞出席会议并讲话。

姚瑛在讲话中指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失独家庭帮扶工作,为着力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特殊困难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中国计生协作为计划生育领域最大的群团组织,自2012年启动实施失独家庭帮扶项目以来,累计投入帮扶经费超过1亿元,帮扶失独者超过100万人次,在生活照料、养老保障、精神慰藉、健康关怀、再生育辅助、保险保障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索,做法和成效得到党和政府的肯定、社会各界的认可和失独者的欢迎,计生协逐渐成为失独者的贴心人和娘家人。

她强调,心理帮扶是失独家庭帮扶的重要组成部分,帮助失独人群消除心理障碍、走出失独阴影,是他们回归正常生活的前提,各级计生协为此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为改善失独人群心理状况发挥了积极作用。包括:心理辅导和干预;组建并培训志愿者队伍,开展结对帮扶;依托社区建立活动场所,组织失独人群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集体活动;整合社会组织资源,为失独人群提供生活和养老照料服务等。

她希望心理咨询师继续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与各级计生协一道,真情关心和帮扶失独人群心理健康问题,共同为构建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系统做出贡献。莫丽霞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计生协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介绍了近年来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及下一步国家卫计委在失独家庭心理健康服务方面的部署和打算。

与会代表们认为,失独家庭为国家做出过贡献,帮助他们重建心理健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价值。开展失独人群心理帮扶要循序渐进,与生活帮扶、医疗救助、养老关怀等紧密结合,同时有必要建立由计生协工作者、心理师、社工等多方人员组成的志愿者队伍,逐步建立心理健康服务体系。

来自全国16个省市近40名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和部分计生协工作者围绕失独人群心理特征、心理辅导和干预技巧及模式、计生协开展失独人群心理帮扶做法和经验等进行研讨。宁波市计生协专职副会长、市卫计委副主任时孝为研讨会致词,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部长刘秀萍主持会议,浙江省计生协秘书长王丽萍等参加会议。会后,姚瑛一行就宁波市开展失独家庭关怀救助工作进行了调研。

国计生协〔2017〕30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

国计生协〔201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与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要求,充分发挥计生保险在失独家庭扶助关怀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失独家庭全面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中国计生协决定在全国推开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

一、充分认识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失独家庭是计生家庭的特殊群体,曾为我国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习总书记说,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掉队。帮助失独家庭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其过上有质量、有尊严的生活,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地计生协积极开展失独家庭帮扶工作,一些地方还联合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公司开展了针对失独家庭需求的保险服务,其中江苏、重庆、陕西等10多个省、市全面开展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深受失独家庭欢迎,为在全国推开这项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

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不仅可以缓解失独家庭的经济压力,也可以解决失独父母住院无人照护的现实困难。各地计生协要充分认识到,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是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中央系列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发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完善失独家庭保障新模式的实践探索,是实施精准帮扶、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国家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的有益补充,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心工程。

二、科学设计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调研和摸清失独家庭情况的基础上,参照部分省市做法,听取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按照群众满意、保障有力、保额合理、保费适中、可持续发展等原则,科学设计具体条款。

中国计生协结合部分省市实践经验(见附件),建议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基本框架如下:

(一)保障对象。年龄在49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有条件的地方可把计生伤残家庭等也纳入保障对象。

(二)保障内容。每位投保人在疾病或意外住院期间可获得100元/天—150元/天的住院护理补贴,一年累计理赔天数为90天或以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群众需求扩充保障范围,增加保障额度,并提供紧急救援、专家预约、咨询、陪诊等相关增值服务。

(三)周期和保费。保障周期为1年。保费可根据保障内容与水平科学合理设定,目前一些地方开展这一保险的保费为50-300元/人/年。保费来源可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资助和个人缴费为辅。

三、积极推动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发展

(一)争取党政重视,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计生协要积极争取本地党委、政府重视,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保险纳入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的总体部署,给予经费和政策保障,于2017年底前试点开展或在全省推开这项工作。同时各级计生协可通过社会募捐、生育关怀基金、社会慈善资金等渠道解决一部分资金。要争取卫生计生委支持,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二)切实提高认识,落实各项服务。各级计生协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把它作为帮扶失独家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推动,并将其与其它工作结合,抓好落实,切实为失独家庭办好事、办实事、办妥事。要充分发挥计生协的组织网络优势,协调合作的保险公司做好失独家庭信息收集、核实、投保、理赔和监管等工作,做到全程参与跟踪,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切实维护失独家庭权益。

(三)建立协调监管机制,保障健康稳定发展。各地计生协和保险公司要建立定期协调会议制度、理赔规范管理制度、保险信息共享制度和绿色通道制度等,明确工作流程、简化理赔手续、提升服务水平,保证应保尽保,出险理赔及时到位。计生协要建立群众评价和监督机制,使工作透明化。

(四)加强宣传倡导,营造良好氛围。要主动向失独家庭做好宣讲,让失独家庭充分了解保障内容,同时让他们真切感受到计生保险不仅是一份保障,更是一份党和政府的关怀。要利用媒体等平台向社会进行宣传,宣传计生协帮扶工作和感人事迹,传播正能量。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推广这项保险工作的意义和效果,吸引社会资源,汇聚更多的爱心和力量。

请各地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本省(区、市)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方案汇总表(附件2)发送至中国计生协基层指导处邮箱。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17年7月29日

财社〔2018〕22号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财社〔201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衡落实《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以及《卫生计生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提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地方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

(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三)明确施行手术等医疗服务的签字程序。医疗机构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如无法取得患者本人意见又无法取得患者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各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注重加强对独居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的联系服务。各地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方便、灵活、优惠的政策措施,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

(二)明确责任。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及时将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内容和定点医疗机构名录告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将相关凭证发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手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政策,及时报告患者就医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严格管理。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实做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确保签约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将本辖区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录逐级上报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政医管处、家庭处审核备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使用。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加强对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相关凭证的管理,有序规范地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

(四)强化督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纳入卫生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考核评估,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并通过第三方调查等形式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价,适时通报督查和评价结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1月8日

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的通知

国卫办家庭发〔2016〕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精神,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现就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以下简称联系人制度)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围绕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突出问题、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切实落实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措施,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责任到人。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双岗”联系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计生协会员、家庭医生或志愿者作为村(居)级帮扶联系人。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领导干部要联系帮扶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二)落实联系人责任。联系人要明确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当联系对象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可随时与联系人取得联系,获得帮助。联系人要根据联系对象的需求,通过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经常联系慰问联系对象,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宣传相关政策,开展精神慰藉,疏导化解矛盾,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联系对象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联系对象发生意外、重病、受灾、亡故等重大情况时,联系人要及时上门,帮助排忧解难;逢重要传统节日,要以联系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慰问和关怀工作。

(三)建立信息档案。乡镇(街道)要为每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建立基本信息档案。要摸清辖区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底数,掌握他们的生存状况及需求,记录帮扶联系情况。联系对象基本信息和联系人帮扶情况要动态更新,并定期上报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档案进行电子备份和管理,并定期上报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四)建立沟通平台。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沟通平台,与乡镇(街道)、村(居)两级帮扶联系人一起构成服务管理的立体网络。要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风险和矛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纳入本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总体部署,以落实联系人制度为抓手,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和精神慰藉等问题。

(二)加强社会动员。充分发挥计生协、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志愿者服务组织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开展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活动,努力建立亲情关系,做好精神慰藉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合力。

(三)加强督导考核。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要求,将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措施纳入党委、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帮扶联系责任,实行定期考核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扶助关怀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6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