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两会提案 | 陈椿: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亟待加强

来源:澎湃新闻 03.04 21:43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院长陈椿带来了《失独家庭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亟待加强》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陈椿。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供图

陈椿在建议说,近年来,我国失独家庭的数量逐年增加。随着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现,失独家庭在养老问题上面临独特的困境。尽管政府围绕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制定出台了相应的帮扶政策,但是,失独家庭现享有的政策待遇仍然难以满足其在养老保障方面的现实需求。

陈椿在建议指出,在现有的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中,对失独家庭保障地位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失独家庭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面临着独自承担养老责任的压力,但在现有法规中没有明确的保障措施。

陈椿认为,一方面随着老年人口的增加,公立养老机构的床位日趋紧张,很难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这使得失独家庭在寻找合适的养老机构时面临较大的困难。而另一方面,民办养老机构虽然数量较多,但由于其高昂的收费标准,很多经济拮据的失独家庭望而却步。由于失独家庭经历了巨大的心理创伤,他们更需要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社会整体对失独家庭的扶助普遍还是集中于经济层面,对其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注,特别是针对失独家庭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还远远不够。

为此,陈椿提出三点建议:

一、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在现有法律法规中增加对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的明确规定。如,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新增条款,明确失独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的权利和待遇,以及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他们在养老权益方面得到应有的保障和关注。其次,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台专门针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单行法规(涵盖失独家庭养老金、医疗保障、心理健康支持等方面的内容),以更加具体地规定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和监督机制。

二、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扩大普惠型机构养老服务供给。一是增加普惠型机构数量。通过提供奖励、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引导社会资本、鼓励民间投资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产业,扩大普惠型机构的规模和覆盖范围。二是优化普惠型机构布局。根据老年人的分布情况和需求特点,合理规划普惠型机构的布局,确保老年人能够方便地接受养老服务。三是提高普惠型机构服务质量。通过建立评估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方式,督促普惠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四是降低普惠型机构服务价格。通过补贴、减免税费、提供财政支持等方式,降低普惠型机构的服务价格,使更多老年人能够负担得起养老服务。

三、建立以经济扶助为基础,涵盖精神关怀和情感关怀的失独家庭心理扶助机制。首先应加大经济扶持力度。政府应构建经济扶助的动态调整机制,在结合当地物价水平、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其他政府扶助金发放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涵盖调整周期和调整依据两个方面的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一是以年度作为调整周期,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公布下一年的辅助标准;二是要兼顾失独家庭在医疗、养老等方面的支出与日俱增、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逐年攀升等现实情况,将其作为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参照依据,从而保证扶助标准的调整与这些因素的变化幅度保持一致。

在此基础上,陈椿认为,还可设立失独家庭养老专项扶助资金,定期向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提供经济援助。特别是针对因病致贫的失独家庭,为其提供额外的医疗保险,扩大医疗报销比例和范围。建立健全失独家庭信息库,包括失独家庭的经济条件、心理状况、健康水平,以此精准推行失独家庭养老保障的帮扶项目。政府可以根据失独家庭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帮扶政策,如,对于心理健康状况不稳定的失独家庭,可以提供心理咨询和支持服务;对于身体有特殊需求的失独家庭,可以提供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等。

医保发〔2020〕37号 |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颁布时间:2020年9月10日
发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深入探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坚持保障基本,低水平起步,以收定支,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

(三)工作目标。探索建立以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二、基本政策

(四)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五)资金筹集。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六)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三、管理服务

(七)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创新基金监管手段,完善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基金安全。

(八)服务管理。进一步探索完善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做好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信息的记录和管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明确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宜的付费方式。

(九)经办管理。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同步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和效率。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对委托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加快长期护理保险系统平台建设,推进“互联网+”等创新技术应用,逐步实现与协议护理服务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组织实施

(十)扩大试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2020)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指导。试点城市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部门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新开展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报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后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试点工作,完善政策框架,加强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完善工作机制。省级以上医疗保障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跟踪指导试点进展,并按要求报送运行数据和试点情况。要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及时研究试点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加强横向交流,确保试点工作均衡推进。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加强协作咨询,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试点中的政策调整或其他重大事项,省级医疗保障、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报告。

(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配合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2020年9月10日

试点城市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1]

新增试点序号省份试点城市

1 北京市 石景山区
2 天津市 天津市
3 山西省 晋城市
4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
5 辽宁省 盘锦市
6 福建省 福州市
7 河南省 开封市
8 湖南省 湘潭市
9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10 贵州省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11 云南省 昆明市
12 陕西省 汉中市
13 甘肃省 甘南藏族自治州
1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

内容解读

《意见》出台背景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不足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性问题。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整体进展顺利,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减轻了失能群体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推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要求全面建立制度、推开试点的呼声很高。

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我们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拟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果,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

扩大试点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制度安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管理链条、管理环节、保障内容上都有自身的独特性,保障功能通过现有社会保险制度拓展无法实现。《意见》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明确制度试点目标,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基本保障需求,从促进制度长远可持续考虑,明确了扩大试点的6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聚焦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度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二是坚持独立运行,推进制度独立设计、独立推进。三是坚持保障基本,着力满足群众基本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四是坚持责任共担,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五是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提升保障效能和管理水平。六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资金筹集政策

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均衡各方责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提出3方面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综合本地区群众护理服务需求和护理服务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二是建立责任均衡的独立筹资渠道。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三是对困难人群参保缴费作出安排。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待遇支付政策

明确待遇支付程序、范围、水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细化4方面政策:

一是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二是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三是支付政策上, 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管理服务机制

加强基金管理、服务管理和经办管理,以试点为切入口探索社会保险领域治理创新,确保基金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长期护理保障。明确3方面安排:

一是健全基金管理。明确参照现行社会保险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二是完善服务管理。健全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制度,加强和规范服务监管,发挥对服务供给侧改革的促进作用。推进健全统一规范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三是创新经办管理。支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

来源:人社厅发〔2016〕80号

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有利于保障失能人员基本生活权益,提升他们体面和有尊严的生活质量,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有利于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三五”规划纲要任务部署, 现就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各地根据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三)试点目标。探索建立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利用1-2年试点时间,积累经验,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

(四)主要任务。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范围、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体系;探索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等标准体系和管理办法;探索各类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服务质量评价、协议管理和费用结算等办法;探索长期护理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三、基本政策

(五)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试点地区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确定重点保障人群和具体保障内容,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

(六)参保范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原则上主要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试点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随制度探索完善,综合平衡资金筹集和保障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参保范围并逐步扩大。

(七)资金筹集。试点阶段,可通过优化职工医保统账结构、划转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结余、调剂职工医保费率等途径筹集资金,并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

(八)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护理服务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提供的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待遇享受条件和支付比例,由试点地区确定。

四、管理服务

(九)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基金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有效。

(十)服务管理。建立健全对护理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协议管理和监督稽核等制度。明确服务内涵、服务标准以及质量评价等技术管理规范,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护理服务行为和护理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管。加强费用控制,实行预算管理,探索适应的付费方式。

(十一)经办管理。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规范机构职能和设置,积极协调人力配备,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明确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探索委托管理、购买以及定制护理服务和护理产品等多种实施路径、方法,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控前提下,积极发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各类社会力量的作用,提高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加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行业领域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配套措施

(十二)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应由已有社会保障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支付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十三)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十四)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的有益补充,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探索老年护理补贴制度,保障特定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六、组织实施

(十五)组织领导。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协调,上下联动,共同推进试点工作有序开展。为积极稳妥推进试点,从2016年起确定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名单附后)。试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研究制定和完善试点方案,周密计划部署,协调相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新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抓紧制定试点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确保年内启动实施。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继续完善政策。

(十六)工作机制。试点原则上以地市为单位整体实施。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地方探索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试点地区应按季度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部里定期组织督导调研,研究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建立协作咨询机制,方案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成立专家团队等协作平台,组织和利用社会各界力量。要注重加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试点中遇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7日

附件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河北省承德市

吉林省长春市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江苏省南通市、苏州市

浙江省宁波市

安徽省安庆市

江西省上饶市

山东省青岛市

湖北省荆门市

广东省广州市

重庆市

四川省成都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市

吉林和山东两省作为国家试点的重点联系省份

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老龄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减少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等作出明确部署。《意见》明确,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

《意见》指出,要创新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意见》提出了五项主要任务,一是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地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二是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各地要在探访基础上,结合老年人本人意愿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政策咨询、资源链接等关爱服务。三是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指导各地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四是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对于探访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五是做好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电话、楼宇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记者:张世华)

具体内容详见文件原文: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关于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文明办、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老龄办)、残联: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以下简称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是养老服务的重要内容,是支持家庭养老,帮助解决居家养老困难,预防和减少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强化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功能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现就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尊重意愿、主动服务,坚持安全为先、守住底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落实基层政府责任,强化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和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及时发现、有效防范、稳妥化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兜牢安全底线,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让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

(二)工作内涵。探访关爱服务是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支持赡养人、扶养人履行赡养、扶养义务,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传讲解、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的活动。

(三)主要目标。到2023年底前,基本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方案;到2024年底,探访关爱服务普遍有效开展;到2025年底,确保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失能老年人能够得到有效帮扶,探访关爱服务机制更加健全,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探访关爱服务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落实县乡两级政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中的基本职责,结合实际确定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和内容。各县(市、区、旗)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摸底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全面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接受探访关爱服务的意愿,并推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做到精准到村(居)、到户、到人。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统筹做好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共享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残疾老年人的基本数据。在全面摸底排查基础上,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老年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意愿,围绕居家养老存在的困难或者安全风险,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二)丰富探访关爱服务内容。探访关爱服务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坚持个人自愿前提下,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导向,着力解决老年人居家养老困难或者帮助化解安全风险。要通过探访,了解老年人表达能力、行动能力、反应能力、疾病情况、精神状况等健康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存在衣食住行医等方面的困难,是否享受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等经济方面情况;了解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是否履行赡养扶养义务,是否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了解老年人家庭房屋和水电气暖设施设备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安全方面情况;了解老年人是否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情况等。要在探访基础上,结合本人意愿开展关爱服务。对可能符合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待遇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告知其依法申请,并视情给予必要协助;对居住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提醒其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减少意外发生;对有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居家适老化改造等服务需求的,帮助对接养老服务和医疗健康等服务资源。

(三)充实探访关爱服务力量。各地民政部门要创新“五社联动”机制,形成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的探访关爱力量。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探访关爱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县乡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组织动员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履行职责。要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作用,将探访关爱服务作为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关心群众、服务群众的重要内容。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势,通过开展上门巡诊、健康管理等及时了解掌握特殊困难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做好慢病管理和健康监测。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纳入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站(点)服务内容,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提供专业精准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加强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坚持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为相结合,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组织“老伙伴”等互助活动,引导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探索在校生志愿服务计学分活动,引导在校生积极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进一步加强在校生尊老孝老敬老教育,不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日常巡查、上门维修等服务中同步开展探访关爱服务。积极组织志愿者、物流快递送餐人员参与探访关爱工作,为他们奉献爱心、服务社会搭建平台。

(四)提升探访关爱服务质量效率。研究制定探访关爱服务标准规范。根据老年人状况合理确定服务频次,对失能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每月探访关爱不少于一次。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等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全国特殊困难老年人基础数据库,进一步实现服务供需有效对接。对于探访中发现的需要进一步提供困难帮扶、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的特殊困难老年人,要积极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开展服务,推动建立长效服务机制,确保探访关爱服务取得实效。积极拓展“互联网+养老”在探访关爱中的场景应用,鼓励相关企业开发面向老年人各种活动场景的监测提醒功能,加强智能语音、北斗定位等技术应用,倡导老年人家庭配置智能呼叫系统、智能电水表、健康监测产品、养老监护装置等设备实现实时监护,一旦监测异常,能够及时预警,并同步向紧急联系人发送提示信息。

(五)做好探访关爱服务应急处置。探访关爱服务人员在探访过程中发现紧急问题时,应当第一时间协助拨打紧急求助电话,帮助联系其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紧急联系人,事后做好处置情况记录归档。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探访关爱服务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发现服务对象有疑似症状的,要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及时处置。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在社区实施封控管理等无法上门探访的情况下,加大远程探访频次,通过电话、楼宇视频、微信等方式加强沟通,及时了解老年人状况并提供帮助。在极端恶劣天气、传统节日等特殊时间节点,要适当增加探访频次,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应急自救知识、健康知识等。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加强对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进机制。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动构建党组织领导的区域统筹、条块协同、共建共享的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平安中国建设重要任务。各级文明办要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作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服务工作重要内容,丰富特殊困难老年人精神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导家庭成员向上向善、孝老爱亲。

(二)落实职责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推动各地党委和政府将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托养老服务部门议事协调机制,整合政策资源,积极动员慈善组织提供捐赠。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动员在校学生参与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现有渠道资金,积极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指导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同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纳入农业和农村规划重点任务,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重要方面,推进农村养老提质升级。各级卫生健康(老龄)部门要结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社会关爱工作,依托一对一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参与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要将探访关爱工作纳入各级老龄委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老龄工作综合协调职能,加强督促落实。各级残联组织要将对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纳入“关爱残疾人志愿服务活动”,切实帮助残疾老年人提高生活质量,积极参与做好残疾老年人探访关爱。

(三)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地要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主动宣传相关政策和工作推进情况,使特殊困难老年人及其子女、亲属知晓政策,尤其让独居、空巢、失能等需求度高的老年人应晓尽晓,同时要注重保护特殊困难老年人隐私。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特殊困难老年人的良好舆论环境。

2023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要将制定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方案和工作进展情况报民政部。

民政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残联
全国老龄办

2022年9月27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6-20 来源: 老龄健康司

国卫办老龄函〔202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精神,我委在组织实施老年人心理关爱项目的基础上,决定2022-2025年在全国广泛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以下简称关爱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一)了解掌握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与需求;

(二)增强老年人心理健康意识,改善老年人心理健康状况;

(三)提升基层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服务水平。

二、重点范围

2022-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选取1000个城市社区、1000个农村行政村开展关爱行动,到“十四五”期末原则上全国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老年心理关爱点,各地老年心理关爱点名额分配见附件1。各地按要求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65岁及以上老年人开展心理健康评估,重点面向经济困难、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三、具体内容

(一)开展培训。

1.我委委托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慢病中心)每年举办1期国家级培训班,省级和部分市级卫生健康委选派1名关爱行动负责同志参加现场培训,其他省级和市级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线上培训。

2.我委委托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每年举办若干期基层老年心理关爱点工作人员培训班。参训人员为全国各地老年心理关爱点相关工作人员。

3.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举办关爱行动线上线下培训活动。

有关培训通知另发。

(二)开展心理健康评估和宣传。

对老年心理关爱点常住65岁及以上老年人,以集中或入户的形式开展心理健康评估,了解老年人常见心理问题。同时,广泛开展老年人心理健康科普宣传。

(三)开展必要的干预和转诊推荐。

1.对评估结果显示正常的老年人,鼓励其继续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并积极带动身边老年人共同参与社会活动。

2.对评估结果显示轻度焦虑、抑郁的老年人,可实施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等心理干预,改善其心理健康状况,并定期随访。

3.对评估结果显示疑似存在认知异常或中度及以上心理健康问题的老年人,建议其到医疗卫生机构心理健康门诊就医。

具体工作方法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老年心理关爱行动工作手册》及《老年人心理健康评估与干预手册》(另发)。

四、组织实施

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健康司组织开展,慢病中心组织实施。慢病中心负责工作规范制定、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总结评估等具体工作。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制定本省(区、市)关爱行动工作方案;县(市、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协调相关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按照统一要求组织老年心理关爱点做好具体工作。

慢病中心负责维护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属慢性病与伤害防控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以满足信息化服务和管理需求。平台用于老年心理关爱点的上报和审核、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信息录入、评估数据录入及评估结果分类管理、各地区工作进度统计、工作成果展示与交流等。具体操作详见慢病中心编制的《老年心理关爱行动信息服务与管理平台操作手册》(另发)。

五、时间安排

(一)2022年时间安排

1.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2022年6月)。省级卫生健康委统一填写2022年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附件2),并通过平台申报拟于2022年开展关爱行动的老年心理关爱点。

2.逐级培训(2022年7-8月)。

3.行动开展(2022年9-11月)。

4.调研指导(2022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核、座谈讨论等方式,对各地关爱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

(二)2023-2025年初步时间安排

逐步扩大老年心理关爱点覆盖范围。

1.老年心理关爱点申报(每年1-2月)。

2.逐级培训、行动开展(每年3-9月)。

3.调研指导(每年10-12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从协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行动的重要意义,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关爱行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做好宣传倡导,提高关爱行动影响力。

(二)认真选取推荐。各地要以心理健康服务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为原则,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分年度做好推荐工作,力争本省份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一个社区或村设有老年心理关爱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关爱行动要求增加老年心理关爱点数量,惠及更多老年人。

(三)强化行动保障。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关爱行动,切实保障工作经费。鼓励各地联合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作用,形成合力,确保目标顺利实现。

(四)规范材料报送。请各省级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6月24日前将2022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及关爱行动省级联络员回执(附件3)发送至电子邮箱。2023-2025年,每年2月28日前报送当年关爱行动省级计划表。2022-2025年,每年11月30日前报送当年关爱行动年度总结(主要工作指标见附件4)。

国家卫生健康委老龄司联系人:宋隽清 李雪婷

联系方式:010—62030806 62030609

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联系人:崔露 王志会

联系方式:010—63026560

电子邮箱:LNoffice@ncncd.chinacdc.cn


    附件: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2年6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财社〔2022〕49号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以及《财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切实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46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6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并按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央财政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分档安排补助资金。各地要切实落实经费保障责任,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财 政 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4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5月09日

国计生协办〔2020〕21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确认失独家庭暖心家园项目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

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 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申报的通知》(国计生协﹝2020﹞ 16 号)要求,中国计生协对各地推荐的暖心家园项目申请书进行了评审,经研究,确定北京市朝阳区计生协等100 个单位为中国计生协 2020 年暖心家园项目点(含示范点),具体项目实施地点以签订协议为准。每个项目点支持经费5—10 万元不等(见附件 1),第二年和第三年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支持2—3万元(具体评估事项另行安排)。为做好暖心家园项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
一、各项目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健委和中国计生协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暖心行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18号)精神,以暖心家园项目为抓手,带动本地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全面开展,并逐步建立健全帮扶工作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和保险保障四项制度。
 二、暖心家园应长期运行,中国计生协支持的暖心家园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家园活动支出,不得用于装修、购买固定资产等。
三、各项目点要争取按1:1的比例配套项目经费,保障项目可持续开展。
四、各项目点要根据中国计生协批准的项目经费及要求,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附件2),并于7月3日前报中国计生协。
五、各项目点要认真按照中国计生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活动,不得随意改变活动计划和预算,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须报中国计生协批准。
六、各项目点要严格按照项目预算和财务有关规定使用经费,保证经费用于项目活动,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忌奢侈浪费,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使有限的资源最大化地用在失独人群活动上,对项目所产生的文件、影视图文资料等要及时整理、收集,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七、中国计生协编写了《暖心家园管理手册(试行)》(另发)供各项目点使用。各项目点要在暖心家园门口统一挂牌(具体样式见附件3),在室内墙上要装饰统一的暖心家园标识(具体样式见附件4)。
 八、各项目点要全面掌握本地失独家庭基本情况和信息,为开展精准帮扶活动奠定基础。
 九、各项目点要以暖心家园为主阵地,本着小型化、经常化、规范化、人性化、互助化和实效性原则组织失独人群开展活动,忌搞形式、走过场,要以真情实意帮助失独人员走出家门、走进家园,参与到活动中来。
十、各地计生协可积极开发利用本地资源,参照《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管理手册(试行)》,建立具有统一标识的暖心家园,惠及更多失独家庭,逐步建成覆盖全国的暖心家园服务网。
十一、各省级计生协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点的指导和督查,帮助项目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要注重总结交流推广项目点的成功经验,推动本地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共同发展。中国计生协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对项目点进行督导检查和审计。
十二、各项目点于7月15日前提交审批通过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委托实施协议书》,于12月10日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表(附件5);于2021年5月30日前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绩效表(附件6),以上材料一式四份统一由省级计生协审定盖章后报送至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生育关怀处,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附件:
1.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点名单
2. 2020年中国计生协项目委托实施协协议(样本)(略)
3.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铜牌式样(略)
4.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标识式样(略)
5. 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进展报告表(样表)(略)
6. 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总结报告、绩效表(样表)(略)
 
联系人:王菲菲、陈洪梅
电话:010—55602782
邮箱:cfpasyghc@163.com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
邮编:100035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

2020年7月1日

国计生协〔2020〕16号 | 中国计生协关于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生协: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暖心行动”落实落地,根据中国计生协改革方案部署要求和2020年工作计划,2020年将继续在全国建设一批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为失独家庭提供相对独立的活动、交流场所,并推动各地以“暖心家园”为中心开展失独家庭帮扶工作,现就有关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规模、周期及经费

2020年中国计生协将在全国100个区县的村居社区建立100个“暖心家园”,其中,在失独人数较多的城市社区建设10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暖心家园。中国计生协参照各地失独家庭规模对项目点名额进行了分配,详见《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附件1)。
“暖心家园”运行为长期。中国计生协将连续三年支持项目经费。第一年示范性“暖心家园”每点支持经费8—10万元,其他“暖心家园”每点支持经费5万元,第二年和第三年经考核评估合格后每年支持2—3万元(具体评估事项另行安排)。中国计生协支持经费用于“暖心家园”活动支出。

二、“暖心家园”建设标准及活动

1、“暖心家园”要按照“六有”标准建设,即有场所、有标识、有制度、有计划、有活动、有管理(具体内容见附件2)。
2、“暖心家园”活动设计要以“暖心家园”为主阵地,围绕失独家庭需求开展经常性集体活动,帮助失独家庭走出困境。

三、项目申报条件及要求

1、“暖心家园”项目以区县级计生协为单位申请,并作为项目的执行单位,各省级计生协根据《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推荐项目点。
2、申请项目点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政重视计生协工作;计生协组织健全,队伍力量较强,有专职人员做项目;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3、各项目申请单位要按照不少于1:1比例积极争取项目配套资金,用于“暖心家园”建设、固定资产购买、活动支出等。
4、示范性项目点除满足前述申报条件外,还需要满足:计生协失独家庭帮扶工作基础好,家园面积不小于45m2,经常参与家园活动的人数较多,服务辐射面广,家园选址、建设、资金配套、管理等方面都要优于一般要求。
5、请各省级计生协认真组织有条件的地方申报,并做好项目点推荐工作。认真填写《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推荐表》(样表见附件3),指导项目申请单位制定《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实施方案》(样表见附件4)和项目预算,做好审核把关,加盖公章后并于5月11日前一并提交给中国计生协家庭服务部,电子版同时发到指定邮箱。
6、中国计生协经研究评审确定后,下发项目点确认通知。

附件:

1.《中国计生协2020年“暖心家园”项目名额分配表》
2.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六有”建设标准
3.《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推荐表》
4.《2020年中国计生协“暖心家园”项目实施方案》(样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2020年4月21日

2020两会提案 | 郭天康:完善“失独”家庭养老扶困保障工作 让“失独”老人老有所依

来源:民主协商报

近年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失独”家庭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省政协副主席郭天康呼吁,完善“失独”家庭养老帮扶保障制度和体系,让“失独”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当年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妇已逐渐迈入老年,独生子女父母养老日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特别是 “失独” 家庭,养老的矛盾更加突出。这个特殊群体因为种种特殊原因,大都面临着生活、养老、医疗、精神上的现实困难和担忧。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帮扶保障制度和体系,已经成为当前需要关注、关心的一项民生工程。如果一个失独家庭属于‘政策性独生子女风险家庭’,政府理应承担解决失独老人老难有养、老难就医、老难有依、老难善终的“四难”问题的责任。”郭天康委员说。

他建议,应当适度提高“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失独家庭扶助金发放标准应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居民生活水平而定,并结合物价等因素适当提高。尤其是对年龄在60岁以上的扶助对象,进一步加大扶助力度,并将失独家庭扶助关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郭天康委员说。

比起物质方面的困难,“失独”家庭在情感、精神方面受到的伤害往往更大,许多不再愿意接触社会,不愿入住现有的养老机构。郭天康建议,在“失独”家庭扶助工作中,要更加注重心理、精神上的关爱,建立“失独”群体心理救助机制,通过科学干预帮助“失独”老人尽快走出记忆阴影,重获生活希望和信心。同时探索抱团养老模式,设立专门的养老机构,让他们在一起生活,消除彼此心理芥蒂。此外,还应当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鼓励非营利组织对“失独”家庭进行个性化志愿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心理和经济各方面的安抚,营造全社会关爱“失独”家庭的良好环境。

为“失独”老人购买保险是不失为一种暨从心理上关怀老人,又能为老人提供额外保障的好办法。郭天康说,对于贫困地区“失独”家庭,建议承担脱贫攻坚任务的县以及已脱贫退出的县由政府全额承担保险费。为特殊困难“失独”家庭老人购买商业小额人身保险,提供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保障。要优先解决“失独”老人养老问题,对于生活不能自理,且有意愿入住养老院的“失独”老人,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院。同时,应尽快改革入住养老院需监护人签字制度,对于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失独”老人,养老机构应承认他们签字的法律效力,“失独”老人的亲友或者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能够作为他们的联系人或者担保人。

郭天康委员还建议,各级政府指导社区、街道引入或建立社会慈善爱心机构开展帮扶的措施办法,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培训和指导,及时开展分类指导、上门服务工作。同时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失独”家庭提供多方位的服务,鼓励爱心机构定期对失独家庭开展义务巡诊、免费体验、临终关怀等多元化服务,构筑起帮扶“失独”家庭老年人的社会支持体系。

2020两会提案 | 何伟:将失能失智失独老人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保

来源:经济日报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及其所伴随的健康问题,对现行养老模式带来严峻挑战,传统居家养老及医养分离的机构养老模式,已无法满足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的需求。全国政协委员何伟呼吁,将设施完备、功能完整的医养结合机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范围,重点将失智、失独、失能老人医养结合服务项目和诊疗费用逐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有计划地增加失智、失独、失能人员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我国超过1.8亿名老年人患有慢性病,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比例高达7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约4000万。

“2019年,我们组织医护人员先后到多家养老机构为老人们义诊,检查结果显示,接受眼健康检查的老人60%被查出干眼,还有一些老人被查出白内障、飞蚊症等眼疾问题,这些老人中就包括一些失智、失独和失能老人。”何伟委员表示,目前,我国养老问题的主要矛盾在于老年人口数量增多,但养老服务资源不足,聚焦重点人群不够,未明确关于失智、失独、失能等特殊人员医养结合的具体意见和操作办法,医养结合整体性、长远性谋划有待改进。

为此,何伟委员建议,打通医养结合多部门管理瓶颈,加强政府部门工作协同,由卫生、民政、人社、医保等部门联合出台医养结合发展相关政策,对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准入、行业管理、人才培养、购买服务等给予支持。

“要积极推行‘医养结合’养老方式,建立失智失能老人评估标准,根据标准对此类家庭进行财政补贴。可按照评估等级,由医院和养老院接收一部分失智失能老人。同时,要加大养老高龄补贴覆盖面,将农村失智失能老人也纳入补贴范围。”何伟委员说。

何伟委员还建议,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拓宽资源配置渠道,鼓励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推动建立市场化养老机制,建立医疗和养老机构优势互补、利益共享的长效机制,以保证医养结合机构持久运营。

“建议落实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推进医疗和养老有效结合。在税费优惠方面,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并提供相应的金融与政策支持。”何伟委员说。